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吴汉洪
吴汉洪,刘雅甜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872)
2007年,在全球市值前十名的公司中,只有微软一家互联网公司。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取代了部分实体经济,其数量和规模都在迅速发展壮大。2017年,在全球市值前十名的公司中,互联网公司已经占据7家。其中,腾讯和阿里巴巴分别位居第七位和第八位。互联网方面的学术研讨会也非常活跃。学术界出版了大量关于平台经济方面的书籍[1]-[3]。此外,与互联网相关的学术论文更是大量涌现,互联网经济和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从竞争政策角度而言,任何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和垄断问题,互联网领域也不例外。近几年,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加剧了行业内竞争,与互联网相关的不当竞争行为案件大量涌现,例如,互联网行业的并购浪潮、天猫京东二选一、腾讯数字音乐独家授权、菜鸟物流和顺丰之争等。但互联网行业作为新兴业态,目前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理论和法律都还不健全。因此,竞争执法机构需要了解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了解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需要注意的关系,从而制定适合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政策。
互联网是当今全球经济中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言,互联网已经成为“通用技术的推动者”,它能够重组世界经济活动,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虽然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互联网行业快速的创新步伐、企业之间的并购浪潮及互联网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促使学者和监管机构去了解这一行业的竞争特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动态竞争。动态竞争是互联网行业的主要特征,集中体现在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上,例如,产品周期短,“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进入门槛低,有更好想法的新公司可以很快上市并成为市场领袖等。其中,动态竞争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企业的寿命周期迅速缩短。在传统行业中,一些大公司的平均寿命长达80年以上,但在互联网行业,一般都在10年左右。第二,注意力竞争。目前,很多互联网企业都在努力寻找和提供注意力。这些在线注意力的竞争者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以获得注意力,再通过其他产品和服务将该注意力出售给商家、开发商和其他重视注意力的企业[1]。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用户数量逐渐饱和,而且用户的空余时间也达到了上限,因此,越来越多在线企业为争取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竞争。互联网企业主要通过推陈出新的方法来吸引用户注意力,这就导致了新公司持续进入市场,现有服务的不断更新升级。而且,在线企业的流动性和用户需求弹性通常面临着高度的竞争约束,而这种约束限制了他们提价、降低产品质量或者排除竞争者的能力。第三,平台竞争。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基于平台向多边市场主体提供差异化服务,从而整合多主体关系,创造价值使多主体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种新型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低复制成本及去中心化的特征。在互联网行业中,平台竞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平台竞争具有马太效应,率先建立用户基础的大企业获得整个市场,赢者通吃。二是平台竞争具有一般聚集性,主要表现在平台可以聚集多种主体、海量信息、主体的各种关系和社会资源及大量用户。三是平台竞争又称为生态竞争,就是网络平台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涉及到多方主体,主体之间又相互连续、互动,逐步演化成相互依存的生态系统。
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竞争特点,因此,在考虑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竞争问题时,应该注意到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垄断与竞争。经济学的竞争悖论表明,一方面,竞争能够给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和更多的商品选择;另一方面,竞争会导致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竞争会造就垄断者和市场支配者,而垄断和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会反过来限制竞争。在互联网领域中,大企业和小企业共存是一种常态,而且即便行业内只有少数几个企业,竞争仍然是激烈的,这一现象不同于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传统产业组织理论认为,行业当中的竞争者越多,竞争则越激烈,而互联网行业的动态竞争、注意力竞争和平台竞争等特点使得在该领域中,即便市场结构比较集中,在位企业依然面临大量潜在进入者的威胁。第二,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传统的反垄断理论主要着眼于静态效率,追求的是静态福利最大化,即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最大化。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更多地体现出动态竞争的特点。因此,在思考互联网领域的垄断与竞争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静态效率,也要考虑动态效率,其中,动态效率主要指的是激励研究与开发活动。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促进创新及连续进入带来的长期效率增加,则社会需要承受短期静态效率损失,即经济学中经常提及的权衡取舍。第三,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在动态产业背景下,反垄断政策当局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推行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会鼓励竞争,促进创新。在动态产业中企业经常为获得市场完全控制权而竞争,换句话说,企业并非在市场中竞争,而是在竞争市场。创新作为赢家通吃竞赛而发生。企业在研发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求获得一个“杀手级应用”,快速成为新的产业标准。熊彼特用“创造性破坏”一词来描述这类产业的竞争。此外,在一些产业中通常具有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征,其背景是企业需要在研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在这些产业中,市场势力理论的存在并不是市场失灵的象征,而是进行创新的一个必要条件:成功企业需要赚取高利润以收回之前的大量投资。在动态产业反垄断问题上,一些学者认为,反垄断机构倾向于过多关注静态效率,而这样做会忽略下面的事实:动态产业中价值的主要来源与企业创新能力有关。