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司并购是为了获取其他公司的控制权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其必将导致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一系列的重大变化,打破旧的利益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债权人、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方都会成为利益争夺的主体,他们必将展开一场激烈的竞争,为各自争取最大的利益。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利益受到的影响是最大的。
关键词:小股东;公司并购;股东权利
虽然各个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利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又是不平等的,并购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等主体都拥有实力上的优势,相比之下,小股东既没有话语权又没有团体,小股东的利益被牺牲或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我们需要对小股东进行倾斜保护,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我国《公司法》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中逐渐确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具体到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上,《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所体现,但现行立法仍有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对公司并购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和原因作浅显分析。
一、小股东在公司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表现
1.在股东会议中的弱势地位
股东会议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居于很高的地位,公司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合并的决议就属于这类决议。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股东必须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掌控,但要求所有股东对每一事项都持相同意见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得出结论,这个方式就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持股比例越高的股东的表决力越大,这样的话很容易造成持股比例高的股东不考虑其他股东的意见而达成决议,也可能造成持有相同意见的股东联合在一起达成决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分散的小股东持股比例低,而且很难联合在一起,他们的利益诉求就会被忽视,甚至被牺牲。小股东难以通过股东会议表决来为自己争取利益。
针对这样的情况,《公司法》建立起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但相关规定仍有不足,不能完全解决现实问题,小股东也不一定能通过该制度得到自己所期待得到的利益。此外,《公司法》对股东会议表决特殊事项的规定也有待完善,正是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本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股东更加没有保障,其在股东会议中应有的股东权利难以有效行使。
2.在执行机关中的弱势地位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随着股东会主义向董事会主义的转化,董事会在公司中的权力越来越大。而通常在公司并购中,被合并的公司将丧失法人资格,其管理层也将会被更换,管理层将面临失业,他们手中又掌握着管理权,他们必然会积极采取策略避免并购,但一味的反收购并不一定是最优策略。而且他们也可能在这样一个时机为自己牟取利益,泄露公司秘密,压迫小股东等。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对股东会议的决议以及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有着重要影响,不可避免的导致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主要被控股股东支配。小股东的意思无法得到董事会的执行,而且董事会、经理可能会为了控股股东以及自己的利益牺牲小股东的利益。
3.在资产评估中的弱势地位
资产评估是公司并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并购结果。资产评估会涉及很多专业知识和专业的评估方法,需要制作大量的文书,是一个十分繁琐的过程,而广大的小股东通常都不具备这些专业能力,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而且随着股权日益分散,大多小股东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小股东不会参与进资产评估的过程,也很难对资产评估结果发表意见。而控股股东有着公司的控制权,资产评估材料和评估过程往往由他们掌控,缺乏及时有效的披露和监督。
二、小股东在公司并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
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控股股东由于拥有对公司的控制力,在公司的人事、业务和决策上拥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产生的根源就是资本多数决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指在股东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自己所拥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对公司资金的投入比例上,而形成决议必须要拥有多数表决权的股东们的一致同意。
股东的投资是以赢利为目的,每个股东都有自己的出发点,而一股一权的原则很好的调和了股东之间的矛盾。投资越多的股东所要承受的风险也越大,相比于其他小股东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会致力于为公司获得利益,因此赋予其更大的话语权也是理所当然。这种表决力上的优势为控股股东带来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再由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对公司人事(董事及经理等)的选任也拥有相当大话语权。通常控股股东是以公司经营发展为出发点而行事,这其中也包含小股东的利益,但是也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支配力和控制力,压迫小股东,侵害公司,这就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这种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将会导致股东实质上的不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小股东的权益处于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
具体到公司并购行为中,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行为体现在:通过不利于本公司的并购决议,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而采取一些违法行为,结果却导致公司陷入困境,也可能控股股东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而欺诈小股东;恶意转让公司控制权,这一点在排挤式合并中尤其突出,其恶意将股权出售给并购公司,并购公司因此拿到公司控制权,设法将小股东从目标公司中排挤出去,严重侵害小股东。
2.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缺失
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和董事信义义务都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在美国、日本等国家研究较早,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有所体现,但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本来在公司中的角色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但由于控股股东和董事实际拥有更多的权力,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他们必须遵守人与人交往和日常经营的基本道德规范,并且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扩大其约束力。但由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缺乏约束,没有相应的义务要求以及惩罚机制,他们滥用权利损害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
3.小股东自身的原因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进行投资,其目的并不是参与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只是为了获取短期的利益,首先在投资目的上就注定小股东难以在公司中取得话语权。而且小股东大多对所投资领域的自身专业知识的匮乏或话语权小,对股东会参与度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热心。除此之外,小股东往往不愿意充当监督者的身份,不愿意付出相应的时间与精力,而希望其他股东承担起这个责任,从而导致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缺失。
涉及到公司并购的相关事宜,多数小股东缺乏对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制作、经济效益规划等专业知识,很难进行正确的判断。在小股东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他们也很难意识到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且小股东过于分散,很难联合起来进行对抗其他压迫势力。基于小股东的种种不利条件,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层有更多肆意的压迫小股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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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姿淇.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信息披露为视角[J].企业合规论丛,2018(01):274-290.
作者简介
张成(1986—);女;湖北;汉;本科;研究方向:房地产收并购、城市更新
(作者单位: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