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是近年来比较突出的青少年社会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青少年是祖国和家庭的未来,在中小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受到欺凌或者发生欺凌他人的行为,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影响。学校作为众多校园欺凌案件的发生地或策源地,建立有效的早期预警、事中正确处理和事后积极干预等工作机制,都是减少和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重要途径。
案例一
2017年2月的一天,某职业学院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其间5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羞辱、殴打视频,在自己的微信群内传播。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3次,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4名被告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5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5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二
某中学初一学生张某、李某等人因班主任向柏某了解一些班内情况,就认为柏某向老师告密。当日晚自习后在该校学生宿舍,张某、李某及贾某、刘某等9人对柏某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柏某属轻微伤。9被告相互指认,均不同程度地对柏某进行了殴打,其中张某为组织者,李某多次参与或单独对柏某进行伤害。
法院认定,被告张某等9人对原告的伤害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张某为殴打组织者,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主要的侵权责任,应当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多次殴打柏某,系主要参与者,应当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被告7人均不同程度地对原告进行了侵害,难确定责任大小,依法应平均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中学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住宿学生之间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在学校多次受到伤害,说明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故学校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指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校园欺凌是一个在很多国家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专家研究认为,校园欺凌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欺负等冲突,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重复性、隐秘性以及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在欺凌的形式上一般可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大多表现为语言、肢体等方式的攻击,间接欺凌主要形式是排斥、孤立、散布谣言等。近两年,在校园欺凌的专项立法工作抓紧进行的同时,还陆续出台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体现了对治理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和工作力度。
在学校中,作为班主任,应当对学生中可能出现的校园欺凌行为有早期的警惕性,防患于未然。根据研究,校园欺凌行为有公认的几个基本特征,能够帮助大家作出判断:
一是欺凌主体的多样和形式的隐蔽。一般是发生在学生之间,但这个“学生之间”可能是在校生之间,可能是在校生与校外人员(有可能是该校毕业生)之间,也可能是在校生纠集校外人员与其他在校生之间。校园欺凌的高发地点通常是在学校厕所、学生宿舍或者校园角落僻静处,也很可能是在校外发生。即使是校园安防监控比较健全的地方,也可能有死角。有时欺凌行为也很隐蔽,并且通常会恐吓被欺凌人不许声张,否则受到的欺凌会更厉害。这些需要老师们特别是班主任及早发现端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制止。
二是主观上有恶意,一般都是故意或者蓄意施加伤害,这也要区别于某些意外事件。
三是双方力量的不对等,而且是持续、重复的伤害,个别的偶然伤害也可能会构成欺凌。
四是欺凌行为的后果,常见但不限于身体伤害,也有可能造成财产性损失,如同龄人间的勒索和精神伤害,比如导致应激性精神障碍甚至精神疾病。
掌握这些校园欺凌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帮助老师们学会判断出现欺凌现象的征兆,从而尽早采取人防、技防的有效措施,防范欺凌行为的进一步升级。
在判断是否属于校园欺凌时,还需要与其他校园暴力行为区分。有专家认为,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一种失范行为,但不一定是犯罪。校园暴力,可能构成犯罪,至少是违法行为,二者之间有时候会有一些交集。不过,从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少校园欺凌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可能构成犯罪,而且可能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校园欺凌行为,还应当对校园欺凌的主要方式有所了解。随着社会对校园欺凌的日益关注,校园欺凌的行为方式经由媒体披露的也越来越多了。比如,有一些欺凌行为在各地较为常见:一是肢体欺凌,即通过推人、打人,用肢体暴力恶意戏弄别人,甚至强迫受欺凌者做出严重贬损其人格尊严的行为,以达到欺凌的目的;二是言语欺凌,通常是起带有侮辱性的“外号”、嘲笑别人身材或家庭背景、言语斥责等;三是孤立欺凌,就是故意无视别人的存在、联合起来排挤人、恐吓不要与某人玩耍等;四是强索欺凌,即刻意强取或收缴他人之财物,或以威吓方式强迫别人替自己服务等。
面对发现或者学生反映的欺凌行为,作为教师,是受欺凌学生最为依赖的人。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教师在处理方式上,由于对校园欺凌的重视程度和判断不足,容易将其与一般的学生矛盾等同对待,所以出现教师在学生寻求帮助时,有时会提出“为什么他们不欺负别人?一个巴掌拍不响,先反思一下自己的问题”等问题。有的学校和教师让反映受到欺凌的学生“不要理他就没事了”,很多老师和家长劝被欺凌学生忍让或者逃避,但这招并非对所有情况都适用,有些时候如果表现出不在乎、无所谓反而会激怒那些欺凌者做出更过分的事。
还有的老师采取处理学生间一般性问题的方法,当某些学生对同学有过分的欺凌行为时,作为老师将事情简单化,甚至要求学生握手拥抱,包办“友谊”,这是不可取的做法。欺凌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会认为老师是在鼓励他的做法,从而更加肆无忌惮。受害者没有得到公道,会对老师失望,从而放弃寻求老师的帮助。这样一来,事情不仅没有解决,还有可能把学生推向深渊。上述案件中,学校在校园欺凌的民事赔偿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就是没有及时依法处理和制止欺凌行为。
近年来,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学校和老师都在积极探索矫治校园欺凌的有效方法,也产生了一批行之有效的预防和矫治措施。比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些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典型案例,同时,为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校园暴力犯罪发生,有的检察机关本着利益最大化、处置专门化等原则,与学校密切配合,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有的检察机关开展检校合作,在辖区内所有学校设立“纳爱”服务点,进行校园法治宣传活动;有的通过建立有重点、有规范、专业化的亲职教育长效机制,提高了校园暴力、欺凌行为施害学生家长的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也缓解了一些家庭中紧张的亲子关系,为涉罪学生改过自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学校和教师一般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者和最有力的制止者。发现了相关问题,教师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应该由成年人来主导,学校、老师和家长要对孩子灌输正确的思想观念,要让孩子认识到不要做伤害别人的事,不要冷漠、不要懦弱,要心中保持正义感。家长和老师也要密切关注孩子的状态,对于突然变得沉默、畏惧上学的孩子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作为教师,面对校园欺凌事件,通常不要慌乱,要做到这几件事:一是制止欺凌行为;二是保护孩子;三是向上级汇报;四是如果有人受伤,要尽快送医院救治;五是及时取证;六是通知家长等。对欺凌者和受欺凌人的心理干预和追踪辅导非常重要,还可以在事件冷却后,在班中举行相关主题班会,对其他学生进行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