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思考

2018-12-24 02:03郑清贤陈高勇
福州党校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城市居民福州市垃圾处理

郑清贤 陈高勇



完善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思考

郑清贤1陈高勇2

(1.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涉台法律研究中心;2.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1)

环境经济学理论显示经济手段是实现环境管理目的的有效方式,垃圾收费对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具有杠杆作用,合理的垃圾收费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城市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从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当前,随着城市规模的膨胀,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这与现行垃圾收费制度不完善密不可分。为了促使城市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减量工作,为此,有必要完善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美丽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生态环境治理

为了减少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避免垃圾围城现象,提高城市生活品质,促进资源充分利用,助推美丽中国建设,福州于2017年被列为全国推进生活垃圾分类46个重点城市之一。2017年11月28日,福建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会上研究通过的《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福州市于2019年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1]为此,福州市制定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三年行动计划与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2020年,我市要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力争届时实现“五城区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分类覆盖率力争达到95%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2]的目标。同时,2019年,福州要完成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3]先前多地推广垃圾分类的经验表明,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有诸多配套措施。同时,域外的经验表明,作为直接针对居民排放垃圾行为的收费,垃圾收费制度能够通过其固有的经济杠杆刺激作用,督促居民自觉实施垃圾分类、促进减少生活垃圾排放量、进而有效增加生活垃圾中可回收资源的回收量,推动保障资源循环利用。因此,福州市有必要对现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反思乃至必要的完善,以充分挖掘其功能,服务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一、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运行现状

为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事宜,2003年4月15日,福州市政府以榕政综[2003]84号文印发了《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目前,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仍一直依据该《暂行办法》)执行。

(一) 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规范主要内容

1.收费对象

根据《暂行办法》,所有生活在福州市5个建成区的人员都必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既包括户籍在福州市5个建成区的本地居民,又包括居住在福州市5个建成区的外地居民。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无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收费标准

《暂行办法》第6条对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将城市居民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家庭户,第二类是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地来榕人员以及家庭独立租住等类家庭户。其中,家庭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为6元/月•户,类家庭户的缴纳标准为5元/月•户。在此基础上,《暂行办法》再以是否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标准,对于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家庭户按3元/月•户,类家庭户按2元/月•户。2008年,福州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自2009年元旦起,城区常住人口的缴纳标准提高3元,即调整为9元/月•户,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调整为6元/月•户。[4]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福州市,城市居民实际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与其排放生活垃圾的量之间并未建立必要的联系,无论排放多少生活垃圾,都不会对其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影响,每户家庭每月实际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均保持恒定,即每户为9元/月,其中,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为6元/月。

表1 福州市2008-2016 年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汇总表(单位:万吨)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08-2016 年

3.收费方式

在生活垃圾费征收方式中,按征收途径分类可归纳为税收方式、直接收费、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系统及购买垃圾袋或标签等四种方式。[5]其中,直接收费是政府直接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按照其计价方式的不同,直接收费可再细分为定额收费、按量收费和超量收费三种方式。从《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可知,福州市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是按每户每月缴纳固定数额的直接收费方式。另,实际操作中,2003年5月1日至2011年底,福州市采取委托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上门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式;在运行一段时间后,鉴于委托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上门代征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工作量大、收缴率低的弊端,2012年元旦起,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改由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即调整为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系统的征收方式。

4.奖惩措施

《暂行办法》只规定了处罚措施,并未涉及如何鼓励减少生活垃圾排放的问题,具体为:对于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更改,对逾期缴纳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且以未缴纳垃圾费为计算基数按日处0.2%的滞纳金。

(二) 福州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运行现状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显示,2016年福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总计108.24万吨;2015年为105.9万吨;2014年,清运总量则为100.62万吨;2010年为76.02万吨。[6]据此推算可知,2010年至2015年间,福州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增加了39.31%,年均增长近8%。