另一些学者则否认反垄断机构基本上只关注静态效率这一事实,其理由是重大创新通常来自弱势企业而非具有支配地位的在位者,前者引入颠覆性技术并试图推翻现有的市场领导者,而后者从维持现状中受益。Segal和Whinston利用博弈论模型考察了反垄断政策在具有系列发明的产业中所产生的影响。模型的结论是,反垄断政策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他们帮助潜在进入者免受在位者的打压;另一方面,他们减少了在位者的价值,也因此削弱了进入者扩大投资以成为市场领导者的激励[4]。毫无疑问,如何处理反垄断政策与创新激励的关系是理论界和中国竞争监管机关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传统市场相比,互联网引发了创业浪潮和竞争热潮,大量的投资和收入用于研发,以及新的竞争对手成功进入。但这不一定是坏事,只要他们保持活力,新的、更有效率和创造性的国内外企业的进入应该是可能的和有益的。因此,互联网需要的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极具竞争力的生态系统,这并不是说在监管过程中,竞争执法机构应当对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视而不见。恰恰相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如何更好地理解互联网行业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与传统实体市场的区别是至关重要的。与其他行业一样,反垄断政策依旧是阻止和补救互联网领域反竞争活动的重要工具。
不过,理应注意到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自身的特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原理仍然适用,但相关分析可能需要更新、调整和完善,比如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在应用到双边市场界定时需要加以改进。此外,由于对互联网行业的规律性把握还不够,竞争执法机构应该审慎监管,既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危害企业的发展。这也就是莫林奥尔豪森所说的“监管谦卑”:冷却这些市场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活力是所有监管者或竞争执法者应该做的最后一件事。
基于此,笔者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加强对互联网领域的研究。由于目前关于互联网行业的经济理论和法律都还不健全,所以,应该加强研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了解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规律。此外,产学研、执法机构及法官应该共同探讨互联网产业当中的公共政策问题。第二,鼓励跨领域、跨学科的交流和合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算法合谋,需要加强经济学家、法学家及行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第三,增加与外界的沟通。众所周知,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互联网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亦是如此。虽然中国的互联网在商业模式和用户数量方面具有优势,但欧美国家在核心技术等很多方面仍具有领先地位,因此,有必要加强与欧美竞争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执法效率。
朱 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国际商事法庭,北京 100745)
网络经济下竞争的新特点对反垄断司法提出了新挑战。随着网络技术加速创新,电子商务规模突飞猛进,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这一挑战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仍将持续。为此,本文对中国法院审理网络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案件进行回顾,剖析网络经济对反垄断司法的挑战,探讨未来反垄断司法的指导原则和方向,以此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7年底,中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00件,审结630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垄断协议案件两种类型。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比例超过80%,与网络经济有关的反垄断案件也主要属于该种类型。引发较多关注的网络反垄断案件主要有:(1)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489号民事判决。(2)北京奇虎科技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民事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3)米时科技公司诉奇虎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不正当竞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4)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98号民事判决。(5)杨志勇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超高定价及协同行为垄断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从上述案件的裁判情况看,中国法院对于网络经济背景下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已经有所认识,并对《反垄断法》在网络经济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对于网络经济规律的认识尚缺乏深度,对于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尚欠娴熟。此外,由于产品跃迁(Product Hopping)或者掠夺性创新(Predatory Innovation)带来的市场封锁案件,以及利用算法实现的垄断协议案件等在中国反垄断司法中尚未出现,中国法院对此缺乏审理经验。
网络经济环境下的竞争具有平台竞争、创新竞争、跨界竞争等特点,这些特点对于《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
界定相关市场的传统方法是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思路,建立在价格竞争的事实基础上,以数量不大但有意义且并非短暂的价格上涨(SSNIP)方法作为核心分析方法。网络环境下,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明显下降,部分产品或者服务以零价格(免费)甚至负价格(价格补贴)的形式提供,竞争的重心转向产品差异化、质量和消费者体验等非价格竞争。在免费服务已经长期存在并成为通行商业模式的情况下,用户具有极高的价格敏感度,改变免费策略可能导致用户的大量流失。同时,将价格由免费转变为收费也意味着商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经营模式的重大变化,即由免费转变为收费,由间接盈利模式转变为直接盈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基于相对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很可能将不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纳入相关市场中,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此外,传统市场环境下,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边界相对清晰。网络环境下,以争夺用户注意力为基础,平台竞争的特性日益凸显,竞争往往在平台两端的市场上同时展开。而且,平台两端的竞争往往存在相互联系,一端的竞争对另一端可能形成正向或者反向的影响。同时,在平台已经积累了海量用户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增加新的服务,经营者可以比较容易地将已有用户转化为新的用户[5]。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及用户迁移的便利性导致市场边界模糊化,增大了相关市场界定的困难。
