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鑫 钟少异 鲁 琲
内容提要:魏武帝曹操是我国古代杰出的军事家。他在东汉末年社会动荡、军阀割据的局势下,散家财、举义兵,逐步削平北方的割据势力,结束了北方地区的分裂与混战,为曹魏的建国奠定了基础。曹操事功的取得,离不开其对以法治军的坚持,其以法治军思想中的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有功必赏、赏不逾日,严刑峻法、以刑止刑等等,对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以法治军,即通过法令和纪律对军队加以管束,使之纪律严明。战国初期著名的军事家吴起认为,兵不在众寡,“以治为胜”①吴起:《吴子》,见《武经七书》,442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6。,即军队能否打胜仗不在于数量的多少,在于是否令行禁止,有严明的纪律。曹操御军三十年,历经大小战事无数,又受到《孙子兵法》《司马法》等兵家思想的影响,深知“礼不可以治兵”②曹操:《孙子注》,见《曹操集》,8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认为“明赏罚,虽用众,若使一人也”③曹操:《孙子注》,见《曹操集》,109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因此,曹操始终坚持以法治军,将重赏明罚、恩威并重作为治军的根本。
“吾在军中持法是也”,曹操临终前在《遗令》中回顾并肯定了自己“以法治军”的理念。何谓法?《司马法》中有一段较为精辟的论述:“若行不行,身以将之。若行而行,因使勿忘,三乃成章,人生之宜,谓之法。”意思是,如果合理的规章制度人们没有做到,将帅要亲自带头去做,如果一切都做到了,就要反复多次执行以使将士牢记。这些符合人们要求的规章制度,就叫作“法”。可见,将帅的以身作则,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示范和引领的作用,是制定法令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曹操对将帅带头执行法令也极为重视。据《曹瞒传》记载,曹操一次行军途经麦田,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然而自己的马却腾入麦田,主簿根据春秋之义,认为罚不加于尊。但曹操说:“制法而自犯之,何以帅下?”④陈寿:《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执意拔剑割发以自刑,以此作为全军遵守法令的表率。可见,曹操不但认为罚也应加于尊,而且将模范带头执行法令视为将帅统御军队的基础。
曹操这种躬行法令的思想,还体现在对诸子的要求上。建安二十三年(公元218年),代郡乌桓造反,曹彰受命北征。临行前,曹操告诫曹彰:“居家为父子,受事为君臣,动以王法从事,尔其戒之。”①陈寿:《三国志》卷十九,《魏书·任城威王彰》,55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反映出曹操执法以身作则,即使是子嗣也要依法从事的立场。曹操的另一个儿子曹植,以才见异,起初最得曹操宠爱,一度被曹操认为是“儿中最可定大事”②陈寿:《三国志》卷十九,《魏书·陈思王植》注引《魏武故事》,5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者,“几为太子者数矣”③陈寿:《三国志》卷十九,《魏书·陈思王植》,55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但因犯禁僭越“乘车行驰道中,开司马门出”④陈寿:《三国志》卷十九,《魏书·陈思王植》,558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致使曹操大怒,最终曹植失去成为太子的机会。违禁一事影响到太子的选立,可见,曹操对上位者遵守法令是极其重视的。
东汉末年,权贵阶层不守法令,肆意妄为,是导致社会动荡、民怨沸腾的重要原因。曹操重视上位者对法令的尊崇与执行,既是一切法令得以贯彻施行的重要基础,也是防止权贵阶层私欲膨胀、违法乱政的需要。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⑤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二十九,《货殖列传》,325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司马迁仅用十六字,道出世人为各自利益而奔波忙碌的本质。而奖赏,既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又能够在精神上予以激励,因而,成为激发士气、调动将士作战积极性的常用手段。曹操也将“赏功”作为引导、管束军队的主要措施。
