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关系研究

2018-12-31 08:05董晓红
关键词:法治道德意识

董晓红

(亳州学院 思政部, 安徽 亳州 236000)

道德与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两种行为规范,各自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道德与法律二者既有区别又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只在于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作为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富乐强调了法律与道德内在联系的必然性,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从一种新的视域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论证法律与道德之间内在联系的必然性;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则认为法律和伦理皆依赖于一定的经济制度并从属于一定的经济制度。

我国许多法学家对法律意识进行了定义:沈宗灵认为法律意识,相当于“法制观念”;张文显强调法律意识主要是指心理观念因素;李放则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思维、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李茂管指出,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黄稻先生所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则属于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法治意识的著作;柯卫教授也深入研究了法治意识并以论著《当代中国法治的主题基础—公民法治意识研究》体现其论断;郭淑新开启了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和“中国古代官吏治理制度及其启示研究” 研究。

一、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涵义解读

中华民族悠久的法律历史文化发展为人类创造了许多优秀成果,但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使“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较多,民主传统很少……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1]封建王朝不同程度上的君主至高无上性突出表现在“人治”观念的凸显,从儒家经典中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2]至法家的“至者独行谓之王”[3],深刻反映了君子的至尊性与君权的绝对化。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关于法治的定义,至今尚无得以公认。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4]庞德则认为 “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5]可见,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意识、观念等层面。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法的态度和要求,对现行法的评价和解释, 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理解和衡量以及依法自律的意志力等内容。”[6]道德自觉“指人对道德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自我实施,包括道德修养自觉和道德施行自觉。”[7]道德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道德自觉又是文化自觉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自信、文化强国的关键便在于全民道德的自觉与自信。关于道德自觉的研究溯于我国儒家修身思想,孔子创立了系统的以“仁、礼”为核心的政治思想。道德自觉体现的是主体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意识从自发走向自觉、从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进而不断增强主体道德水平与道德意识。

孔子十分强调道德自觉,他认为应当通过道德自觉来完善主体自我人格,以达“君子”之理想人格、“仁” 之理想境界。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形势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此,挖掘道德自觉的内涵以及如何使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培育成为当代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黄开国分析、印证了儒家道德自觉思想的体系化;柴文军则分析了道德自觉的目标与途径等;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的概念;方世南则认为“主体在与自身相关联的道德关系、道德活动、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过程”便是主体的道德自觉;吕前昌认为现代社会应实现道德自觉和政治自觉。

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起着硬控制的作用,而道德则是一种软控制,但是二者又缺一不可。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法律具有宏观性、根本性;道德则具有微观性、日常性、具体性。但对人们的生活实践来说,二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如习总书记所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8]90

二、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法与道德的区别,托马休斯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可见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则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9]强调法律不考虑内在的动机,只是要求人们从外在行为上服从法规,而且是绝对服从这种规则和命令,是属于强制性手段,属于他律的;而道德则受制于人的良知,产生于个人内心的自律,不难看出,延伸出来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关系便可以归纳如下

(一)区别

第一,概念的界定。法治意识是“对法的认可”,主要指法治主体敬畏与遵守各种形式的实在法的意识;而道德自觉则是“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自定律令与观念认同”并外化为“自觉遵守的道德性规范”,是道德主体在个人道德素养基础上形成的。

第二,生成基础。法治意识必须依据立法制定并颁布的具体法律;而道德自觉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自发生成的。

第三,调整范围。法律意识是道德自觉突破功能限制的另一路径,是道德自觉不能自律甚至失范时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转换意识,具有一种由法律产生或威慑而生的意识,这种意识以外在的制度和力量来决定强与弱;道德自觉调整的是那些可以在道德功能发挥作用的可控范围内的行为规范,依靠的是人们的“良心”,即道德主体可以自觉自愿去遵守的一种意识。

因此,在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基础上,深入研究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区别,有助于梳理怎样有的放矢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在治国方略中确立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

(二)联系

第一,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在观念层次上都属于意识领域,是统一在同一个主体上的价值观念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融为一体,一起存在于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观念之中,二者共同扎根于社会的各种关系的观念化和理想化之中。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同样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共同植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中,并随其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在本质上,皆从属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每一种经济制度有与其相适应的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并为其服务。当新的社会制度产生初期,原有的伦理(法律)就会与新的法律相矛盾。这样,法与伦理的对立统一是相对的,是个历史现象,是在社会矛盾运动中实现的。”[10]可以见得,二者基础是一致的。

