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2018-12-10 11:22吴晓颖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33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大数据时代政府

吴晓颖

摘 要: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导致海量数据爆炸式的呈现在公众面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当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基于此,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和落实成为当前的主要任务。在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全面提高政府数据信息的使用价值,以此提高政府公信力,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因此主要研究和分析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以及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大数据时代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3.069

1 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1 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无法兼容

前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政府数据管理落后,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明确等等,其中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无法兼容也是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具体来讲,这种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不兼容也被称之为“信息孤岛”,顾名思义,就是不同行政部门之间无法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目前,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虽然我国政府各部门都相应的建立起自己的网络平台用来信息的公开和共享,但是政府各部门建立起的网络平台都具有单一性和独立性,而且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数据库,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机构都建立起了自身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导致数据分割现象严重,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数据共享自然也无法实现。由于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无法兼容,导致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过程中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同时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整合和梳理,造成信息成本过高,信息“孤岛”现象日益严重,显然这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发展和相关战略方针的落实。

1.2 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明确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整体上来讲,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就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明确这一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明确通常会产生以下影响,一方面是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公民利益的影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安全更是备受关注,通常来讲,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兼顾公开和保密,不断权衡和判断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从而达到保护信息安全的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是十分明确,关于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来制约和权衡,从而导致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一些不应该公开的信息被各种平台轮番传阅,而应该公开的信息反倒被保护起来。这种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的不明确直接加大了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处理的工作难度,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也无法形成一个准确的认知和体系,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造成了阻碍。其次,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来限定信息公开的界限,导致公民的利益、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由此可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至关重要。

1.3 政府数据管理落后

政府数据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政府自身的数据处理能力有限。通常情况下,政府在信息数据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传递、反馈、利用、公开、共享等各个环节,就目前来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关于政府数据信息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相关规定以及制度,导致政府部门在数据收集与整理,乃至公开过程中无法形成特定的行为规范,进而导致数据处理结果不理想,数据处理效率也相对低下,从而致使政府自身数据处理能力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政府数据管理落后体现在管理相关资源的落后,这些相关资源主要指的是涉及政府信息活动的各种要素,如公务人员、行政组织、政府信息以及科学技术等等,这些资源都是保障政府部门有序运转的关键。然而人,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规范,导致政府各部门之间极容易形成数据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数据的实用价值,基于此,强化政府的数据管理体系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之一。

2 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

2.1 政府职权的条块分割

当前,我国政府的组织结构基本上呈现出条块分割的形式,也正是我國政府职权的条块分割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信息 “孤岛”,从而降低了我国数据信息的使用价值。由于我国政府普遍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现象,所以在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过程中,难免会形成数据分割,所以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也无法形成完整的体系,公开的信息也普遍呈现出独立的状态,信息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整合。另外,虽然目前是大数据时代,但是一些政府部门的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少,不愿意分享自己的数据,进而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信息无法及时的被公开。与此同时,在整个信息公开过程中,由于政府职权的条块风格导致其收集和整理数据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信息整合的难度,同时也阻碍了政府的信息公开。

2.2 不公开的立法原则

从理论上来讲,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民的知情权,换言之,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以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为基础的,其宗旨在于将国家与人民相连接,总而言之,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广泛认可,并切实可行的。然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保密为借口,试图将应该公开的信息隐藏,使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同虚设,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和开展。虽然政府所拥有的数据都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关乎国家以及社会的切实利益,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从此种角度来讲,政府一味的坚持不公开的立法原则,显然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贯彻和落实。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首先要通过科学立法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护和制约,以此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2.3 数据垄断的利益阻碍

通常情况下,海量的数据里一般都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这巨大的经济利益导致数据垄断,从而极大的限制了政府信息的公开。众所周知,政府所拥有的数据是一般民营企业或者商业机构所无法拥有的,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虽然政府是我国公共利益的代表,其拥有的数据不应该充当商品进行利益交换,但是数据垄断所带来的利益又是巨大的,导致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无法放弃对资源的占有,这种行为显然不利益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

3 大数据时代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对策

3.1 加强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同时也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诸多便利,基于此,要充分结合大数据的时代发展特色,全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在实现政府信息资源整合的同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职能,提高政府公信力。具体来讲,想要加强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首先要实现不同信息系统之间数据的兼容并蓄,摆脱数据分散管理的局面,使各部门的数据可以自由流动,并可以共享,最大限度的发挥数据的实用价值,并最终形成信息与数据的规模化管理,并不断加大电子政府建设成本,致力于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以此提高政府各部门、各组织机构之间信息、数据的使用效率。

另外,在加强大数据时代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过程中,还要强化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方向,构建以民生为导向的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优势,为人民服务。从国外一些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社会大众更加关注与民生、经济关系密切的相关数据,所以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会更加注重这两方面的信息公示,公开力度也相对较大。所以,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也要从人民的角度出发,以民众关注为出发点筛选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以民生需求为导向,重点掌握信息数据公开的落脚点。通常来讲,群众是数据的直接使用者,所以政府部门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意识,并在此过程中收集和整理群众意见,适当的接受,以此改善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全面提高政府信息数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3.2 完善制度法规,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首先针对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开与保密界定不明显的问题,要不断完善制度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以及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保护公民的隐私,并协调公民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逐渐成为当下的热点话题,在此过程中,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制度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才能真正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持续、科学、有效、健康的发展。

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关系过程中,不仅要明确界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同时还要坚持“多数公开,少数豁免”的工作原则,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免除公开的内容,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法律范本。一般情况下,除法律规定可以不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都应该准确、及时、客观的向公众公开,以此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通常来讲,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通常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机密、正在商谈的公众政策、危及经济及社会稳定发展的相关信息、威胁公共生活及安全的信息等等,这些都应该明确的出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此为信息公开提供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还要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监督制度,成立专业的信息公开监管办公室,并建立起信息公开的考评机制,明确权责,全面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3.3 把握大数据时代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机遇石家庄

众所周知,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共享成为可能,同时也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此,把握大数据时代为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机遇至关重要。首先,要重视大数据技术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在此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权责明确,确认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主客体,明晰权利义务。另外,还要确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保障政府信息安全。另外一方面,要明确政府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分工,划分权责,结合大数据时代的独特优势,协调统筹政府内不同的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技术实现政府信息管理。与此同时,在致力于政府各部门信息共享过程中,还要进行信息共享的标准化建设,利用大数据技术制定科学的分享标准,不断更新和筛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吕艳滨.网络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与应对[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06):32-37.

[2]闫利平,申灿,刘湖平.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J].法制博览,2015,(02):42+41.

[3]闫利平,申灿,张磊.完善大数据时代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5,(0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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