论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

2019-01-04 01:50
关键词:阿瑟资本论辩证法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长期以来,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问题较少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仅就目前国内有限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国内学者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普遍共识,是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是论证货币起源的学说。与国内学界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较为冷淡的态度不同,国外学界却不乏众多创新阐释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理论家。尚且不论西方学界,以东方的日本学界为例,久留间鲛造、宇野弘藏、广松涉、柄谷行人、内田弘、尼寺义弘、见田石介等一大批优秀的学者都对此问题有过较深入的研究。

不过,近十几年来,随着“新马克思阅读”运动在德语世界的强势回归和“新辩证法”学派在英语世界的异军突起,这两大理论思潮也逐渐进入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由此引发的直接理论效应是国内学者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再度关注和讨论。其中,“新辩证法”学派(又称“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其前身是由马萨诸塞州蒙特霍利约克学院的经济学教授弗雷德·莫斯利(Fred Moseley)发起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国际研讨会”(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arxian Theory,ISMT)研究小组。该研究小组近十几年来在美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和新西兰举办了多次国际研讨会,出版了一系列与《资本论》研究相关的著作,并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该学派主要的代表人物有克里斯多夫·约翰·阿瑟(Christopher J.Arthur)、吉耶特·鲁特(Geert Reuten)、迈克尔·威廉姆斯(Michael Williams)和托尼·史密斯(Tony Smith)等人。阿瑟作为该学派最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核心成员,他的重要著作《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更是把“新辩证法”推向西方学界研究的理论热潮之中。在该部著作中,阿瑟系统论证了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密切联系,进而为我们重构一个创新版本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本文拟通过对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理论背景、思想资源、具体路径和理论意义四个方面的讨论,具体揭示阿瑟的这一重构,以期为国内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以及《资本论》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

一、 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理论背景

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是《资本论》中最为难懂的“显微解剖学”。所谓难懂主要表现在马克思在价值形式理论的叙述上采取了辩证法的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所言:“对价值形式的分析则不一样。它是很难理解的,因为辩证法比在最初的叙述中强烈得多。因此,我劝不完全习惯于辩证思维的读者,跳过第15页(第19行)起至第34页末行为止的这一部分去读附在书后的附录:《价值形式》。”[1]显然,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在《资本论》第一版中保留着双重的叙述方式:一种是辩证法的叙述方式,主要体现在正文“第15页起至第34页末为止的这一部分”;一种是“讲义式地叙述”方式,主要体现在书后有关《价值形式》的附录部分①。为了方便读者对价值形式问题的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中,将第一版正文中有关价值形式的内容全部进行了改写,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兼顾第一版正文与附录内容的较为通俗的叙述版本。后来出版的德文第三版、第四版以及其他各语言版本的《资本论》,都基本采用德文第二版较为通俗的叙述方式。马克思在价值形式的阐述上所作的通俗化处理,减少了不习惯辩证思维的读者阅读的困难。但在有些价值形式理论家看来,“‘附录’的理解的容易性,反而失去了‘正文’具有的逻辑展开的紧张关系”[2]。这些价值形式理论家认为,正是由于现行《资本论》版本在价值形式问题上的通俗化处理,才助长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庸俗化解读。也正是在此学术背景下,出现了一批强调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价值形式理论家。这些理论家们都不满意传统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教科书式的理解范式,并试图借助各种思想资源来重构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

阿瑟指出,在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研究史上,除了以他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之外,在“新辩证法”学派以前还有两位最为重要的价值形式理论家:传统马克思主义时期的鲁宾和德语世界的巴克豪斯。

