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凤 孙梦玥
【摘 要】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 收入; 建造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
【中图分类号】 F23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9-0006-03
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收入確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认与计量
(一)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 ]。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 ]。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1 ]。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二、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和间接费用(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 ]。
新准则,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2 ]。
和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因此,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合同预计总成本(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1-完工百分比)。
新准则,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规定,减值准备可以转回,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2 ]。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存货”列报,“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是,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开工建设,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 600万元。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万元);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11 000+14 000)×完工百分比40%=10 000(万元)。
按原准则,2017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万元);2017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万元);“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17年12月31日,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 000万元)×(1-40%)=600(万元),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万元)。
按新准则,2017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8 600万元,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万元),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万元),2017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万元),2017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 000-400=600(萬元)。“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若假定至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工程结算)11 000万元。
按原准则,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万元);若2017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万元)。
由此可见,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需思考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即对已售存货,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如何选择具体方法,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执行新准则后,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66-7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17〕22号,2017-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