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
(黟县碧阳林业站,安徽 黄山 245500)
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是黟县主要商品用材树种,人工林面积达23 200 hm2,占全县林地面积的31.5%,年采伐量占全县林木采伐量的90%以上。由于黟县没有地方性杉立木出材率标准,一直沿用全省统一的61%(主伐)、50%(抚育间伐)的杉立木出材率作为唯一合法依据[1]。从黟县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森林资源评估、木材流通管理、盗(滥)伐案件查处等实践效果看,全省杉立木出材率偏差较大,影响量化指标甚至定性。
立木出材率是立木伐倒按标准造材后的经济材材积与林分立木蓄积之间的比值[2],两者计算的主要依据都是树高和胸径。立木出材率发生变化说明立木干形发生了变化,也就是树高与胸径的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引起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黟县大面积人工造林还没有开展,绝大部分杉木分布于天然或次生林分当中,更新方式主要以天然萌芽更新为主。上世纪七十年代特别是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黟县先后实施“七五”丰产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世行贷款一期和二期项目、“五八”造林绿化规划等林业重点工程,大面积营造以杉木为主的人工林,且以纯林为主,现已逐渐进入成熟期。不同的更新方式,其竞争环境也明显不同。天然更新的生存竞争多为不同种群之间的竞争;人工更新的生存竞争是同一种群个体之间的竞争。不同的竞争环境会对树木干形产生显著的影响。比如孤立木和林缘木,无竞争或处于竞争优势地位,其胸径向生长明显高于林中木,树高生长则次之。
天然更新的林分以自然生长为主,人为干预措施较少。人工更新的林分不仅在立地条件选择上有严格要求,而且在经营管理上,通过合理密植、抚育、间伐等技术措施,树高和胸径的生长都处于优化状态,树木干形显得更加通直圆满(俗称“贯梢”),相对于天然更新的林分,其立木出材率更高。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杉木造林方式以扦插造林为主,林木基部常见膨大、弯曲现象;现在杉木造林方式均为植苗造林,与扦插造林立木出材率也有差异。
土壤、坡向、坡位、海拔等立地因子影响林木水、肥、热、光照等生长环境。不同立地条件,生长环境不同,林木干形也会发生变化。比如生长在山脊和较高海拔处的林木,高与径的关系俗称“大头尖梢”,径大材短,立木出材率明显偏低。
传统的采伐作业方式是斧伐,现在的采伐方式为油锯采伐。假设伐桩高度一样,斧伐斧口长度一般在20 cm左右,而油锯采伐伐口长度很小。斧伐与油锯采伐相比,前者检尺位置自然上移,理论上每5株树木就有1株造材长度缩短了1 m,立木出材率也相应降低。
全省杉立木出材率编制时,将省域作为一个编制区域,没有划分类型区,数据采集样木分布于全省杉木产区。实际运用时,不能体现县域特征,往往偏差明显。
黟县对于皆伐、公益林采伐、材积10 m3以上的木材采伐均要求编制采伐作业设计。由于立木出材率存在偏差,实际生产的木材往往与采伐作业设计有较大出入。特别是皆伐,由于采伐量较大,超出合理误差的绝对值很高,易引起监管部门、生产作业单位对设计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存疑,甚而怀疑职业操守,给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法律后果。因此,准确的立木出材率是编制采伐作业设计的前提。
林木采伐许可的关键指标是采伐蓄积和材积。理论上来说,满足其中之一,就是合法的采伐。生产实践中,如果分别以两者为依据进行采伐,往往会产生明显差异,显得林木采伐许可不够严谨。编制允许误差范围内的立木出材率表,才能把两者有机联系起来,真正体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严谨性、权威性。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个人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数量超过0.5 m3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森林采伐要求很严格,允许误差范围也有限。皆伐作业中,因作业面积一般较大,采伐数量和作业人员较多,采伐时无法实时掌握木材生产数量,一般按许可的“四至”范围进行采伐作业。