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瑞芳
2011 年,某城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因无测绘资质开展沉降观测被投诉。该省测绘主管部门依法查明,被投诉单位拥有住建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未向测绘主管部门申领测绘资质证书,且自2008 年起,多次从事建筑项目沉降观测活动。其中,2010 年6 月,被投诉单位向市级建设档案馆提交了某小区A、B 栋工程共计14 个观测点的沉降观测报告,并收取了开发商支付的观测费用。
2011 年9 月,该省测绘主管部门向被投诉单位下发《测绘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测绘成果和违法所得5180 元。被投诉单位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省人民政府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予以驳回。
随着各类大型建筑物工程日益增多,建筑物地基及周围地层变形问题日益频发。为保证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必须对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所谓沉降观测,即根据建(构)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用数据表达其沉降程度。那么,沉降观测是否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范畴?企业已经取得了住建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若从事沉降观测,是否还需要取得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制定于1992 年,经历两次修订,是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2002 年《测绘法》第一次修订时,对测绘进行了明确定义:“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这一概念沿用至今。沉降观测的对象是建(构)筑物,即《测绘法》中所指的地表人工设施;沉降观测是对建(构)筑物的沉降程度进行观测并用数据表达,这完全符合《测绘法》对测绘的定义。《测绘法》明确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主管部门有权对从事沉降观测业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本案中,被投诉单位虽已取得住建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未向测绘主管部门申领测绘资质,因而,从事沉降观测活动违反《测绘法》规定。因此,该省测绘主管部门向被投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虽已过去近八年,但仍引人深思:“变形(沉降)观测”已经被“变形形变测量”替代,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了包含工程测量在内的十个测绘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也包含了工程测量业务范围。明明都是工程测量,却要取得两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才可以开展“变形形变测量”相关业务,这是否给企业和单位带了诸多不便?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极大激发市场活力的战略举措。如今,各省都在实施建筑工程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行“竣工测验合一”,即由测绘中介机构对竣工核实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综合测绘。笔者相信,随着建筑工程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推进,将有效解决两个行政机关工程测量资质行政许可竞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