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根柱 郑晓娜
美国自1980年出台《拜杜法案》以来,技术转移高速发展,工作不断改进,形成了完整的技术转移体系并有效运转。作为国家技术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国防技术转移也形成了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设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计划,实践了多种技术转移模式,有力保障了国防技术的高效转移,对其保持军事技术优势和全球领先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维基百科中对美国技术转移的描述为:技术转移亦称技术的转移(transfer of technology),是技术从一个地方和其产生的群体向更多人群和地方广泛散布的一个过程。它沿着不同的轴发生,并跨越各种边界,比如在大学之间、大学到企业、大企业到小企业、政府到企业,等等,有正式的/非正式的、公开的/秘密的多种形式。通常情况下,技术转移是分享政府或大学和其他机构的技能、知识、技术、制造方法、制造样品以及设施设备,使科技发展深入更广泛的用户群体,并通过其进行进一步的开发和利用,以形成新产品、新方法、新应用、新材料或新业务。技术转移与知识转移密切相关,也可认为是知识转移的一个子集。它分为横向转移和纵向转移。其中,横向转移是技术从一个地方向另一个地方的移动,纵向转移是技术从应用研究中心向研究与开发部门的移动。
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相比,美国技术转移(包括国防技术转移)强调的是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动,而“科技成果转化”则强调的是科技成果不断升级,并转化为生产力的程度。技术转移重在“移”,科技成果转化重在“化”。技术转移不一定形成新的事物,而科技成果转化一旦完成,即是一次向生产力的转化,会形成新的事物。技术转移主要在市场机制下,通过契约来完成,其实质是一种交易。科技成果转化通常是在同一行为主体的利益范围之内进行,或者是在隶属于同一行为主体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利益范围内进行,各个利益主体通常涉及的是一种利益分配,而不是利益交换。
无论是“技术转移”,还是“科技成果转化”,都要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最终目的都是发展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往往伴随着技术的转移,技术转移能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无论是在技术转移机制还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中,企业都承担着重要的作用和职能,市场都是技术或科技成果最终的归宿。
根据美国国防部对“国防技术转移”的定义,国防技术转移,是一种在军队和非军队系统间,知识、专业技术、设施和设备,以及其他可应用资源的交流。它既包括军技民用(使美国国防部开发的技术具有商业可用性),又包括民技军用(使美国国防部外部机构开发的技术具有国防安全效用),还包括军民两用技术(使开发的技术能够同时应用于国防和非国防领域)。
美国的国防技术转移,是市场机制下的政府资源与非政府资源的互动。推动美国国防技术转移的主要力量,是美国联邦政府国防科研力量和美国非政府国防科研力量。美国联邦政府国防科研力量主要包括:美国军内科研机构、职能部门的研究机构,以及美国国家能源部所管理的从事国防科研的实验机构和承担国防部科研任务的高校及其他组织管理的研究机构。美国非政府国防科研力量主要包括:传统的美国国防合同商,特别是大型军工企业集团,如波音公司、雷声公司等;非传统的美国国防合同商、高校和一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美国军内科研机构,由美国国防部组建和直接控制,主要从事应用研究,也从事部分基础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工作,如美国陆军实验室等;职能部门的研究机构,如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以及美国国家能源部所管理的从事国防科研的实验机构;承担国防部科研任务的高校及其他组织管理的研究机构,其通常以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FFRDC)或美国国防部所属研究中心(UARCs)模式存在,由美国国防部资助,依托高校、非营利组织及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开展国防研究工作。
美国非政府大型军工企业集团,作为美国军品科研生产的主体,在军品研制过程中,充分利用美国国防技术转移政策,广泛参与美国国防部科研机构的研究合作。非政府一般科研力量,主要根据美国国防市场情况,选择与美国国防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从而在自身科技发展能力和实验设备受到限制时,利用政府公共资源解决所面临的问题。高校和一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也利用美国国防部实验室独特的资源,开展自己感兴趣的研究工作。
美国国防技术转移,主要采用专利许可、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等不同的合作方式,实现国防科研机构人才、技术、成果、设备设施、信息等科技资源对其他机构的转移与共享。有需求的机构可以直接通过美国各国防实验机构的网站、国防技术中介等平台寻找所需的技术和服务。双方通过协商谈判确定服务方式、价格和最终权益归属。
美国的国防技术转移,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立法,是推进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史蒂文森—怀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国家技术转移和提升法》《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近30部专门或涉及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基本构建形成了美国技术转移的法律体系,为依法实施国防技术转移工作提供了总体指导。
