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基层民政部门职责定位的思考

2018-12-21 02:55
中国民政 2018年22期
关键词:民办非民政部门民政工作

栾 波

山东省威海市民政局局长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基层社区治理等工作,对新时代民政部门如何更好履职尽责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政职责逐渐由服务特定对象向服务社会公众发展,由“万能政府”向“有限政府”发展,由城乡二元体制向城乡一体化发展。尽管机构改革将一部分职能从民政部门剥离出来,但我们面临的提升服务广度、服务深度、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紧迫。

就目前来看,民政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兜底保障职责的发挥与群众需求相比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专项救助特别是医疗救助方面,慈善发挥的作用大于政府作用。以威海市2017年为例,当年用于医疗救助的财政资金为1602.76万元、救助3448人,用于大病救助的慈善资金达到2558.45万元,救助6333人,差距很大。二是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目前,民政部门很多业务横跨政府、党群与社会组织,关系复杂,职责既有重合也有交叉。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例,涉及民政和残联。该项材料报送在残联部门,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不少群众找不准主管部门,认为只要是残疾人的政策也要找民政部门,对基层民政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及影响。三是部分政策制定失衡,容易引发一些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比如,虽然对流浪乞讨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考核督查中要求执行的日常供养标准过高。以威海市社会福利院为例,该院收治“三无”和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人均月供养经费在3000元左右,高标准救助极易造成家属“甩包袱”给社会等伦理问题。此外,强制救治还容易产生法律责任问题,给执行收治任务的医院和相关单位增加了法律上的隐患。四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匹配。“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一概念是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提出的,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国家对这类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日常水电费按照民用价格征收,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业收入免征税收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文化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越来越多,且性质难界定。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不管是从名称,还是日常管理上,都依旧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惯例,与现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五是基层民政力量难以满足不断扩展的民政职能。乡镇基层民政部门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在镇级往往只有2至3人从事民政工作。他们绝大多数还承担着乡镇安排的驻点包村、综合治理、招商引资以及突击性工作任务,民政工作只能挤时间去完成,致使政策措施执行走样或流于形式。

强化民政职责落实,可采取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找准定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议明确地方一名市委常委领导民政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民政。对一些职能交叉的工作,逐步让权。特别是新增工作必须慎之又慎,在民政工作已太多太杂的形势下,已不宜再新增民政工作,否则民政部门很有可能变成“什么都管,但什么都管不好”的部门。二是强化顶层制度设计,推动民政管理服务科学化发展。建议着眼源头,制定一批操作性强、符合实际情况的顶层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约束,同时,要加快法制化进程,使民政各项职能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律法规来保障履行各项职责的持续性、稳定性。三是进一步强化兜底职能,强化“民政为民”的服务内涵。建议在社会救助方面进一步细化政策,分类施救。建议降低低保身份的“含金量”。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改变以低保身份为基础的前提,面向整个贫困群体,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既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又能缓解困难群体之间的攀比现象。四是着眼于自身发展,不断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重点抓好乡镇一级民政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对民政所的级别、编制、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并合理分配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基层民政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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