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之二十二)

2019-01-04 00:33
资源导刊(信息化测绘) 2019年3期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资金主管部门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三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释义】第三十五条是关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测绘成果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是关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的规定。

一、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测绘成果

由于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项目的批准渠道和途径不一致,现有的测绘成果得不到充分利用,会造成重复测绘,浪费国家财政资金。如:有的城市两个部门分别租用飞机同时进行同一地区、同一比例尺的航空摄影,还有的地区短期内几个部门测制相同的比例尺、功能几乎相同的地图。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测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清楚本辖区内测绘成果覆盖区域和状况,对有适宜测绘成果,属重复测绘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测绘法的相关规定,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指的财政资金,包含了国家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财政资金。依照第三十五条规定需在立项前征求意见的测绘项目有两类 :一是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二是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是指基础测绘项目及其他各部门工作所需的各种测绘项目;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是指包含在各种项目中,为该项目服务的测绘项目。

二、测绘成果无偿使用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是由公共财政支付的用于公共服务的产品,其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全体人民。作为国家意志实际执行者的各级政府在决策时,有权无偿使用国家所有的测绘成果。第三十六条所称“用于政府决策”,应当理解为各级政府为管理国家事务而决策时需要直接使用测绘成果的情形。“国防建设”指的是为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提高国防能力而进行的各方面的建设,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防建设的,应当无偿提供。“公共服务”指的是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民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二是必须是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测绘成果有偿使用规定

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社会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除特殊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使用非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二是不属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项目,需要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社会投资形成的测绘成果或者非基础测绘成果或者非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的。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测绘成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保证涉密测绘成果安全的具体措施。

2006 年国务院第469 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对测绘成果使用作出了细化规定。此外,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了一系列测绘成果使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行为。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内容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际地位以及社会安定,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民族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单位和个人如果采用了这些不准确的数据,将会给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有些未经批准发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以及对外交往。因此,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为贯彻落实测绘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1)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2)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3)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4)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5)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五、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批准、公布的主体和程序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机构是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报送建议材料。对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审核后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为贯彻落实测绘法,引导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2005 年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珠峰高程复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2005 年10 月9 日,国家测绘局公布珠穆朗玛峰高程新数据为8844.43米。2007年、2008年、2009 年,国家测绘局按照法定程序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分三批公布了我国74 个著名风景名胜山峰高程新数据。这些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公开出版的地图、教材及社会公众活动中得到了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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