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雅洁
内容摘要:简册《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为东汉初年窦融控制河西时所颁布发放俸禄的有关规定。其规定的“以谷为俸”与西汉及东汉的俸例内容都不同,带有着鲜明的时代性;同时俸例标准的降低,也映射出了西汉末年割据势力并起,战火纷争使经济发展受到了阻力;再者王莽时期对吏禄制度及币制的改革,都对窦融治理河西时所颁布的政策及河西地区的经济都产生了影响,《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即为很好的佐证。
关键词:汉简;官员;俸例;币制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8)05-0108-09
Abstract: A wooden slip with the text“Wages for Military Officials in Juyan in the 3nd Year of the Jianwu Era”provides som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ayment of salaries in the Hexi region of the early Eastern Han dynasty when it was under the control of Dou Rong. The regulation which regarded cereals as salary or pension exhibits distinct temporal features and is different from the officials wages in both the Western Han and Eastern Han dynasties. At the same time, lowering salary standards also reflects the historical fact that different warlords rose up in the end of the Western Han, hamper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Furthermo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officialssalary standards and the monetary system enacted by Wang Mang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both the economy and the political policies in Hexi, of which“Wages for Military Officials in Juyan in the 3nd Year of Jianwu Era”is excellent evidence.
Keywords: wooden slips; officials; salary standards; monetary
《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以下簡称《奉例》)是20世纪70年代在居延地区发现的,出土于破城子遗址第22号屋内,全册共10枚木简,保存完整,简长约23cm;除最后两枚简为两行,宽约2.6cm之外,其余八枚简均宽1.3cm。出土时因编绳朽绝而散乱。简册内容主要为建武三年(27)大将军窦融向居延地区颁布的官吏俸例标准,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历代学者对于汉代官员俸例的认识,多半依靠传世文献《汉书》《后汉书》等的相关记载,直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大量汉简在敦煌、居延等地的出土,大大丰富了学术界对汉代俸禄的研究资料,也使得对汉代俸禄的探究得以深入,如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将汉代边塞地区的官员,依汉简所记,对他们的秩级、俸禄作以考究[1],同时又讨论了两汉各时期的俸禄内容;其另一篇《关于大小石、斛》则偏重于对容量单位大石、小石、斛三者间的关系[1]149-151。70年代,居延地区再次出土了大量的汉代简牍,《奉例》即在此批简牍之中。