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比较研究

2018-12-25 08:50杨莉萍汪亚枫
晋中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商事试验区片区

杨莉萍 ,汪亚枫

(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2013年8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2014年12月,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并对上海自贸区进行扩区。2017年3月,国务院又宣布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7个省市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至此我国已经形成1+3+7模式,共计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格局。虽然每个自贸区都有不同的功能定位,但都是为了加强商品和货物的自由流动而设立的、具有特殊功能的经济发展区。这意味着自贸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区划,而是涉及金融、航空、海商事、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的经济功能区,因此该区域内出现的法律纠纷需要更加快捷、高效地予以解决。鉴于自贸区本身商业与金融服务的溢出效应,法律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自贸区经营主体的快速、高效、便捷、友好处理商事纠纷的现实需求。作为一种灵活、高效、自治的争端解决方式,仲裁满足了国际化、法治化的自贸区商业环境对纠纷解决便利化的要求,契合了自贸区纠纷的新特点,成为区域内法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借助于对比分析可以了解我国自贸区目前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貌,以为其完善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的现状比较

通过对不同自贸区官网、相关仲裁委员会官网公布资料进行分析,并结合实地调研,可将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的现状列表如下(见表1)。

依据表1,可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的建立情况。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

截至2018年6月,我国11个自贸区除湖北、重庆和辽宁外,已经有8个自贸区设置了专门性的仲裁机构。作为两家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分别在天津、广东、福建、四川、陕西自贸区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仲委)则分别在天津、广东、福建、浙江设立了分支机构。

表1 我国自贸区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现状

地方层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在全国范围内最早成立了专门的自贸区仲裁机构——上海市自贸区仲裁院。天津仲裁委设立了天津自贸区国际仲裁中心。广东省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深圳国际仲裁院)合作设立了广东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虽然先于自贸区成立,但是因其在横琴片区内,也承担了很多自贸区法律纠纷解决的任务,且横琴片区也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厦门仲裁委在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设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在平潭片区设立了厦门仲裁委平潭分会,福州仲裁委员会则在福州片区设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成都仲裁委在四川自贸区设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青白江)咨询联络处。郑州仲裁委在河南自贸区郑州片区设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西安仲裁委国际商事仲裁院则下设陕西自贸区仲裁院和陕西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此外,辽宁、湖北、重庆也计划设立自贸区各个片区的分支机构或者引入全国性仲裁机构。

(二)仲裁机构成立时间

由于自贸区成立的批次不同,仲裁机构的设立时间也有很大不同。作为第一和第二批次成立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仲裁机构设立较早,且已经全部设立有仲裁机构。特别是上海设立了全国第一家自贸区仲裁机构,贸仲委和海仲委在天津设立了第一家自贸区全国性的仲裁分支机构。相对而言,由于第三批自贸区本身成立时间较晚,7个自贸区尚未实现全部设立仲裁机构。目前,只有河南、陕西、四川、浙江四省设立仲裁派出机构,辽宁、湖北、重庆则正在计划之中。

(三)自贸区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

目前仅有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发布了自贸区仲裁规则或司法审查规则。(1)上海自贸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支持本市仲裁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仲裁专业水平和国际化程度。”(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为了执行这一规定,率先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与此同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对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保障自贸区仲裁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作用。(3)(2)天津自贸区。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发布了《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4)天津未出台专门的自贸区仲裁审查规则,但天津市高院于2017年3月发布了《天津高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规定了涉外、涉港澳案件仲裁保全的立案、受理和执行等相关问题。由于自贸区案件多为涉外案件,因此该规则同样也适用于自贸区的仲裁纠纷案件。(3)广东自贸区。珠海仲裁委在对国际先进仲裁规则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仲裁法治环境和横琴自贸片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国内首部《横琴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并于201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5)这为自贸区实施临时仲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广东自贸区尚缺乏相关的自贸区仲裁审查规则。(4)辽宁自贸区。辽宁自贸区在未成立专门性仲裁机构情况下,制度先行。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发布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6),但是尚未发布相关的自贸区仲裁司法审查规则。(5)其他自贸区。其他自贸区尚未颁布具体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也未发布相关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一提的是郑州仲裁委员会在2014年修订的《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章中,对国际商事仲裁事项做出了专门规定,设置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临时措施制度以及当事人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简便的要求。(7)

