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法律援助是一项光辉的事业。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提高服务质量,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成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案件的核心工作。本文分析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产生的背景和缘由后,重点提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五个影响因素,以及正确处理好有偿和无偿标准、各主体的不同期待等问题,最后提出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的考核和监控机制,对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进行有效管理。
关键词 法律援助案件 质量标准 管理
作者简介:林建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49
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建设,是新时代法律援助的核心工作,是人们美好幸福生活的必然要求,也是援助律师的职责所在。本文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问题以及法律控制进行研究,以推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提出的缘由
十多年来,法律援助范围逐渐扩大,法律援助的作用日益明显,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就。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以及对较高法律服务的渴望,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案件质量的重视,同时对援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导致办案质量下降,使援助机构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甚至出现法律援助机构和指派的律师被投诉被索赔的事件,从而催生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新课题。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水平参差不齐
法律援助应该是每个执业律师的职责,但是如果没有强制性的安排,自愿办理援助案件的律师也是较少的。资深律师或者执业多年的律师业务相对较多,事务繁忙,案件收费又高,对援助案件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即使被安排,可能也会交给助理或者实习律师承办。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主力军是年轻律师,经验有限,无形中影响到了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二)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工作不尽力
由于经费有限,法律援助案件补贴较少,有时连律师支出的交通费都难以冲抵,导致律师办案缺乏热情,承办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准备不认真、不细致,工作走过场,没有给予受援人进行风险提示,没有调查取证,没有认真阅卷,不会见或者会见受援人时应付了事,庭前没有认真负责,庭上敷衍了事,庭后不管不问,辩护不出力,代理不到位,办理援助案件质量低下。
(三)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不到位
对承办律师来说,由于是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任务,费用补贴较少,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是在义务帮忙,能够完成基本工作就可以交差了,即使未尽到服务职责,也无关大碍,拒绝援助机构监管。对援助机构来讲,个别援助人员认为受援人没有支付费用,一切补贴均是国家财政支出或者社会捐助,能够得到法律服务已经足够了,对援助律师无需严格监管。
(四)律师对法律援助卷宗归档的材料缺失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和目录基本没有刑事风险提示书,卷宗里出现委托合同、授权书的时间或签名填写不全、错误等问题。加上援助律师责任心不强,案卷大都缺少会见笔录、调查笔录、案件进展沟通笔录以及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援助机构出具的卷宗目录样本缺少风险提示笔录或提示书项目,没有明确告知援助律师把原、被告证据及证据目录和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一并分类归档等等。
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影响因素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有援助律师工作的问题,有受援人配合的问题,也有援助机构及司法机关监管的问题。从法律援助律师方面分析,影响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案件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能力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容置疑。证据运用能力对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至关重要,应当引起援助律师的重视。取证、举证、质证是援助律师办好援助案件的必杀技。如,是否申请重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民事、行政援助案件援助律师庭前是否做好了调查取证和举证工作;刑事案件援助律师是否做好质证的准备,提前拟好质证提纲等等,这些工作影响办案质量。援助案件卷宗中的证据目录和材料、举证、质证提纲可以作为援助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
(二)法律程序的驾驭能力
援助律师承接援助案件,必须熟悉案件的各种程序。劳动争议和纠纷,要预先申请劳动仲裁;确定案件管辖地法院或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程序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延期审理、调解等等。援助律师对程序运用情况决定诉讼驾驭能力高低,凸显援助律师的办案能力和水平,是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认定的重要因素。
(三)法律意見的采纳结果
当事人对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胜诉。受援人也是基于胜诉的愿望请求法律援助,以胜诉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心理标尺。法律适用正确,证据运用恰当,是援助律师的看家本领,也是援助案件质量的保证。因此,法律意见采纳的结果,是全部被采纳、部分被采纳还是完全未被采纳,将是援助案件质量考核的重要因素和标准。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及归档材料完整程度
分析法律援助案卷能够了解到援助律师办理案件的轨迹,每一份卷宗材料都是工作的见证和记录。如:委托手续、风险提示笔录、会见笔录、阅卷笔录、调查笔录、举证、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和解笔录、辩护和代理意见等等,可以看出援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工作轨迹和责任心、勤勉度。因此,完整的案件卷宗材料,是法律援助案件高质量的见证。材料缺失、不完整、不合乎规范的案卷材料,办理案件的质量一般不会太高。
(五)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援助规定遵守情况
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援助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办理、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及其家属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援助律师应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关规定。这是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影响因素。
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考核评估实践中,很多援助机构把受援人的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本文认为,受援人的满意度可以作为参考因素,不能作为考核的重要因素。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受援人的意见影响大,受援人很难做出客观的评价。只要是胜诉或者有利,受援人对援助律师给出的评价就会很高,如果是不利的结果,评价就会很低。
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应处理好两个问题
(一)有偿法律服务标准和无偿法律服务标准的问题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免费公共服务的质量特性,以及援助案件补贴少的情况,无偿法律服务标准应该是合格的标准,只要是合格的,援助律师就是胜任了援助服务工作。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对法律援助人员提出要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中也以优质高效为原则对援助案件进行评估。有偿法律服务的标准是优质高效的服务,无偿法律服务也是这个标准,没有区分,容易混淆。
(二)援助律师、受援人和援助机构之间不同期待的问题
援助律师的期待是援助机构公平公正指派,给与工作支持和相应补贴,受援人配合,诉求合理。受援人的期待是:援助机构指派专业资深律师、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工作全面到位,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援助机构的期待是:受援人诚实、配合,援助律师勤勉敬业,效果良好。三者之间的期待不同,差距较大,如何处理和协调好三者的矛盾,关系到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制定。
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考核和监控机制
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起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加强案件质量评估工作,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不同的考核和监控机制,对援助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对援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有效管理。
(一)事前控制和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能力的援助律师花名册,根据不同援助案件类别和性质指派合适的援助律师,在指派律师时,明确告诉其具体注意事项,交代其承办援助案件的手续和程序。在指派前,援助机构应当把援助的条件,权利义务,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援助机构监督联系方法方式等等事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受援人,做好指派手续的所有工作。
(二)事中监控、跟踪和管理
1.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沟通交流机制。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后在一定时间与受援人、援助律师、案件办理机关进行联系,向受援人了解其心理状态和对案件的具体要求,向援助律师了解案件承办的情况,向案件办理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现场的方式向不同主体沟通了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2.建立案件定期报告制度,就援助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定期向援助机构报告,如庭前报告证据调查收集情况、庭审中发表的代理(或辩护)的主要观点等内容。
3.建立援助案件抽查旁听制度,指派评估律师,人民监督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随机抽取案件,前往办案机关,参与旁听。
4.強化律所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责任,建立律所内部重大、疑难援助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三)事后评估和管理
1.建立质量评估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机制,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集中评估。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组织同行评估律师对具体案件卷宗材料进行查阅评分,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并提出具体案件存在的问题。
2.建立案件服务质量通报和奖惩机制。针对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结果,每年出具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报告,表扬办理服务质量好案件的律师;通报批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案件。对质量优秀的援助律师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不负责任的援助律师予以告诫,直至取消承办援助案件的资格。质量报告书应送到所属地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事务所考核的重要依据,以便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视。
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光辉的事业,对弱势群体是一种扶持和保护,对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维护,充满着阳光和朝气。本文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问题的研究,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切实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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