初师宾、任步云最早对该简册进行研究并发表了相关文章《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例略考》,对简册内容加以释读,并对简册所涉及到的两汉官员俸禄进行了探究[2];而之后一些学者也通过汉简对汉代一些具体问题加以考究,如侯宗辉《从西北汉简中的物价看河西地区的商品经济》[3]及《窦融时期河西的物价与社会经济探微》[4]都谈到了窦融时期河西的物价,将其与西汉时期的物价进行比较并从中反映出经济上发生的变化;日本学者鹈饲昌男《建武初期河西地区的政治动向——后汉书〈窦融传〉补遗》则是通过汉简材料对《后汉书·窦融传》内容进行了补充[5];王廷洽《居延汉简中的俸钱名籍》[6]将居延汉简中的俸钱名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同时《奉例》出土于EPF22,据考究,此处应为甲渠候官的文书档案室,该探方出土了较多的建武简,比较有利于对《奉例》的研究。
本文试图通过简册《奉例》,重点对西汉至东汉初部分官员俸禄的标准、内容等加以梳理,并对该简册所具有的特点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 简文考释
(1)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今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职间。都尉以便宜财予,从史田吏,如律令。
(EPF22·70){1}
(2)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丰。(EPF22·71A)
已雠 (EPF22·71B)
(3)居延都尉 奉谷月六十石
(EPF22·72)
(4)居延都尉丞 奉谷月卅石 (EPF22·73)
(5)居延令 奉谷月卅石 (EPF22·74)
(6)居延丞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5)
(7)居延左右尉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6)
(8)右以祖脱谷以岁竟壹移计 (EPF22·77)
(9)居延城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EPF22·78)
(10) 右職间,都尉以便宜予,从史令田(EPF22·79)
以上所录简文皆依照考古发掘时的编号所排列,为学术界通行的排列次序,但探究《奉例》内容,笔者认为这一编排次序却存有不妥之处。主要是简(1)和简(2)(EPF22·70—71)不应该是该简册的开头部分,以简(3)为始编排更为合理:
(1)居延都尉 奉谷月六十石
(EPF22·72)
(2)居延都尉丞 奉谷月卅石
(EPF22·73)
(3)居延令 奉谷月卅石
(EPF22·74)
(4)居延丞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5)
(5)居延左右尉 奉谷月十五石
(EPF22·76)
(6)右以祖脱谷以岁竟壹移计 (EPF22·77)
(7)居延城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EPF22·78)
(8) 右职间,都尉以便宜予,从史令田(EPF22·79)
(9)建武三年四月丁巳朔辛巳,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融移张掖、居延都尉,今为都尉以下奉各如差,司马、千人、候、仓长、丞、塞尉职间。都尉以便宜财予,从史田吏,如律令。
(EPF22·70)
(10)六月壬申,守张掖、居延都尉旷、丞崇,告司马、千人官。谓官县,写移书到,如大将军。莫府书律令。掾阳、守属恭、书佐丰。(EPF22·71A)
已雠(EPF22·71B)
通读该简册可知,这份文书应该出自于书佐丰等人之手,为郡一级政府的派发文书。简(9)和简(10)应为同一部分,不能分割开来,同时依照这两枚简所记的时间先后,编次上简(9)要在简(10)之前。古时人们经常会将简册卷成筒状存放,并且为阅读方便,在首简或者尾简的背面题写章题或与简文相关的内容。该简册中唯有简(10)(EPF22·71 )正反两面皆有字迹,其应该是首简或是尾简,据上述所知,简(10)不能是首简。且其反面书写有“已雠”二字,表示相关部门曾对简册规定多次校对核实。可知此枚简所记是对简册内容整体的核对,依照文意,若将其置于简册首部,不免显得有些突兀,而将简(9)和简(10)作为简册的结尾部分则更为妥当些。书佐丰等人在详细记载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居延都尉丞、居延令、居延丞、居延左右尉等官员应得的俸禄之后,记录了这一规定的下发部门等,并在检查核实之后,在简(10)的背面书“已雠”。故笔者认为简(9)和简(10)不应该是简册的开头,而应该是其结尾部分。
