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点新一代纪律条令的创新变化

2018-12-12 19:49聂文新
国防 2018年4期
关键词:纪念章战区处分

聂文新

纪律是军队的命脉。在我军共同条令中,纪律条令不仅是诞生最早的,也是修订次数最多的,从1930年首次颁布算起,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第17次修订了。新一代纪律条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着眼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全面规范军队纪律内容,重点解决奖惩条件老、少、缺等问题,补齐短板缺项,规范行为边界,突出纪律规定的刚性、严肃性和约束力。该条令由原来的7章15节179条调整为10章16节262条,其中创新变化之处可圈可点。

一、重构纪律条令体系

这次我军纪律条令修订,在制度设计上大胆创新,突破上一代纪律条令的框架和思路,将靠奖励和处分为主支撑的制度架构,调整为由军队纪律十个方面主要内容进行“正面倡导”、由更加完善的奖励条件进行“正面激励”,由更加全面从严的处分条件“负面清单”进行刚性约束,由更加科学合理的若干奖惩特殊情形处理原则进行补充的新型规范体系。这样的制度设计,释放的是“正、反、合”的智慧,所谓“正”就是纪律主要内容的正面倡导和奖励条件的激励制度;所谓“反”就是处分条件的58条负面清单;所谓“合”就是将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好的待遇、做不好的后果,以及体现公平公正的奖惩运行规则构成上下贯通、互为一体、要素齐全的军队纪律体系架构。

二、首次规范纪律内容

我军历来非常重视纪律建设,早在红军初创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是我军当时纪律的基本内容。随着我军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军纪律内容不断完善。上一代纪律条令对军队纪律的基本内容明确为“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五个方面,官兵反映这样规定较为模糊,表述碎片化,实践中不好把握、操作性不强。这次我军纪律条令修订,军委机关明确指示,要创新纪律内容,充分体现新时代新特点新要求,立起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军新标准,更好地发挥外树我军形象,内塑官兵品格的功能作用。起初规范了军队纪律八个方面的内容,军委首长指示,还要增加保密纪律,强化官兵保密意识。保密问题当前也是特别严重,有的甚至卖密,所以要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最后聚合全军智慧给出的“良方”,围绕听党指挥、备战打仗和全面从严治军要求,着力体现新时代纪律建设成果,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战纪律、训练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财经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10个方面单独设章,首次对军队纪律的主要内容作出集中概括和系统规范。既很好地贯彻了习主席严明军队纪律、加强作风建设的思想,又着眼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体现军队的特色和实际,突出强化部队训练打仗导向。坚持从正面引导官兵更好地遵守和维护纪律,对官兵执行纪律提出总体性、原则性要求,明确官兵应当遵循哪些纪律、每项纪律都有哪些要求,使官兵的行为准则一目了然,遵守和维护纪律的指向更加明确、行为规范更加自觉。新一代纪律条令的贯彻实施,必将在官兵头脑中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观念,进而在行动中自觉遵照执行,极大地凝聚部队铁的意志,锤炼部队铁的作风,锻造部队铁的队伍,使部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一切行动听指挥、步调一致向前进。

三、完善创新奖励制度

新一代纪律条令对奖励制度进行了充实完善。主要是突出备战打仗,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在奖励项目方面。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着眼与国家奖励制度相衔接,新增了“八一勋章”奖励项目,作为军队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签发,一般每5年授予一次。同时明确,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在奖励条件方面。着眼能打仗、打胜仗要求,坚持奖励向作战和训练倾斜,条令新增了11条、删除了7条、修改完善了27条,前置了打仗的条款,改动幅度比较大。比如,充实作战研究、战法创新以及参加维和、反恐、护航、联演联训、国际救援等方面的奖励条件。为了体现战时和平时有所区别,条令新增战时立功受奖附加待遇高于平时的规定。在奖励权限方面。按照新体制新职能,重新明确了各级的奖励权限。明确八一勋章由中央军委批准,收紧荣誉称号批准权限,将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由中央军委批准”;明确军委机关的战区级部门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奖励权限,军级部门执行军级单位的奖励权限。同时,调整奖励权限的表述方式,将上一代条令按被奖励对象排序表述,修改为按实施奖励单位由低到高的顺序来表述,使各级的奖励权限清单更加明晰,哪一级有什么样的奖励权限,一目了然,便于使用时查找。为了给战时奖励权限预留接口,明确对战时其他表现突出行为的奖励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并适当下放战时奖励权限。另外,明确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政治工作部门承办。在奖励特殊情形处理方面。为了使奖励实施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严谨规范,在实践中更加公平公正、更加便于操作,避免和纠正过度施奖、遗漏施奖、错误施奖,条令新增了“合并实施奖励”“追加实施奖励”“撤销奖励”等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适应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新格局,着眼战区与军兵种的奖励实施怎么区分的问题,条令明确“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奖励。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奖励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奖励”。