另据《福州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15年福州市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4人;同期,鼓楼区有71.9万人,晋安区有84.2万人,仓山区有80.2万人、台江区有47万人、马尾区有25万人。[7]该公报还显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506万人,5年间福州市全市城镇人口增加65万人,乡村人口减少37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5.6个百分点。[8]则据此推算,福州市5个建成区的家庭户数约为98.2万户。综合分析以上数据,2010年福州市城镇人口人均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0.49千克/天,到2015年,则人均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增加到0.57千克/天。可见,福州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虽然目前没有关于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具体统计数据,但是,一方面,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通常较其他城镇人口的高,另一方面,城区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除了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外,并没有其他的生活垃圾消纳途径。此外,2010年至2015年是电商高速发展并渗入普通居民生活的时期,由于物流配送更为便利,城区居民网购的频率往往高于其他城镇人口。基于以上几点,笔者合理推断,福州市五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同样呈增长趋势,且不会低于福州市城镇人口平均生活垃圾产生量。可见,现行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标准,并没有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造成多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福州五城区居民对交费排放垃圾处于“无感”状态。如放任此情况发展,则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将难以推动,垃圾减量的目标无望实现。

二、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收费指导思想方面,强调末端治理,忽视发挥收费的杠杆作用刺激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促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政府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对居民排放生活垃圾进行收费,一方面,固然有改变长期以来垃圾处理费用由政府包办,让居民分担部分垃圾处理费用、开拓垃圾处理投入来源、弥补政府垃圾处理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家庭是生活垃圾的最主要来源,政府希望通过收费的方式,让居民意识到其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给社会增加了负担,冀望借此推动居民从自身做起、从家庭这一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最主要源头做起,主动进行垃圾分类,自觉减少生活垃圾排放,进而促进减少整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总量,减少资源消耗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关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功能,国务院批准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文)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必须遵循“全民动员,科学引导”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已有所体现。但是,从《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来看,福州市垃圾收费针对的是垃圾混合收集方式,关注的重点是收费,注重的是对已经排放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即通过收费分担政府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这一部分,停留在末端治理方式,对如何借助收费刺激五城区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进而促进减少垃圾排放总量的问题基本上毫无考虑,其造成的结果为“居民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断增加,财政承担的垃圾处理费用不断加重”。

(二) 收费对象方面,对所有居民普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无视居民正当的生活垃圾排放需求,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政府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

在城市中,排放垃圾是居民维持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项行为,居民只是生存,其在生活过程中必然需要排放垃圾,可以说排放生活垃圾是居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蕴含于生存权之内。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切实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体 现。同时,由于政府的运作有财政经费的保障,而财政经费最终来源于公民缴纳的税费等,因此,政府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显然不应该再向在合理限度内享受该项公共服务的社会成员收费。即使出于公平考虑,为杜绝部分社会成员“搭便车”,对于那些基本的公共服务,政府收费的对象也只能是那些享受了超过规定限额的社会成员,而不应是所有全部社会成员。即,只有超额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的那部分居民才应当为其享受的超过社会成员正常额度的那部分服务交纳费用,对其享受正常、合理额度内的公共服务,由于其实际上已经通过税收、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形式间接地为政府向社会提供该服务提供了经费,则是其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无需收费。具体到生活垃圾收费领域,由于排放生活垃圾是城市居民必不可少的行为,而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则是政府为维持城市有效运转而为全体城市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虽然居民因其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对城市环境造成了“污染”,依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其确实应对自身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承担付费责任,也就是要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但是,上文已分析,排放垃圾是城市居民生存之必需,而城市居民已经通过税费的形式为政府运作贡献了一定的财政收入,从而确保了政府的正常运转。据此,笔者认为,依据公平原则,城市居民只要没有超过规定的限度,其为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排放生活垃圾之行为,就无需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当然,如果城市居民所排放生活垃圾的量超过规定的限度,则其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只不过这些收费所针对的是所排放生活垃圾中超额的部分,而不应是所排放生活垃圾的全部。但从《暂行规定》看,其只是将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排除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交费对象之外,其余的五城区居民都被列为必须交费的对象,不管其实际排放的生活垃圾量有否超过规定的限量,哪怕该居民某个月因出差并未在福州五城区活动,其都必须交费。对于这些整个月不在福州五城区活动的居民,政府按月向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岂不是乱收费吗?可见,《暂行规定》的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有违“污染者付费”原则,也背离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况且,迄今为止,福州市政府根本没有为居民排放生活垃圾设定过任何数量方面的限制!

