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网红”食品怎么管?

2018-12-19 05:53:30刘钢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8年3期
关键词:外包装经营者网红

文/刘钢

冷吃兔、豆花蘸水等地方特色食品“走红”网络,其质量安全成为人们关切热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亟待规范。由于网络的多变性,给实际执法带来困难,本文结合实际执法疏理了几点网络食品经营存在的问题,呼吁完善相关监管政策。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涌现出大量互联网食品经营平台,比如美团外卖、百度外卖、饿了么等。一些网上食品经营者专门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如冷吃兔、豆花蘸水等,有相当一部分食品是自己制作销售,其市场销售量大,生意火爆,成为“网红”食品。然而要确保网上销售地方特色食品的质量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行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系列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2018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正式施行,此前部门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已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三种形态。如果食品经营者需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则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网络订餐,送货上门。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台统一的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只有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文件,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入网餐饮单位应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食品加工;送餐品种不应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送餐时间应严格控制在食品加工完成后2小时内的安全时限内送达;送餐容器的外包装上应标示食品加工完成的时间和食用时限;送餐人员应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直接入口的食品应使用清洁、完好、健康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等。然而,这些规定只停留在文件上,缺乏法律效力,导致监管力度不够,效果不佳,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在包装标识、卫生安全保证措施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还没有统一和规范。

二是自行加工,网上销售。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制作加工独具风味的地方特色食品,在经过简单包装后通过入网预约向消费者出售,很受消费者青睐。由于其包装材料、标签标识等没有统一规范的规定要求,一旦上网销售就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三无”食品。而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的特色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标签上应该如何标注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未明确。

2017年7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492号)中明确指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尽管该复函有禁止性规定,可一旦违反此项规定,却没有处罚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如果通过网上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外的散装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食品要求

一是实体门店,网络销售。具有实体门店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一般以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为主,如果通过网上销售除预包装食品外的散装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标签标识的标注必须合法,特别是该批散装食品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属于必须标注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标注齐全,才能追根溯源,以证明该批散装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否则,将被依法查处。如果此类散装食品销售者需要通过网络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方面可与取得相关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从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进行网上销售,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特色食品来源等;另一方面也可与取得相应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签订合同采购地方特色食品,并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清楚来源等。

二是前店后场,入网经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但包括有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经营项目,其在门店后场制作加工特色冷食类熟食散装食品,如果需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如何标注才算合法却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类食品只需要在该批冷食类散装熟食的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加工时间、食用时限、保质期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以及入网食品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即为合法,而没有必要强行要求其按照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进行标注。

三是制作加工,依法备案。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个体工商户这类市场主体在实体门店进行食品销售,并属于前店后场的经营模式,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办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按照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而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同时,要求简易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由于此类特色食品并非生产企业生产出厂,因此这里指的“生产日期”就应该理解为“制作加工日期”。

目前,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两种类型均存在通过网络销售自己制作加工的食品情形,特别是网上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装上的标签究竟应该标注哪些内容,是否执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如何保证其质量和卫生安全成为监管焦点,笔者呼吁应尽快依法统一规范,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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