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鞠文月
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文/鞠文月
江苏大学法学院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提升,网络第三方支付逐步进入了人们的生活。微信红包以其极强的流通性、娱乐性、调动性见长,已成为民众最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具有代表性,所以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本文将结合现有的相关法规,针对微信红包所存在的风险,提出完善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建议。
微信红包;法律问题;防范措施
微信红包与一般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不同,它是微信分支下的一个生态系统,本质上其实是小额资金在用户帐户流转,有发、抢、拆三大步骤。微信红包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均可一对一或一对多发送,主要功能也只是支持收发红包、查询和提现。
首先,用户在使用微信红包时,可以不绑定银行卡,即使用零钱余额进行收付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支付密码的。未添加过银行卡的用户:零钱支付额度为单笔单日1000元,单月1000元。若当月未使用零钱进行支付,即可发送单笔单日1000元、单月1000元的红包。超过额度可以添加银行卡完成支付,绑卡将需要确认服务协议并设置支付密码,之后无论和终止符均需要支付密码。已添加银行卡的用户限额:单个红包限额200元,单次最多可发100个红包。同一银行卡限额单笔单日50000元;零钱支付限额单笔单日50000元。而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的限额:无论是普通红包还是拼手气红包,单个最多只能领200元。如果银行卡单笔单日限额小于5万元,那么发红包限额以银行卡接口限额为准,如果银行卡单笔单日限额大于5万元,那么发红包限额仍是5万元。绑卡等于实名登记,若想重新绑定其他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则需注销微信支付账户。
(1)隐私权益的保护问题
微信红包在收支金额在限额额度内时,不要输入任何支付密码即可直接完成转账或匿名消费,暂且不谈撤回与撤销权的问题,在当收支金额超过额度后,为保证微信红包功能正常运行,需要用户将微信账号与银行卡号绑定,输入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并设置支付密码。而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流行的抢红包的外挂软件,这些软件会在用户下载安装后,提醒用户将收集个人核心信息。于是不乏黑客利用漏洞获取用户信息,劫持支付。也就是说,用户的个人信息会被轻易暴露,隐私权已经被侵害,稍有不慎还将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发放人的赠与要约撤回与撤销权问题
在法律性质上,收发红包用户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发放者发出红包即可看作是一种做出赠与合同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接收者接收则是要约成立。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层出不穷的实例,即在准备发红包时,由于打错数字或者醉酒等情况而发放了错误金额,再或者是发错了对象,但苦于没有办法撤回或撤销,只能或是不能保护个人权益的吃亏,或是进行十分尴尬的后续商谈。这恰如其分的反应了,微信红包这种形式的赠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一的情形并没有明确的保障。微信红包一经发出不能撤回,非对方24小时内不领取则无法返回发放者用户,一旦接收者在24小时之内收取红包,则赠与要约达成。当发放者即赠与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反悔时,在法律上可以撤回或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7条、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或撤销,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红包金额到达接收者账户之前或同时传达到给接收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在受要约的红包接收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显然,依托互联网技术,微信红包一经发出,要求发放者以比光速更快的方式追回微信红包的要约是几乎不可能的。同样的,由于现代人对手机的依赖程度极深,加上为微信红包设置的独特提醒铃声,正常人很容易也很快就能领取红包,一经领取,承诺就已经生效。在这种条件下,赠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权也是基本形同虚设。
(3)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
沉淀资金的监管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归属问题其实是第三方支付共有的问题。在红包发出后,资金就已经从发放者的银行账户上被扣除,但由于各种因素,必然会产生未被领取及提现的红包,这部分红包就会产生沉淀资金。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对于客户的备付金不具有使用和处分权利。换而言之,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人实际上是用户,支付机构只是代其保管。在这其中就产生了诸多矛盾。首先,巨额沉淀资金本身所产生的收益就十分可观,而且因为提现到银行卡里还有延期一天到账的规定,因此又会产生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沉淀资金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定孳息应归属所有权人。尽管微信支付在服务协议中有要求客户放弃沉淀资金孳息请求权,但是这种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有待商榷。而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不明将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既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又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可见,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权也亟待明确。
(1)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微信红包本身作为一种第三方支付手段,其主要是依托于微信支付,而微信支付所依靠的法律许可是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获取的支付许可证,其本身并未直接获得支付许可证。微信红包进行第三方支付的行为很明显符合《刑法》第225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176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微信红包很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微信红包的支付模式是在红包发出后,其资金是先直接交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保管,在接收方收取红包之前,资金始终保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手中。由于微信红包本身的支付资质存疑,因此可以认定其很有可能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从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涉嫌行贿受贿犯罪
