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马法的继受与复兴

2018-12-29 00:00:00袁野
发展 2018年11期

鲁道夫·耶林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提道:“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由此罗马法的地位可见一斑。

罗马法的发展主要历经了四个阶段。即罗马共和前期、共和后期、罗马帝国前期和帝国后期。在罗马共和前期,出现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表法》,这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在法律上的成果,主要内容是对古罗马早期习惯法的吸收。该法采取诸法合体编纂体例,其中包含有传唤、审理等程序法内容,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属(相邻关系)、私犯等大量民事实体法内容。此外,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习惯法、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及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至罗马共和后期,共和制向帝制转化,罗马私法也不断发展,并形成了市民法与万民法体系并立的局面。到了罗马帝国前期,帝国的建立促使疆域不断扩大,经济发展繁荣。此时私法的发展呈现出法学家法的兴盛和裁判官法的衰落之特点,法学专著以《国法大全》为典型。至罗马帝国后期,皇权不断加强,皇帝敕令地位上升,皇帝制约着立法权,法典编纂成为当时的潮流,并促使罗马法逐渐成为封闭的法律体系。以《优士丁尼法典》为例,在优士丁尼编纂完《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后,便下令废止一切尚未编纂的法规,同时规定人们此后除了引用上述三部法典和新颁布的敕令外,不得另行引用其他法律学说及条文,违者将科以刑事责任。

罗马法历经不断发展,最终达到一个非常发达的程度,这使得之后的许多国家和民族纷纷对罗马法进行学习和借鉴。纵观历史,罗马法的继受与复兴主要分为下述几个阶段:一、公元5至6世纪蛮族国家对罗马法的继受。东哥特的《狄奥多里克告谕》内容涵盖刑法和民法,是对罗马法《保氏案例》《格里哥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的继受;西哥特的《阿拉利克法律要略》则具有完全罗马化的特征,是对西罗马帝国法律和法学学说汇编的结果。其中法典包括《狄奥多西法典》及众多的“新律”,法学学说包括盖氏法、保罗的保氏案例、帕比尼案的解答集。勃艮第时期的《勃艮第罗马法》内容涵盖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渊源是罗马的《格里哥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狄奥多西法典》、某些“新律”、保罗的《论判决》以及盖尤斯的一部被称作《规则》或《概念》的著作。二、6至10世纪伦巴第、法兰克对罗马法的继受。如伦巴第于643年颁布的《罗泰里法令》,而法兰克的主要法典基本上是日耳曼习惯的汇编,但其中吸收了罗马法的因素。三、意大利地区的罗马法教育与罗马法复兴运动。11-13世纪,意大利地区率先发起了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法律教育逐步兴起,波伦那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圣地。波伦那大学中一名叫伊纳留斯的教授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利用自己的业务专长,对《学说汇纂》手稿原本进行注释和校勘,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并将这些研究成果教授给他的学生。于是,罗马法首先在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伊纳留斯手中得以“复兴”,罗马法复兴的标志就是伊纳留斯教授创建的注释法学派。经过伊纳留斯的努力,波伦那大学首次建立专门教授法律学、独立式的法学院教育,并为注释法学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

到了14-15世纪,罗马法复兴达到高潮,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该派学者不再局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解释和研究,而是将罗马法中的制度、法律原则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把诞生于奴隶制社会的法律转化为符合当时生产实际需要的法律。罗马法的影响力很快覆盖了全欧。至16-17世纪,法国成为罗马法复兴的中心。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活动为罗马法的复兴开辟了便利的道路,人文主义者对人的发现、人性的挖掘以及人的精神自由等方面的研究加速了世俗主义的进程,同时也给罗马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土壤。这一时期诞生了人文主义法学派,该派法学家采取“复原”的历史主义和哲学方法,从罗马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进行研究,纠正了之前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一些错误注释。罗马法的发展,特别是私法方面的,为欧洲各国继受罗马法提供了前提。自19世纪末,罗马法在欧洲以外的地区传播并被接受,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形成的重要原因。

在继受罗马法的国家中,值得一提的还有德国。自查理曼以来,一系列君主的加冕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建立,使“永续帝国理论”在德国社会蔓延开来,即认为日耳曼的君主是罗马皇帝的后裔,日耳曼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这一理论,为之后德国全面继受罗马法扫清了观念上的障碍。1348年创立的布拉格大学和1365年设立的维也纳大学为德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便捷的场所,法学院培养出大量的罗马法专业人才,为罗马法在德国的继受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至15世纪,罗马法的教育在德国走向成熟。与此同时,罗马法专家也为罗马法在德国的继受贡献着力量:一方面,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大学学院内进行裁判、罗马法专家进入法院从而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司法实务工作;另一方面,罗马法专家作为新兴力量步入政界,并最终取代了旧贵族的地位而成为实际上的统治者。罗马法逐渐取代了德国原有的习惯法,成为现实有效的法律被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

