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康晓强
群团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群团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党的事业”“党的群团工作”等表述,意味着群团工作已不是群团组织自身的事业,而应放在中国共产党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予以审视、考量。无论是《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群团工作的全面擘画,还是2015年7月召开的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对群团组织增“三性”(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四化”(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强调,抑或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第六部分提出的“不断提高党的群团工作水平”的要求,都深刻表明:群团组织既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支撑力量,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的内生结构性要素,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不可或缺,对于现代社会的良性发育不可或缺,对于现代执政体系的优化不可或缺。
面对现代社会中多元主体、多样组织结构共生共存的形势,如何建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亨廷顿开出的“药方”是:通过政党及其“外围组织”等政治机构对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组织、整合。这不仅可以调动社会成员参政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公民政治参与的平台得以激活、空间得以拓展,因而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推动社会有序运行进而实现社会有机整合的必由路经。在现代社会,政治社团是政党联结社会的重要“界面”。作为中国最为重要的政治社团,群团组织承担着参与社会、服务社会、引领社会、整合社会的现实使命。群团组织的有效参与,使政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结构得以优化,其深刻价值体现在:作为中国共产党“外围组织”的群团组织,因应社会现代化的结构性变迁趋向,逐渐进入国家治理的主体结构之中并在立法、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社会矛盾消解诸方面日益发挥着积极效应,在政党治理的国家层面与社会层面之间架设联结的桥梁,使得国家治理的制度结构更为完整、结实和严密,从而为中国社会现代化成长贡献出一份独特的力量和资源。
群团组织不仅具有社会组织的一般属性,而且有其独特的属性特征和发展逻辑。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政治属性上,即与中国共产党有共同的政治使命与政治梦想,与中国共产党有相同的政治“基因”。作为中国共产党动员、吸纳、积聚、整合各类社会力量的重要组织结构,群团组织既具有特殊重要的政治地位,同时也担当着特殊重要的政治使命,因而提高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化水平具有极端重要的价值。
提高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化水平,核心要义有三。其一,坚持党对群团组织的全面领导,形成习近平总书记所形象描绘的“众星拱月”的关系结构。这种关系结构要求群团组织的自主性、自治性必须基于政治性,在政治取向、发展方略、政治原则、内部治理等方面与党保持高度契合,须臾不能偏离党的领导的既定轨道。唯有如此,群团组织的成长才能方向明确、不走偏路,才能使其工作做得既有板有眼又有声有色。其二,除了自身要坚持党的领导之外,群团组织的一个核心使命是凝聚所联结的社会群体朝着执政党规定、规划的目标取向奋勇前进,巩固并拓展、开发党执政的社会合法性资源。其三,群团组织要主动为党分忧,特别是协同党处理好涉及相关社会群体、社会成员的公共事务。这既需要群团组织不折不扣执行党的基本意志,也要根据所联结社会群体的特质、需求、偏好灵活供给社会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群团组织增强群众性亦是坚持政治性的具体表现。
制度最主要的功效在于通过供给稳定的行为预期而增促社会实现“有机团结”。随着群团组织的不断成熟,对其工作的制度化水平的需求日益迫切。当下,提高党的群团工作制度化水平的主要着力点有三个。
第一,强化群团组织运行的法制化建构。作为最重要的制度要素与制度资源,法律对提高党的群团工作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在有限资源、有限信息、有限理性等约束性条件下,正式法律规制由于其高度的稳当性、自洽性、逻辑性、成文化要求,决定了其内容变更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和空间检验。目前,除了工会、妇联等外,大部分群团组织主要依靠相关政策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缺少相关法律的刚性规制。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群团组织基本法,明确规范群团组织的基本权利、基本使命、主要品类、主体地位、角色结构、内部治理、法律责任等。
第二,尽快出台中国共产党群团工作条例。党内法规的制定及其施行是政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识。现有的一些关于群团工作的具体政策具有原则性、笼统性、模糊性的特征,缺乏具象化、具体化、细化、明晰化的规定和规范,导致在执行中往往走样变形。比如,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第52条之规定(即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落实得并不理想。这一方面与相关地方、部门执行不力有关,但与制度本身的规定比较软性化(“可以”的表述意味着也可以“不可以”)、缺乏刚性的惩戒性规范亦有较大关系。建议对相关群团工作的政策进行清理、整合,颁布一部系统化的群团工作条例,以不断提升群团工作的制度化水平。
第三,强化群团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化。群团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一方面与其外部制度环境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其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化水平有莫大关联。因此,应强化群团组织的章程执行、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运行等的建制化、公开化、程序化。
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利益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会使利益表达更加清晰化、理性化,沟通平台的建构大幅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冲突方之间更易在协商的基础上达致妥协、共识。在中国,群团组织具有两大组织化功能:对内具有协调所联系群体内的利益冲突的使命,对外具有协调所联系群体与其他群体利益冲突的责任。提高群团工作的组织化水平,应主要在纵横两大方面着力。