首先,阿瑟将引发学界对价值形式理论再度关注的重要因素归功于鲁宾的“重新发现”(rediscovery)[3](11)。作为最早关注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学者,传统马克思主义时期的伊萨克·伊里奇·鲁宾(Isaak Illich Rubin),是苏联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家。他最著名的代表作《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分别于1923年、1924年、1928年、1930年出版了四个版本,影响不可小觑。随着鲁宾学术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再加上他的学术思想与当时斯大林政治统治的格格不入,鲁宾也因此于 1930年被捕入狱。与此同时,鲁宾的作品也遭到查禁。直至20世纪70年代初,随着《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英文版的出版,鲁宾的这本著作才又获得广泛关注,此书甚至被誉为是最早讨论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重要文本之一。在鲁宾看来,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中直接将“价值形式或交换价值”作为独立小节予以讨论,但他讨论的重点却是价值形式的各种演变形态,即价值形式如何从偶然的价值形式过渡到扩大的价值形式,进而再由扩大的价值形式过渡到一般价值形式,最终再过渡到货币形式,这种讨论方式恰恰遮蔽了价值形式本身[4](114)。与此截然相反,鲁宾则认为:“价值形式不是指价值在其自身发展中所获得的诸形式(如偶然的、扩大的和一般的价值形式),而是指价值本身,即被看作是劳动产品的社会形式。换言之,我们这里考虑的不是价值的诸形式(forms of value),而是价值本身作为形式(value as form)。”[4](112)在此,鲁宾一反传统马克思主义从价值形式诸形态的路径解读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而是借助于黑格尔“形式-内容”的辩证法思想来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

概言之,通过阿瑟的分析,我们大致可将国外学者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的研究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20年代以鲁宾为代表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时期;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以巴克豪斯为代表的“新马克思阅读”运动时期;第三个阶段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阿瑟为代表的“新辩证法”学派时期。可以看出,前两个时期的价值形式理论家都不满意传统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庸俗化、形式化阐释,他们出于不同的理论目的,借助不同的思想资源重构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正是在此理论背景下,阿瑟在这些价值形式理论家的研究道路上继续开疆拓土。只是与这些理论家不同,阿瑟通过挖掘黑格尔哲学中的体系辩证法与价值形式理论的思想资源,更加系统地重构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

二、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思想资源

上文已经提及,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思想资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黑格尔的体系辩证法思想;二是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正是有赖于二者,才使得阿瑟能够完成对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

首先,黑格尔的体系辩证法思想资源。在阿瑟看来,黑格尔哲学中包含着两种完全不同的辩证法思想。一种是被以卢卡奇为代表的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所继承的历史辩证法思想;另一种就是以阿瑟为代表的“新辩证法”所要强调的体系辩证法思想。如果说早期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关心的是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历史唯物主义,那么,如今的新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感兴趣的则是黑格尔的逻辑学以及它与马克思《资本论》方法的亲密联系。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的主要任务是“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5](38)。同样,体系辩证法的任务也是通过概念或范畴所组织起来的“有差异的统一体”(unity-in-difference)——体系——对对象的概念式的把握。由此可见,体系辩证法对概念式思维的强调。但我们又必须“认识到思维自身的本性即是辩证法,认识到思维作为理智必陷入矛盾、必自己否定其自身这一根本见解,构成逻辑学上一个主要的课题”[5](51)。由于范畴自身的有限性,它必然要否定其自身而不断地向前运动。同时又需注意,“离开端而前进,应当看作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开端的东西仍然是一切后继者的基础,并不因后继者而消灭”[6]。由诸范畴所构成的体系次序必然就遵循着从较为简单、抽象的范畴前进到较为复杂、具体的范畴,但同时也表现为后者向前者的回溯。正如黑格尔所言:“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理论,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的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带有偶然性的。”[5](56)同样,阿瑟也认为,只有通过体系才能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而理解体系的前提是重建构成体系的诸范畴的次序。

据此,阿瑟借助黑格尔逻辑学的方法重建马克思《资本论》中的范畴次序。阿瑟在解读《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过程中,正是遵循体系辩证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思想原则,即从作为“自在”的商品交换形式阶段过渡到“自为”的货币形式阶段,最终过渡到作为“主体”的资本形式阶段。

其次,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资源。首先需要交代的是,黑格尔本人并未讨论过价值形式问题,所以说,所谓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只不过是阿瑟已经重构的理论结果。阿瑟对黑格尔价值形式理论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黑格尔《耶拿体系》和《法哲学原理》的解读中。在《耶拿体系》中,阿瑟非常强调古典政治经济学对早期黑格尔哲学的影响。阿瑟认为,斯密的劳动概念是青年黑格尔建构自己哲学体系的关键环节。在斯密看来,在原始状态下,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一旦出现土地私有和资本积累,地主和雇主就要从劳动者所生产的物品中分得一定的份额。与此同时,随着“劳动者的人数愈多,他们的分工当然就愈精密。更多人从事于发明对各人操作最适用的机械,所以这种机械就容易发明出来。由于有了这些改良的机械,许多物品能用比以前少得多的劳动生产出来”[7]。正是受到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启发,黑格尔才深刻地体认到这种机械化劳动满足的已不再是劳动者自身的特殊需要,而仅仅是一种社会一般需要,从而满足这种一般需要的劳动也成为抽象的一般劳动。与此同时,劳动的普遍抽象化将意味着劳动者技能的简单化和意识的贫困化[8]。对此,阿瑟的观点是,黑格尔在这里想要强调:正是价值形式才使得这种抽象劳动普遍化[3](180)。换言之,在机械化劳动生产中,各种具体劳动必然会被规定为一种社会价值形式存在,从而表现为一种“无差异的同一性”(价值)。