(二)市场份额确定的困难
即便界定了相关市场,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确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也存在较大困难。在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下,市场份额往往通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量(额)来测度。在网络经济背景下,对于免费的商品或者服务,往往难以简单地通过销售额测度市场份额。此外,由于用户活跃度或者使用时间存在差异,仅仅依据销售量计算出的市场份额也容易导致较大的实际偏差,难以准确确定市场份额。因此,需要考虑特定相关市场中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和实际可得的数据情况,选择销售量、销售额、有效使用时间等因素灵活确定测度标准。
(三)市场支配力判断的困难
传统经济下,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力之间存在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市场份额对于市场支配力的确定具有显著的指标意义。*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是建立在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力之间显著正相关性的基础上。在网络经济下,平台竞争、创新竞争、跨界竞争的特点导致市场份额对于市场支配力的指标意义被大大削弱。市场份额成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下不宜简单通过市场份额推定市场支配地位,即便在经营者拥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情况下,仍需要综合考察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能力、竞争者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具体事实和证据,才能对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做出准确判断。
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面临前述竞争特点给反垄断执法带来的挑战,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三种应对态度:第一种态度是放任主义,其核心思想认为,传统《反垄断法》无法适用于网络竞争环境,在未能发展出有效的可用分析方法和工具之前,不应对网络经济下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执法,而应让市场、创新与自由竞争解决一切问题,让“无形之手”尽情发挥作用。第二种态度是干预主义,其要义认为,传统《反垄断法》完全适用于网络竞争环境,网络经济下出现的所有反竞争问题均是法律或者执法(司法)不完善的结果,均可以通过有效的反垄断执法予以解决。倡导法律和执法优位,强调通过积极能动的反垄断执法(司法)解决网络环境下的所有市场失灵问题。第三种态度则是中间主义,即谨慎适度的执法(司法),其基本思想在于,传统《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精神在网络经济环境下仍可适用,但应根据新的竞争规律和特点发展新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既尊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保持适时的执法(司法)介入,以便维护健康的网络经济竞争秩序。竞争并非完美,创新需要引导,市场力量需要受到监督。显然,这种审慎适度的中间主义是一种更适当的反垄断执法态度。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更可取的中间主义?谨慎的反垄断执法(司法)“既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2]。运用好这样一门技艺,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需要善于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在自由放任与过度干预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块中间地带,而这有赖于细致的经济分析”[2]。执法者和司法者应善于运用经济学思维,找到运用第三种态度的恰当手段、方法和时机。经济学是理解复杂经济问题的利器,能够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既需要善于运用广为接受的经济理论,同时又要对新的经济理论保持开放,不能将思维限于某一种经济理论,而要始终保持开放学习的态度。需要对网络经济中的网络效应、路径依赖、临界容量、平台竞争等规律和特点进行细致分析,进而发展出与这些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经济分析工具和方法。第二,需要倡导效果导向的理念。市场不是抽象的,市场是由无数个具体企业、个人、消费者组成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有竞争又有合作。对任何竞争行为的反垄断分析,必须回归市场现实与经济理性,把行为置于具体竞争环境下和具体市场当中进行考察,准确识别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着重分析其对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造成损害。网络经济领域,在考察行为对竞争的综合效果时,应注意将创新和动态竞争纳入分析过程,避免机械适用传统垄断行为分析方法。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协调,处理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评价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的关系。网络环境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分析方法上出现融合和共通性,两者均通过综合评估行为对竞争的消极效果与积极效果来判断其合法性。对于经营者以控制和支配其经营成果为外在形式的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目的和评价标准上存在重叠和竞合,如果该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通常也不应受到否定评价。第三,需要提倡规则包容的理念。在网络经济下创新竞争特点愈加明显、“高速的技术进步可能在很短时间内消除一切由垄断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失”[6]的情况下,对于新型竞争行为的反垄断分析,应该适当尊重经营者在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自发形成的内生性规则。在审视其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基础上,使司法裁判确立的反垄断法律规则与市场的内生性规则兼容。在不同规则的选择难以取舍时,优先选择对于各方主体利益有最大容忍度和包容度的规则,既保障创新利益和提供创新动力,又尽量减少对他人经营行为或者商业模式的损害,尽量避免对健康市场竞争机制造成妨碍或者扭曲,进而兼顾多方利益。对于看不准、弄不明、有市场、受欢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具体适用《反垄断法》时,尤其需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自由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