简文中出现了一些官职。都尉,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7]千人、司马、候、丞皆为都尉属官,其中千人、司马应为屯戍步兵骑兵的首长,千人多掌管骑兵;候则直接管辖塞上若干候长及这些候长所管辖的若干隧长;丞即都尉副职。都尉与都尉丞一般在都尉府办公,而千人、司马、候则在各自以千人官、司马官、候官为办公点。塞尉位次于候长,候官的下行文书都须经塞尉下达。仓长应为仓库之长。掾、守属、书佐此处指郡府机构起草文书的小官吏。
建武三年是居延汉简所见最早出现的东汉年号,即公元27年。虽然这一时期河西以东汉年号纪年,但河西实际上仍被窦融割据,《奉例》是由窦融颁发给张掖和居延都尉的文书。简册中窦融的官职是“领河西五郡大将军和张掖属国都尉”。两汉时期,以高位兼而率理某事曰“领”,职卑而以次近代摄某职曰“行”,初除需试任一年曰“守”[1]37-95。在窦融担任河西五郡大将军一职的记录上,史书与简文有着明显的差异,史书记窦融“行河西五郡大将军事”[8],是将其置于谦卑的位置,而简册中则记其领河西五郡大将军,融的地位升高。若按史书上的记载,窦融本职为张掖都尉,后为抵御羌胡方被推举出来,管理河西五郡事务,未被政府任命,不应该说其领河西五郡大将军。虽然这种领河西五郡大将军的称法带有着一些僭越的色彩,但追其根源,仍是西汉末年,战火纷争,割据势力雄起。该简册纠正了史书中对这一事实的记载。
自更始政权建立起,窦融以领河西五郡大将军之职割据着河西,为应对战乱的局势,窦融采取了灵活的外交政策,在使用建武的年号之前,还用过其他一些年号,出土的简文中亦有记载:
(11)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午,令史业敢言之,乃己巳□□□□□毋水火盗贼发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宏□□□□□ (EPT43·99)
(12)更始二年七月癸酉朔己卯,甲渠郡守候获敢言之,府书□□□被兵薄具对府·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EPF22·455)
更始二年(24)二月,更始政权定都长安,窦融亦奉更始之命镇守张掖,奉更始为正朔。又《后汉书·梁统传》:“更始二年,召补中郎将,使安集凉州,拜酒泉太守。会更始败,赤眉入长安,统与窦融及诸郡守起兵保境,谋共立帅。”[8]1165汉简也出现了建世简,即:
(13)建世二年正月甲戍,甲渠守候诚告令史(EDF22·335)
(14)建世二年三月癸亥朔壬戍,甲 (EDF22·370A)
建世二年即公元26年,25年更始政权已瓦解,此时赤眉军势头正盛,《后汉书·刘玄刘盆子传》:“盆子乘王车,驾三马,从数百骑。乃自南山转掠城邑,与更始将军严春战于郿,破春,杀之,遂入安定、北地。至阳城、番须中,逢大雪,坑谷皆满,士多冻死,乃复还”[8]483。赤眉军的胜利影响了窦融的外交选择,是以他改奉刘盆子年号“建世”,但赤眉军随即失利,于是河西所奉年号又生变化:
(15)汉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戍,甲渠鄣候获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完兵出入薄一编敢言之(EPF22·460A)
平帝元始年号仅使用了五年,若从元始元年推算至建武或建世二年,恰好仍是公元26年,這一年中窦融两次改奉正朔,先归顺赤眉军,后奉光武为正朔,说明愈加动荡的时局使窦融的外交政策更为灵活。公元25年,隗嚣接受了光武帝刘秀的分封:“大司徒邓禹西击赤眉,屯云阳。禹裨将冯惜引兵叛禹,西向天水,嚣逆击,破之于高平,尽获辎重。于是禹承制遣使持节命嚣为西州大将军,得专制凉州、朔方事。”[8]522建武三年时,“融等遥闻光武即位,而心欲向,以河西隔远,未能自通。时隗嚣先称建武年号,融等从受正朔,嚣皆假其将军印绶”[8]798,说明此时的窦融仍和隗嚣关系亲密,窦融通过隗嚣才间接奉东汉年号为正朔。
“河西完富,地接陇、蜀”[8]799,光武政权想控制此地,遏制隗嚣与公孙述,而窦融通过不断地变更年号、灵活的外交手段与多方交涉。后来隗嚣与公孙述联盟,窦融在名义上归入了刘秀的麾下,改奉建武正朔,但实际上仍“割据”河西。直到建武五年,刘秀日益强盛,东方平复,窦融才“决策东向”,于四月向刘秀遣使称臣,被加授凉州牧之职[8]795-797。