(三) 收费标准方面,每月都缴纳固定的数额,忽视利用收费的利益导向作用引导居民自觉进行垃圾分类、促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承担的付费数额应与其对环境的污染相适应,多污染就多负担,少污染则少负担。但前文已述,《暂行办法》规定,每户家庭每月实际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均保持恒定,即每户为9元/月,其中,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为6元/月。但该标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引发如下问题:依据该标准,无论居民是否对所排放的垃圾进行分类,其适用的收费标准都一样。不管是混合投放垃圾的家庭还是对垃圾进行一定分类后再投放的家庭,其也都适用同样的收费标准。缺少经济利益的刺激,单凭个人自觉,会有多少居民能主动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另一方面,众所周知,分类投放垃圾远比混合投放垃圾复杂,不但需要投放人增加花费一定的时间,对垃圾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门别类,还需要投放人多购置垃圾存储装置,多占用有限的居住空间。这在福州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又会增加多少居民的不适感。因此,即使真有部分人有此自觉保护环境的觉悟,但在经年累月的长期反复过程中,又有多少人能始终自觉地保持这类激情呢?其结果必然是自觉分类投放垃圾的家庭的队伍不断减员,相反,混合投放垃圾的家庭的规模必然不断膨胀。由此,垃圾分类的推进将举步维艰,垃圾减量化目标的实现也就遥遥无期,“垃圾围城”的来临也就离我们不远了。

(四) 收费依据方面,以户为征收单位,忽略了不同家庭实际产生垃圾量的差异,有悖于环境公平原则

前文已述,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户为依据按月征收,其潜台词是:福州五城区每户家庭每月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是均等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每户居民所排放垃圾的实际数量基本上少有同等的,更多的是不同家庭的具体产生的垃圾量参差不齐。即使是同一家庭,其于不同月份产生的垃圾量也少有完全相同的情况。可见,该收费标准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基本不存在。

另一方面,依据该收费标准,排放垃圾量多的居民家庭和排放垃圾量少的居民家庭,两者并无区别,都适用同一交费标准。这就导致居民无需关注本家庭每月产生的垃圾量。因为无论其有无排放垃圾或排放了多或少垃圾量,其都只需要交纳固定数额的垃圾处理费,9元/月或6元/月(已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即使其某月实际排放的垃圾量远超平时,其也不必因为多排放了垃圾而比平常额外增加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综上可见,《暂行办法》如此设定收费依据,有悖于现代社会倡导的“环境公平”原则。所谓环境公平是指各个群体从环境中获得收益和承担环境破坏的成本对等,从环境中得到收益和环境恶化的成本承担的主体一致。[9]其本质是在环境破坏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建立必要的、直接的联系,使得责任承担足以弥补环境破坏要求在计算责任承担时必须以其实际实施的环境破坏行为作为标准。而上文已经分析,福州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以家庭为收费主体,并非对垃圾排放行为的收费,居民无论每月实际产生垃圾量为多少,都只固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如此,显然对坚持控制生活垃圾产生做到少量排放的居民家庭明显不公平,因为其排放量少却需缴纳同等的垃圾处理费。

(五) 奖惩措施方面,单纯通过罚款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忽略了奖励措施的应用,无助于达到推动垃圾分类、实现垃圾减量的目标

一方面,为了推进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对于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惩罚方案:以未缴纳垃圾费的金额为基数,按日征收0.2%的滞纳金,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该处罚标准所体现的惩罚力度,在目前的收入水平下,显得微不足道,难以发挥应有的威慑力,居民很少会因害怕该处罚而产生畏惧心理,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管理学认为,激励有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两种,正向激励为奖励措施,负向激励为惩罚措施,但无论是正向还是负向激励,如果仅仅只用其一,则激励的管理效果和目的很难实现。在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管理中,有效的策略应该是奖惩双管齐下,做到奖励政策清晰、惩罚措施完备。对惩罚措施来说,一昧的金钱惩罚并不会提升居民的缴费意识,《经济参考报》2018年5月2日刊登了《厦门:规范垃圾分类光靠罚款不行》的评论就是鲜明的回答。该报道明确指出“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的是,垃圾分类,徒‘罚’不足以自行。用罚款来纠正个人不合规行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就我国推进垃圾分类18年仍不理想、仍旧很多人不会分类的现实成因看,仅靠祭出垃圾分类个人处罚的办法,恐怕还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这些年来为了治理“老赖”,促进诚信,限制其高消费、出台“黑名单”等,反倒取得了显著成效。此外,在奖励政策中,物质上的奖励固然重要,但是在社会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性奖励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奖励方法,就像管理学中激励往往能取得比惩罚更好的效果。但是,《暂行办法》中除了规定惩罚措施外没有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惩罚也只是经济性惩罚措施,而缺乏非经济性惩罚和相应的奖励措施,奖惩方式过于单一。

