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嘉琳
摘 要: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等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认罪认罚,避免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审讯情况,有必要通过国家财政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活的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即“法律帮助律师制度”,来弥补当前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当前这一制度存在帮助律师的职权有限、职责与其职权上的偏差及法律帮助制度欠缺相应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通过对试点经验的总结,提炼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制度的完善路径,能有效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律师;冤假错案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3.070
1 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目的在于契合刑事诉讼的程序多元化价值追求,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等情况下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认罪认罚,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机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要求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其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为前提条件。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当前法律帮助律师制度存在,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在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下,通过政府财政专款来购买法律服务,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帮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的新型司法救助制度。
根据调研所收集到的F试点地区关于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通过团队的实地调研和对于制度规定的分析,我们发现这一制度存在内容较为抽象、法律帮助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帮助律师的职责范围局限等问题,本文通过论证比较围绕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构想。
2 法律帮助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效推进的重要保障
2.1 有利于刑事犯罪的侦破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将以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为两大划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律师能够起到见证作用,合理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有效口供的作出,并监督犯罪事实的查证属实。与此同时,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法律帮助律师的实质效用发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起引导、宣传和推广的作用,加快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认罪认罚和案件侦破。公安、司法机关牵头,主动引入法律帮助律师制度,出于外部监督下的行为自律是一个方面,更主要的是因为法律帮助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特定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和利弊分析等,能够推动被追诉人的尽早配合案件侦办,客观提升刑事案件侦办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2.2 有利于办案执法的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上,如果不对执法人员的权力加以一定的限制,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的保障,那么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也将被束之高阁,沦为宣言性立法。在已经发现的大量刑事冤假错案中,刑事辩护律师的缺位,不得不说其是冤案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以国家财政专款买单,提供公益性法律帮助服务,能够有效帮助被追诉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因为在法律帮助律师的参与中,如果在询问过程中发现案情可疑,可直接向办案机关反应情况。
2.3 有利于修复控辩失衡关系
理性地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作出,就已经构成了其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质处分,刑事责任负担便成了其最主要的关切内容,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其中的风险防控必不可少。本身就不平衡的控辩双方,加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部分诉讼权利的放弃,二者之间的控辩失衡愈发加大,而现阶段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在司法实践中又难以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法律帮助律师,特定条件限制之下,要求具备专业知识和刑辩技巧,结合其帮助的公益性、广泛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优势,有利于修复控辩失衡关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
3 法律帮助律师的试点经验与所现问题
3.1 F试点地区法律帮助律师现状
在我国,只要是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的都应当被支持。以H市F区为例,法律帮助律师每个案件的国家财政补助为900元,而F区一年中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为700件左右,以此合计财政专项资为63万左右。对于这样一笔司法救济专项资金,区财政可以负担。
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在F区118名执业律师中,筛选出了20名执业满10年以上的专职刑事律师,成立一个较为充足的法律帮助律师资料库,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调配、安排和监督。结合笔者团队调研的情况分析,法律帮助律师在这当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2 F试点地区法律帮助律师运行机制
第一,司法局下设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部署工作。当办案机关电话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之后,法律援助中心将基本信息登记后,立即联系法律帮助律师。F区司法局要求法律帮助律师必须具有刑事诉讼业务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目的在于确保法律帮助的质量。
第二,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法律帮助公函、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承诺书交由帮助律师。法律帮助律师按指定时间、地點携法律帮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看守所履行会见职责。
第三,法律帮助律师持续参与本案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理阶段的书面情况说明。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帮助律师并无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出庭辩护权,介于委托代理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中间地带。
3.3 试点经验所披露的问题症结
(1)法律帮助律师介入时间不准确。《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第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于目前这项制度仅在试点过程中,加上在我国刑事司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部分是社会中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公民,他们之所以实施犯罪,也是因为他们本身欠缺法律意识。通常会受到传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思想的深远影响,若不事先未其提供帮助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目前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与他们进行充分的交流,让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很难让他们主动提出认罪认罚,从而错失认罪认罚的机会,并不利于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帮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此次浙江F所实行的法律帮助律师制度中帮助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有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帮助律师到办案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了解所涉嫌罪名,是否自愿认罪。法律帮助律师并无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出庭辩护权,介于委托代理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的中间地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仅仅依靠帮助律师并不能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3)帮助律师的职责与其职权不符。对定罪量刑提出法律意见的前提是,帮助律师得通过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途径来对案件有一个仔细、全面的认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的帮助律师便不再是单纯起到见证作用,我们可以发现三种方式是非此即彼,所以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那么帮助律师应起到辩护人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职责,但司法实践中,帮助律师没有这样的职权,我们实地调研发现,法律帮助律师起到一个见证的作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成一些形式上的认罪认罚。
4 认罪认罚案件应赋予法律帮助律师完整的刑事辩护权利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后,法律帮助律师的职责并不是单是起到见证的作用,也不能因只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而置身事外,此处的法律帮助律师应与辩护律师有着相同的权利,赋予帮助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确保帮助律师能够切实参与到案件中来,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行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法律咨询应当包含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实体上则要求一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量化分析;程序上的选择则要求帮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诉讼程序选择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例如对刑事诉讼程序选择的利弊分析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法律帮助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讨论和与办案机关的商议,并要求法律意见等材料的附案卷。对于法律帮助律师何时介入的问题,需要进行重新调整,真正将法律帮助律师的介入时间提前,不将法律帮助流于形式。
司法实践中,帮助律师起到了见证的作用,但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假设帮助律师对于办案机关出具的具结书里的量刑意见和程序选择上持有不同的意见时,有必要赋予帮助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真正能够行驶自己的权利,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帮助律师在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后介入该案件中,在知悉案情基础上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在公设法律帮助律师的环境下,更多的需要去关注帮助律师是否具备攻击性权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因为当事人对犯罪事实的交代较为主动,那么案情的查证和证据的收集变得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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