在《法哲学原理》中的第63节,黑格尔对价值有过一段非常重要的指认:

在使用中之物是在质和量上被规定了的单一物,并且与特种需要有关。但它的特种有用性,由于具有一定的量,可以与其他具有同样有用性之物比较;同样,该物所满足的特种需要同时是一般的需要,因之它可以在特殊性方面与其他需要比较。准此而论,物也可供其他需要之用的物比较。物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的特异性,因之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的价值。[9]

从学校建筑安全性能考虑,墙体、疏散楼梯不适宜采用装配。本项目在设备夹层采用成品钢楼梯作为检修楼梯,工厂预制,现场安装,可节约空间,加快施工速度。

对此,阿瑟认为,黑格尔这里所谈的价值同样也是“一种纯粹的价值形式”[3](189)。在《耶拿体系》中,价值本身表现为一种价值形式存在是以具体劳动转换为抽象的一般劳动为前提。而在此处,价值作为一种纯粹的价值形式则是从物的“特种的质”抽象而来。换言之,在《耶拿体系》那里,价值形式使得具体劳动得以普遍化为抽象的一般劳动;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价值形式使得“特种有用性”得以普遍化为“物的价值”。虽然阿瑟在解读《耶拿体系》和《法哲学原理》的过程中引入价值形式所依据的前提不同,但他都将价值理解为一种纯粹的社会形式。这是阿瑟对黑格尔价值形式理论最为基本的观点!他在重构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过程中,正是依托这一重要思想资源。在阿瑟看来,商品、货币和资本首先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纯价值形式,商品(形式)向货币(形式)以及货币(形式)向资本(形式)的自主过渡,就构成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主要环节。

综上,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主要是借助黑格尔的思想资源。这里,黑格尔的思想资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黑格尔哲学中所蕴含的体系辩证法思想,主要体现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之中;二是阿瑟自己所重构的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主要体现在黑格尔的《耶拿体系》和《法哲学原理》中。就第一个方面而言,黑格尔的“体系辩证法”思想是阿瑟理解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论原则,是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方法论基础。而从第二个方面来说,阿瑟所重构的黑格尔的价值形式理论是他对价值形式问题的一贯理解,是他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理论前提。

三、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具体路径

列宁在《哲学笔记》里曾经说过:“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1章。因此,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是理解马克思的!”[10]按此标准,阿瑟可谓是在践行通过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体系辩证法思想批判性地重构《资本论》中的价值形式理论。但正如上文已有所强调的,阿瑟重建《资本论》中的价值形式理论,延续了他对黑格尔价值形式理论的一贯理解:价值是一种纯粹的社会形式。阿瑟在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时,就明确指出:“价值形式(value forms),即‘商品’、‘货币’和‘资本’首先是作为纯形式,随后在物质生产中才获得自身的基础。”[3](81)显然,阿瑟将《资本论》中商品、货币和资本这些重要范畴理解为一种自主的“纯形式”,并一再强调,随着价值形式的辩证法向前展开,形式本身才会获得其自身所要求的内容。正因如此,阿瑟批评传统马克思主义在解读马克思价值形式理论上过早地处理物质内容。

总体而论,阿瑟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分为商品、货币和资本三个阶段,并借助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一些重要范畴②重构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下面,笔者将按照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具体展开进程,来阐述阿瑟的这一重构。

