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 吴甜甜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因怀疑被害人刘某与其前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以被害人举报了其投标一事为由,指使李某(另案处理)邀集人员去被害人所在公司殴打、恐吓被害人。同年5月29日下午,李某同周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因被害人不在公司,李某等人遂对该公司在场人员进行威胁,“叫刘某小心点”。同年5月31日晚,李某等人在被告人赵某的指示下,又来到被害人刘某所在公司,并用油漆在该公司玻璃门及墙上喷写“刘某××”等字样。同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赵某邀集万某、吴某、刘某伟(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欠其钱为由,提出让万某、吴某等人帮忙教训被害人、砸毁其公司招牌。其后,被告人赵某开车同万某、吴某、刘某伟等人一起至被害人公司楼下,并从车上取出斧子、锤子等,万某、吴某等人随后上楼至被害人公司,分别持斧子、锤子等将该公司形象墙上的公司LOGO、水晶字、工艺玻璃等砸毁。事后,万某、吴某等人乘坐在楼下等候的被告人赵某的小车一起离开现场。经认定,被砸毁的公司LOGO、水晶字、工艺玻璃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865元。同年7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指使多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劣迹,又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點评】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