微信红包由于使用网络,方便快捷,而且发放人是单方面允诺的特性,极易被用于行贿受贿。根据《刑法》第289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发放者可以通过网络,向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发放个人的微信红包,从而达到行贿的目的,构成行贿罪;相对而言,无论通过《刑法》第385条的内何种手段,一旦红包被接收,国家工作人员也达到了受贿的效果。因此,微信红包存在着催生贿赂犯罪的风险。
(3)涉嫌诈骗犯罪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风险主要来自于信息泄露与信息盗取。正如网上盛传的陈光标事件,由于个人的隐私信息容易暴露,不法的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盗取微信号,假冒微信用户本人的方式,虚构优惠反馈活动或者急需用钱的“难事”等一系列事件,而向列表好友索要红包。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红包,针对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取或进行操作诱导,而这恰好与《刑法》第266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相吻,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4)涉嫌赌博犯罪
现如今很多人利用微信群和微信红包的娱乐性、大众性的特性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营利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聚众赌博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给予认定,因此,在微信群里以微信红包进行的赌博行为也很可能涉嫌赌博罪。
微信红包引发了一个明确的行政法律问题,即其资金转移是否应该依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我们将微信红包按用途划分为三类,可以划分为亲友激励、工资福利、宣传营销三类红包类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里规定的偶然所得情况,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的偶然所得解释,如从亲友处获得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则应当缴纳税款。公司向员工发放的微信红包无论是按规攫取的工资奖金还是日常福利,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都应当缴纳税款。根据2011年我国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第 50 号文《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的宣传营销红包以及代金券性质类的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由做出赠与的企业代扣代缴,接收者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综上,微信红包”资金转移是否应该依法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引起的争议,由于缺乏细致明确的条款规定,难以明确解决,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也仍有待进一步明晰。
一方面,微信支付地位不明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取得《许可证》,微信支付应单独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涉嫌违法。目前微信红包主要是依托于微信支付,本身并不具有许可证。《办法》第17条又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从事《许可证》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因此,为具有合法性的支付地位,微信红包应单独申请支付许可证。同样的,微信红包还需要申请预付卡牌照,才能具备沉淀资金的资质,如果将其用于放贷,还应该申请银行牌照。
另一方面,微信红包的支付功能不完善,应当从内部解决,建立完善的支付功能体系。微信红包现有的支付功能仅是发放、收取、查询、提现。实际上,拥有类似性质的腾讯QQ红包在2018年4月1日愚人节这天特意为QQ红包增添了撤回功能,即发出红包后可以“调戏性质”的撤回。如果这个功能被微信红包长期使用并完善,发放红包的用户也就是赠与人的要约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撤回和撤销权的保障。
财付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识别系统不全面和密保安全系数过低两个问题实际是相互交错的。一方面,密保自身对于恶意攻击的保障技术需要加强,另一方面,密保安全系数的提高也需要全面完善的身份信息做支撑,信息识别和审核的越充分缜密,保障程度也就越强势。对此,需要支付平台建立明晰的身份信息录入制度,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当信息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则通过恶意攻击盗取微信号进行诈骗的犯罪数量将会减少,同时由于对个人身份信息有全面的录入和识别,甚至可以对于可能发生疑似受贿行贿行为的对象聊天记录进行较为长期的针对性技术保留和还原,为国家审查贿赂案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从整体局势角度,我国缺乏针对网络第三方支付手段的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上文提到的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均需要合理合法的法理支持和监管措施,对于诈骗、赌博、贿赂、非法经营等刑事法律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也需要严格可行的监管体系,在这其中,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均不明确,而完善监管体系、执行监管举措以及监管力度的辨别又需要法律的支撑。而第三方支付手段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外部联系上应与监管体系相挂钩,明确监管方式,内部也应明确支付平台的地位性质、权利义务、违反责任的法律后果等,尤其是明确平台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转移、授权利用等的处理规则,第三方电子支付税收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等。
微信红包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产品,是互联网时代发展下的一个产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反应了时代特性和需求,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尽管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解决微信红包等第三方支付带来的法律问题,但因为其是科技进步的体现,具有不可辩驳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们应当尽快完善法律制度并加以落实,促进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
[1]宋琳.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法律规制——由“微信红包”引发的思考.南方金融,2015.
[2]高舜.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2016.4.
[3]成波.微信红包的刑法问题与规制路径.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
鞠文月(1999.05-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2017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微信红包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0299256W)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