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三河地区对边地事务的参与及其内部差异

2018-12-20 12:19崔建华
敦煌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戍卒三河

崔建华

内容摘要:由河南、河东、河内三郡所构成的三河地区属于西汉王朝的核心统治区。西北简牍资料的统计表明,西汉边地戍卒及其他人员当中,有不少来自于三河地区,只是三郡在参与的程度及方式上存在差异。大体而言,河内以提供物资装备为主,而河东、河南则以人员赴边为主。就赴边人员的性质而言,河东赴边者多为戍卒,而河南、河内因其他原因赴边者较多,这应当与两地交通便捷、商业发达等因素有关,同时也可能与两地官办经济机构对力役人员的吸纳较多有关。

关键词:三河;边地;戍卒;工官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5-0101-07

Abstract: The Sanhe Region refers to the core area ruled by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which mainly included the three prefectures of Henan, Hedong, and Henei. A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bamboo and wooden slips from the northwest indicates that the people who were stationed at the frontier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included a fair number of people from the Sanhe region, but indicates that they participated in frontier affairs in different numbers and methods. In general, Henei mainly supplied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while Hedong and Henan supplied human resources to the borderland; as for the work and nature of these human resources, the people from Hedong were mostly garrison soldiers and those from Henan and Henei served in various other capacities. This situation is related not only to the superiority of Henan and Henei in terms of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and developed business, but also to the fact that the government-run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Henan and Henei could receive more corvee labor than other regions.

Keywords: Sanhe; borderland; garrison soldier; official workshop

西汉边防是一件牵动全局的事业,全国各个地区在这项事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果说边地民众由于处于国防前沿,天然地需要做出很大牺牲,那么,内地民众则主要是以远距离输送人力、物资等形式参与边地事务。不过,由于内郡众多,地域广阔,地理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千差万别,这便决定着内地在参与边防事务的过程中,参与的力度、形式会存在区域差异。本文拟以西汉三河地区为例,对这种差异的表现及其原因进行尝试性探讨。

所谓“三河”,大体是指由河南、河东、河内三郡所组成的区域。西汉时期有“三河在天下之中”的说法[1],作为西汉王朝核心统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地区如何参与边地事務,其内部各亚区域参与方式的差异何以形成,考索这些问题,对于其他区域参与边地事务的相关研究,或许具有些许抛砖引玉之效。

一 简牍所见三河籍戍卒

西汉三河地区为西北边地提供了大量的戍卒,此前曾有学者对戍卒的籍贯进行过统计,如何双全[2]、赵宠亮[3]等。其中赵氏结论晚出,是本文进一步讨论的基点{1}。

1. 河南戍卒的来源地及人数

赵氏的统计结果显示,屯戍张掖郡的河南戍卒来自4个县:缑氏、原武、成皋、宛陵,屯戍敦煌郡的只见到一例,是来自雒阳的。也就是说,目前可以确定的河南郡戍卒来源地有5个县。这个结论的资料依据分别是敦煌汉简一五五五(雒阳){2},居延汉简25·1(缑氏)、214·7(成皋)、218·13(宛陵){3},肩水金关简73EJT8:89A(原武){4}。但肩水金关简73EJT14:8曰:“田卒河南郡京从里公乘□青年卌三”。据此,河南郡戍卒来源地还应增补京县,总计6县6人次。

2. 河东戍卒的来源地及人数

赵宠亮认为西北边地的河东籍戍卒来自安邑、解、汾阴、皮氏、长修、北屈、绛邑,狐讘、襄陵九县。不过,还有进一步申述及补充的必要。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肩水金关简73EJT23:568曰“戍卒河东郡临汾”,简73EJT23:657曰“戍卒河东临汾奇利里许武年卅一”,简文中皆明言“戍卒”,据此,应当增补临汾为河东籍戍卒的来源地。

更需要关注的是,有的简文未明言“戍卒”,但从语境判断,应为戍卒。 居延新简EPT8:9{5}曰“河东彘第四车父直”{6},关于“车父”称谓,居延汉简303·6以及303·1可见“戍卒梁国睢阳第四车父宫南里马广”,居延新简EPT57:60可见“第卅二卒王弘车父新野第四车”,有学者就此说道:“‘车父兼称‘卒或‘戍卒,都说明其身份的双重性”,“‘车父同时又身为‘卒,当大致与主要以转输为职任的所谓‘漕卒、‘委输棹卒以及‘厮舆之卒之‘舆卒身份相近”。并且最终得出“‘车父与‘鄣卒、‘戍卒身份之一致”的结论[4]。笔者以为这样的分析很有道理。据此,彘县亦是河东戍卒的来源地。