首先,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商品交换阶段。阿瑟认为,商品之为商品的“质”的规定性是“可交换性”(exchangeability)。换言之,某物若没有“可交换性”,它就不能被称为商品,而只能被称作物品。商品交换,顾名思义就是商品之间以某种“量”的比例所进行的相互间的交换。某种“量”就意味着此“量”并非为“纯量”,而毋宁说是一个“定量”或者是一定的“数量”(amount)。商品之间交换的量的比例并非是某种主观偶然的设定,而是由表面的商品交换背后商品中所包含的价值量所决定。也就是说,商品之间是以价值的形式才得以相互通约,而商品之间通约的比例即“交换价值”(exchange-value)就成为商品之间交换的“尺度”。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商品交换阶段,价值还仅仅只是作为一种自在或潜在的价值(value implicit and in germ),还并未在真正意义上取得自身的现实性,它必然要求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进一步展开。由此,自在的或潜在的价值才能向前过渡到自为的价值(value for-itself)。

其次,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货币阶段。如前所述,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商品交换阶段,一方面,商品之间作为满足不同需要的使用价值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异质的商品之间又可以相互交换而体现“同一”。有“差异”的商品之间所表现出的“同一”关系,其背后必然要求有一个“根据”。这个“根据”不是别的,正是作为自在或潜在的价值。所以,自在或潜在的价值是潜藏在交换“形式”背后的“内容”,它若想证明自身为某种“实存”的话,就必然要在“现象世界”得到适当的表现,而这种适当的表现就是货币形式。所以,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货币阶段,隐藏在交换形式背后的自在或潜在的价值,在“现象世界”中证明其自身是自为的价值。在货币形式上,价值才能真正确立为一种纯形式的规定性,并获得自身的“实体”和“现实性”。但是,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货币阶段,虽然商品的价值在商品与货币的“相互作用”中得到适当的表现,但货币自身的价值却并未得到表现。由此,自为的价值也显露出自身的局限性,它最终要过渡到自在自为的价值(value in and for itself)。

最后,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资本阶段。如上所述,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货币阶段,作为代表着“特殊性”的商品和作为代表着“普遍性”的货币就构成相互对立的两极。而在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资本阶段,商品与货币二者所构成的对立两极将最终统一于作为“个别性”的资本之中。价值过渡到最后资本形式阶段,它对我们而言就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马克思),同样它也作为现实世界的“绝对形式”(黑格尔)。资本作为一种纯形式,它通过自身价值形式的介入,从而把物质(matter)塑形(shape)为形式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内容。同样,价值形式发展到资本阶段,才能真正成为一个自我生成、自我发展的主体,这个主体想要发展自身,就必须不断地创造出自身的物质存在条件(conditions of existence)。由此可见,在阿瑟那里,价值形式之于内容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换言之,价值形式赋予其自身发展所规定的内容。所以,理解《资本论》的关键就是要将资本理解为一种纯形式,然后根据这种形式自身的规定性再去处理它所关涉的内容。

概言之,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主要表现在他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推进到资本形式层面,从而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上升到理解整个《资本论》的方法论层面。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阐述,主要是从最简单、偶然的商品价值形式最终过渡到价值形式的完成形态即货币形式。据此,传统马克思主义直接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理解为论证货币起源的学说。阿瑟对此却不以为然,他借助黑格尔哲学的思想资源,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具体分为商品形式、货币形式和资本形式三个阶段,系统阐释了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辩证发展过程,从而为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重构了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础。

四、阿瑟重构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理论评析

黑格尔逻辑学之于马克思《资本论》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这一点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著作里都有强调。除上文引述的列宁那段经典的话以外,恩格斯在1891年11月1日给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也曾感叹道:

不读黑格尔的著作,当然不行,而且还需要时间来消化……如果把马克思的从商品到资本的发展同黑格尔的从存在到本质的发展作一比较,您就会看到一种绝妙的对照:一方面是具体的发展,正如现实中所发生的那样;而另一方面是抽象的结构,在其中非常天才的思想以及有些地方是极为正确的转化,如质和量的相互转化,被说成一种概念向另一种概念的表面上的自我发展。[11]

令人称道的是,阿瑟通过对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真正在理论上践行了上文恩格斯所说的“绝妙的对照”,这俨然也成为一件令西方学界为之振奋的学术“事件”。所以,反思这一重构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笔者以为,阿瑟的这一重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

