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吗

2018-12-18 08:17潘家永
幸福家庭 2018年12期
关键词:雷某继承权继承法

潘家永

案例:焦某向雷某借款20万余元,由于他在还款期到期后一直未还款,雷某遂起诉至法院追讨,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判决生效后,焦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雷某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负责执行的法官说焦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久前,焦某父亲去世,留下90余万元遗产,继承人有焦某及其弟弟和母亲共3人。雷某本指望焦某分得遗产后还钱,没想到他竟然写下一份《放弃遗产继承的声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雷某认为,焦某放弃继承遗产是为了继续逃避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出于恶意。那么,面对这种情况,雷某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为逃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项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焦某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聲明,具有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故意,事实上也会致使雷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焦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其必须从其父亲的遗产中拿出相应钱款来归还欠款。

雷某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对被执行人焦某应继承财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焦某对其父亲所遗留的90余万元财产拥有相应份额。

(摘自《南方法制报》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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