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宪法是近现代社会的产物,特别是在现代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宪法的权威得到社会共同体的普遍认可和有效的遵守。宪法在控制国家公权力和保护公民私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宪法的最高效力体现在是一切国家、社会、公民行为准则的最高标准。在社会治理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规范作用,宪法的拘束力和规范力辐射整个国家、组织和公民。宪法的权威在于执行,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执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权威性和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受到了一些挑战,而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在于重新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不断增强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关键词 宪法 权威 实施
基金项目:本文系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区情民意调研项目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帅,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法理学、宪政。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08
一、宪法发展的社会基础
同属于四大文明古国之称的古印度、古埃及、古巴比伦,在历经历史的不断发展和抉择,相继衰落,直至灭亡。而中华文化凭借其独特的内涵和精神至今在不断地繁荣和发展。尽管中华文化避免了从人类历史上的消失,但自1840年后整整约100年的时间,中华文化遭到了西方文明的严重冲击,中国逐渐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社会中。
直到今天,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中国自19世纪中叶迅速衰落的原因有着激烈的争辩。西方国家通过文艺复兴、新航路开辟、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启蒙运动、宗教改革陆续走在时代的前沿,这些改革既涉及到政治改革,也包括经济和文化层面的改革。处于同一时代的明清有着不同的社会现象,中国的文化和中央集权制度却进一步受到控制和空前的加强,并且达到了顶峰。西方在不断走向世界的同时,其民主政治制度和文化发展出现了空前的盛世;而中国却逐渐走向闭关锁国的道路。历史学家们在面对中国自19世纪中叶迅速衰落的原因这一宏大的命题时指出明清的衰落并不是在经济这样的浅层次上,而是输在了其制度本身和文化的高层建筑上。因为文化反映着政治、经济的内涵,而政治制度和经济则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
从宏观角度而言,近代史之前,西方社会的整体实力是远远落后于东方社会的。即使在资产阶级和工业革命中期,它的整体实力仍然落后于东方,无论是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来说,它都无法与东方相抗衡。西方社会在近现代迅速崛起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其发达的民主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制度产生的基础是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即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自由和民主构成了西方社会民主政治制度最核心的内容,民主政治制度通过宪法法律的形式赋予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资本论》和《共产党宣言》中阐述,人类社会的进程经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其中社会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级阶段。从这个意义而言,中国没有真正的经历过资本主义社会,缺乏资本积累的社会主义带有明显的早熟特征,早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发展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它需要一步步去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中国的发展也印证了这一观点。中国在经历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发现,中国必须依靠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解决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难题,才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积累经验,为实现共产主义的人类理想夯实基础。
一年一度的两会是中国政治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这期间,来自各行各业的约3000名左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共商国是,参政议政。每年的两会都会审议政府的工作报告,讨论前一年度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同其他国家一样,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会出现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但是在究其中国社会发展所产生问题的原因与其他国家迥然不同,所有的问题都不可避免的归结成为了一个法律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实践方式,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环节,而法律也具有其局限性,作为国家治理手段之一,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带来的复杂问题。
谈到法律就不可避免地谈到宪法,宪法是宪政之基础,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作为建立一个国家的基础,指引着这个国家的未来发展是怎样的。宪法乃宪政之基础,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产生是先有宪法的,而后才确立宪政。西方国家基本上是这样的;对于中国而言,是先有宪政,后来才有宪法。这也导致后来阻碍中国建立法治国家,从而阻碍了中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宪法是西方资本主义和社会發展的时代产物,东方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从西方传来的舶来品,亚洲最著名的日本宪法也是在进行明治维新后仿效美国制定的。宪法作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时其经济基础、民主政治是其政治条件、科学文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中国自商朝以来,历代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明清之际更是如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压制;政治方面,统治者极力加强中央集权制度,清朝更是封建专制的集大成者;儒家文化所推崇的礼文化更是限制人的思想发展。由此表明,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缺乏宪法所赖以生存的物质文化基础。
二、保障宪法权威的重要性
《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由《旧约》和《新约》组成,“约”最基本的释义是两者之间的一种约束。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一书中论证,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来源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的原则和精神体现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宣言或宪法文本中。在对待社会契约这一命题时,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表现出完全不同的价值理念:西方社会重视契约,东方社会崇拜权力,重视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宪法通过社会契约作为其表现形式,努力寻求权力-权利的最佳平衡点。作为近代宪法的萌芽和重要的历史渊源——《五月花公约》充分体现了现代宪法将保护公民私权利和宪制国家公权力作为其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有必要指出宪法在控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并不是静态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处在一种动态平衡中。
1997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后在1993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的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法治与法治国家得到了宪法层面的确认,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宪治国作为衡量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判断标准,如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能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公民的权利将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公权力得到限制,将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人治还是法治这一基本命题的判断,关键在于我们是否坚持依宪治国的国家治理方略,是否执行憲法最根本,最基础的精神内涵。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是否得到有效的执行成为其最大的问题。
宪法的执行力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就无法限制国家公权力,从而导致公民私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公权力的过于集中,有助于滋生腐败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国家监察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政者自身的约束力不够,权力成为产生腐败问题的根本原因。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法律,尤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执法者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他主张设立法博士致习法律,使国家的各部官员和人民皆能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沈家本认为西方的司法独立制度作为宪政的基础,为此在他的《法院编制法》一书中可以看出:“行政官员和检察机关不得干涉法官的审判活动”。这无疑对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个蓝本。
三、保障宪法实施的实践模式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立法,执法、司法的基础。为了进一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生命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机关,但在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制度设计上无法得到有效的施行。相比较世界各国宪法监督制度模式,主要存在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和专门机关监督模式。
权力机关监督模式指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机关为议会或者权力机关,英国是第一个采取此种模式的国家。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的成功后,确立了“议会至上”原则,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革命的果实。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其主要特征在于限制君权,维护公民权利。议会由人民选举产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权力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全国人大机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我国宪法实施的法定机关,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人大产生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有利于控制国家公权力,保护公民私权利。深受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衡。在这三权分立的体系下,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是没有财政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需要总统的提名,国会通过后才可以任职,联邦最高法院的财政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鉴于人事权和财政权分别被总统和国会所控制,为了提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体系下的不利地位,在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案中,马歇尔倡导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享有违宪审查权,由此确立了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普通法院监督模式认为,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将受到法院的最终审查,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基本权利时都要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违反宪法的行为将受到宪法制裁。专门机关监督模式是指设立一个专门机构保障宪法的实施,该专门机关保持中立地位,既不隶属于行政机关,也不隶属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奥地利是第一个采取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国家纷纷采取此种模式作为本国宪法实施监督的法定机关。采取此种理论的国家认为,当今世界行政权力在逐步扩大,议会权力在逐步缩小,即使是采取普通法院监督模式的国家在移植美国的理论后无法在本国得到有效的实施。由此,采取专门机关监督模式,不仅能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而且将有助于三权分立达到一种新的平衡。
四、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当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加强宪法法律学习,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宪法权威的氛围。让每一位公民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维护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将宪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宪法行使权力,国家一切公权力的行使都应该有法可依,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总而言之,宪法的权威在于执行,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执行。保障宪法有效的实施,不仅能够控制国家公权力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行使,而且有助于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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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5]李建广.习近平对宪法的四个说法.人民日报.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