第一,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创新了《资本论》的阐释路径,打破了我们对《资本论》的传统理解。上文已经提及,阿瑟重视用黑格尔的逻辑学解读马克思的《资本论》,其实在经典理论家们那里都早已有所强调。更难能可贵的是,阿瑟在理论上真正践行了这一思路。正如伊恩·亨特(Ian Hunt)所说:“克里斯·阿瑟对《资本论》的结构作出有力而又富有启发性的阐述。”[12]在笔者看来,所谓“有力”体现在阿瑟通过重新挖掘黑格尔的思想资源,为马克思的《资本论》重构了更具深度的哲学基础;所谓“富有启发性”则表现在阿瑟一反传统马克思主义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理论理解为一种历史性叙述,这种阐释路径将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形式从简单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再到货币形式理解为一种历史性过渡。与此不同,阿瑟则借助黑格尔的体系辩证法思想,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拓展到对整个《资本论》理解的方法论高度,从而也为我们从总体上理解《资本论》开启了一个新路径。

第二,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重新激起学界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关注和讨论,促进了马克思《资本论》研究的当代发展。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家对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或是忽略或是教条化阐释的理论局面下,阿瑟试图通过对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双重重构,激活了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当代生命力,从而引发人们再度重视马克思的价值形式的辩证法,进而也推动了学界对《资本论》的总体性研究。

第三,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为我们重新审视黑格尔与马克思的思想关系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发。长期以来,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的思想渊源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然而,很少有学者从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的视角,讨论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思想关联。究其缘由,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很少有学者能够同时在黑格尔哲学特别是逻辑学和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方面都有足够深的把握。阿瑟正是在对马克思《资本论》和黑格尔哲学思想都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完成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因此,依此重构,有助于我们从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之间关系的视角来反思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亲缘”关系。

其次,就这一重构可能存在的理论缺陷而言。尽管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解读“有力而又富有启发性”,但与此同时,仍然可能存在一些理论上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两个问题是:①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弱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之间本质性的区别之一,即是后者对价值形式问题的忽视。遗憾的是,阿瑟虽然重视被古典政治经济学所忽视的价值形式,但却又弱化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阿瑟毫不隐讳地指责马克思在阐述价值形式的辩证法时过早地引入劳动,并认为后者作为物质内容只有等到价值形式的辩证法过渡到资本阶段之后,才被价值形式(资本)吸纳到自身之内。在笔者看来,阿瑟把注意力完全集中于形式问题上,这就必然导致他对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经济学范畴——使用价值——的忽视。由此,他更不会去进一步深究马克思所说的劳动的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13](55)。正如吉姆·金凯德(Jim Kincaid)对阿瑟的批评所言:“价值形式理论忽视了马克思后来论证的整个主旨都是为了确认和证明《资本论》一开始所引入的作为一个基础范畴的劳动。”[14]阿瑟对劳动概念的处理方式,将会削弱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资本论》中的重要地位,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他对剩余价值秘密的揭示变得晦暗不明。②阿瑟对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重构忽视了马克思辩证法的历史性维度。阿瑟反对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解读范式,并认为历史辩证法研究的是社会历史制度的兴衰。显然,这是阿瑟对以卢卡奇为代表的历史辩证法的误认③。这里暂且不论阿瑟所批判的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仅就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而言,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任务绝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去研究所谓抽象的社会历史规律,而是强调在分析个人、对象、活动,以及人类社会的现实运动等过程中所彰显的一定的历史性原则。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要处理的是在一定的历史性情境(资本主义社会)中去把握这个特定历史的社会内部结构及其特殊的运动规律。然而,阿瑟的体系辩证法却将马克思辩证法的历史性维度排除在自己的视野之外,因此它也必将陷入空洞的形式主义的窠臼之中。

注释:

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的跋中就曾清楚地说道:“第一章第三节(价值形式)全部改写了,第一版的双重叙述就要求这样做。——顺便指出,这种双重叙述是我的朋友,汉诺威的路·库格曼医生建议的。1867年春,初校样由汉堡寄来时,我正好访问他。他使我相信,大多数读者需要有一个关于价值形式的更带讲义性的补充说明。”[13](14)

② 阿瑟使用黑格尔逻辑学中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的一些相关范畴分别解读马克思价值形式的辩证法的商品交换阶段、货币阶段和资本阶段。为了以示区别,文中笔者使用引号标注阿瑟所使用的一些黑格尔逻辑学中的重要范畴。

③ 有关阿瑟对以卢卡奇为代表的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辩证法的误认,参见拙文《体系辩证法与价值形式理论——阿瑟《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解读》,《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5):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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