第一,从群团组织自身的纵向维度来看,应着力组织体系延展、延伸,激活其基层的“神经末梢”。基层矛盾多发、频发、突发、并发,工作量大,责任性强,而长期以来群团组织的基层工作资源和工作力量不足,整合社会资源能力比较欠缺,普遍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的问题,高质量、多层次的活动和培训难以有效开展。因而,注重激活群团组织“神经末梢”、疏通群团组织在基层的“毛细血管”尤为重要。首先,改变“倒金字塔”型的人员结构模式,把人、财、物向基层倾斜,使群团组织的组织网络延伸到各个阶层、各个群体、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尤其要延伸到社会最底层、最基层。其次,创新基层群团组织构建、创设形式,尤其要积极探索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群团组织基层组织建构的新路径、新形态。再次,构建基层群团组织运行的保障性制度安排,切实解决基层群团组织干部报酬待遇低、人员流动快、工作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
第二,从群团组织与相关组织形态的横向维度来看,应着力组织嵌入、吸纳,实现组织再造。伴随经济结构的嬗变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个体公民的组织化、再组织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组织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语境下生成并对群团组织体系的重构以及群团组织与相关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建构构成直接“冲击”乃至深刻挑战。无论从理论抑或实践层面看,社会组织与群团组织既存在竞争关系,但亦具有耦合空间,群团组织如何引导、带领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并使其激发社会公共性的生产与再生产,是提高群团工作组织化水平的重要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强调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对相关领域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引领作用”。一方面,群团组织要主动联系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与之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使大大小小的社会组织成为群团组织的“二传手”“三传手”“四传手”,像毛细血管一样延伸到社会各领域;另一方面,要善于将其运营模式、资源禀赋、价值理念有效融入、融合到群团组织的工作体系之内,使之成为群团组织开展群众工作的重要支撑性要素。
互联网是推动经济变革、社会变迁的先导性要素,也是群团组织开展工作的新空间、新场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12月,我国有8.29亿网民,比欧洲人口总数还多;互联网普及率为59.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由此型构的网络社会的成长使群团组织的整合方式日益从“社会整合”趋向“系统整合”。提高群团工作的智能化水平,是指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科技手段促进群团组织运行方式、行动机制的智能化、便捷化。
第一,建构“互联网+群团组织”的日常运行结构。“互联网+”的实质就是跨界融合,实现不同行业、不同业态、不同产业之间基于互联网这个媒介的融通融合、结构重塑、开放共享。在传统社会互动方式中,群团组织脱离群众的问题存在客观条件制约,在互联网时代,如果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的现象,则只能说其自身的官僚主义作风。因而,应充分运用和开发互联网的独特价值,以互联网为依托建构与相关社会群体的联结纽带和运行机制。当然,“互联网+群团组织”不能简约化地把互联网技术仅仅运用于群团组织业务的开发、项目运行层面,甚至只是被动式地建立网站而内容鲜有更新、缺乏与群众的互动,与其他党政信息平台的联结也缺乏共享平台,更重要的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实现群团组织工作流程再造、创新服务供给新模式、提升维权能力。其关键点在于:对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渠道获取,并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消化”解决,使其供给的服务更精细、更精准。
第二,强化大数据运用,力求通过数据的精准化、精确化服务所联系的社会群体。目前,不少群团组织都重视自身的信息化建设,但缺乏对所掌握群体的数据信息的具体运用。因而,群团组织在搜集社会成员的信息时,需要运用大数据的思维与技术,依靠数据信息的采集及时把握相关群体的发展动态,通过各类关联数据间的对比、分析供给精准化的社会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前互联网发展阶段,我国仍有40%的人口游离于网络之外,因而“点对点”的网络对话不能绝对替代群团组织传统的“面对面”的沟通。群团组织深入基层实地开展群众工作仍是必要的。
破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积弊的关键在于强化群团组织运行机制的社会化取向,提高群团工作的社会化水平。
第一,创设鼓励群众社会参与的有效机制。在毛泽东看来,联系群众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条是基于群众实际的、具体的需要,而不是从任何“良好的个人愿望出发”;另一条是群众的自觉、自愿参与,“如果没有群众的自觉和自愿,就会流于徒有形式而失败”。这个观点对提高群团工作的社会化水平同样适用。群团组织不仅要满足群众的需要,也要尊重群众的主体性。离开群众的参与,群团组织就会丧失安身立命的根基。原因主要在于:不同社会群体在交往、互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摩擦、产生矛盾,而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能够经由相关群团组织的渠道反映、宣泄出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的累积、激化。群众要能实质性地参与到群团组织的决策、项目、活动等工作中来,关键要有政治参与的正式渠道和平台。这个渠道和平台在当前就是群团组织的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全委会、执委会等制度性安排。因而,要增强群团组织各级委员会及其代表的包容力、代表性。此外,在群团组织的日常项目、活动开展中也应广泛吸纳普通群众的参与热情,建构一系列让群众当主角、作主体的制度安排,搭建群众参与群团组织项目的日常化平台。
第二,建构“群众说了算”的机制,实现激励约束社会化。要使群团组织实现有效的结构转型,一方面,要将转型的压力依据行政等级化组织体系层层传递至最基层,构建以上率下、上下一体的压力传导体制;另一方面,应着力创设调动社会各界创造潜能、充满社会活力的激励兼容制度体系,以期形塑左右、上下同向发力、戮力同心的格局。因而,建构“压力—动力”相容共生的约束激励机制很有必要。通过重奖严惩的方式建立激励约束导向及其机制,将价值层面的内在认可、认肯、认同转化为社会成员外在行为层面,保障群团组织的活力长盛不衰。比如,有的地方的群团组织系统把群众的满意度视为工作的重要标尺,积极培育并引入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通过“体制外”力量的“鲶鱼效应”、适度的竞争、考评机制的重构倒逼其自身的社会化转型。
第三,善于吸纳和整合资源,实现资源汲取社会化。比如,基层群团组织之间可以就相关议题、共同服务对象开展联合性项目,也可以在基层组建“群团服务站”。又如,通过灵活设置“项目组”等“机动部队”,解决群团组织自身编制有限、资源有限、力量有限的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