第二,“法律的起源为:习惯→不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11]习惯便成为孕育法的母体。“习惯”就是原始的道德自觉或者思维意识的自觉,包括原始宗教的思维模式、风俗、礼仪诸如涉及人类与超自然间的关系,这一规范体系就其精神价值本身而言,是道德自觉的根源。因此,法律意识也就源于道德自觉。美国伦理学家彼切姆指出:“当我们发现法律和政治结构的道德缺陷和道德上的不完善时,我们就修改、订正或推翻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重新制订某些法律之前,我们常常指责旧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道德上贫乏的。”[12]不难看出,从根本上看,法治意识又源于主体的道德自觉。“善法”与“良法”之别便源于此,因此,正义的法,便是人类道德主体共同认同的“善”的道德自觉。

第三,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相互转化。其一,道德自觉可以转化为法治思维,即“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或者“道德法律化”。道德自觉可以通过法治意识将这种道德律令上升为对法的崇高敬畏,由法治意识的强制意志力来规范该行为;其二,法治意识转化为道德自觉。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双向运动使得作为主体的人的个体价值观念向社会价值观念转化,社会价值观念也是由无数个人价值观念汇集与转化而成。

第四,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可以相互支撑。首先,法治意识作用的发挥,需要道德自觉的支持与配合。法律规范必须以道德为基础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之基础。各项法律规范都彰显着国家对人的要求:什么可以做、不可以做什么、什么应该做、不应该做什么、什么允许做、不允许做什么等,即我们说的权利与义务,它是从国家层面基础上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评价与要求,体现着是、非、善、恶之区别的价值判断,并明确表达出支持与反对的价值取向,这一切都脱离不开道德,而这种道德的提出不仅仅是指道德规范,更是指道德观念、道德自觉。

2.道德是法律之必要补充。法律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好无缺的调控一切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社会的变革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规范也将需要日趋完备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法律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道德规范恰恰弥补了其中细微的短板,它可以调整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现象,其发挥作用的领域较为广泛与便捷,它可以通过调整某些法律效力所不能触及的问题,为法律作用的发挥打好良好的环境基础,尽可能的发挥道德的补充和支撑作用,延伸出的道德自觉为社会成员提供判断是、非、善、恶的依据标准,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与守法精神。

总之,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紧密关联,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道德自觉离不开法治意识的保障和辅助,这种敬畏法、认可法的意识是道德自觉的源头,道德自觉只有在法治意识的强化下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二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和谐统一,才能最终形成全社会的主体自觉,从而更好的形成社会规范意识体系及调控体系,才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前行。

三、中国法治模式的基本维度——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均衡衔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8]85从政府视角研究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关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习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才能管好党;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8]104“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统一,需要不断完整理解“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关系”。公民所认同的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便是道德自觉的内核,体现了“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关系有机衔接”的现实价值。公民法治意识如何增强?法治意识的功能如何既能体现在法治建设中的心理导向作用,又能体现在法制的运行、实施和法律制度建构中?这是法治意识的凝聚功能与法治运行促进功能和社会整合功能的终极指向。

人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支撑,民众法治意识现状与道德自觉状况如何决定了中国可能实现什么样的法治模式。实现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有效衔接已经成为中国法治模式的基本维度,实现法治人格培养的法律启动是当下重要课题;塑造守法精神与唤起道德自觉是法治人格培养的核心工程,作为法治人格培养的基础工作,怎样培养法治主体的道德自觉成为推动法治 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建立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均衡衔接是解决我国法治建 设存在问题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方面,都需要法治建设能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13]没有全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就没有法治国家的有序运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强国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期待,“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从现在的情况看,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便可以如期实现。”[8]87不发生波折的首要前提便是意识形态领域的稳定,这要依靠全民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共同发展与均衡衔接。

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培育社会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均衡衔接显得尤为紧迫。伴随世界全球化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面临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与新旧道德观念的冲击,一些道德失范现象悄然出现,这无疑给当前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化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发展趋势,无论承认与否,他都无情地影响着世界的历史进程,无疑也影响着中国的历史进程。”[14]所以,强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下,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树立与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相融合,统领公民道德建设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不断前行成为重要的研究命题。

“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能否逐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法治意识与道德自觉的状况与衔接程度,法治意识对道德自觉的引领作用需要强化,道德自觉对法治意识的支撑作用更应当切实加强,发挥德治对法治的滋养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从而实现“德法兼济”成为现代治国方略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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