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伦宽
关键词: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学术不端
学术诚信是指学术活动主体在学术研究过程中遵守共同的学术道德规范,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学术道德是指在从事科研工作和进行学术活动时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是治学的起码要求,是学者的学术良心,其实施和维系主要依靠学者的良心及学术共同体内的道德舆论。它具有自律和示范的特性,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的缺失无疑意味着学术失范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将会严重污染学术环境,影响学术声誉,阻碍学术进步,进而影响社会发展和民族创新能力,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我国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国家法律法规而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就国家相关规定而言,涉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2005)》、《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制度体系。
根据我国关于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学术引文规范。(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2)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二)学术成果规范。(1)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3)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4)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5)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6)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7)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8)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三)学术评价规范。(1)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2)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3)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4)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四)学术批评规范。(1)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2)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五)学术行为规范。(1)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腐败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2)认真履行科研合同。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应与项目申请书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变动,应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资助方和项目批准方的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号。(3)如实登记学术经历。在填写、登记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不得改动署名排序,不得改变成果性质。(4)客观介绍学术业绩。介绍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业绩时,应客观、公正、全面、准确,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5)正确树立学术理想。客观评价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平心静气,避免浮躁,切合实际的确立自己的学术理想和追求。
根据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规范,针对学术不端行为,我们需要建设“惩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体系,不断端正学术风气,为保持国家的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力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强教育。加强对广大科研工作者的教育是进行学术诚信与学术道德建设的首要措施,包括:(1)增强广大科研工作者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2)促进广大科研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3)教育广大科研工作者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4)促进广大科研工作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5)促进广大科研工作者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6)注重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帮助高校教师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
(二)加强考核和监督。除了加强教育,还应加大对广大科研工作者的考核和监督,包括:(1)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2)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发展与评价机制,鼓励学术创新;(3)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4)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5)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三)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加大查处和惩罚力度,保持对违反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相对较强的“震慑力”,是保证实施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相关规范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其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学术惩戒处罚制度。(2)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3)完善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制。(4)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甚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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