肩水金关简73EJT24:321曰“聞憙邑高里傅定”“庸同县鱼庐里郅羌”。虽然简文未明言戍卒,但西北汉简中存在不少反映取庸代戍事实的记录,如居延汉简49·32“戍卒南阳郡鲁阳重光里公乘李少子年廿五庸同县□□里公乘□”、居延新简EPT52·227“戍卒东郡清□成里宿□□庸同县”、敦煌酥油土81.D38:51简:“戍卒济阴郡定陶堂里张昌 庸定陶东阿里靳奉”{1}。仿照简文惯例,此简也应该是戍卒取庸代役的记录。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河东籍戍卒来源应在之前九县基础上增加临汾、彘、闻喜三县,总计12县。至于河东戍卒出现的频率,共计37人次。其中有四支简未标县邑,分别是敦煌汉简六八六、肩水金关简73EJT23:608,以及居延汉简44·28、85·38。其余明确可知县邑的简号列表如下:

3. 河内戍卒的来源地及人数

赵宠亮认为河内戍卒来自四县,分别是山阳、共、修武、荡阴,史料依据是居延新简EPT58:31(共)、EPT56:86(山阳)、EPT56:69(修武)、EPT58:46(荡阴)。这个判断固然正确,但肩水金关简当中还有一支值得注意的简,其文曰:

令史河内郡野王东乐里大夫李未央年卌七 73EJT22:56

简文表明,河内人李未央的职务为令史。有学者曾指出:“令史不仅是县邑侯国的属吏,也是候官、尚书等机构的属吏。”{2}也就是说,内地县级政权以及边地戍守机构均有令史设置。因此,李未央究竟是在边地做令史,抑或是内地令史赴边,这个问题尚有待辨析。

笔者以为,李氏应是内郡人在边地担任令史。理由在于,汉简在录及某位令史时,大体采用三种格式:第一种是“令史+人名”,极为常见,主要用于文书末尾的经办人署名;第二种格式是“任职机构+令史+人名”,也比较常见,用于对具体情况的描述,如“仓令史明”(73EJT11:31A),“军令史遂”(73EJT1:126);第三种格式是“令史+籍贯+里名+(爵位)+姓名”,不多见,亦用于描述某种具体情况。典型文例如下:

令史觻得市阳里公乘杨禹年卅五 斥免□□ 32·11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简并无残断,“令史”置于所有文字的最前方{3}。而简73EJT22:56在格式上与该简完全相同,均没有明言当事人是哪个机构的令史。不过,简32·11中的杨禹本就是边地人,他所任令史一职,应当就是屯戍机构的,这个推论应不会有太大疑问,因为戍吏绝大部分由边地人担任,这是戍吏选任的习惯做法。在确认简32·11中的当事人为任职于边地的令史之后,简73EJT22:56中李未央所担任的令史亦可以基本判定是从属于西北边地的。因为西北汉简作为屯戍档案,其文法应当统一,否则便会引起歧义,对行政管理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既然简32·11令文书阅读者一望便知当事人是边地令史,那么,同样格式的简73EJT22:56中的令史也应当是边地令史。

确认了李未央的边地令史身份,接下来便会有一个疑问:一个来自内地河内郡的人为何担任了边地的令史呢?质疑的理由在于这种情形并不符合基层吏员往往本地任职的惯例。不过,由于赋役制度的强制性,汉代大量的内地人口到边地服役,这便形成了边地吏员非常规选拔的现实条件。

据居延汉简216·9所载,来自汉中郡的李东昌曾担任渠候令史,此例已表明非常规选拔的存在。针对此简,赵宠亮推测:“这位令史可能最初是到边郡服役,期满后即留在了边塞任职。”[3]48这个看法很有道理,毕竟戍吏的成长也需要一个过程。假如李东昌在本郡原是一介平民,赴边之后立即提拔为戍吏,没有管理经验,如何能够胜任?汉代的吏员选拔制度应不至于如此鲁莽。再假设李东昌原是汉中某个县的令史,他被平调至边地服务了。但是汉代地方官平调局限于郡守、县令等少数高级职官,而本地任职的职级较低的吏员似乎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实际上也无此必要。因为一个级别并不算高的内郡令史平调至边地,那么,他本人才能该是何等优异,以至于引起了跨区域协调机构的注意,同时边地基层吏员又是何等匮乏,以至于需要从内郡调入一个没有边地管理经验的人。