一是有功必赏,不许礼让。曹操欲封北破乌桓立有功勋的田畴为亭侯,邑五百户,而“(田)畴恳恻,前后辞赏”⑥陈寿:《三国志》卷十一,《魏书·田畴传》注引《先贤行状》,34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虽然曹丕、钟繇等人皆认为可以任其自便,但曹操认为,田畴此举“是成一人之志,而亏王法大志也”⑦陈寿:《三国志》卷十一,《魏书·田畴传》,34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多次设法令其受封。可见,曹操将立功受赏当作法令而不仅仅是奖励,不允许在军功问题上出现“辞爵逃禄”之举。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人人争相立功的风气。否则,为成全一人的气节,而拔高道德标准,后人立功受赏时会产生顾虑,久而久之,“赏功”就难以起到激励士卒的作用了。
二是“不官无功之臣,不赏不战之士”⑧曹操:《论吏士行能令》,见《曹操集》,3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曹操在任免官吏的问题上,首重战功,坚决反对所谓军吏之“德行不足堪任郡国之选”⑨曹操:《论吏士行能令》,见《曹操集》,3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的论调。一方面,自然是为了激励士卒,所谓“斗士食于功则卒轻于死”⑩曹操:《论吏士行能令》,见《曹操集》,32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士卒能够通过战功谋取一份好的出路,自然在战斗中勇往直前。另一方面,此举也是限制世家大族的必要手段。汉代的察举制实行到东汉末年,实际已被世家大族把持,所推举之人也多为世家子弟或其门生,他们未必有才能,却将家族利益放在首位,显然不利于中央集权。曹操扶持军功阶层,有利于打破世家对仕途的垄断。
三是赏不逾日。曹操在《孙子注》中说:“赏不以时,但费留也,赏善不逾日也。”战争中,士卒逐利,将帅逐功,如果赏不以时,将严重挫伤将士作战的积极性,使将士产生困惑和不满,也失去了奖赏的激励作用,即使日后再赏,恐怕也是事倍功半。因此,曹操频频为立有功勋的将领表功请封。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曹操消灭袁绍势力北伐乌桓前强调“其促定功行封”。一个“促”字,充分体现出曹操急迫的心情,反映出曹操及时论功行赏的思想。
四是恩隆后嗣。曹操在《请追增郭嘉封邑表》中说:“褒忠宠贤,未必当身,念功惟绩,恩隆后嗣。”即主张将对忠臣、贤士的奖励加于他们的后代。其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其一,为元勋的子嗣增邑、封爵、授官。例如,因郭嘉之功,上表增加其子封邑至千户;枣祗于屯田有大功,虽生未得封,但曹操给他的儿子加封爵,“以祀(枣)祗为不朽之事”①陈寿:《三国志》卷十六,《魏书·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490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典韦战死后,曹操拜其子典满为司马,安排在自己身边。其二,为一般死难将士的子女免除徭役与租税。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曹操大封功臣时,“复死事之孤”,免除了为国死难将士子女的徭役与租税。其三,为生活困难的将士遗属提供粮食。建安十四年(公元209年),曹操专门下令有司抚恤、慰问死难吏士家室,确保其口粮供应;曾任郎中令的袁涣死后家无积蓄,曹操下令赐予其家谷千斛。这些举措,表面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实际目的还是为了免除生者的后顾之忧,以激励士气,正如曹操自己所说“褒亡为存,厚往劝来也”②陈寿:《三国志》卷十四,《魏书·郭嘉传》注引《魏书》,43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
“恩信已洽,若无刑罚,则骄情难用也。”③曹操:《孙子注》,见《曹操集》,101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曹操既然以法治军,就不能有奖无惩,有赏无罚。虽然刑罚相对于奖赏容易产生矛盾,但其威慑作用又是奖赏无法比拟的。建安八年(公元203年),曹操在《败军令》中明确指出:“自命将征行,但赏功而不罚罪,非国典也。其令诸将出征,败军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自此,曹操开始赏罚并举,“罚罪”成为其治军的另一重要手段。
