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月 王娇娇
摘要:随着互联网走进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将互联网作为发表言论、发送信息的平台,言论自由在此得到充分的发挥。但是,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一些私人信息也在不知不觉间流露了出去,给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的困扰。笔者就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对策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暴力 言论自由 个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8-0029-02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1.言论自由的含义及特征
言论自由是指人们可以采用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来表达自身观点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可以说是其他所有自由的前提,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连最基本的言论自由都没有,那他也就没有什么其他的自由可言。[1]言论自由同时也是维系社会道德的基础。
2.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及其延伸
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被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目前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2]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意识的自由,这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应当包括:一是任何公民都有平等和自由的发言权;二是发表言论的内容,只要不违背法律,就不受任何干涉;三是发言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良的后果,要真正做到“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但是,“我们不能把权利看作一种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3]
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诞生于虚拟世界中的自由,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但是究其根本,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即人人都享有自由表达意志和主张的权利。但同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也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适当借鉴我国对传统言论自由的规定。
二、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即在网络上发表不良言论甚至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扰所形成的暴力,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言论来讲,造成网络暴力的言论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言论者身份隐蔽性也即匿名性。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有时是通过匿名的方式实现的。网络的这种匿名性能够使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所有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流的用户均有着不同程度的隐匿性,所以网络言论具有隐匿性的特点,这是广大互联网用户言论自由的基础,同时也是形成网络暴力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4]
第二,即时性。众所周知,时间是影响新闻价值最重要的因素,新闻播出的时间距离事实发生的时间越近,受众未知的范围就越大,那么这条新闻的价值也就越大。在传统媒体时代,对于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必须经过领导审批通过后才会刊登、播出,虽然读者观众和传统媒体之间也存在着互动,但他们之间的回应速度相对缓慢。而现如今互联网的出现,提供了诸如微博、博客之类的平台,可以令所有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即时的交流与互动。特别是对于重大新闻事件的反馈,几乎是即時的。只这一点就完全体现出网络言论自由的即时性特点。
第三,网络言论易情绪化。网络是一个具有即时性的交流平台,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由于发表言论者真实身份的隐匿性、彼此交流的即时性等特点,使得人们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很难约束自己而出现情绪激动甚至言论过激的现象,这是形成网络暴力的另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由言论自由所引发的网络暴力的类型
1.人肉搜索
所谓“人肉搜索”,简单讲就是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搜索转变为在虚拟世界中的人找人、人问人、人查人的活动形式,人们将想要搜索的他人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搜索引擎以及其他方式找出来,在他人并不知悉的情况下,将其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如若缺乏相关的网络立法措施,“人肉搜索”的影响力是十分可怕的。
“人肉搜索”大多是用来进行道德谴责,广大网民们的初心是好的,但是网络上调查和搜索个人信息的力量异常强大,随着“人肉搜索”的愈演愈烈,我们不难发现,网友们在网络上批评指责的言辞过于激烈,有些甚至不遵守道德底线,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使得当事人在网络上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这种压力会扩展到现实生活中,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在这种模式下进行的道德谴责会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带来严重的影响。
2.造谣诽谤
所谓造谣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并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所针对的不仅是个人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的不当披露,还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与管理,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当事人知情等权利。诸如明星、国家领导人一类的公众人物,其个人信息随时有可能成为广大网民的评价对象,因此其披露在网上的个人信息必须正确。但是由于网络言论自由所具有的多元性特征,广大网民在各种网站所传播的信息有的被加以改造,改造后的信息越是煽情、刺激或者有争议,那么这类信息就越是吸引他人的眼球,这个网站的点击量越大,网站的经营者赚取的利润也越多,因此缺乏真实性的信息就越来越多。这类信息在更大的范围内被广泛传播,对信息传播的当事人来讲,这一传播手段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四、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一些设想
1.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网络立法协调二者关系
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限制。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有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个人信息提供全面保护的必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个人信息只是间接的保护,对于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社会商业团体所掌握的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护还没有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定制度,政府手中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危险也日益增加,这些都需要我们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对个人信息提供全面的保护。
2.通过加强并规范网络管理协调二者关系
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提出了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这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必要。首先,网络实名制对于规范网络言论有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网络言论得到很好的规范,那么网络侵权行为也会相应的减少,这对于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其次,网络有了实名制,便于执法人员追踪网络侵权行为人,这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进一步的推动作用。[5]
参考文献:
[1]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J].比较法研究,2005(3):27.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8.
[3]刘纲,刘宏煊.论网上言论自由[J].湖北社会科学,2002(1):22.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17.
[5]郭为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
责任编辑: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