否定了直接提拔以及平调这两种情形,现在基本可以判定,来自于内郡的边地令史应当如学者所推测的那样,是在边地戍守一段时间之后被留用的。如此一来,简73EJT1:126中的李未央也应被视为来自河内的一名戍卒。

根据上述分析,目前可见河内郡戍卒的来源总计有5县5人次。

二 三河籍非戍卒在边地活动的记录

在能够确定的三河籍戍卒之外,西北汉简中还可见到大量不能确定为戍卒身份但却活动于边地的三河人士。根据对简牍材料的检索,现将各郡非戍卒列表于下:

三 三河区域对边地事务参与的差异

及其历史分析

根据以上对汉简资料的检索与分类,现将西汉三河地区曾参与边地事务的县邑、戍卒及其他赴边人员的数量,列表如下:

表格中的数据对比,蕴含着比较丰富的历史信息,但有时候也容易引起误解。首先来看河内指标落后的问题。数据显示,在西汉三河区域当中,河内地区的多数指标都落后于其他两郡,似乎可以说明河内对边地事务的参与程度最低。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我们还应当看到,对于内地郡县来说,参与边地事务的形式并不仅仅是人力的投入,还应包括资金、物资的输送。虽然河内地区与西北边地的人员交流相对比较少,但简牍资料中可见河内地区向边地输送资金、实物的记录。如居延汉简如下简文:

入河内苇笥一合 521·34

苇笥应当是用水生植物编织而成的盛物器具,目前所见简牍材料中,此物的输入并不多见,更常见的是丝絮织物的输入。居延汉简如下两条简文说到“河内廿两帛”:

受六月余河内廿两帛卅六匹二丈二尺二寸少半寸直万三千五十八509·8

今毋余河内廿两帛 513·24

肩水金关汉简可见河内丝絮的输入:

今余河内第十六辈丝絮六十二斤四两直四千廿钱八分率斤六十四钱五分什分七百分八73EJT5:60

简文对输入物资批次的描述,格外引人注目。从“河内第十六辈丝絮”的用语推断,河内向边地输送织物的规模是比较可观的。汉简中甚至还可看到以河内织物支付俸禄的文例,如居延汉简以下记载:

出河内廿两帛八匹一丈三尺四寸大半寸直二千九百七十八给佐史一人元凤三年正月尽九月积八月少半日奉303·5

从河内织物在边地出现的频率来看,以之充当吏俸似乎并非偶然。不过,河内对戍吏俸禄的供给并非仅局限于织物,汉简中还可见到直接供应货币的情形:

广谷隧长薛昌 未得本始三年正月尽三月积

三月奉用钱千八百

元凤元年六月辛丑除 已得河内赋钱千八百498·8{1}

这条简文是说以“河内赋钱”支付了戍吏的薪俸。肩水金关汉简的一条记载很可能与此类似:

居延东乡啬夫阳里王青 未得元凤五年

已得河内第□73EJT21:310

有的简文虽未明言河内向边地贡献了何物,但其内容显然与物资方面的交涉有关。如敦煌悬泉汉简有如下简文:

西书十四封,合檄一。四封章破,诣府;一封广校候印,诣府;四封都尉印,诣府;一封河内诣郡仓;一封章破,诣使送大月氏使者;合檄一,诣府掾。正月丁亥,日未入,出西界。·东界毋券刻案之·西书三封。[5]Ⅴ92DXT1210③:97

该简文表明,有一封来自河内的文书,传递的目标机构是敦煌郡郡仓,而郡仓的职任无疑是以物资储备为其典型特征的。

除货币、织物之外,河内地区对边地的另一种物资供应也很重要。居延地区出土箭杆上可看到以下内容大同小异的文字:

河内工官令畐左丞可福作府啬夫处佐望冗工疑工鸣造甲164.1

五年河内工官令畐左丞可福作府啬夫□佐[望]冗工[疑]工[臣]造丙164.3

河内工官令僵丞辰武作府啬夫从佐[望]冗工疑工子造丙164.4

左丞可福作府啬夫从佐信冗工疑工疑造乙164.5

工官令畐左丞可福作府啬夫从佐信冗工疑工□[造甲]164.6

五年河内工官令僵丞辰武作府啬夫[从佐望]冗工疑工子造[丙]164.7

□年河内工官令[畐]左丞可福作府啬夫从佐[信冗工疑工]□□□

164.8+165.4

丞辰武作府啬夫从佐望冗工□工□造丙164.9

河内工官令□左丞可福作府啬夫[处]佐望冗工[疑]工子造[丁] [6]164.10

从以上文字记录来看,河内地区亦向西北边地输送箭杆。结合长安城遗址所发现的大量河内工官造弩机[7],我们基本可以断定,汉代河内地区向外输出了大量武器装备。在此基础上,再来考量河内向边地的资金、物品输出,不难觉察到,西汉河内对边地事务的参与程度并不比河东、河南低,只是形式存在差异而已:河东、河南侧重于人力投入,而河内侧重于物资供应。