作者简介:朱 理(1974-),山东青岛人,法官,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国际商事法研究。E-mail:l-izhu@163.com
刘泉红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北京 100038)
虽然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在中国呈现超常规发展态势,但相对传统经济而言,互联网经济仍是新生事物。互联网经济是由新一轮信息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全球经济深度调整转型交汇孕育而生的,正在无时无刻地给全球经济格局带来深刻影响。由于互联网经济具有跨地域、跨领域、注重交易时效等典型特点,因而互联网经济发展更需要监管制度和配套政策的不断创新。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2017年新版《信息通信技术事实与数字》测算,全球移动宽带签约用户在最近5年的年均增长速度超过20%,到2017年底,全球移动宽带用户达到43亿。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降低了市场信息获取成本,使市场上原有的供需双方得到更好匹配,也挖掘出了潜在需求,滋生了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经济。分享经济、移动支付、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等各种形态的互联网经济形式正实实在在地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据国际邮政公司发布的数据,目前中国商家已占全球跨境电商卖家的26%以上。
就分享经济而言,据估算,2016年中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 520亿元,比2015年增长103%。其中,生活服务、生产能力、交通出行、知识技能、房屋住宿、医疗分享等重点领域的交易规模共计达到13 660亿元,资金分享领域交易额约为20 860亿元。以共享出行为例,从数量上来说,共享单车在2015—2016年都以约七倍的速度增长,2017年年底,其数量突破两个亿,市场规模和增长潜力都非常大。2016年,中国共享交通出行领域市场交易额约为2 038亿元,融资超过700亿元,总参与人数超过3.5亿人,同比分别增长104%、124%和40%。分享经济风潮将重新构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商家、商家与商家之间的连接,提升中国经济运行效率,推动中国经济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导致新旧业态的碰撞,从而倒逼体制机制改革。例如,网约车的发展促进了巡游车产业的转型,重庆已经从2016年11月开始全面取消巡游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原来预交的费用也可以退还。深圳、厦门等地巡游车的月租费也在大幅度缩水,基本在向市场决定价格的方向进行突破性改革。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巡游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提出慎重推进巡游车改革,因而也不难解释为什么有一些地方政府对网约车设置了很高的进入门槛。
互联网经济需要跨界融合、地域贯通、产业颠覆和平台集中,需要更为广泛的参与度,而传统的监管体制则存在一定的地域分割特征以及管辖产业范围划分过细等问题。
(一)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急需转变
政府对互联网经济的监管依然存在缺位和越位等问题。政府部门传统的行业监管思路并未根本改变。根据2017年11月公布的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判断,政府部门仍然采用传统的平衡式、牌照式的思路监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主要龙头企业各分一块蛋糕,对获得政府支持的企业而言,政府资源的集中投入,对于企业品牌的塑造都大有裨益,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却不尽合理。此外,在互联网经济领域,资金流向、信息处理、人员雇佣等大量企业运营行为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问题,有可能加深潜在风险,导致各方矛盾逐步激化。总体看来,面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态势,如何有效监管、创新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二)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健全
产权保护,尤其是对商业模式、创意以及商誉等无形资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在互联网经济领域最为突出,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类互联网经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灰色”经营行为,“原罪”问题也成为压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造成一些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投资意愿下降。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需要加强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机制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近年来网络虚假宣传、网上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经营者缺乏诚信等消费投诉逐年增加。首先,个人隐私保护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某些APP过度收集、索取甚至变卖用户隐私信息,其行为需要相应的维权机制对其进行监督、惩罚。其次,维权成本高。一旦产生纠纷,消费者通常因为时间成本不划算、金额较少等因素,选择放弃维权,因为“耗不起”而“自认倒霉”。最后,证据取得困难。以网购为例,商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商家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修改或删除,从而使证据“灭失”,“翻脸不认账”。在消费者面前,电商具有相对强势地位,消费者权益如何得到保护,需要深入研究。
为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新态势,需要把握体制机制变革的精准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公开性特点,主动创新求变。所谓精准性,就是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优先解决什么问题;所谓规范性,就是要有规则,于法有据;所谓系统性,是指各项工作、各个部门之间要协同配合;所谓公开性,则是指所有的政策举措都应该透明化,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引导。
(一)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突破口破除产业准入壁垒
