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模式观察

2019-01-04 02:50吴红丽编辑吴越
中国外汇 2018年20期
关键词:事务管理信托公司信托

文/吴红丽 编辑/吴越

转变传统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动管理类业务或将成为银信合作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

2017年3月,原银监会连续发布关于打击“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文件,其中内容多涉及银信合作业务。2017年11月22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扩大了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范畴,重申穿透监管要求,以限制监管指标套利和信贷行业政策套利。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出台,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限制非标投资,逐渐成为银信合作领域的监管重点。201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投资范围、估值方法、过渡期整改计划方面放缓了资管新规的执行节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银信合作业务向资管新规过渡中受到的即时冲击,但并没有改变资管新规监管趋严的精神及原则。

监管组合拳出击下,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模式受到了较大影响。2018年一季度,银信合作业务存续规模开始缩水,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小幅下降0.2%。转变传统银信合作通道类业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动管理类业务或将成为银信合作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

对银信合作业务主要政策的回顾

2008年原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该指引作为银信业务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从制度建设、战略规划、合同要求、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规范。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通知规定,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根据该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三)商业银行应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013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通知在界定了非标资产定义的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014年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根据该意见,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的形式规避监管。

2017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下称“55号文”)。《通知》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严禁监管指标套利和信贷行业政策套利。

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根据该意见,去通道、去杠杆、去嵌套、限制非标投资,将作为银信合作领域的监管重点。

2018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放缓了资管新规执行节奏,暂时减轻了银信合作业务向资管新规过渡中受到的即时冲击,但并没有改变资管新规严监管的精神及原则。

银信业务合作模式分类

银信通道业务合作模式

2017年的55号文首次界定了“银信通道业务”,即在商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的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中,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银行)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也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银信通道业务又可进一步区分为银信通道融资类业务和银信通道投资类业务。

银信通道融资类业务的本质是影子银行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信托贷款业务模式、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信托贷款业务模式是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就某个项目发起集合或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然后银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购买此信托计划,从而间接贷款给融资企业。该类业务后期加入了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方,形成多层嵌套业务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存在两家银行,银行A转让信托受益权给银行B的同时,签署远期回购协议(抽屉协议),银行A最终回购信托受益权,项目风险和收益并未转移,实现的是银行A信托受益权的虚假出表。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真实出表,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调整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加快资产周转,解决流动性问题。该类模式是目前监管环境下所允许和鼓励的方向。

银信通道投资类业务由银行指定投资,其区别于下面要谈及的信托主动管理业务合作模式。银信通道投资分为股权投资和固定收益投资。该类业务的推出,主要是为规避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非上市或上市公司股权,以及限制对债券产品或其他标品投资范围而仅允许投资于达到一定债券评级标品的监管规定。

信托主动管理业务模式

在银信合作主动管理业务模式中,银行资金具有成本优势,银行仅为信托提供资金,资产端由信托公司主动管理。根据业务投向,该类业务又可分为主动融资类和主动投资类。

信托主动管理融资类业务包括信托贷款、受益权转让、股债结合等多种业务模式。其与通道类业务模式的区别在于,是为信托公司的企业客户进行融资。具体到业务流程上,信托公司先获得资产端项目,再去设立信托产品寻找资金。

信托主动管理投资类业务对信托公司资产配置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主要体现在筛选投资顾问或GP、设计结构化信托产品、提供差异化资产配置方案这些方面。

银信中间业务环节合作模式

除了以上资金类业务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也在部分中间业务环节进行合作,主要包括代销及保管清算业务。

信托公司发行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部分额度交由商业银行向其公司客户、个人客户代销,信托公司向银行支付财务顾问费或代理收付的费用。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为资金的,信托公司应在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商业银行负责信托资金的保管清算。

另外,从存续规模来看,2010年至2013年期间,银信合作业务在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中的占比持续下降,从2010年年末的54.61%下滑至2013年年末的20.03%;但2014年起逐步趋于稳定,2014年年末占比为22.15%。根据2017年年末的统计,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为6.17万亿元,占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总规模26.25万亿元的23.51%,与前两年相比变化不大。

随着55号文的落地实施,2018年一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降至25.61万亿元,比2017年年底下降2.41%。其中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为5.97万亿元,比2017年年底下降3.22%。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为24.27万亿元,其中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为5.67万亿元,较一季度末双双缩水,较2017年底,分别下降7.53%和8.15%(见图1)。

图1 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占信托资产总规模比重

图2 银信合作业务规模与事务管理类信托

图3 事务管理类信托占总信托规模比重

当前监管环境下银信合作模式的转变趋势

嵌套类通道业务将大幅缩水

从银信合作业务模式分类可知,通道业务属于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之一。信托业务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一般用事务管理类数据刻画通道业务数据。2014年以前,事务管理类信托占银信合作业务比重小于1。2013年下半年证监体系通道兴起,从2014年开始,银信合作业务在事务管理类信托中的比重逐步缩水。截至2017年年底,银信类业务规模占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的比例为39.43%;如果剔除部分非通道型银信合作业务,这一比重将更小(见图2)。而另一方面,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及占总信托规模的比重则逐年攀升。2017年年底,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达到59.62%。这说明旨在绕开银监会监管的多层嵌套模式大行其道,传统的银信合作业务市场份额遭到挤压,银信合作模式开始向银证信合作模式转移,事务管理类信托进入了新的快速发展期。

监管组合拳出击下,2017年银信合作业务规模虽然保持了2016年的增长态势,但从2018年一季度起,银信合作业务存续规模开始缩水,占信托资产总规模小幅下降了0.2%。综合前述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要扩大监管业务范围,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监管范围;二是强调穿透管理原则,重申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票市场、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三是控制通道业务规模,对通道业务增长较快的信托公司进行指导;四是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让渡管理权,提出明确的资本计提和拨备覆盖率要求,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这些监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通道类业务合作模式,因此,银信合作业务中的通道业务预计会继续大幅缩水。2018年一、二季度的两期数据也佐证了这一趋势: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占信托资产总规模的比例较2017年年末小幅缩水0.5%,二季度末又进一步减少0.19%。

信贷资产证券化将受到青睐

虽然信贷ABS属于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但其可以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真实出表,风险转移符合监管合规要求,有助于银行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金周转效率,实现银行净资本的释放。严监管条件下,信贷资产证券化越来越成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属意的合作模式。

回归信托本质

推进银行与信托公司主动管理合作模式,回归信托本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是本轮强监管的初衷。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与银行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到企业兼并重组、产业整合等业务当中。通常情况下,由信托公司担任管理人(GP),筛选投资顾问,银行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投资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LP)份额,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股权、债权或者股权加债权等不同方式投资于具体公司或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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