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陈永远
2018年2月12日,A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的由A市政府主导设立的省际物流园进行电梯日常监督检查,意外发现该物流园内有三台叉车正在使用,现场安全监察人员对物流园内使用的叉车是否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以及是否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办理检验、登记等手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众留言栏目对留言人kyo1983建议的物流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监管问题回复(编号:20180122_71482880):“物流园区”视为工厂厂区,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原国家质检总局的网上回复虽然不是正式的发文解释,但这个回复是代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普通公众都可以通过上网获知物流园区视同工厂厂区,这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因此,该物流园内的三台叉车要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畴并办理检验和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物流术语》GB/T 18354-2006,物流园区是指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理集结地。它多是由政府主导并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多家物流企业聚集而成,叉车作业区域主要是指叉车进行装载、卸载、堆垛、拆垛、在货架上堆货、卸货及有关作业的区域。因此,简单把物流园区视为工厂厂区不恰当,只有在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厂区特定区域范围内作业的叉车才属于特种设备。
第三种意见认为,《特种设备目录》并没有对工厂厂区进行专门定义,同时笔者翻遍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有对工厂厂区定义。一般认为工厂(又称制造厂)是指为完成某种职能而系统地配置或组合起来的一系列机器设备及其相关因素的综合体。物流企业使用叉车各地在监管实践中经常碰到,有的地方认为是特种设备,有的地方认为不是。这迫切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发文进行明确,让地方监管部门监管起来有个正式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四种意见认为,针对这种情况,A市质监局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应当及时请示A市政府安办,由其明确物流园内使用的叉车由谁监管,再根据安办的回复进行监管,若明确由质监部门监管,就要纳入特种设备范畴进行监管,若明确不由质监部门监管,那就另当别论。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