为推动美国国防技术转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美国国防部根据上述技术转移法律法规和《美国法典》有关规定,制定并颁发多项有关国防技术转移方面的规章。如,1999年国防部发布的第5535.3号指令《国防部国内技术转移计划》,鼓励将国防部开发或为国防部开发的科技信息、资料和技术秘密,按保密要求转化应用于地方政府及私营工业部门,支持将国内技术转移工作作为科研工作的一部分,并将国内技术转让目标融入国防部各科研单位的科研任务中;第5535.8号指令《国防部技术转移计划》,从民技军用方面对国防采购的战略意义及其与美国国防专用技术之间的关系方面,强调了民技军用在国防采购中的重要性,并在知识产权保护流程和奖励政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2012年,美国国防部发布的《2013~2017年未来5年国防部技术转移战略与行动规划》,进一步加大了国防技术转移工作的改革和推进力度,确定了三大重点措施:①进行全面的技术转移最佳实践范例调查;②优化公众获取美国国防部实验室资源的环境;③促进国防科研机构与地方和区域机构建立更为紧密的联系。以此全面审查与改进技术转移工作。
为推进国防技术转移工作,美国从国防部到军种,从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到基层研究单位,均成立了技术转移工作机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体系,分级分工开展技术转移工作。
根据《美国法典》相关规定,美国国防部于1993年设立国防技术转移办公室,隶属于国防研究与工程署,作为军民两用技术转移的牵头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国防部的国内技术转移计划,制定技术转移和两用技术政策,协调技术转移相关的科技信息搜集与传播工作。目前,美国国防部在负责研究与工程的助理国防部长办公室下设立专门机构——新兴能力及样机的助理国防部长帮办办公室,负责国防技术转移工作,管理联合能力演示验证计划、技术转移倡议等技术转移计划、加速国防技术成果向装备研制、生产和使用等阶段转化应用,推动新技术和能力快速形成新装备和作战能力。
在国防部指导下,美陆海空三军分别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负责自身技术转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具体是:陆军研究办公室下设陆军研究实验室技术转移办公室、海军研究办公室下设海军商业化技术转移办公室、空军科研办公室下设空军技术转移办公室。
国防部所属实验室,是最主要的基层技术转移工作执行者,设有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本实验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大学或科研单位,也都建立了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许可办公室(大学)或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科研单位),这类办公室有专门的经费保证,配有专职技术转移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全部研究成果进行技术成熟度和技术转移前景评估,负责专利代理事务,参与技术转移商业谈判,组织技术转移工作,对技术转移过程实施监督。
此外,依据法律要求,在执行层还成立了协会性质的联邦实验室联盟,加强作为联盟会员的各实验室之间、实验室与地方政府、地方技术转移机构间的沟通,推进各实验室技术转移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大学、企业、非营利机构制订相关技术转移计划,研发技术转移方案。国防部和军种相关部门均与联邦实验室联盟开展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基础研究成果向军用或民用领域转移。
为确保国防技术顺利转移,国防部建立了完善的配套制度,加强对国防科技信息的开发、利用和推介服务,为科技成果的成功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
建立国防科技信息报告制度。美国负责采办技术与后勤的副国防部长、各业务局及其下属单位,逐级提出编写和提交国防科技信息报告的要求,并监督执行,确保各项科研成果都以国防科技报告的形式记录提交给国防技术信息中心。国防部各业务局及下属单位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国防科技信息报告工作。为方便国防技术信息中心开展报告征集工作,国防部各业务局要将其与项目承担者所签的合同信息,如报告上交数量、类型和时限等方面的信息,及时通报给该中心。国防科研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启动后6个月,必须着手编写和提交国防科技报告。未按要求提交国防科技报告的项目承担者,国防部各业务局根据具体情况,或减少对其后续拨款,或取消其承接延续项目的合同,严重者还可能被诉诸法律。国防技术信息中心统一负责国防科技报告的征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为做好国防科技信息报告的开发利用,国防部每年下拨专款,要求最大限度利用计算机技术存储、处理和开发利用国防科技信息报告。为此,国防技术信息中心组建了400多名员工的队伍,定期对符合条件的密级报告进行降/解密处理。中心还建立专业信息分析中心,使用户能迅速了解国防技术信息和需要的报告,并开发和提供多种信息产品和服务,如建立和维护国防研究、发展、试验与鉴定联机系统(DROLS),定期出版《国防技术信息中心文摘》《资料降密、解除限制发行通报》,每两周发行一次《技术文摘通报》,公布文献的题目、摘要等,并向“技术匹配”(TechMatch)和“技术链接”(TechLink)等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国防科技信息。
