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2018-12-24 09:58孙丽虹张东华王向英阎惠英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1期
关键词:启示实践教学互联网+

孙丽虹 张东华 王向英 阎惠英

摘 要 本文以现代教育教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对法理学实践教学的梳理反思,总结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经验教训,得出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改革要顺应时代要求,结合“互联网+”信息技术有效推行线上下结合的实践教学,以此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完善法理学教学体系,完善高职院校理论课程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关键词 “互联网+” 实践教学 模型 特色 启示

基金项目: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课题批准号:SZ17 061)。

作者简介:孙丽虹,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河北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民商法学;张东华、王向英、阎惠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98

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从“卓越法律人才”理念提出至今,全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对本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进行了革新。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往往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而革新后的法学教学模式则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了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比重。2012年教育部颁布《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其中指出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职业教育信息化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支撑。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秉承“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理念,重在培养面向基层的技能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在这个大时代背景之下,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技术日益渗透到我们法学教育环节中,信息的开放性与交互性的特性,对我们日常理论法学的教学造成极大冲击。因此,借助互联网技术对高校理论法学——法理学进行实践教学研究成为一项新的课题,创新理论法学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一、“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高职教育职业化的要求催生法理学课程新的实践教学模式

高职法律教育有别于本科法律教育,职业教育是一种就业教育,适应社会需求,对接职业岗位。所以,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培养技能应用型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的。多媒体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化学习环境,促使教育教学模式多样化及师生交流实时化,这是目前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网络的普及使学生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开放化、内容多元化。

法理学课是高职法律课程中的一门,首先,高职法律课程教学属于法学教育,法学具有务实性,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其次,我国高职法律教育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其教育目标应定位于“技能应用型人才”。所以我们的法理学不是将学生培养成研究法律,去解决“为什么”等原理问题的“法律精英”,而是要将学生培养成为熟悉法律,在解决“是什么”的基础上,突出学生操作能力,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问题的人。法理学在所有法律人传统观念中留下了难懂晦涩、枯燥抽象的理论法学的印记,在高职教育体系中它具备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性,就是实践性。偏向技能应用的高职教育、高速发达的信息技术冲击着传统的理论教学,法理学正面临着课程实践化的要求。

(二)智能终端的全面使用为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提供了必备条件

数字校园的全面建设,网络全面覆盖校园,学生的学习方式不再拘泥于课堂,他们几乎每人一部智能手机,随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信息查询、内容分享和数据分析。但即便如此,当面对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专业法律思维为己任的法理学课程时,博大精深的课程体系、晦涩难懂的法学理论让我们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望而却步。结合学生对新鲜事物接受能力快,上网热情高涨的特点,转变传统课堂,变抽象为鲜活,将理论课程进行实践项目分解,在教学环节中引入信息化技术,构建教学网络平台,以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多维度、多形式的评价,势在必行。

2014年我法理课程组启动课程教学改革。结合学院提供的在线教学平台,我们初建法理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整合课程组多年积累的教学资源,以章节体例为基本架构,建构了法理学课程的网络资源库。2015年首次面向当年大学一年级新生开放试用,在试用过程中总结经验,進一步完善了资源库的内容。2016年开始初步尝试运用网络平台开展线上下合作的立法实践项目,当年成功获取了高职院校法律理论课程实践经验,并依托网络教学平台探索“形成性考核+终结性考试”课程考核模式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2017年法理学课程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重新构建了法理学的在线开放平台,将知识架构进行碎片化处理,提炼节点中教学重难点,秉承“职业能力为本位”生成课堂的教学理念,有针对性地设计了实践项目,摸索出高职院校法理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新模式。

二、“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实践教学模型的建构

传统的法理学实践教学形式受课堂的空间、时间限制,无法展开多维度的实践活动,也很难观测到学生课程学习的整个过程,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难以得到提升。因此,依托网络平台,分解课前、课中、课后的教学环节,密切关注整个教学环节在信息化平台中呈现的学习数据,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合理回馈到教学设计上,从而生成学生主导的课程实践项目。在 “互联网+”域境中探索全新的理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适应时代的需求,迎合学生的学习心理,加深学生对晦涩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应用中更是锻炼了他们组织协调、实务实操、创新思维等综合能力。以模拟立法为例,具体实践教学模型如下:

