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规制,是指政府对船体的各种管理规定,包括尺寸大小、桅橹桨数、烙号涂饰等。江河湖海皆有帆船,因海船流动空间广袤,难以约束,为防范风险,清廷对出海的民用船只尤为关注,出台了诸多管控举措。帆船是开展海洋活动的载体,其规制之松紧,反映的是政府对海洋以及中外交流之态度,关系渔业、交通、贸易之发展。鉴于此,研究清代海外贸易、中外关系、海疆海防、航运交通等领域的成果,多会提及出海帆船规制。然而在有关的比较研究中,普遍将清朝的规制固化为“禁海”,或曰“限制帆船尺寸”,以清廷议定的不许“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海洋渔船,梁头不得过一丈”“商贾船只,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等论证规制对清代帆船发展的消极影响。事实上,清代前期对于出海帆船尺寸的限制,可从规制的变化与适用两个方面加以考察。在平定台湾之前,清廷并未全面禁止船只下海,在某些时段或特定區域,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合式船只允许出海,此期朝廷主要以桅杆数量来控制船只的大小。台湾底定后,清廷放开海禁,但对沿海船只,在桅杆禁限之外又新增了载重标准,国内沿岸贸易、捕鱼船以“五百石”为限,出国贸易洋船不受此约束。此后,桅杆限制流于具文,梁头取代载重量成为官方控制船只大小的主要手段,“一丈八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国内贸易商船,洋船受其影响较小;至嘉庆后期,国内商船也摆脱了该制的束缚。海防与民生是清前期出海帆船规制变化的双重制约因素,致使清廷在出海帆船规制与适用上呈现出内海、外洋有别,以及严宽不定的状态。
(摘编自《史学月刊》2018年第6期,作者:朱勤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