二、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自贸区尚未实现专门性仲裁机构的全面覆盖

由表1可见,虽然有8个自贸区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少数自贸区(湖北、重庆、辽宁)仍未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即使是同一省(市)范围内自贸区仲裁机构的设置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如河南自贸区目前只有郑州片区设立了国际商事仲裁院,洛阳片区和开封片区尚未设立专门性的仲裁机构,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自贸区仲裁纠纷的便利高效解决。以河南自贸区为例,截至2018年5月底,郑州片区共计注册企业25 000多家,日均注册企业95家。(8)企业主体数量迅速增加、商品和服务类型越来越多元化,必定会引发越来越多的商事纠纷,而仲裁机制在解决此类纠纷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的商业经营环境对该区域内的法律纠纷解决提出了新要求,即商事纠纷的解决要体现便利化的原则。[1]而在自贸区设置专门的仲裁机构方便当事人法律纠纷的解决也正是便利化原则落地和实施的关键措施。

(二)自贸区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供给量少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仅有上海、天津、辽宁发布了自贸区仲裁规则或司法审查规则,自贸区专门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供给总量偏少,不利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机制解决纠纷。作为首批自贸区,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建立比较完善,既有专门的仲裁规则,也有专门的司法审查规则。天津、辽宁则是发布了专门的仲裁规则,未有专门的司法审查规则。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自贸区出台了国内首部《横琴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临时仲裁在自贸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遗憾的是广东自贸区尚未发布专门仲裁规则。除此之外,其他自贸区则既未发布专门仲裁规则,也未发布相关的司法审查规则。自贸区内的优惠政策、措施都是旨在为其投资、贸易、金融等提供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因此区域内仲裁机制的设立要更加灵活、高效、便利。上述机制的建立依赖于规则的创设,即通过专门规则创设更加高效、灵活、便利的仲裁机制。比如通过仲裁规则赋予当事人更加广泛的选择权(包括选择仲裁院名册以外的人员作为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等)既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可以提高仲裁机制的高效性和灵活性。因此,自贸区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总体供给数量偏少的现实不利于区域内法律纠纷高效、灵活、便利的解决。

(三)制度创新差别大

通过进一步对各个自贸区的仲裁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各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的内容和侧重点不一样,差别较大。上海自贸区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探索和创新。其不仅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而且引入友好仲裁制度,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紧急仲裁庭制度和小额争议程序的设立更是为当事人提供迅速救济、提高仲裁效率奠定了基础。天津自贸区侧重于对仲裁规则和准据法的适用进行创新,确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纠纷作出裁决作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同时扩大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在境内外其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或地区曾经担任临时仲裁员的专业人士中选定仲裁员,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及自由贸易纠纷专业性较强、涉外因素较多的特点。广东自贸区横琴片区仲裁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临时仲裁制度,通过制定专门的临时仲裁规则,确保临时仲裁在该区域范围内的落地实施。临时仲裁完全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展开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创设仲裁程序,自行组织管理仲裁案件,而不必依赖于仲裁机构,因而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仲裁庭的成员由当事人协商选定,争议解决之后,仲裁庭即告解散。自贸区作为我国建设“一带一路”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节点,其内部企业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需要得到及时高效的解决,自贸区内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扭转国内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承认和执行上的不对等局面。[2]辽宁自贸区的仲裁规则以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为借鉴,与其有很大的相似性。规则规定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紧急仲裁庭制度、友好仲裁制度,细化了合并仲裁制度,增设了小额仲裁,完善了仲裁与调节相结合的制度,并且创新了临时措施制度。