首先,布置实践任务:开学第一课教师即向学生开放本课程网络教学平台,教会学生使用方法,以班为建制、学号为用户名,学生扫二维码进入网络课班。课程的最终评定是以线上成绩与线下成绩按30%与70%的比例分配的。对应课程授课进度,事先在课程网络平台的讨论区中发布讨论话题:你所关注的身边的“法”。讨论区的讨论次数计入线上学习成绩,具体数值由平台后台统计,教师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回复内容来给予适当加分。收集讨论意见,生成模拟立法的具体对象。遵循民主集中原则,经过讨论,2016年我们选定了《修改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我们选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作为模拟立法的立法议题。

其次,开展课前准备:采用网络教学平台对学生进行随机分组与学生自愿报名、老师遴选相结合的方式,将班内学生按照立法程序的流程进行分组。我国的立法程序主要分为立法准备、立法确立、立法完备三大阶段,从立法动议开始,立法准备小组设计调查问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进行数据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享有提案权的小组(立法提案权享有者)。提案权小组审议后形成书面意见,通过平台将立法建议提交模拟人大主席团。主席团小组将议案的内容附加审议法律文件交送法律委员会小组(老师遴选与学生自愿报名组成)对草案全文的内容做全面的审议。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是最难也是最关键的审议,是对文件斟词酌句进行反复讨论,目的是为了使模拟大会那天审议的法律草案内容更符合合宪性、法制统一性、科学性、适时性和民主性原则的要求。因此要求法律委员会小组审议时要留存视频录像及审议记录,当法律委员会小组形成完整、详细的审议意见后,将意见书及审议记录上传平台,由各模拟代表团再次进行审议。每个小组均利用课外的时间,有效的利用平台小组区和讨论区呈现本小组的活动过程及活动成果,网络平台的后台自动收集学生的数据,反应出其实际参与度,也自动列入线上成绩中。而这时教师角色从讲授型教师转化为指导型教师,复杂的理论由讲解转为技能指导。学生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知悉立法的实际环节,而且切身感触到立法官的崇高,同时反思到自己的不足。

再次,课堂实战演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理学立法模块重要知识点——立法程序的教学目标要求进行实战演练。在课堂上模拟我国人大召开大会审议法律草案的全部环节。各个模拟代表团和法律委员会小组成员在大会主席团的组织安排下对草案现场进行二轮审议,最后形成草案的表决稿。依照立法法规定,与会的全体代表对表决稿采用不同手机微信图例展示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会主席团当场统计信息,确立本次大会该法律案是否通过。

最后,活动结束后的项目点评、打分。点评、打分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上在实践项目结束后进行。教师事先在平台中对本次实践项目设置权重,可以设定为最终成绩由小组自评(占权重20%)、小组互评(占权重30%)、教师评议(占权重50%)组成。小组成员对本组表现进行打分,最终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则为小组自评分。小组之间互评,也取互评的平均分为本组互评的最终成绩。教师对小组表现评议并打分,这时就要综合在准备阶段和课堂实践部分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平台的个人数据就成为很好的一个参考。最终这三部分的加权形成小组最终成绩,以此评选最佳实践小组,并评选出两名最佳“立法官”。最佳的优胜小组及优秀学生将给予加分奖励,以激励大家的积极参与。

借助网络信息技术,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教学可突破课堂的局限,采用多种方式的实践活动,设计多类型的实践项目,以上的活动只是窥见一斑。

三、“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实践教学特色及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实践教学特色

1.信息技术植入教学过程,课程体系碎片化,实践项目化解知识重难点

正如前所述,法理学,法学殿堂中的一颗瑰宝,是所有法学课程的基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专业法律思维为最终目标。通过它的努力使普通人具備了职业法律人所独具的大脑,观察事物独特的视角,只有法律专业的人员才会潜心去修行这门课程。正因如此,这门课的特点是高深晦涩、包罗万象,确切地说所有与法相关的现象都会成为他的研究对象。如此深奥的一门课程遭遇高职法律学生必然会给我们的学生造成极大的困扰。加之这门课程在各类选拔性考试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让学生们无法舍弃。加注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实践教学模式,既保留了网络课程的碎片化特点,又以知识点为原点设计对应实践项目,充分体现高职教育“学中做、做中学”的特色,在实务操作过程知识点的重难点得以化解。

