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威,单希政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长春 130012;2.精英路德教育集团 国际部,美国威斯康星州 哈特兰市 53029)
社会支持理论存在一个基本假设,即原生家庭是个体成长最重要的场所,是社会支持最主要的来源。这一理论假设为社会工作以家庭作为基本介入单元提供了内在动力。但它未回应的是,当原生家庭缺损不全、不能正常发挥社会功能时,如何进行接续和策略性弥补。进而言之,如何通过外部社会力量的功能替代和家庭内部关系的功能转化,打通社会支持和家庭支持的资源渠道,促进家庭成员的正常社会化。本文对L省女子监狱的100名女性罪犯家庭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分析服刑女犯家庭功能缺失对未成年子女社会化的影响,并从社会系统视角提出替代性措施。
本研究所关注的在押女犯,亦即监内服刑女犯,其中,许多是孩子的母亲,她们是家庭中抚养孩子的主要成员,承担更多的照顾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女性因犯罪而入狱服刑,导致她们照顾和教育责任的缺失,其子女面临恶劣的生活处境。艰难的处境和现实的矛盾对于这些未成年孩子的身心造成了重大伤害,导致他们社会化的障碍重重,甚至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目前,中国女性囚犯的人数正在逐年增加。过去10年,其总人数增加了46%。截至2015年底,我国仅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已经接近170万人,女性囚犯的人数占总囚犯人数的6.3%。与之伴随的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人数迅速攀升,已经突破75万余人。[1]这个群体成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备受关注。为了链接资源,我们创办了专门服务留守儿童的公益网站——豆芽网,在公益服务过程中,接触到了留守儿童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更加弱势和沉重的“在押犯人的未成年子女”。
在L省女子监狱,在押服刑女犯3 780人。根据研究需要,笔者采取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了100位女性犯人,对她们进行访谈调查。在得到在押女犯同意的前提下,笔者获得研究资料和信息,并对一部分未成年子女进行了结对帮扶。这些受访女犯的年龄分布如下:
表1-1 受访在押女犯的年龄分布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在押女犯都是婚育适龄女性,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阶段。他们的孩子正值青春年华,最需要母爱的呵护和温暖,可是却饱受母子离别之苦。按照生命周期的基本规律,这些在押女犯的父母都已进入暮年,体力下降、精力有限,很难对孙辈进行隔代照顾。
表1-2 受访在押女犯的犯罪种类分布表
从上表可以发现,这些受访的女性罪犯多涉及毒品、侵财和暴力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他们往往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之类的重罪。总体上,大多数女性服刑犯人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从事诸如贩毒、诈骗、贪污、受贿、介绍卖淫、盗窃等犯罪行为。
在接受调查的100位服刑女犯中,96位女性罪犯有子女。在这些拥有子女的女犯中,有67位处于离婚状态。对于这些离异的女犯,如果孩子跟随女犯生活,日常照顾只能由外祖父母承担,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离异后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孩子被带走后,几乎与在押女犯失去联系,亲子关系断裂,孩子的母爱严重缺失。据笔者调查,对于与父亲生活在一起的孩子来说,无论父母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父亲往往由于忙于工作、社交,很难对子女进行悉心照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常常将孩子放到祖父母处,由家里老人代管和看护。在家庭中,老人成为孩子的主要互动对象。
上述拥有子女的女犯中,69位的子女处于未成年阶段。其中,婚姻处于破裂状态的女犯人数达到61人。在这些未成年子女中,有32位与父亲一起生活,21位未成年孩子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其余的未成年人是与亲戚、老师和其他人一起生活。犯盗窃罪的杨某今年42岁,有一个9岁的女儿。她说:“孩子爸爸离开家,在南方打工,孩子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可是她爷爷奶奶岁数大了,只能照顾吃穿,对学习辅导不了,平时也没有太多交流。”可见,对于在押女犯的未成年子女来说,吃饱穿暖的基本生活需要基本能够保证,但是对于精神抚慰和家庭教育无疑是缺失的,这就造成很多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过程是不完整的。