同时简册中发放的俸例规定可以“祖脱谷以岁竟壹移计”,“祖”疑是“粗”的误写,释为未经脱粒的粗谷要在年末以上计的形式汇报,以粗谷为俸发放,或是由于此时谷价不菲,再者文书中“都尉以便宜财予,从史田吏”,似乎也证明了此想法,正是由于物资的不充足,窦融才要求官员可因地制宜。总之,《奉例》是窦融割据河西时期的管理见证,不仅出现了屯戍机构的一些官职与俸例,也侧面反映出了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等特点,以及窦融的领导才能。
二 西汉至东汉初吏禄变迁及特点
“所谓奉给或吏禄制度,其内容是秩别(秩级)、奉禄数量、官职和奉禄性质:即哪一种官职属于哪一秩级,每年或每月应得多少俸禄(所谓岁禄或月俸),用什么物资做俸禄(如钱、谷或二者各半)”[1]135。《奉例》清楚地列举了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居延都尉丞、居延令、居延丞、居延左右尉应得的俸给,本文拟作探讨。
(一) 西汉至东汉初吏禄变迁
都尉,《汉书·贡禹传》记禹贡上书:“(臣禹)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二千石,奉钱月万二千。”[7]3073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7]727又:“郡尉,秩比二千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7]742《续汉书·百官志》:“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9]《奉例》中都尉每月俸禄为谷六十石,秩别应为比二千石, 居延汉简中没有西汉时期的郡、部都尉的月俸记录,比较早的也是王莽时期简,即:
(16)一张掖居延都尉丰言愿入一月奉用泉万二千(EPT59·539)
该简明确记载了王莽时期的居延都尉月奉钱为一万二千钱,将简文与史书联系起来,亦可得出西汉时期的都尉官秩比二千石,月俸为一万二千。
都尉丞、令,“郡尉,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7]742,可知《奉例》中都尉丞每月俸禄为谷三十石,秩别为六百石。又西汉“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7]742。至东汉时,“属官,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9]3622。但《奉例》记居延令的月俸禄仍是谷三十石,这与都尉丞的月俸禄一致,可见都尉丞与居延令的官秩为同一级别,秩级都应为六百石,应该是沿用了西汉的秩别。居延汉简中虽然对都尉丞、居延令的月俸记录较少,但仍可通过简文中与其同一秩别候的记录作以参考:
(17)候一人 未得七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九千(127·28){1}
(18)·右障候一人秩比六百石
(259·2)
候一人六千
(19)五凤四年八月奉禄簿 尉一人二千 士吏三人三干六百 ……
(EPT5·47)
(20)·右候一人 未得三月奉用钱六千(EPT59·35)
(21)甲渠障候敦煌广至□□庆里张获秩六百石(EPT65·104)
而上引简文中,障侯的月俸本就存在着差异,源于西汉起初规定障候官秩为比六百石,月俸三千钱,这与 简(17)的内容一致,简(18)也明确提到障候秩比六百石。但简(21)却记到汉障候官秩为六百石,另简(19)提到宣帝时期障候的月俸六千钱,这至少说明在五凤四年(前54)八月以后障侯的官秩已为六百石,月俸六千,简(20)的障候月俸六千。同时由于《奉例》中的都尉丞、居延令秩级都为六百石,所以采用了官秩为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故推断西汉时期都尉丞、居延令官秩六百石,月俸六千钱。
《奉例》中居延丞与居延左右尉每月所得俸禄相同,即谷十五石,那么丞与尉同样也处于相同的秩级。《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7]742《续汉书·百官志》注有:“洛阳令秩千石。丞三人四百石,孝廉左尉四百石,孝廉右尉四百石”。[9]3623已知居延令的秩别为六百石,那么东汉的令丞秩别就不适用。然观东汉六百石官吏之丞、尉秩皆为三百石,如《续汉书·百官志》有:“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9]3589所以笔者认为居延丞与居延左右尉的官秩皆为三百石。