2.结合信息技术实践项目多维度、多样化

围绕法理学理论教学服务,我们经过尝试,摸索出一套对应课程体系的实践教学体系。设计了模拟立法、法律小品、绘声绘影、法律讲堂、有奖竞猜、模拟法庭等多项实践项目,借助课程网络平台和学生手机APP,发布实践教学信息,将线上与线下活动有效衔接,全方位、多维度地观测学生的学习过程,并实时针对个性化问题做场外指导,解决了传统理论法学教育中千篇一律、学而不识的问题,充分提升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他们学习的原动力。

(二)“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实践教学改革中遭遇的问题

如前所述,在2017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进一步加大了实践教学改革力度,按信息技术要求分解教学环节,对法理学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混合式教学。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实践教学活动地有效展开要受到班容量和网络教学环境两大因子的影响。

第一,班容量过大,班级学生人数太多,组织上有一定难度,每个学生的有效数据难以形成实时性反馈,影响教学效果,建议实践项目适于在单班内进行,不适宜合班进行。

第二,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缺乏实施法学翻转课堂所需的配套软硬件教学环境,这种本身就根植于“互联网”技术下的实践教学很难展开。

一方面学校的网络运行系统若不成熟,课堂运用过程中网络信息传输速度慢,有时甚至出现没有网路服务的状态,无法顺利采用信息技术,破坏教学设计,拖延教学进度。几度三番,学生因此感到失望和烦躁不安,易产生浪费其时间的错误倾向。

此外,学生在进行线上学习时必须依赖移动通讯设备,比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硬件设施以及良好的网络环境等条件,如果这些环节出现断裂,学生自然会心生懈怠。这些外部的学习环境的欠缺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四、“互联网+”环境下高职院校法理学实践教学的启示

一个职业技能人才的成熟是在探索创新过程中实现的,教师的创新是创造条件、创造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机会、拓展渠道,让学生去探索创新。对于传统的法理学课程进行实践化改革,本身就是教育教学模式的一种创新。近两年来,我们结合现代教育理念,不断摸索互联网环境下法理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积累了不少经验和教训,反思这个过程,总体来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启示:

(一)法理学实践教学以互联网信息技术结合学生的兴趣为前提

法学学科的特点本在实践性,实践为理论所服务。高职教育重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带来全新的教育理念,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模式纷纷被各大高校所采用。新的教育方式更加迎合了学生的兴趣,把抽象庞杂的知识体系转化成以知识原点为核心的知识群,把法律实务引入教学过程,将学生代入真实的社会生活情景,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不仅将理论知识的内涵有效地融入生活场景中,而且在潜移默化中学生自觉吸收了知识的养分。

(二)法理学实践教学以强化学习效果、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素质为核心

实践教学的设计使学生身临其境,亲身植入学习背景中,不再单纯是旁观者,而是真正的参与人,在参与过程中,会自觉运用课程知识内容,通过沟通、谈判、查询相关资料、信息的采集和去伪存真、撰写书面报告与法律文书等方式,发现自身不足与差距,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不断锤炼自己的法律人职业技能。在教师的正面引导下,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治观,学生的人文素养、职业素养得到全面提升。

(三)法理学实践教学以学院先进设备和技术的投入为保障

每一项改革都需要基础条件,信息化技术是一种高效的运用手段,为课程教学所服务,可以通过多形式、开放交互的方式与学生形成对话式的教学模式。构建课程网络教学平台则是开展高职院校法理学“互聯网+”环境下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条件。所以,欲开展现代教学理念下的“生成课堂”,学校的网络设备及数字校园建设则成为我们理论法学实践化教学的必要保障。

总而言之,法理学的实践教学是在“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理念下推行,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由于实践教学的存在,很好地结合了法学中“形而上”的“道”与“形而下”的“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为“形而下”实践教学,必然很好地完成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姚建宗.《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基本理念与教材分析思路.中国大学教学.2015(10).

[2]王泽鉴.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法学.2013(4).

[3]青维富.法理学课程与改革新模式:应用法理学之建构.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

[4]谢水顺.《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参与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文史博览(理论).2015(12).

[5]孙晓红.“道”“器”并重——实践能力培养与本科《法理学》教学理念与内容的重构.2016(2).

[6]闫弘宇、尹奎杰.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策略——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视角.现代教育科学.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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