四、充实调整处分制度

回顾以往,我们有靠严格的纪律约束取得胜利的光荣历史,也有因纪律松弛而发生问题的沉痛教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把“坚持实行自觉的严格的纪律”作为我军优良传统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强调,并指出,要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纪律硬如铁,谁碰谁流血。新一代纪律条令对处分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这也是条令增加内容最多的部分,就是要让铁规生威、铁纪发力。在处分项目方面。调整了士兵处分项目,将原来士兵的处分项目调整区分为义务兵、士官两类人员分别进行规范。同时,根据士兵实行军衔主导等级制度的实际,更加突出士兵军衔重于职务的特征,提高了“降衔”处分项目的处罚权重,并将“降衔”与“撤职”进行对调。关于“撤职”的执行问题,有些单位在执行中可能会有偏差,认为把职务解除了就算是撤职了,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撤职”应该至少降低一职,它是比“降职”更重的处分。在处分条件方面。着眼编密扎紧制度“笼子”,解决纪律“严起来”的问题,条令新增了21条、删除了2条、修改完善了24条,改动幅度也非常大,特别是增加的条件比较多。比如,充实了违反政治纪律、违规选人用人、降低战备质量标准、训风演风考风不正、重大决策失误、监督执纪不力等处分条件;对个别违纪情形提高了处罚标准,将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的处分时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处罚力度。鉴于开除军籍是对违纪军人做出的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对其调整极为慎重,在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配套衔接的基础上,借鉴近年来处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开除军籍的情形作了扩充和调整,新增了2条新的适用情形,将被判刑军人开除军籍的条件由原来的“有期徒刑5年以上”调整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在处分权限方面。适应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新体制,根据部队领导指挥关系、管理方式等发生的重大变化,明确军委机关的战区级部门执行战区、军兵种的处分权限,军级部门执行军级单位的处分权限。调整处分权限的表述方式,将原来按处分对象表述,修改为按实施处分单位级别由低到高的顺序来表述。为了给战时处分权限预留接口,新一代纪律条令对战时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明确由中央军委另行规定,并适当下放战时处分权限。另外,明确对个人的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也就是说,不论干部还是战士,处分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在处分特殊情形处理方面。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保护官兵的正当权益,适度控制处分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执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新一代纪律条令明确“故意违反纪律”“过失违反纪律”“共同违反纪律”的认定标准,还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比如,“撤销处分”“变更处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人员的处分”“擅离部队或者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处分,“合并处理”处分,“不重复处分”处分等。明确“执行作战任务,按作战指挥关系组织实施处分。战区组织的联演联训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由战区提出实施处分的建议,按领导管理关系决定和实施处分”。为了激励部队更好扎实地开展实战化训练,增加“发生事故特别是训练中的事故,应当依法界定事故性质和责任,除因失职渎职、指挥错误、处置失当和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事故,视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条款。

五、强化责任追究和纪律监督

落实全面从严治军要求,着力解决“谁来落实”“如何落实”“落实得怎么样”的问题。新一代纪律条令针对部队在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和追责不严、监督不够的问题,在“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一章增加了第一责任人和领导责任的内容规范,明确维护纪律和纪律监察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倒查问责制度,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区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同时明确对实施错误奖惩的首长的责任追究,不受其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的影响,延伸了执纪检查和执纪监督的触角,把权力置于严格约束和监督之下,使执纪问责更加严厉。

六、重新规范表彰和纪念章

为了与党和国家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接轨,继承军队奖励表彰工作优良传统,考虑到“表彰”并非奖励项目,不宜继续放在“奖励”一章中规范,这次纪律条令修订将“表彰”进行单独列章、重新规范。还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表彰与奖励脱钩,删除了原来奖励条件中表彰与奖励挂钩的内容。这样改的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如果继续将表彰作为奖励的硬性条件与奖励挂钩,容易造成“奖励是表彰附属”的认识偏差,影响奖励作为主要激励手段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调研中部队普遍反映,各级表彰存在随意泛滥、不够规范的问题,造成奖励重复和不平衡,有失奖励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考虑到纪念章是对个人经历资历的证明和肯定,其性质主要为荣誉性纪念,此次纪律条令修订对“纪念章”也进行了单独列章、重新规范,明确了6种常设纪念章。同时,为适应形势任务变化需要,还规定,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上一代条令规定铜、银、金国防服役纪念章的服役年限分别为10年、20年、35年。按此规定,在士官退役人员中占比例最大的中级士官在退役时,就无法获得银质纪念章,带着遗憾离开军营。针对这一需求,这次纪律条令修订将标准下调至8年、16年、30年,让更多的士官在退役前能获得国防服役纪念章,这既是对献身国防官兵的褒扬,也体现了对官兵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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