三、完善福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建议

(一) 确立以收费促进推行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等前端治理措施为设计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指导思想

福州市从2010年至2015年所清运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总量增加的变化也印证了垃圾末端治理之路不可行。为此,建议遵循2011年《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将“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作为垃圾治理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中“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精神,将重视生活垃圾前端治理,以收费促进推行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等前端治理措施,确立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进而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进而有效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服务推进垃圾减量。

(二) 落实“污染者负担”原则,实行垃圾费按量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费的计征依据方面,国(境)外普遍采用计量收费制度,认为其切实贯彻了“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居民的垃圾排放行为与其所交纳的垃圾处理费之间架设了有效连接的“桥梁”,有利于垃圾排放者真正对其因排放垃圾行为而给环境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堵塞了“搭便车”的漏洞,实现了“外部性的内部化”,从而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促进资源的回收利用,最终减少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压力。[10]而且,城市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在国(境)外已有许多成功的经典案例。[11]同时,实行垃圾计量收费后,在经济利益的促使下,会有相当一部分民众会被倒逼参与到垃圾减量活动中,进而扩大了环境保护的参与面,在一定程度也实践了环境民主原则。[12]另一方面,福州市也已有垃圾费按量征收的实践。《暂行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所产生的垃圾按照垃圾的具体数量征收垃圾处理费,不仅如此,还对“量”给出了明确标准,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桶,每桶缴纳18元。经过2003年至今15年多的实践,相信福州已经积累了实施按照生活垃圾数量收费的丰富经验。为此,笔者建议,福州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征依据也改为生活垃圾的数量,即按照生活垃圾的重量(或体积)收费。此外,在计量的基础上,还应对可回收的生活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分类,这不仅符合国家将福州市作为垃圾分类试点的要求,又便于对生活垃圾中可回收利用品进行回收再利用,实现垃圾的“资源化”。

(三) 参照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免征额+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完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首先,垃圾处理产业应归属服务性产业,因此其收取的费用首先要确保能完全的弥补回收、转运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成本,再考虑能否获利。[13]因此,生活垃圾的收费标准应科学合理,至少应能够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所以,建议福州市在设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项成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综合核算:一是垃圾回收和转运的成本。政府需要设立垃圾回收站来收集居民排放的垃圾,在回收完之后,将垃圾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在此环节中,运输工具需要纳入垃圾处理的成本中。二是政府建设垃圾处理厂的成本。垃圾处理厂主要有三种,垃圾焚化厂、垃圾填埋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厂的建设和垃圾处理设备购买都是很大的支出,再加上日常运行和设备折旧,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成本。三是人力成本。无论是垃圾处理的哪个环节都少不了人力成本,因此,政府雇佣的垃圾处理人力成本也应考虑在政府垃圾处理成本中。四是环境成本。环境成本是指居民的垃圾排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为推动垃圾排放行为对环境产生的污染破坏这一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在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时应将其考虑在内。

