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平
内容提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军民融合发展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过渡、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省军区系统必须认真履行“军民融合协调部”职能,主动适应新形势,抢抓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有利时机,注重从思想理念、制度机制、政策法规、资源要素等方面着手用力,开创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新局面。
军民融合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军区系统必须认真履行“军民融合协调部”职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推进地方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当前,是军民融合发展由初步融合向深度融合过渡、进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省军区系统作为军地联系沟通的桥梁纽带,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主动适应新形势,大力宣传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使军地双方始终树牢“一盘棋”思想,坚持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统领,增强做好融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军民一心、军地一体促进深度融合发展的浓厚氛围。
强化大局意识。军民融合是国家发展战略,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要切实强化军地各级、各部门“讲融合就是讲政治、抓融合就是抓建设、促融合就是促发展”的大局意识,充分认清军民融合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自觉打破狭隘的本位主义、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束缚,切实把国防和军队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确保“四个全面”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主体意识。应使军民融合发展理念深深扎根于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不断强化政府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党管武装制度优势,突出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大型企业高管这个重点,每年组织一两期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专题班,不断深化融合认识,拓宽融合视野,强化融合理念,理清融合思路,切实提高各级谋融合、抓融合、促融合的使命担当。
强化共赢意识。军民融合发展,是实现富国和强军的双赢之路。必须强化军地双方“共同发展、共建共享、良性互动、互利双赢”的理念,谨防本位主义、单打独斗、各自为政和不讲诚信等行为,把条块分割管理转变为一体化设计,把单项分散集合转变为双向集成融合,切实形成军民相互转化、军民功能嵌入、军民优化组合等多方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推动部队战斗力和地方生产力同步提升,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综合效益最大化。
省军区系统在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实践中,还存在领导不顺畅、职责不明晰,以及军地部门协调难、军民技术转化难、相互之间监管难等体制机制问题,致使上下错位、军民分割、自成体系、相互封闭、供需脱节,严重影响了军民融合发展效益。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应抓住国防和军队改革契机,建立健全领导、协调、转化、监督等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环境。
健全精干权威的领导机制。加强军地双重领导,完善省、市、县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实行军地合署办公,负责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设计、决策部署、项目审批等重大事项和综合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强化政府主体地位,削减军队非作战功能,采取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的方法,确保军民融合发展高效运行、有序推进。
健全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双重领导”优势和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军地各级建立常态化的计划协调、联席会议、联合办公、情况通报、双向走访等制度,使军队能够实时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建设规划、科技立项和技术革新等现状,也使地方能及时掌握军队需求,切实调动军地双方力量协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健全系统规范的转化机制。积极开展军民融合标准化研究论证,规范完善国标、军标和行标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特别对卫星导航、信息技术、重型装备、交通设施等重点领域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设计及生产,要打破军用和民用的壁垒,深入推进军工技术与民用技术相互辐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实现军地资源共享和技术相互转化。
健全形式多样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机制,把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发展落实情况,作为党管武装述职和每年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的必要内容,并对述职和工作报告作出客观评价,为提拔使用干部提供重要参考。另一方面,结合双拥模范城评比、文明创建等活动,定期对各级、各单位、各系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表彰评先、税收补助等方面实施奖惩激励,提升全社会参与军民融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促进军民融合的基本法,各领域关于军民融合的法规建设还相对滞后。现有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法规制度,虽对贯彻军民融合要求作了一些规定,但大多过于原则和笼统;一些地方虽制定了军民融合方面的法规制度,但多以“通知”“办法”“意见”等形式出现,法规约束力和政策激励性不强,影响了军民融合发展的实效性。为此,应加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进依法融合进程。
进一步完善军民融合发展的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应尽快颁布“军民融合促进法”,并结合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制订完善促进各动员领域军民融合发展的专项法规,加快“国防勤务法”“民用资源征用法”“国民经济动员法”“信息动员条例”“装备动员条例”等立法进程,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修订工作;在企业法、金融法、基本建设法、交通法、投资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补充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等条款,增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支撑。建立完善军民融合领域的法律法规,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充分调动各领域各行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对承担国防义务、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财政扶持、资金补助、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引导和利用社会资本参与国防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军品市场等,真正从政策导向上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在军民融合发展上有更大作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战争形态、作战样式和动员需求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军地各级应按照职责分工,着力在基础设施、战备物资储备、信息技术产业、动员体系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升军民融合发展质量效益。
加强基础设施融合。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各类功能新区建设,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应把民兵训练基地、动员中心建设等国防需求,纳入经济建设发展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在组织城市、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时,要征求国防动员机构意见,综合考虑战备交通、人防设施、重要目标防护、信息化建设等国防需求,满足军事功能,实现“经济与战备兼容、平时与战时衔接、军需与民用一体”的目标要求。
加强战备物资储备融合。战备物资储备是战时生成和维系军队战斗力的物质基础,意义重大。着力改变当前储备体系不健全、储备方式整体单一态势,依托地方军民两用产业,加强储备型、技术保障型、应急生产型等各类动员中心建设,指定部分企业战时担负军品生产任务,打牢应战生产基础;结合地方构建现代物流体系,组建物资装备动员仓储基地,主动利用地方生产和物流企业,就近落实预储预置,尽快形成以动员中心为核心、以分散储备为辅助的动员保障网络。
加强信息技术产业融合。信息技术既是现代高科技的核心,也是未来信息作战的基本支撑,具有很强的军民融合性。应把国防动员信息化建设纳入地方数字化建设发展战略,利用地方现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扩展国防动员指挥网,建立军地互联共用的指挥通信网络;借助地方信息技术发展优势,通过嫁接、移植等方式,把地方信息技术、信息资源等领域的创新成果融合到国防动员建设中;加强情报信息中心、军地情报协作机制建设,构建军地互动、融合共享的大情报体系。
加强人才资源融合。充分吸引和利用社会优秀人才资源,拓宽招才引智渠道,健全预备役军官动员征召机制,遴选高层次人才,并将其纳入军用人才库;依托地方信息产业企业、通联保障行业对口储备国防后备专业技术人才,组建网络安全、电子对抗、雷达通信等专业分队,实现军地信息化人才通用;不断完善退役安置政策,积极向地方输送优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