居延汉简关于官秩三百石的丞、尉月俸记录甚少,且同一秩别官员的月俸记录亦少,所以不得不比对官秩二百石的塞尉及官秩比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记录。前文提到比六百石障侯的月俸为三千,故此处只讨论塞尉之月俸,《续汉书·百官志》载:“诸边障塞尉、诸陵校尉长,皆二百石。”[9]3613同时居延汉简中亦有明确记载:
右塞尉一人秩二百石 已得七月尽九月积三月奉用钱六千(282·15)
塞尉三个月的奉钱为六千,那么其月俸为二千钱。另有“出钱四千给尉一人四月、五月奉”(18·20),虽不知这枚简的具体时间,但据简文可知塞尉两个月的俸禄仍为四千钱,再联系上秩比六百石的障侯之月俸,可推测西汉时期居延丞与居延左右尉的月俸大概在二到三千钱之间。
王莽时期的吏禄制度经过了两次改革,第一次是在始建国元年(9):“更名秩百石曰庶士,三百石曰下士,四百石曰中士,五百石曰命士,六百石余曰元士,千石曰下大夫,比二千石曰中大夫”[7]4103。这次主要是对秩级名称进行修订,取消“比六百石”一级,增加了五百石级。居延汉简中也有这一改革的记录,如“甲沟候官新始建国天凤上戊二年,桼月吏□□至下士秩别名(210·34)”,证明了王莽的这次吏禄改革在边塞地区也已实行。
《奉例》虽是东汉建武三年的文书,但其仅仅是窦融“自治”时的产物,并不能完全代表东汉初期的吏禄制度。史书记载建武廿六年的俸例为:“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9]3632
综上所述的内容,现依此制作了表格(表1)。
(二) 《奉例》反映的时代特点
正如前文提到的,《奉例》为东汉初窦融控制河西时所颁布的发放吏禄的相关规定,涉及到的官员必须按规定执行。这是特定时期仅在特定地区实行的条例,故而带有着一些特殊性。
1. 以谷为俸
依《奉例》所列举出具体的俸禄内容看,从居延都尉(比二千石)到居延左右尉(三百石)其月俸全部以粮食谷物支付,这与西汉时期的俸禄内容截然不同。有学者认为西汉俸禄以钱为主[1]136,笔者也赞成此见解。《汉书·贡禹传》贡禹的上书中明确提到月钱,居延汉简中这种记载也是屡见不鲜:
(22)司马令史行伦始元六年七(疑为十)月甲子除,未得始元六年十(疑为七)月奉用钱四百八十(90·2)
(23)居延甲渠第卅八隧长王承明
(以上为第一栏)
未得五凤元年十月尽二年正月辛酉,积三月八日奉用钱千九百六十
已得赋钱千九百六十
……(以上为第二栏)
·凡未得积十二月十九日,奉用钱七千五百八十
已得赋钱七千五百八十
(以上为第二栏)(EPT51·238)
(24)陽朔元年七月戊午当曲隧长谭敢言之,负故止害隧长宁常交钱六百,愿以七月奉钱六百偿常,以印为信,敢言之。(EPT52·88A)
简(22)的内容是司马令史在昭帝始元六年(前81)十月升职后,却没有得到同年七月的奉钱四百八十 。简(23)政府发放隧长拖欠的奉钱,从宣帝五凤元年(前57)十月至二年正月辛酉,共三月八日,奉钱为一千九百八十。简(24)成帝阳朔元年(前24)七月戊午,当曲隧长谭想用奉钱来偿还对前止害隧长常的债务。这三枚简也证实了昭帝到成帝时期,官员俸禄的主要内容仍然是钱。汉简中将以钱为俸称为“奉钱”、“奉用钱”、“禄钱”等。
不可否认,西汉在以钱为主要俸禄的同时,尚有其他物资作为俸禄。从简(22—24)可知,边塞拖欠官员月俸也是较为常见的,因为这些官员的俸禄主要是源于内地所征收的赋钱,在运输途中一旦出现差错,就很容易产生奉钱发放不及时的问题,故居延汉简中亦有用布帛等作为俸禄的:
(25)始元三年九月四日,以从受物给长中帛若干匹,直若干,以给始元三年正月尽八月积八月奉(509·19)
简(25)清楚地提到以若干匹帛来作为八个月的俸禄,但仍是要将一定量的帛折合成相应的货币数,才发放。出现这种现象可能还是与当时国家的经济状况不济有关。汉简中常用“奉帛”、“禄帛”、“禄用帛”来指以布帛代替奉钱的。
总之,西汉的俸禄以钱为主,但也可能会在国家经济不景气时,以布帛等实物充当官员俸禄。
王莽时期,社会矛盾加剧,王莽也先后进行了两次吏禄改革,始建国元年(9)主要是改订了官秩名称,俸禄仍以钱为主,如上文提到的简(16),又简云“九月奉泉七百少千四百六十九,宣又当得元年十二月辛丑尽二年(EPT59·30)”。这一时期的奉钱又多被称为“奉泉”。与西汉俸禄内容相同,王莽时期仍有以布帛等实物为俸禄的情况。汉简中有记录,并称之为“奉帛”、“禄帛”“禄用帛”等:
(26)·右庶士士吏候长十三人,禄用帛十八匹二尺少半寸,直万四千四百四十三(210·27)
天凤三年(16),王莽进行了第二次吏禄制度的改革,“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稷布三匹,或帛一匹”,“四辅公卿大夫士,下至舆僚,凡十五等。僚禄一岁六十六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云……公、卿、大夫、元士食其采”[7]4142。这次改革主要是对俸禄内容的改变,“改俸钱为谷斛”[1]146。这可能是《奉例》“以谷为俸”的萌芽。只是在王莽时期,这种以谷充奉是为权宜之计,以缓解国内供给的不足,但是王莽天凤三年的吏禄改革不可能不对《奉例》产生影响。