一是法令严明。吴子曰:“心威于刑,不可不严。”若想使刑罚产生威慑作用,有效发挥约束将士行为的功能,就必须从严。曹操制定的《步战令》中规定:不按规定悉装、上马、结屯、整陈者斩;“麾不闻令,而擅前后左右者斩”;“违令不进者斩”;“一部受敌,余部不进救者斩”;“无将军令,妄行阵间者斩”;“兵进,退入阵间者斩”;“吏士向陈骑驰马者斩”;“吏士有妄呼大声者斩”;“士将战皆不得取牛马衣物,犯令者斩”;“卒逃归,斩之”。短短五百余字的《步战令》,列举了十种斩首之罪,或者说,违犯《步战令》中的任何条文,几乎都将被处死。同样,《船战令》也明确了与三通雷鼓相应的规定动作,违令者皆处斩。曹操的军令字里行间透露着浓浓的杀意,令人不敢轻慢,有效地树立了军法的权威。
二是罚及亲属。将士降敌,罪及家人,古已有之。司马贞在《史记·商君列传》中注曰:“按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曹操为防止将士逃亡和降敌,加重了“士亡法”,即将士叛逃,则妻子弃市。一名士兵的妻子名白,因丈夫叛逃,被依法判为弃市。司空卢毓以为判罚过重,引用儒家经典据理力争,才免其死罪。鼓吹宋金在合肥逃跑,其母亲、妻子和两个弟弟均要“坐死”。高柔认为,对家属加重惩罚,不但断绝了士兵归来的念头,而且还助长了逃跑,反对重刑,才使其得以活命。虽然卢、高二人成功使曹操放弃株连,但只是特例。女子白与其夫素未谋面;高柔则因“明于宪典”而被曹操任命为丞相理曹掾,在律法问题上的意见深得曹操尊重。况且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家属并没有因此免罪,而是收押为官奴,其下场很悲惨。
叛逃行为,自古为军法所不容。但战场上的士兵面临死亡威胁时,往往又难以自抑。罚及家属甚至施以重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士兵行为的作用,迫使其拼死作战。但“坐死弃市”过于严苛,是曹操在“天下草创”、人心不定时期的权宜之计,对于战乱年代中的户口锐减,无疑是雪上加霜。曹操其后也认识到这一问题,遂有“法外开恩”之举。
三是刑为赏辅。曹操的“重刑”思想,源自商鞅,但也有本质的不同。首先,商鞅反对儒家的德治主张,认为“德生于刑”①商鞅:《商君书》,59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仁义不足以治天下”②商鞅:《商君书》,15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而曹操虽然也强调“礼不可以治兵”,但并不完全否认礼治的作用。他认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③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四,《魏书·高柔传》,68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治军必须以法,但采用重刑是为了“拨乱”不得已而为之。他曾对高柔说,“汉祖除秦苛法,萧何定律”④陈寿:《三国志》卷二十四,《魏书·高柔传》,68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可见,他也认识到刑罚过于严苛的危害。其次,商鞅认为赏是对刑的辅助,“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⑤商鞅:《商君书》,74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而曹操认为,“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士不往”⑥曹操:《孙子注》,见《曹操集》,7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将奖赏作为激励将士的主要手段,而刑罚是为了防止士兵骄纵而不可用,是在“恩信已洽”的基础上的补充,明确刑罚的《败军令》更是颁布于建安八年(公元203年),此时,距离曹操己吾起兵已经过去14年。因此,曹操虽然用法峻急,有犯必戮,但仍侧重于通过奖赏以励士。
“人情见利而进,遭害而退。”⑦曹操:《孙子注》,见《曹操集》,108页,北京,中华书局,2012。军旅勤苦,又伴随着生命危险,若使将士崇尚军功、闻战则喜,就必须严明赏罚,将利害与功过紧密结合起来。曹操治军,恩威并重,赏罚兼施,以厚禄得其力,以严刑束其行,罚上以立威,赏下以取信,在战事频繁的乱世中,有力保证了军队旺盛的斗志,打造出一支精锐悍勇、纪律严明的军队。因此,往往能够以少胜多,攻坚克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