在拥有未成年子女的69人中,27位服刑女犯来自“双押犯”家庭,即夫妻、父女、母女或兄弟姐妹两人或两人以上均是监狱在押人员,处于服刑状态。[2]在如此破裂残缺的家庭环境中,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状态和社会化过程可想而知,他们不仅物质条件匮乏,而且缺少基本的照顾和教育,处于物质和精神双重缺失的状态,健康成长无从谈起。
对正在服刑的女犯家庭而言,它们普遍存在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的状况。笔者调查显示,在押女犯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中,34%的子女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父亲收入;25%的子女是由亲友接济;11%的未成年子女依托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扶持等政府救济途径;13%的未成年子女由社会捐赠和公益支持;17%的未成年子女没有收入来源。对这些女犯子女而言,大部分虽然能够勉强维系生活,但经济状况十分堪忧。案主赵某说:“我有三个孩子,大儿子17岁,两个女儿是双胞胎,11岁,生活负担确实比较重。也正因为想让自己多挣点钱,才错走了这条路,去贩毒。现在我被判刑后,家庭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在她们入狱以后,家庭状况会更加恶化。普通的留守儿童会得到父母在外打工挣来的钱,可是,在押女犯的未成年子女既无法获得母亲的关爱,也不能收到母亲从外地寄来的汇款。并且,一些家属为了到省会城市来探监,花费交通、食宿等额外支出,导致在押女犯的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由于经济的限制,很多家在外地的女犯家属不能或者很少来探视,造成女犯与家庭的隔阂,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不利。
综上所述,入狱服刑对于女犯及其家庭而言是一个重要转折。它不仅意味着家庭结构的解体和家庭关系的破裂,而且预示着整个家庭命运的沉沦。它犹如一个深不见底的巨型漩涡,使人陷入不能自脱的境地。处于漩涡中心的家庭事件便是作为家庭核心成员的年轻母亲锒铛入狱,它是家庭命运急转直下的开端,从此带来了一连串愈发严重的负面后果,诸如夫妻离异、亲子隔离、双犯家庭等,带动着整个家庭止不住的快速向下坠落。
不难发现,女犯因罪入狱,对其家庭造成了严重打击,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家庭结构,而且影响了家庭的正常运行。母亲角色的缺位、家庭功能的缺失、亲子关系的隔离,为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带来了极大阻碍。
1.女犯未成年子女陷入心理困境、性格封闭
受访者王某说:“(我的)孩子未成年,因为母亲犯罪给孩子造成了伤害,在精神和心理方面无法与健全家庭的孩子一样,缺乏母爱,整天把自己关在家里,也不愿意与同学接触。”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和学校是主要的社会活动场所,其社会化亦主要依托家庭熏染和学校教育完成。可是,服刑女犯的未成年子女却无法获得完整的家庭关系和正常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家庭是残缺的,既没有母亲的关爱,又面临经济的窘迫,无法得到很多同龄人该有的关爱和物质满足。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的比较和异样眼光也令他们自卑,在同辈群体中无法获得归属感和自我认同。大部分受访的在押女犯认为,未成年子女需要进行精神和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
2.女犯未成年子女受到同辈排斥、社交困难
母亲锒铛入狱,对于很多未成年子女来说,犹如永远无法摆脱的标签,摧毁了他们的社会交往网络。服刑的母亲、破裂的家庭,往往会引起同辈群体的歧视和社区邻里的排斥。来自省会城市的接受救助儿童陈某十分清楚家庭的状况,她不堪同学和老师异样的眼光,频频逃学、弃学。“自从妈妈被关起来,爸爸也出去打工了,我和爷爷在一起生活。我再也没有吃过肯德基,爷爷每天就是做点炖菜给我吃。班级组织活动的时候我特别不想去,老师知道我家的情况,不收我钱,我也不愿去”(根据陈某访谈资料整理)。家庭无法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控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社会风险因素。[3]受访者江某(本人42岁,女儿13岁)“希望孩子的老师和同学能给予孩子更多的微笑和帮助”。
未成年子女不仅无法得到与同龄人一样的照顾和关爱,而且经济十分困难,加剧自卑心理,招致同辈排斥。在对在押女犯未成年子女结对帮扶的过程中,我们确实看到很多孩子生活贫困,甚至衣食无着。
