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洋
【摘 要】我国流行音乐专业开设时间不长,尚属于年轻的一门专业,对传统音乐教学有一定依赖性,唱名法作为视唱教学的手段和工具,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须要站在不断适应社会需求,把握流行音乐发展趋势,结合音乐基础和原理,领悟当前流行音乐的内涵,选择和运用好唱名法教学,不能以一种唱名法为良方,以偏概全。本文主要探索了高校在流行音乐专业教学中如何选择使用唱名法教学,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高校;流行音乐专业;唱名法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1007-0125(2018)28-0180-01
一、引言
近年来,社会文化的发展推动了流行音乐的复苏与兴盛,流行音乐已经成为中国主流音乐之一,全国各大高校流行音乐专业教育工作也随之受到高度重视。但由于我国内地开设流行音乐专业只有30年左右时间,尚属探索发展阶段,自媒体兴起,人们在选秀或者一些平台看到有些科班出身的歌唱者在音准、气息、节奏、作品把握等专业素养方面没有体现一个流行音乐人应有的专业素养,这就要求高校教育者在教学中夯实基础试听练耳教学理念和实践基础,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音乐教学模式,特别是在探索中积累经验,选择制定好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二、唱名法的发展现状
唱名法伴随着视唱练耳被引入到我国,至今近一百年的历史,它是音乐思维的载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过多种唱名方法。最初用于六音音列的规多·达莱索(Guido Darezzo)唱名法、运用固定读谱法的规多现代唱名法、流动Doh音唱名法等等。我国高校教学实践中,存在着“变唱名”“半音定位”等唱名法。[1]不同唱名法根据当时情况在不断演变不断渗透中发展,不是对立的关系。目前我国通常将唱名法分为两类“首调唱名法”与“固定唱名法”。首调唱名法特点是唱名固定,不受简谱的调式影响,对高音要求比较高,有机械性之感。固定唱名法特点是唱名与调式联系紧密,音位随调的变化而变化,对音高没有首调唱名法要求高。试听教学习惯是:试听练耳教学应该全部使用五线谱,大量运用固定调唱名法进行教学。[2]目前针对高校面对生源的不同情况,单一的固定唱名法对学生学习训练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是不结合首调唱名法教育以及探索完善新的唱名法教学,对学生的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三、首调唱名法和固定唱名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
(一)两种唱法互为补充。固定唱名法训练有一定难度,不容易掌握升降半音变化,观念形成是很难改变的。首调唱名法遇到调性频繁转换缺点就显而易见,和一些固定乐器音位有矛盾,一旦脱离音在调式中概念,首调唱则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这两种唱法各有缺点,没有伯仲之分,而两种唱法针对缺点又有互相补充之感,在视唱教学中要学会灵活运用,不能唯一种唱法独尊。
(二)高校自身实际情况。不同高校学生素养不同,学生基础情况不一样。如果生源整体学习音乐时间较短,错过了固定唱名法的最佳时期,而成年后再开始学习和分辨音高变化很难,首调唱名法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训练学生对各声部关系和理解,易于掌握。高校培养学生方向不同,有的高校学生毕业即就业,从事的工作岗位都是面向市场大众群体,不需要有较高的技能性训练,只要求学生迅速掌握技能。针对这类高校特点,建议采用首调式唱名法为主,其它唱名法为辅的教学方式。相反,有的高校生源素養较好,培养方向是研究型或者师资,建议这类学校采用固定唱名法和首调唱名法相互补充的教学方式。
(三)探索运用其它唱名法。我国有很多高校优秀教师对唱名法进行了新的探索和研究,如朱玉璋老师撰写了《规多式唱名法历史回顾和展望》研究论文,朱少坤、赵宋光先生不仅对唱名法进行研究,还付出实践。笔者认为,唱名法的理论研究要和实践相结合,让实践证明它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它必将能够提高教学质量,必须有显著成效才可以进行鉴定,评价和推广。
(四)摆脱唱名法的两处误区。首先不要以单一的唱名法来做视唱练习,要让学者感受音乐旋律、音高等方面特点,捕捉音乐细节,强化对作品的理解,从而作用在视唱练习中,提高歌唱的准确度和效率。其次虽然说固定唱名法对音高有着很高要求,但不是要求要有绝对音高,固定唱法升级是使用同样音节发音,在高音做调整,这要求固定唱法除在高音上有训练外,也是对音与音的训练,训练学生对音感培养。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流行音乐文化作为一种大众文化的广泛传播,人们对流行音乐的审美批判初步形成。高校作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流行音乐专业人才基地,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学目标、专业、规格的等不同,唱名法的选择要结合学习者的背景和实际需求来进行,高校教育工作者要摆脱唱名法的误区,对传统视唱练耳教学中要针对流行音乐特性融合新的内容,要有侧重和选择,为社会输出更高层次的才人,展现高校流行音乐教学的价值和水平。
参考文献:
[1]杨林.论流行音乐专业方向市场练耳的特殊问题和教学设想[D].武汉音乐学院硕士论文.
[2]龙晓匀.一套系统、全面、实用的视唱教材——上海音乐学院《单声部视唱教程》评述[J].人民音乐.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