依据现有的立木出材率表所作的采伐设计和许可,实际木材产量往往大于设计和许可的产量,甚至大大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作为集设计、许可、监管于一身的基层林业站,就会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严加监管,超采责任很难区分;如果放松监管,又会涉嫌失职渎职。择伐和渐伐作业中,虽然立木蓄积和木材材积关联度相对较低,但也同样面临监管两难。编制符合县域实际的立木出材率表,可以有效衔接立木蓄积与木材材积的关系,为基层林业站实施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林木资源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内容。立木出材率是由林木资源转化为林木资产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资源所有者来说,影响到收益的高低或融资规模的大小;对于受让、出资者来说,决定着交易是否公平,风险是否可控。林权流转抵押市场正处于兴起阶段,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需求日渐增长,符合县域实际的立木出材率,是公正客观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重要保证。
目前,侦查办理盗(滥)伐林木案件,按查扣的木材材积倒推立木蓄积,如果木材灭失则按根径求算蓄积。按照现行的立木出材率表,两者存在较大的偏差,作为证据就显得不公平。以木材材积作为刑罚依据,因立木出材率偏小,蓄积就会虚增,刑罚有可能加重;以蓄积作为罚没依据,基于同样原因,材积就可能变小,罚没款就会变少。立木蓄积大小决定着案件性质,对于一些盗(滥)伐林木案件尤其是处于临界数量的案件,立木出材率的高低往往会使案件性质发生重大转变。按现行的立木出材率处理盗(滥)伐林木案件,难以体现公平执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证据也易受到辩方的质疑。
在木材生产量一定、单位面积蓄积不变的前提下,立木出材率的提高意味着采伐面积的减少(皆伐作业),既保证了生产者经营目标的实现,避免了非故意超额采伐行为,又使得森林轮伐周期得以延长,森林生态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县域范围内,针对影响林木生长的立地因子如地貌、土壤、坡向、坡位、海拔等,区分不同地理方位或不同流域、不同立地类型组合、不同径阶开展数据采集,充分体现样本广泛性和代表性,全面反映县域杉木人工林分的规律和特征。
样地调查能真实反映林分的生长状况,可供分析的样木类型较为全面。立木出材率表的编制应以样地调查为基础。样地调查时,既要对样地内林木进行全面数据采集(如地径、胸径、检尺径、树高等),也要对样地所处立地条件进行全面调查,为后续数据汇总分析提供完整资料。
编制立木出材率表时,既要对样地数据进行个别分析,也要对全部数据进行通盘和拆分分析,发现其内在规律,找出影响立木出材率的正向关联因子。
在缜密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类制定立木出材率。生产实践中,立木出材率跨度较大,低到不足50%,高到80%有余。建议以5个百分点作为划分区段(如61%~65%、66%~70%等),根据通用的正向关联因子,编制立木出材率曲线或应用公式,以利于更精准运用。
基于黟县杉木生产以原条为主,以现行《安徽省杉木一元立木材积表》和《杉原条材积表》作为换算依据,对病腐等木材缺陷不作考虑,可以减少数据采集量,降低工作强度。
某县发生一起无证采伐自有杉木且数量较大的事件,当地森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赶赴现场,对采伐下山的木材进行了查扣。经资质单位检验,采伐木材材积31.812 m3,换算成立木蓄积52.15 m3(按61%立木出材率),构成重大滥伐林木案件(立木蓄积超过50 m3)。当事人表示质疑。在县检察院组织下,相关单位对采伐现场进行了查验,依据现场遗留的伐根测算,立木蓄积为37.475 m3。因两者差别较大,且案件性质发生了重大转变(由重大案件转变为一般案件)。相关单位慎重起见,再次进行现场立木出材率测验(毗邻林分,立地条件、林龄、林相基本一致),实测树木20株,得出立木出材率为81.9%(杉木一元材积表)。据此换算,本案立木蓄积为38.842 m3,与伐根测算结果基本一致。县检察院采纳了伐根测算结果,将本案定为一般滥伐林木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
杉立木出材率不仅仅是一项生产指标和经济指标,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涉及生产、评估、融资、流转、监管、处罚等诸多方面。编制符合地方实际的杉立木出材率表,对林业生产、管理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