3.女犯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隔离、亲情缺失
在L省,共有13个地市,21座监狱,却只有1座女子监狱,在这种情况下,路途遥远,成为女犯家属探视的主要障碍,导致女犯与家人会面不足。调查表明,通勤时间长、探视成本高是很多在押女犯无法与子女谋面的最主要原因。受访者秦某(36岁,犯盗窃罪)与女儿一年能见上一面,她说:“从我家住的地方到监狱,(家属来看我)要坐一宿火车,孩子就是在寒假的时候能来一次,也就一年一次。开学的时候不想耽误她学习。”L省幅员辽阔,对于居住在偏远农村的家属来说,来一次省城需要花费三天时间。在受访的在押女犯中,仅有29%的在押女犯可以与子女进行正常看望,保障亲情的交流和维系;40%的在押女犯只能通过电话和子女进行简单交流;其余的在押女犯和子女没有联系。在L省女子监狱,在押女犯中还有家乡远在贵州、湖南、浙江等地的跨省犯人,她们的探视成本更加无法想象。贵州籍的在押女犯李某(43岁,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已经关了3年多了,家属还没有来(看望)过。我常常在梦中与家人相见,对亲人儿女的思念和愧疚用语言无法表达,自己这辈子最对不起的就是父母和儿女”。一些服刑女犯由于长期和孩子缺乏联系,亲子关系断裂。詹某(51岁,犯故意伤害罪)服刑已经快5年了,“一直见不到孩子,孩子和他奶奶生活在一起,爸爸在外面生活,有了另外的家。我特别想念孩子,如果有可能,我想知道他现在过得怎么样”。
由于探视成本高、制度不完善,导致服刑女犯与子女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亲子关系处于疏离甚至缺失的状态。本研究调查,在监狱中,服刑女犯最关心子女的问题包括:“孩子无人照管;孩子会遭受社会歧视;孩子生病;孩子不上学”。从服刑女犯的角度来说,未成年子女的正常探视可以消除服刑女犯作为母亲的担心,同时也是服刑女犯安心改造的精神支柱;从子女的角度来说,畅通的、充分的探视可以满足未成年子女对亲情的渴望,让他们享受亲情的温暖,亲子关系得到延续。
4.女犯未成年子女辍学严重、越轨风险大增
在押女犯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寥寥无几。调查表明,只有少量职务犯罪的女性罪犯拥有较高学历。对于多数在押女犯而言,她们自身知识和能力储备不足,因而在就业上屡屡碰壁,大多数人没有正式职业,不良朋友的影响和眼前利益的驱使使他们铤而走险,落入犯罪深渊。因此,希望孩子能够认真读书,未来顺利就业,避免重蹈自身的覆辙,成为绝大部分女性罪犯的朴素愿望。受访者李某(本人48岁,犯故意伤害罪,女儿14岁)说:“希望孩子多学点知识,有个文凭,找个稳定的工作,能挣点钱养活自己。”可是现实并不如意,根据我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显示,13.1%在押罪犯的未成年子女早早失学,其中居住在大中城市的为6.6%,居住在小城市、县、镇的为10.1%,居住在农村的更为严峻,辍学率达到16.1%。
本研究的调查结果也印证了上述情况,在拥有子女的96位服刑女犯家庭中,大部分子女初中未毕业就辍学了,一些人在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社会,能够读到高中或大学的不足17%。受访者陈某(45岁,犯组织卖淫罪)的儿子今年15岁,在陈某入狱后,他由厌学变为逃学,由逃学变成失学。陈某与丈夫离婚后,“多年没有见过孩子,想让政府帮助看看孩子是否正常成长,有没有生活上的困难”。调查表明,很多未成年人都是在父母入狱后失学的,受访者赵某(50岁,犯非法侵占罪)对辍学的孩子充满了遗憾。她说:“我赚钱就是想叫他好好念书,将来好有出息。遗憾的是他不想念书,我入狱后,没人看着,他就一直都在逃学,就连老师都说管不住了,不想要这个学生了,对于这一点我心里非常难过。”受到同辈群体的歧视和排斥是很多孩子辍学的最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孩子往往会找寻一个能够接纳自己和忽视自身“标签”的亚文化群体,在“兄弟姐妹义气”中寻求安慰和认同,这也是在押罪犯子女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原因。[4]
在社会学视野中,家庭支持是个体社会生活的基础。一方面,家庭是家庭成员生活的基本场所,涉及家庭成员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提供必不可少的支持。家庭在物质上的供给、在生产上的合作、在生活上的照顾、在教育上的塑造、在感情上的支持和在精神上的慰藉,能够消除家庭系统外社会生活带来的紧张和挫折,分担社会风险,应对外部挑战。另一方面,家庭生活的改善、家庭成员的成长,离不开所有家庭成员的投入和参与,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只有为家庭成员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提供必要的以家庭为基础的支持,才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需要,真正改善家庭成员的社会生活状况。
