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法律条文是用来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工具,按理讲,它的内容应该是非常严肃而严谨的。但现实中,许多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不但看起来近乎荒唐,甚至还会给维护法律正义的人们帮倒忙,着实让人啼笑皆非。
英国一条法律规定说:“在英国,孕妇在任何地方小便都是合法的。如果她要求的话,还可以尿在警察的头盔里”。图为英国警察
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都不鼓励人们加班加点地工作,而在瑞典的阿斯托普市,法律则干脆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加班加点地工作。这项规定的初衷本来是要维持同行业从业者之间的竞争公平,但这种过于绝对的做法却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例如每到节假日,大大小小的商铺就会门窗紧锁。就是在平时,过了下午7点,也是买不到东西的,这就害得瑞典人总是要把冰箱塞得满满当当,不过麻烦可远不止这些。有一天,阿斯托普市的一名警察发现一个人从一家电器商店偷了东西,于是立即追了上去。眼看着就要追上小偷时,教堂大钟敲响了11下,警察戛然止步。原来他到下班时间了,再追就违反了法律,即使抓到小偷也不能审判,还会被小偷反告一状,于是只好“望贼兴叹”。
英国一个叫高维甘比的小城市也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新市长上任时要过磅,并向市民公布体重。等到市长离任时,也要再称一下体重,如果体重下降了,即使市长在任期内没有做出多少成绩,也会得到市民的称赞。这条规定的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因为该市的居民认为市长是人民的公仆,应当鞠躬尽瘁地为市民服务,而不能养尊处优。但却苦了历任的市长大人,他们往往被迫在上任前吃补增肥,离任前节食减肥。
在肯尼亚,法律规定自杀是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自杀不死的人还要判刑。曾有一位地方官员因为迟迟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债款而自缢,但由于未得要领而被吊在绳端上呻吟,最终被人发后现救下。为此,肯尼亚地方法院竟判了他3年有期徒刑。对此,这位官员表示强烈不满:“既然不许我死,就应该叫我好好地活着啊!”
更有意思的是美国旧金山的一条法规:“禁止在人行道上拍打地毯,除非是在午夜到上午八点之间。”这条法规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地毯上的灰尘弄脏过路的行人,不过这可害苦了当地的居民。他们往往会在午夜时分被重击的声音惊醒,因为可怜的邻居只能在此时清理地毯。而之所以采用重击拍打的方式,其实同样是因为不想坐牢——旧金山的另一条法规规定:“午夜至上午八点之间禁止使用吸尘器。”
最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中东国家卡塔尔的一项法令,它按照伊斯兰教义规定:“丈夫不在场时,妇女无权生孩子。”而且此法令同样适用于在该国居住和逗留的外国人。一天,一名23岁的英国孕妇迈基乘坐飞机在卡塔尔首都迈哈机场降落时,恰巧临产并生下了一个孩子。按照法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卡塔尔警方坚决表示要逮捕她。迈基于是只好向英国驻卡塔尔大使馆求救,出面交涉的英国使馆官员费了许多周折,才使迈基得以脱离困境,返回英国。
几年前,奥地利有关部门取消了一项延续了200多年的禁令:演员出场谢幕不得报以鼓掌和欢呼声。这条禁令是当时的奥地利皇帝约瑟夫二世于1776年强行制定的,因为他认为只有对他和他的皇族家庭才能报以鼓掌和欢呼,而地位卑微的演员是没有资格享受这一待遇的。
无独有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卡莫尔市前不久废除了一项法律条文,该条文禁止新设冰淇淋店。这是因为在100多年前卡莫尔市刚刚建立时,面积十分狭小,居民也非常稀少。于是当时唯一的一家冰淇淋店便以此为由,声称卡莫尔只要一家冰淇淋店就足够了,而且最后竟然说服市议会通过了这项法令。不过,意大利罗马的新娘们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她们直到今天还要在婚礼上“遭受”蛋糕砸头的仪式,这并不只是当地的习俗,而是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是婚礼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过程。只有经过“蛋糕洗礼”的新娘,她们所生的小孩才有资格担任政府高官。大家一定会纳闷,怎么会有这种荒唐的规定呢?原来,蛋糕在过去并非像如今这么普及和廉价,当时只有富家子弟在结婚时才能用得起蛋糕,这种规定其实是中世纪贵族们维护自身从政特权的一个手段罢了,却不想一直延续至今,而当初蛋糕所代表的富有和地位也变成了今天幸福和快乐的寓意。
更离奇的是英国的一些法律条文,其中有一条规定:“在英国,孕妇在任何地方小便都是合法的。如果她要求的话,还可以尿在警察的头盔里”。而苏格兰的一条法令则要求:“在苏格兰,如果有人敲门借用厕所,一定要让对方进屋。”以严谨著称的英国法律中怎么会出现这种莫名其妙的规定呢?
原来,我们今天几乎家家都有厕所,公共厕所也是随处可见,但在16世纪末抽水马桶和现代城市下水道系统出现之前,整个欧洲也找不出一间公共厕所来。就连人们在家里解决内急,也只能使用便壶。而如果出门在外,就只能到荒郊野外寻个隐秘幽暗的处所。但随着英国城市化的进行,想在城市里找块没人的地方变得越来越难,要求苏格兰人为旅行者提供厕所其实是起到了公共厕所的作用。
至于让警察用头盔充当便壶的规定,这在当时也丝毫不值得奇怪。在那个时代的人们眼里,为孕妇提供这种方便是每一位绅士应尽的职责,即便警察不去,绅士们也会脱下自己的礼帽。因此,对于身为公务人员、市民公仆的警察而言,服务孕妇绝对是件既义不容辞又极具绅士风度的事,他们何乐而不为呢?
类似的因时过境迁而让人感觉荒唐的法律条文还有很多,例如法国就规定:给一头猪取名“拿破仑”违法,因为法国的第一部民法典是拿破仑主持制定的。而英国则规定:“所有在英国海岸发现的鲸鱼和鲟鱼尸体,鱼头自动归国王所有,鱼尾归王后。”这项法令始于1324年,但至今仍有效。2004年,英国一位渔民就遭到了皇家警察的突然调查,原因是他在海边发现一尾鲟鱼后,便将这一情况报告了皇家办公室。办公室回函要求他“持有”这条鱼,但他却把鱼处理掉了。随后当皇家办公室派人来取鲟鱼时,这位可怜的渔民才意识到“持有”并不是允许他“拥有”,而只是暂时替国王保管罢了。
虽然这些法律条文给后世的人带来了许多麻烦,但却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各国政府对待法律的一种态度和精神——法律是神圣而具有延续性的,一旦某项内容通过程序成为法律,那么没有严重错误,就不能随便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