其次,考虑到排放生活垃圾是城市居民维持生存必不可少的行为,而且城市居民实际上已经通过缴纳税费的行为为政府处理垃圾提供了一定的经费。因此,建议福州市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规范时,重视居民的这一正当需求,经合理测算设计出一定数量的垃圾费免征限量,只有超过该限量的居民才需要为其排放垃圾的行为交纳垃圾处理费,从而既保障了居民的正当需求,又通过收费的杠杆作用引导居民自觉采取垃圾分类等方式推动减量排放垃圾。当然,该限量的设计必须充分考量居民的合理需求,不能过高。如过高,居民不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也不会超标,则无助于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三,区分分类投放垃圾与混合投放垃圾,并实行差别费率。为分散垃圾分类成本、促进垃圾“资源化”,减少资源消耗总量,减轻对环境的压力,建议设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时可基于“资源回收利用”与“垃圾减量”原则,对居民已按照分类标准分类好的可回收再利用的生活垃圾实行减征。同时,对混合投放垃圾的居民则按收费标准全额征收。

第四,对超量排放生活垃圾实行阶梯式收费。鉴于超量排放垃圾加重了环境负担,属于严格限制行为,有必要通过加重收费督促居民自觉养成控制排放的习惯。因此,对超过垃圾排放限量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可以借鉴已在自来水收费制度中应用的阶梯收费制度,根据垃圾排放数量的不同建立相应的几个层次,数量越大收费越高,除了使超量垃圾的处理费用得到民事填补外,还可以形成对公民生活垃圾减量化的政策引导。[14]

(四) 垃圾收费制度要奖惩并重,双管齐下

完备的奖惩措施应是包含合理的奖励和惩罚,其中奖励包含经济性和非经济性,惩罚也是如此。所以,福州市在完善垃圾收费制度时,要注意奖惩措施的合理配置,以充分发挥奖惩机制的效用。

一方面,为确保垃圾收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必要的罚款措施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设计惩罚措施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应是其震慑效果。如果惩罚措施无法对居民起到应有的震慑效果,惩罚的效果便无从体现。其次,罚款也要考虑执行成本。若执行成本太高,反而会加重政府的负担。另外,还要辅之以必要的非经济性惩罚,以发挥惩罚机制的作用。如,对拒不缴纳垃圾处理费或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的,可将在当地社区张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考虑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家庭贷款、子女升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奖励措施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和激励功能,指出争取的努力方向,通过物质和精神利益的刺激,增加被奖励行为重复出现的频率,强化人们参与城市垃圾管理的动机。[15]因此,垃圾收费制度同时还应设计必要的奖励措施。

[1]周琳.厦门福州城市建成区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EB/OL].(2017-11-30)[2018-5-31].http:// fj.qq.com/a/20171130/008274.htm.

[2] 邱陵.鼓楼今年下半年开展垃圾分类试点 明年覆盖五城区[EB/OL].(2018-5-10)[2018-5-31].http:// fz.house.qq.com/a/20180511/006730.htm.

[3] 林洛羽.垃圾分类明年在五城区全面铺开[EB/OL].(2018-5-11)[2018-5-31].https://fz.917.com/ news/e85cd44476218.html.

[4] 杨阳.“垃圾费捆绑水费征收”释疑.(2012-2-22)[2018-5-31].http://roll.sohu.com/20120222/n335475691.shtml.

[5] 杨凌,李国平,于远光.垃圾收费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05):42-43.

[6] 数据来源:2014-2016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7][8] 福州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R].福州市统计局网站,http://tjj.fuzhou.gov.cn/zz/ zwgk/tjzl/ndbg/201605/t20160526_46756.htm.

[9] 钟茂初,闫文娟.环境公平问题既有研究述评及研究框架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06):1-6.

[10] 楼紫阳.现代城市经济循环低碳节能的新生态战略:以特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过程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2013,22(01):25-30.

[11] 田华文.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政策的演变及未来走向[J].城市问题,2015(08):82-89.

[12] 郑清贤,苏祖鹏.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制度完善研究: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为背景[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02):40-45.

[13] 蔡昱.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城市垃圾处理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14] 焦艳鹏.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06):9-16+133.

[15] 柯妍.城市垃圾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5.

2018-07-12

福州市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编号:2017FZB11)、福州市中特重点项目《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背景下福州市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编号:2017A04)、福建省软科学课题《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视野下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研究》(编号:2018R0047)的阶段性成果。

郑清贤(1977-),男,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福建农林大学2015级生态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生态管理、环境法学、立法学研究;陈高勇(1994-),男,福州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X799.3

A

1674-1072(2018)05-068-06

责任编辑:林善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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