对于孩子来说,家庭是他们社会化的第一场所,[5]家庭成为影响其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家庭帮助孩子学习基本生活技能和生存经验,协助他们熟悉掌握基本的人际沟通技巧和生活原则,提升孩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孩子的行为学习与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交流方式是紧密关联的,尤其孩子与父母亲之间的沟通交流,是影响孩子行为学习的重要因素。当孩子出现行为偏差时,要准确理解孩子的问题就不能脱离家庭系统,它或许是家庭对个体的功能的一种缺失,[6]家庭未能正常满足孩子的需要,因此,恢复家庭功能对于解决案主的问题意义重大。
服刑女犯的未成年子女由于生长在残缺家庭之中,亲子隔离的创伤和家庭照料的缺失使他们缺乏成长的环境和发展的保障。父母角色的缺位,尤其是母亲的入狱,让原生家庭的保护、支持和养育功能严重匮乏,无法满足女犯子女身心健康发展,阻碍了女犯子女的社会化进程。通过上述调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服刑女犯子女由于缺乏监护和温暖,普遍在生活技能、人际交往、心理健康、自我认同等方面存在严重障碍,容易出现自我封闭、厌学逃学、过早失学、吸烟酗酒、意外伤害、结识不良青少年甚至违法犯罪等身心障碍和偏差行为。
可是,在笔者调查中,却出现了两个“非典型”的案例。他们同为服刑女犯的子女,同处未成年的年龄阶段,虽然家庭残缺、亲子隔离、母爱缺失,但逆境重生、“一反常态”,在社会化之路上走的颇为平顺。
案例一:张某是一位14岁男孩,家住L省M市,目前就读于中学。父亲是汽车修理工,母亲犯诈骗罪、非法侵占罪,目前在L省女子监狱服刑。母亲入狱后,张某父母离异,经协议,张某跟随母亲生活。他现和外祖父、外祖母住在约18平方米的一房屋内,条件较为简陋,周边卫生和治安状况较差。家中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只靠外祖父的退休金和父亲给予的少量生活费生活。因长期和年事已高的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使张某的日常交流遇到了障碍,张某的教育也成为很大困难。虽然张某和父母鲜少交流,但平日与舅舅和舅妈、叔叔和婶婶互动频繁。他们对张某十分关心,从学习辅导到生活照料均较为细致,经常与张某谈心,在周末陪伴他,一起出去玩。张某较听叔叔和婶婶的话,内心深处将他们视为比父母还要亲的人。据张某母亲反映,张某较为自律,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学习成绩优异,在不久前获得了全省物理竞赛的一等奖,令家人高兴和放心。
案例二:小赵,女,今年17岁,因母亲入狱而过早辍学,一度自我封闭,沉默寡言,与一些社会闲散青少年混迹在一起。去年,“豆芽儿”公益志愿者组织为服刑女犯子女搭建创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小赵经过“豆芽儿”链接,与爱心人士结成帮扶对子,创办了手工制品创意工坊,开办了淘宝网店,有了一技之长。通过“豆芽儿”公益志愿者组织的协调,小赵申请到政府生活困难补助,并与在L省女子监狱服刑的母亲见了面。她与母亲有一个小小的约定,每个月见一面,直到母亲出狱的那天来一个大大的拥抱。母女俩的定期会面,让她们重新感受到了家庭的温暖。同时,小赵成为“豆芽儿”公益组织的一员,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实现自我价值,增强自我效能感。2018年6月,她被评为省级优秀志愿者。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家庭结构均因母亲入狱而破损不堪,亲子关系的断裂和父母角色的缺失使未成年子女缺少充分的生活照顾和必要的家庭教育,从小缺乏家庭温暖使他们社会化困难重重。但是,不同寻常的是,案例中的张某和赵某都克服了现实的苦难和家庭的逆境,在艰难生活环境中开辟出一条发展的新路。案例一中的张某主要依托舅舅和舅妈、叔叔和婶婶照顾,在一定程度上,他们的呵护、教育和引导既缓解了张某日常生活的困扰,也弥补了张某父母角色的缺失,让张某在父母离场的情况下仍能感受到生活的阳光和温暖。他对叔叔和婶婶的认同延续了对母爱的眷念,亲子关系获得了替代性发展。笔者认为,张某的顺利社会化源于“家庭内的功能替代”。它通过亲缘关系的投入和强化,重新整合家庭内部的关系资源,实现亲缘关系替代亲子关系的“功能转化”,帮助未成年子女摆脱亲子缺失、家庭破损的现实困境。
在案例二中,赵某的正常社会化源于“家庭外的功能替代”。通过社会组织的资源链接和资源整合,小赵不仅获得了政府补助和就业机会,还拥有了一技之长和人际网络。在社会组织的支持下,小赵与母亲建立了定期会面制度,隔离的亲子关系重新获得了弥合和延续。通过成为公益组织的一员,小赵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从而接触社会和了解社会,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增强身份认同和社会归属感。总之,源自社会组织的社会支持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和补充了缺失的家庭功能,成为未成年子女社会化的重要保障。