三、我国自贸区仲裁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继续增设专门性的自贸区仲裁机构

在自贸区增设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有利于区域内当事人更加便捷高效地解决法律纠纷。就其本质而言,这些专门机构均为当地仲裁委员会或者是全国性仲裁机构的分支机构。从地域范围来说,一方面,十一个自贸区都应当尽快设立仲裁机构,实现仲裁机构在自贸区的全方位覆盖;另一方面,在单个自贸区不同片区之间也应当实现专门性仲裁机构的全面覆盖,避免出现不同片区之间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从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说,不仅应积极设立当地仲裁机构的自贸区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引入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甚至是国际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派出机构。目前,辽宁自贸区中,沈阳、大连、营口仲裁委员会拟在各自片区建立仲裁分支机构,设立仲裁庭。(9)湖北计划在武汉、襄阳、宜昌片区设立国际仲裁分支机构,且正在探索引入全国性仲裁机构进驻自贸区。(10)贸仲委和海仲委目前在上海、天津、浙江等自贸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一些国际仲裁机构开始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3]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仲裁机构在自贸区的代表处并不能直接在中国内地受理案件和进行仲裁,仅仅是发挥仲裁辅助作用(如举办有关仲裁的讲座和培训,让国内企业更加了解国际仲裁及其仲裁机构的法律服务等)。其他自贸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区域内纠纷的涉外性、国际性的特点,积极引入贸仲委、海仲委或国际商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就河南而言,郑州仲裁委员会在自贸区设立国际商事仲裁院作为服务自贸区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国际商事仲裁院在郑州片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咨询、联办窗口(二楼66号),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等先进制度,并通过对原有仲裁程序进行优化和提升,实现高效的仲裁服务。自贸区专门性仲裁机构的全方位覆盖,可以扩大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范围,提供地理便利,符合自贸区建立法治化、高效化、便利化商业环境的主旨。

(二)增加自贸区仲裁规则及司法审查规则的数量供给

自贸区仲裁机制的建立依赖于相关仲裁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的创设。总体来说,自贸区专门仲裁规则审查规则供给数量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区域内仲裁机制创新的内容。建议地方仲裁委考虑当地实际适时出台相应的自贸区仲裁规则,地方相关法院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审查规则,增加规则的供给数量。通过规则确立具体的仲裁创新制度(比如引入友好仲裁、临时仲裁、开放仲裁员名册等制度)。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1)该《意见》共12条,其中第九条涉及自贸区仲裁司法审查新规,在涉外因素认定和临时仲裁这两方面对我国现有仲裁制度进行了突破。因此各地方可以根据最高院新规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制定专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和司法审查规则。

(三)提高自贸区仲裁制度的趋同性

自贸区的商事纠纷普遍具有涉外性、国际性、专业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提高各个自贸区仲裁制度在内容上的趋同性。2015年4月10日,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等自贸区的仲裁机构共同商议建立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联盟”)。(12)自贸区仲裁联盟旨在通过合作创新,共同提升中国自贸区仲裁的专业化水准,目前联盟内可实现各个自贸区仲裁员之间的互相推荐。2018年4月3日,我国首例跨区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件裁决结束。(13)案件当事人分别是来自上海自贸区和广东自贸区的注册企业,由于银票承兑问题提请临时仲裁,最终案例调解结案并签订了《仲裁调解书》,案件的审理只用了一天时间,整个过程体现了充分的意思自治、程序简易、便捷高效的优势,契合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各个自贸区的仲裁制度目前仍然存在较大区别,比如有的自贸区已经引入友好仲裁和临时仲裁,而有的自贸区尚未实施此两种制度,这必然不利于自贸区仲裁机构专业化的统一提升。因此有必要通过提升自贸区仲裁制度的趋同性,以快速、高效解决跨自贸区案件法律纠纷。

注释

(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第三十七条,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 2319/nw12344/u26aw37037.html。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http∶//www.cietac-sh.org/SHIAC/arbitrate_rules_detail.aspx?id=11。

(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http∶//www.sinotf.com/GB/News/1003/2014-05-05/wMMDAwMDE3MzkwMw.html。

(4)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自由贸易仲裁暂行规则》,http∶//www.china-tjftz.gov.cn/html/cntjzymyqn/ZCFG 24994/2015-12-10/Detail_580829.htm。

(5)珠海仲裁委员会:《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http∶//www.zhac.org.cn/zcgzall/html/?528.html。

(6)大连仲裁委员会:《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http∶//zcw.dl.gov.cn/66_75560.html。

(7)郑州仲裁委员会: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http∶//www.zzac.org.cn/zhongcaiguize/zhongcaiguize/guize.htm。

(8)数据来源: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管理委员会一楼展厅资料介绍。

(9)大连仲裁委员会:打造全国一流的民商事纠纷解决平台,http∶//www.dlxww.com/news/content/2017-05/03/content_1969791.htm。

(10)湖北司法厅:法律如何服务自贸区,省司法厅出台《意见》——湖北自贸区内,中外律所可联合经营,http∶//www.hbsf.gov.cn/wzlm/xwdt/styw/52060.htm。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502.html。

(12)凤凰资讯: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裁合作联盟成立,http∶//news.ifeng.com/a/20150412/43532293_0.shtml。

(1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首例跨自贸区临时仲裁案例落地,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4132/2018/0423/992078/content_9920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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