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闫桐
2005年10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何某伙同刘某(尚在服刑期间)在江苏某镇经事先商量,携带松紧绳、胶带等作案工具,由何某外出扬招被害人朱某所驾驶出租车至刘某、陈某守候地点,三人将被害人控制在出租车后排,并用松紧绳捆绑其手脚,用胶带封住其的嘴巴,后由刘某驾驶该出租车搭载离开现场,并在该出租车内劫得人民币数百元及一部手机。
因怕事情败露,三人经商量后将被害人杀害,并将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驾驶该出租车至上海市青浦区某鱼塘边水泥路,将该出租车及被害人的尸体抛弃后逃离上海市。
由于刘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可能触及死刑,目前该案已由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25日报送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主讲检察官闫桐点评: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随着侦查技术的飞速发展,特别是DNA鉴定、人像鉴定技术的突破式进步,一大批潜逃多年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陆续归案。
刘某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其行为已经涉嫌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当前抢劫、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选取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这一群体反抗能力有限,所以广大女性朋友在单独出门外出时,一定要加强警惕,强化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遵守社会公序是每一名公民的基本准则,任何人都不得逾越法律底线,否则等待自己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对生命常怀尊重与感恩,对法律常怀敬畏,社会才能更加安定,人民生活才能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