之所以将上文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常社会化的案例谓之“非典型案例”,一是因为二者在整个调查样本中极为稀少,确实不够典型,二是因为两个案例的成功经验彼此分立,没有重叠之处,缺乏可供参照的共性。笔者分析认为,虽然两个个案共同回应家庭功能的缺失问题,但是由于它们是相互独立和孤立的个案实践,前者源于“家庭内的功能替代”,后者源于“家庭外的功能替代”,使它们充满了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为了增强上述替代模式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能力,提高实践经验的可复制性和推广性,帮助服刑女犯未成年子女更健康地社会化,切实打通和整合“家庭内”与“家庭外”的两种功能替代路径,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为了整合“家庭内”与“家庭外”的功能替代模式,真正解开未成年子女家庭功能缺失的“结”,我们必须重新回到社会支持理论的原点。在社会支持理论中,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体或群体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它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改变生活状况的机会和条件。这一理论为社会工作者通过网络关系介入案主生活,挖掘既有社会网络中的“关系资源”并重新协调、整合和激活这些“关系资源”埋下了伏笔。在实务过程中,社会支持内容更为丰富,它不仅强调挖掘既有社会网络中的“关系资源”,而且特指政府、社区和公益组织等主体运用政策资源、整合社会力量,链接和开创出新的“关系资源”,对弱势群体进行物质帮助和精神疏导的社会行为。[7]社会支持不仅涉及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士提供的正式援助,还涉及日常生活中由家庭、朋友、同事、邻居提供的各种非正式帮助。较之其他弱势群体,在押女犯未成年子女的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支持均更为匮乏。
在正式社会支持方面,由于国家福利体系不健全以及救助体系滞后、缺乏健全的立法保护、儿童保护政策缺失以及落实不到位,很多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因失去应有的家庭关怀和抚养教育,发展成为社会上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本该像同龄孩子一样享受父母的呵护、家庭的温暖以及良好的学校教育,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然而却因为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使这一切化为乌有,这群孩子就像无根的小草,在不为人知的角落里,任凭风吹和雨打。在制度设计层面,由于他们法律意义上父母的存在,因此并不符合国家福利机构的收养和救助条件,甚至由于身份标签的存在,不能享受政府对困难群体的生活救助。[8]
进而言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作为我国产生较早、受关注较少、保障缺失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改善他们的生活、完善他们的福利、促进他们的发展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国家责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由于制度排斥和社会歧视的存在,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子女能够得到的正式社会保障和支持微乎其微。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在押女犯的未成年子女生活未得到充分的关注。政府主导的正式社会支持几乎不光顾这个“弱势群体”。基于此,对于在押女犯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照顾,需要依托社会公益组织提供的外部资源。
在帮助在押女犯未成年子女的过程中,社会公益组织扮演的主要角色是社会支持网络的“编织者”。包括社工服务机构在内的公益慈善组织运用“社会思维”,通过政策倡导、资源整合、多方联动和鼓励公众参与,为在押女犯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编织企业、社区、学校、社会组织和国家支持等多位一体的支持网络格局,帮助他们获取情感、认同、物质、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恢复社会功能,实现正常发展,推进社会再适应。因此,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和介入在押女犯子女的保护和照顾,既是权宜之计,也是战略之举。我们可以在慈善部门、志愿者组织、非营利部门等社会力量中孵化出专门针对服刑罪犯未成年子女的专业援助机构,提升服务活动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在“政府失灵”之时,发挥民间组织力量、整合社会公益资源、呼吁公众积极参与,用家庭外的专业化、社会化的支持来“替代”家庭内功能的缺失,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可行路径。