建立国防科技信息中介平台。目前,美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中介平台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军方主办和管理的信息平台;另一种是由地方院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的技术转移中心建立的信息平台,军方依托这些平台发布成果信息。无论是哪种模式的信息平台,其主旨都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由供需双方自主选择成果信息,推动军民双方双向成果转移。最著名的包括“研究与工程访问站”“技术链接”和“技术匹配”等信息中介平台。这些平台,通过及时公布技术转移政策法规、工作机制、合作研究与开发工作,以及技术转移活动等,使科研机构和公众能够全面了解各政府部门的国防领域技术转移情况。
美国国防领域技术转移计划主要有3个层次:首先,是联邦法律层次的计划,如小企业创新计划、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再投资计划,是每个联邦机构必须执行的法定计划;其次,是国防部制订的技术转移计划,如国防部国内计划转移计划、联合能力技术演示验证计划等;再次,是陆海空三军根据国防部计划制订的各军种技术转移计划,如陆军技术能力演示验证计划、海军未来海军能力计划、空军先期技术演示验证计划等。
近年来,美国国防部还尝试采取“孵化器”模式,扶持和培育新技术公司,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尽快向商业领域转移。2014年6月,国防部与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首先以空军研究实验室为试点,推出了通过技术专利授权和资助基金孵化高科技公司、推动军事技术商业应用的国防部“熔炉计划”。国防部当年投入100万美元,首批计划已带动14家创业公司,转移50多项空军研究实验室研发的技术,其中包括可对计算机软件代码进行自动修复的网络安全技术,能够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具有很好的应用前景。海军也积极参与“熔炉计划”,海军空间与海上作战系统司令部(主要负责海军C4ISR系统、信息技术和空间技术研发)与企业紧密合作,探索转移无线通信、计算机软硬件、能源替代技术等军民两用技术。
综上所述,美国的国防技术转移拥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对我做好国防技术转移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健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提供可行的法律制度保障。包括顶层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中间层军队/军工系统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底层的国防科研机构、院校、企业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以及民口高新技术在军口转化实施办法和有针对性的配套法规,解决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制度性难题。
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供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包括层级分明、职责清晰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多层次有重点的计划体系,使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国防科技主管部门、个人、各类计划管理部门和国防科研机构、院校、企业的法定职责,使各类计划支持范围明晰、相互有效衔接,满足成果熟化转化实际需求。
提供有力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塑造协调的成果转化格局。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系统,建立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平台,以实体机构的形式承担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工作,可把科研人员从非科研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科技创新工作。
实施有效的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提供不竭的工作动力源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成果权益,承认智力成果,奖励知识价值,鼓励国防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增强科研人员从事国防科研工作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正深入推进军民科技融合,大力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以实现强军兴军伟大目标。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努力使我国国防科研各系统、各层次的部门、机构和科研群体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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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Bayh-Dole Act of 1980.
[11]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 1980.
[12]Federal Technology Act of 1986.
[13]DoD Domestic Technology Transfer (T2) Program.Department of Defense Directive 5535.3,1999.
[14]DoD Technology Transfer (T2) Program.Department of Defense Directive 5535.8,1999.
[15]Manager's Guide to Technology Transition in an Evolutionary Acquisition Environment,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