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最高检发布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这些标准涉及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可以不批捕、不起诉的情形等内容。
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
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为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11月9日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指出,科研失信行为将面临43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根据《合作备忘录》,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申报或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资格;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将失信机构及其相关失信人员信息作为银行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依法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