对于“家庭内的功能替代”,笔者认为,要把未成年子女看成是复杂的多维关系系统的一部分,用“家庭思维”重建家庭支持。这一多维关系系统对子女的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子女获得生活支持和人际关系的基本来源。诸如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姑、伯、叔、婶、舅、姨之类的家庭角色都是未成年子女自我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当与这些角色相联系的特定功能已经衰弱或终止,他们还是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所思所想、所行所为的。因此,有效动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支持系统,要求我们具有“家庭思维”。
用“家庭思维”引领服刑女犯未成年子女的精准帮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9]一是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技巧帮助家庭“解除羁绊”,超越人际隔阂、打通情绪壁垒,帮助未成年子女将家庭动员起来;二是专业人员与未成年子女一起,识别家庭内应对挑战、跨越困境的优势因素和成功经验,并因势利导,拓展新的技能和途径;三是由专业人员帮助未成年子女及其家人集中关注的焦点,把有冲突的需求排出先后次序,将注意力集中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上。
值得一提的是,服刑女犯家庭及其未成年子女由于标签意识和自卑心理,往往游离于社会主流群体之外,自我封闭意识较强,不太容易接近。对于大部分服刑罪犯家庭而言,自然而然地存在“小家庭”与“大社会”的隔离。因而,针对该群体的特殊性,专业社工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应担当同行者和陪伴者角色,融合微观的“家庭思维”和宏观的“社会思维”,整合“家庭内”与“家庭外”的功能替代路径,架起“小家庭”与“大社会”的桥梁。具体来说,专业社工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不仅输送物质福利、满足实际需求,更要给予尽可能多的关心和耐心,满足其基本需要,帮助其融入社会,让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燃起积极上进的希望。总之,只有整合未成年子女家庭功能缺失的“内”“外”替代模式,让服刑女犯的“小家庭”重新融入“大社会”,才能帮助未成年子女超越身份限制,发掘自身潜能,端正人生态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化进程,努力实现助人自助的目标和自力更生的氛围。
母亲入狱服刑不仅意味着亲子关系的断裂,而且预示着家庭结构的转变。家庭结构的转变不是简单的变化,而是家庭成员需求和互动关系的深刻变革。[10]对于服刑女犯的未成年子女来说,母亲入狱服刑既打破了家庭原有的互动关系和交流方式,也导致未成年子女社会化的需求得不到适当满足,加剧了他们越轨和失范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对服刑女犯子女的精准帮扶,需要强化“家庭思维”,将家庭结构的改变与家庭成员互动关系的转变以及家庭成员需求的变化联系起来,并且将这些变化放在家庭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审视。
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而言,服刑女犯未成年子女是最需要关心的弱势群体。这个特殊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将直接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美好生活的实现,也会深刻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他们的忽视和放任不管,也会给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必须运用“社会思维”,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通过家庭内和家庭外的“功能替代”,重建服刑女犯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支持网络。只有运用亲友照顾、社区支持和社会帮扶等家庭功能替代模式,构建政府牵头、司法引导、社会协同、多方参与的社会支持体系,实现政府、社会帮扶与家庭、个人需求的精准对接,方能有效弥补亲子关系的断裂和家庭功能的缺失,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满足他们的成长需求,促进他们健康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