《奉例》直接是以谷充奉,且据《后汉书·窦融传》记载,建武八年(32),刘秀平定陇、蜀之后,窦融及五郡太守亲赴洛阳,面见光武帝,上交印绶,河西地区正式归入中央管辖。敦煌汉简存在一些关于俸禄的简文:
(27)入正月奉麦三石一斛,建武廿二年闰月廿六日癸已平,望朱爵隧长宋力布受尉史仁 (1987)
(28)入五月奉麦三斗,建武廿六年五月戊寅,安汉隧长代孔充受卒穆
(2174)
简(27)即建武二十二年望朱爵隧长正月的俸禄为一斛麦,简(28)是建武二十六年五月隧长孔充的俸禄为三斗麦。从简文知,东汉初年边塞的俸禄仍是以谷物充当,但是据《续汉书·百官志》对建武廿六年俸例改革的记载,“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16]3633,这与简文中的真实记录似有相悖之处。笔者怀疑直至建武二十六年时,河西地区的吏禄制度依旧是窦融割据时颁布的,仍然以谷为俸。在此须补充的是,窦融数年割据河西,对这一地区施以有力地管辖,其对官员的俸禄应是极为关注的,EPF22不仅出土了《奉例》,还出土了其他这一期间里与官员俸禄相关的简文:
(29)大将军莫府守府书曰:具言吏当食奉者秩别人名数,谨移尉以
(EPF22·425)
士吏候长食用谷,致如牒唯
(EPF22·426)
吏员秩别,奉月用谷石斗如牒
(EPF22·427)
秩别及除,谷石斗如牒敢言之
(EPF22·428)
谷四斗属复得严谷四斗校计案□严不能多持谷簿谷(EPF22·429)
这五枚简揭示了窦融要求下属各部门具体核实食奉者的秩别与人数,以防多领、冒领。这反映了窦融在割据河西时管理有方,对该地区应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故而东汉在正式统治河西之初,当地的政策规定中仍存在着窦融统治时期的痕迹。是以《奉例》 中“以谷为俸”的吏禄制度,应该是王莽天凤三年吏禄制度“改俸钱为谷斛”的发展,又影响了东汉建武廿六年的吏禄改革“半钱半谷”。同时东汉初年河西地区仍行“以谷为俸”的吏禄制度,《奉例》即为这一吏禄制度执行的底本。
2. 降低俸禄发放标准
《奉例》以谷为俸,比二千石、六百石、三百石官员分按秩别高低依次领取六十石、三十石、十五石不等的月俸,若将这些官员的俸例与西汉时期的同秩级官员相比,他们的俸禄发放标准是较低。
讨论之前,先就“石”与“斛”做一区别。陈梦家认为:“‘石和‘斛是有区别的。‘石称秩级而‘斛称奉禄之数。但在通常记量之时,则可以石代斛。[1]149”故《奉例》中月俸单位石可释为斛,即容量单位,而秩别中的石应为重量单位。再者汉代,谷是粮食类的总称,本文试将西汉中后期至东汉初期的俸禄皆换算成谷,以作初步的比较。
西汉中后期的谷价亦有记载:“金城、湟中谷斛八钱。”[7]2984若以此计算,秩六百石的候月俸为六千钱,即可换算出七百五十斛谷。
汉简中则对王莽时期的谷价记载较多,如:
(30)出泉三百,籴粱粟五石□
(479·15)
简文中提到五石粟价值泉三百,每石粟值六十钱,在王莽时期,可用六千月钱购买到百石粟。
(31)□□□□□益□欲急去,恐牛不可用,今致卖目宿养之,目宿大贵束三泉,留久恐舍食尽,今且寄广麦一石王子春家车欲益之,主不肯。到,完取之,兼度二十余日可至亭耳。市谷大贵□□□□□□□□□□□□□麦百三十余,西未甫时贱□□□□□□□□□(239A)
該简中由于市场上谷价大贵,麦子每石一百三十钱左右,候可用月俸买到近四十七石麦子。
(32) 亭长王寿卿,入粟三石三斗,直泉二百六十四,偿奉长。(361)
(32) 候史宋君长,入麦二石九斗,直泉二百卌,偿奉长。(362)
两枚简时代应皆为王莽时期,据上所记:一石粟值八十钱,1石麦值79. 3钱,粟与麦的价格约为1 ∶ 1,故候长可以买到七十五石粟或麦。
以上所列举出的王莽简中,候可用六千钱月俸购买到百石以内的谷,也可能在谷价暴涨时仅买到四十七石的谷物,这与《奉例》中六百石月俸卅石较为接近。建武年间河西地区的谷价昂贵,如EPF22出土的册书《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应为“买”)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EPF22·13)”,及“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EPF22·16)”,册书记载了建武二年十二月发生的事情,所记大麦、谷的价格也是当时市场物价的真实反映,虽同在张掖,但不同的地区谷价不同:
(33) 天子将兵在天水,闻羌胡欲击河以西,今张掖发兵屯诸山谷,麦熟,石千二百。帛万二千,牛有贾,马如故。
(EPF22·325A)
简文所记的内容是在建武六年七、八月。窦融闻听光武帝将兵在天水,派张掖太守史苞发兵,适逢战事爆发前夕,麦价临时暴涨,每石一千二百钱。此时的谷价相比建武三年有所降低,但仍不及西汉时的谷价。即知建武年间河西地区的谷价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大抵源于期间战火纷争。
窦融于更始元年(23)就职于河西,并且“抚结群雄、怀辑羌虏”,政策宽和,使河西地区“晏然富殖”,“安定、北地、上郡流人避凶饥者,归之不绝”[8]797。至公元27年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但该地区物价仍居高不下,说明新莽末年的通货膨胀问题仍未根除。且在此之前天下割据、各股势力纷争不息,河西地区的政治方向并不明确,加之深受战乱影响,都使经济发展尚未完全复苏。《奉例》中官员俸禄标准的下调,实属无奈之举,官员所得的俸禄减少,势必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除此之外,屯戍机构吏卒廪食标准与西汉时期相比也有所下降,如:
(34)第七隧长王庆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 卩(以上为第一栏)
卒杨武粟三石三斗三升少陈尊取 卩
卒陈尊粟三石三斗三升少自取 卩
(以上为第一栏) (EPT51·60)
(35)第六隧长皇隆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取(EPF22·83)
第十三隧长王习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取(EPF22·84)
不侵隧长石匡 正月食三石 正月辛巳自取(EPF22·85)
庭候长陈宗 正月食三石 正月壬午自取(EPF22·86)
第一隧长召浦 二月食三石 二月辛亥自取(EPF22·86)
简(34)与(35)分别是西汉时期和窦融统治时期吏卒的口粮标准。窦融时期吏卒每月的口粮都要比西汉时期少三斗三升,这也从侧面印证了《奉例》中降低俸禄发放的标准。
三 《奉例》所反映的币制动荡
如上所述,《奉例》最大的特点即官员俸禄全部以谷物充当,而同时期的《寇恩册》更是以谷物来充当一般等价物,货币没有了踪影,这使人不免有了疑惑。西汉初年,私铸钱普遍,及至武帝元狩五年更铸五铢钱,私铸之风渐少。“自孝武元狩五年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余云”[7]1177。之后的统治者都采用五铢钱作为国家流通使用的货币,到西汉末年,阶级矛盾日渐激化,民间又开始了私铸钱币。王莽摄政与在位期间,进行了四次币制的改革,如表2{1}:
西汉末年,土地兼并严重,百姓无立锥之地,流民队伍庞大,社会中贫富差异明显,社会危机日益加剧。王莽时期虽四次改革币制,但这种“托古改制”的做法,使币制复杂混乱,进而导致民间交易很不顺畅,造成了民间物价的不稳定。而且每次改制的钱币大小不断缩小,价却越来越高,实质上掠夺和剥削了普通民众的利益,导致民生凋敝,民怨沸腾,严重地削弱了政权的民意基础,“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7]1184,这是对王莽币制改革的生动概括。数年后,蝗灾顿起,饥荒遍野。王莽的新币迅速贬值,竟至黄金一斤,“易粟一斛”、“易豆五斤”。严重的通货膨胀招致民生凋敝,经济萧条,饿殍遍野,求生无望的百姓只能求死,唯一的选择就是揭竿而起,最终导致改朝换代。
自更始二年(24)始,窦融开始保据河西,并对河西经营了十多年,这期间窦融任用贤能、抚结雄杰,严明法令,注重官吏任职升迁,因地制宜、实施地方政策,积极抵御少数民族;在复杂多变的政局下,采取积极灵活的外交手段,几更外交政策,使河西“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窦融虽使河西成为硝烟四起中的一片“乐土”,但在经济上却始终无法很好地解决积累下的通货膨胀。王莽的四次币制改革使货币市场愈加混乱,加上之后数年战火不断,加剧了货币市场的动荡,是以一般等价物又由货币回到了由实物充当,《奉例》即为例证。这种现象直到刘秀真正地统一全国,下令恢复五铢钱,币制方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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