然而,德国继受罗马法的成功并不能掩盖这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德国的统治者认为罗马法中的王权思想和国家理论等观点是巩固自身统治地位、与教会争夺权力的有力武器。相反地,继受罗马法对德国的农民来说却是一种灾难。因为这一过程逐步改变了他们之前所适应的习惯法,取消了他们之前享有的古老权利。农民们甚至无法看懂撰写罗马法的拉丁文,却要受这种来自异族的陌生法律的严厉约束。例如15世纪末期,罗马法专家“在佃农身上发现一丝和真正农奴相同的特征,例如发现他们交死亡税,就把他们化为农奴,并把罗马法中关于农奴的章节用在他们身上。”罗马法专家“使个别的和大批村区的自由状态变为不自由状态”,从而被认为是“加剧领主骄横无礼与侵占掠夺的热心助手。”因此继受罗马法也被认为是引发16世纪德国农民战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当时,暴动的农民普遍要求驱逐罗马法学博士,废除罗马法,恢复旧贵族司法。虽然一系列农民起义后来被镇压,但其作为德国继受罗马法的代价之一却是沉重的。上述现象也一定程度地印证了何勤华教授等人的观点:“移植法的本土化并不一定会有成功的移植效果,但如果没有本土化这个过程,法律移植一定不会成功,移植法也不会有价值。所以,移植法的本土化只是判断移植成败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全部。因为在本土化以后,移植法需要发挥特定的功能。法律移植的成败标准是:对移植法进行本土化,使其发挥特定的功能……毋庸置疑,法律移植如果没有取得成功,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移植法没有融入本土也没有发挥功能,出现了“死亡”,这还是一种比较好的情况。另一种结果是移植法出现了负面效应,影响或是严重危及移植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罗马法历经不断发展和中世纪的复兴,自身达到了非常发达的程度,为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作为万民之法的罗马法,其具有许多值得圈点的优势。首先,法学理论发展较为成熟。罗马法历经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期间法学家空前活跃。基于这种背景,诞生了《国法大全》等一系列理论性极强的法学专著。此外,乌尔比安还在《法学阶梯》中对“法”和“法学”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又如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其《学说汇纂》中将所有权、债、契约、继承、亲属关系等纳入实体法领域,并同时对诉讼、举证责任等程序法部分加以规定。其次,罗马法中包含有深刻的精神内核。罗马在希腊哲学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理性思想的私法体系,继而转化成完整的古典自然法学说,从而奠定了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基石。罗马法中还蕴含着公平与正义及朴素的自然法思想。最后,罗马法具有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自成文法诞生以后,通过法官的司法活动、法学家的研究阐述、历代皇帝颁布的敕令、元老院做出的决议等构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中公法与私法泾渭分明,用于调整不同的社会领域,并最终形成了私法为核心的局面;其中,罗马的私法体系又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此外,罗马法多以法典形式出现,同时注重对法律进行分类。

罗马法的完备与成熟促使中世纪欧洲各国对其进行继受和复兴。通过了解罗马法的继受与复兴的大致过程,不难发现这种法律移植活动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往往是移植法与本土法不断调和作用的结果。从中我们也能得到一些启发:首先,继受外国法要努力消除社会思想观念上存在的障碍,为继受外国法创造相对宽松的社会条件。像文中提到的德国,便是在思想观念上拥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倘若一个国家不具有这种前提性优势,则在进行外国法继受的活动前需要先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逐渐改变人们的观念。其次,要重视法学教育的本土化和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例如意大利地区于11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学校成为法律教育重获新生的基地。学者投入极大的热情进行法律的注释与研究工作,并积极推动法学教育在大学间开展。在这种风气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人步入学堂接受法学教育,并最终成为法律专业人才,成为开展罗马法复兴的有力支柱。最后,继受外国法还需要考虑本国国情,做好外国法与本国法的融合。外国法的本土化过程十分重要。一国的法律反映着该国的伦理选择、价值判断、文化传统及行为模式,是对法律主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强制性规范。作为被移植的外国法,与本国法相比本身就具有异质性,在继受的过程中难免会与一国的本国法产生矛盾与冲突。因此继受外国法时,就应当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对外来法进行严谨的筛选,找到一个最佳的契合点从而理性地将外国法中适宜的部分与本国法进行融合,而非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甚至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