除了河内指标落后这一假象,河东、河南的指标大体相当也是一种假象。统计显示,简牍所见西汉河东、河南两地赴边人员在绝对数量上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地对边地事务的参与程度相同。实际上,河东地区的参与程度更深一些。证据有二:首先,据《汉书·地理志》,河东郡共24县,而该郡出现在西北地区的人员来自19县,占河东郡总县数的三分之二强。比较而言,河南郡下辖22县,而参与边地事务的人员来自13县,只达到河南郡总县数的二分之一强。其次,《汉书·地理志》还记载,河东郡总人口为962912,而河南郡总人口为1740279,远远超过河东郡。在人口基数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两地赴边人数相当,恰可证明河东郡的参与程度更高一些。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相差悬殊的指标应当是历史现实的直接反映。河东地区的赴边人员当中,戍卒数量远远超过河南、河内,而这个状况又是在河东人口总数低于其他两郡的前提下形成的。相比之下,来自河东地区的非戍卒的数量则远低于河南,甚至比人力总投入较弱的河内地区还少。何以出现这样的差异,笔者认为这大概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

其一,我们注意到,河南地区以非戍卒身份赴边者集中出自雒阳,荥阳人数亦不少。河内地区则集中出自温县。此三县在交通方面十分便利,并且雒阳、温县是秦汉时代著名的商业发达之地,所谓“温、轵西贾上党,北贾赵、中山”,“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贫人学事富家,相矜以久贾,数过邑不入门”[1]3263、3279,皆谓此也。而很多以非戍卒身份活动于西北边地的人,其赴边的名义正是“为家私市”,在这样的动机驱使下,来自雒阳、温县的赴边人士最多,就不能全然以历史的偶然性视之了。

其二,由于河东、河南、河内三郡资源条件不同,西汉政府在三郡设置的官办经济机构不完全相同。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河东郡有铁官、盐官,河内郡有铁官、工官,河南郡亦有铁官、工官。显而易见,铁官在三郡均有设置,而河东郡独有盐官,河南、河内虽无盐官,但却有工官。从相关史料来看,西汉政府在这三种经济机构内所采取的具体生产组织形式存在着差异。

汉武帝施行盐铁官营,对于盐官、铁官该如何组织生产,负责执行政策的盐铁丞孔仅及东郭咸阳建议:“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浮食奇民,欲擅管山海之货,以致富羡,役利细民。其沮事之议,不可胜听。敢私铸铁器煮盐者,左趾,没入其器物。”[1]1429这段记载当中所谓“牢盆”,以往多认为是一种生产工具,但近年有学者认为,尽管“牢盆”原本指的是“租借生产工具的费用”,但在盐铁官营实施后,便转变为“雇佣劳作人员的费用”[8]。而记载中所谓“募民”,实际上也确切无疑地道出了盐铁官营政策在生产环节的具体组织方式,那就是官方出资招揽人员,让他们从事雇佣劳动{1}。

比较而言,工官的生产组织方式大为不同。大量河内、河南造弩机、箭杆等兵器的发现表明,两地工官管理层级的设置相当严密,很多兵器严格执行“物勒工铭,以考其成”的规定,工官令、工官丞、作府啬夫、从佐、冗工、工子均被记录在案,以备将来可能实施的责任追究。由此看来,工官的军事化管理色彩要强于盐官、铁官,为适应这一生产管理特点,工官劳作人员的主体应非招募而来,除了使用囚徒外,需强制性地服劳役的民众应当也是重要的劳动力来源。而这一类劳动力的征发,从行政成本、管理效能的角度来考量,应该遵从就近原则。

分析至此,也许可以做出这样一点推论:河东地区赴边戍卒的数量远远超过河南、河内,之所以如此,一個不容忽视的因素便是河南、河内工官对本地力役人员的吸收,而河东地区虽有盐铁官,但其劳动力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招募所得,其对本地常规力役人员的吸纳力度不如河南、河内地区,因此,很多河东民众对国家的力役负担需要通过赴边服役来完成。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3262.

[2]何双全.汉代戍边士兵籍贯考[J].西北史地,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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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M].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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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未央宫[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5.

[8]曾磊.“牢盆”新证[J].盐业史研究,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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