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

2018-12-28 16:40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数码设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特殊人群教育法职业培训

陈 琼(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职业教育关系着个人的个性发展,也关系到民族的兴衰胜败。对于特殊人群-残疾人来说,他们也有平等自立自强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他们同样渴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以求谋生,因此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发展刻不容缓。德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当然包括对于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非常先进和完善,对于中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1 特殊职业教育法规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是关于职业教育领域的最高立法。2005年4月1日新《联邦职业教育法》(BbiG)生效。2007年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该法律着重强调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该部法律在第二部分第四章共分7条对特殊人群职业教育进行了规范和立法。比如第65条“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的职业教育”里分两点进行了规定:(1)对于身体上、精神上、心理上有缺陷的病残人员应该进行职业培训,根据第9条(条例实施权限)和第47条(考试规则)规定,应该根据病残人员的特殊具体情况(尤其在时间安排和物质供给方面)来安排相应的职业培训。关于考试时间的期限,允许携带轮椅等帮助性物质,或者应考生需要提供帮助如对听力有障碍者提供手势语言帮助或配备语言翻译。第66条到70条分别是主管机构的教育规章,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人员与要求,培训模块证明以及监督咨询(姜大源,刘立新译,2005),为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并做出了完备的立法性保障。

2 政策支持和鼓励

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是以回归主流社会为目标的。在帮助特殊人群回归社会的目标实现上,德国依靠的不仅仅是政府的立法保障,全社会都在之努力,所以德国拥有较多包容特殊人群的工厂和企业。政府通过一些赏罚分明的奖惩政策来支持和鼓励工厂和企业对残疾人特殊人群职业发展进行扶持和帮助。德国《劳动促进法》规定“联邦机构必须提供就业培训与职业康复,并向残疾人分享就业渠道”(陈瑞英,2005),另外,德国设专人为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提供个性化发展设计以及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培训的内容也是真真切切为了适应特殊人群的需要设计的,其培训内容主要有花农,菜农,木匠,金工,宰工,面包师,建筑物清洗,纺织品清洗,图书装订等职业,由此来帮助特殊人群能够自立自强并融合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3 双元制特殊人群职业教育

双元制职业教育可谓是德国教育的一大亮点。所谓双元制,即半工半读的模式,一元是职业学校,一元是企业和工厂。在职业学校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在工厂和企业进行社会实践训练。但是残疾人在企业和和工厂的实践操作时间明显多于在职业学校进行系统理论和基础知识学习的时间。另外,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工厂都有资格参与到双元制职业教育中来,只有符合《联邦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有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成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一元”。德国政府提供足够的资金为保障特殊人群的职业培训。经过特殊职业教育培训之后则需解决特殊人群的就业问题,对此,联邦德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必须在接受职业培训后才有资格选择职业,工厂,企业不能拒收符合工厂企业需要,具有职业能力的残疾人工作,否则要重罚。(蔡跃,2010)这样就促使工厂和企业接收经过职业教育培训的残疾人,从而特殊人群的就业问题就得以解决。当然也会存在少部分经过培训仍然不能回归其相应工作岗位的残疾人,对此,劳动部门则会安排他们去残疾人福利工厂工作。

4 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对中国的启示

与德国相比,中国针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则有待进步和发展。从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发展可分析得出,从社会主体上看,有国家的立法保障,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和工厂的配合扶助等,可以感受到对特殊人群职业教育全民参与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发展的理论化和体系化。从发展模式上看,德国采用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即在职业学校的基础理论知识习得和在工厂企业中加以实践锻炼相结合,双元相加,特殊人群可以拥有独立的职业技能,加之政府政策的支持,根据《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有资质的企业可以解决经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使得特殊人群没有后顾之忧,可以自立自强地融合与主流社会中去。而中国在针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方面,立法保障有所欠缺,企业和工厂的参与度也远远不够,主流社会对于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德国特殊人群职业教育现状的分析和研究的必要性不言而喻,借鉴先进的发展经验,汲取其教育模式之精华,对于我国针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发展和完善是非常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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