为了突破互联网经济发展需要的要素获取和产业准入,可以以混合所有制的方式让新旧业态和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出发点是使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参与主体融合发展,提升中国经济发展的总体活力和创新力[7]。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是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也可以参与民营企业的改革。以电信领域的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为例,包括“BATJ”在内的几大“民营巨头”都有所参与,改革过程中体现出互联网经济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对于联通公司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与民营互联网龙头企业合作、运用互联网经济改进业务模式等方面,无疑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2017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提出,将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为促进互联网经济更好发展,在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方面,要着力推进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的保护,尤其是对新商业模式、文化创意、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的产权保护。积极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保护办法,让互联网经济从业企业能够安享创新活动的收益。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
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靠法律手段和政府规制实现。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自觉主动维权意识的培育和引导也非常关键。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要对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经营者履行先行赔付的责任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明确责任机制,要求其与场内销售者、服务者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销售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或服务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电商平台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同时,加快完善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机制,防止隐私泄露,严惩故意变卖个人隐私牟利不良行为。
(四)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
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许多新特点对反垄断执法及有关部门提出诸多挑战。在互联网经济条件下,由于垄断行为更为复杂和难以甄别,且具有高科技特征,执法者需要更为全面的知识背景、更具技术含量的执法手段和更为快速的应变能力,更好地审时度势,坚持放管结合原则,严格执行《反垄断法》,促进竞争政策更好地落实。防范互联网经济领域的潜在垄断行为,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建设与互联网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技术手段,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特别是面对互联网经济下产业加速融合的新趋势,相关部门需要保持对互联网经济的关注,尤其关注是否存在侵占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并及时予以干预。
作者简介:刘泉红(1970-),男,湖南湘潭人,研究员,主要从事国企改革、民营经济、竞争政策研究。E-mail: liuquanh@sina.com
曲 创,刘重阳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以移动支付和共享单车为代表的中国特色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跨越效仿阶段,走向模式领先和自主创新阶段,平台形式、服务质量、网络规模高度发达并不断改进。2017年5月“一带一路”沿线20国青年评选了中国的新四大发明:高铁、支付宝、共享单车、网购,其中后三项都属于互联网平台经济。2015年7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加入到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潮当中,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规模庞大的用户群在平台构建的特定模式下各取所需,使以往的传统供需关系和市场交易以更低的成本完成,经济活动的时空空间扩大,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统一,极大提升了市场活动的整体效率。“互联网+购物”构成了淘宝、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扩展了商品交易的时空限制;“互联网+出行”构成了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使打车出行更加经济便利,以及“互联网+旅游”“互联网+餐饮”等,平台厂商几乎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互联网平台经济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的改进,但同时也暴露如虚假信息、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不当竞争等一些新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网络经济学、双边市场理论与平台经济的经济学渊源出发,对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模式进行了解读,分析了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自身的特长、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并倡导在现阶段形成以网络平台厂商为核心对象、以用户权益为价值标准、以平台经济规范发展为总体导向的平台监管与治理模式。
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互联网+”“网络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这些热门概念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界线,但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即基于互联网的具有配置资源能力的信息运算平台,本文使用“互联网平台经济”来指代此类平台经济行为的总和。在经济学研究当中,平台经济的渊源来自网络经济,本文由网络经济出发,阐述平台经济的含义。
(一)网络经济
经典的产业组织理论中网络经济指具有实体网络的一类厂商与消费者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总和,如铁路网、电信网、输电网。具有网络经济特征的行业通常表现出规模经济的特点,即其生产网络的建立需要巨大的固定成本投入,但其可变成本相对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生产规模上表现出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传统经济环境下,厂商的生产规模影响到厂商的边际成本,决定厂商的盈利能力。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网络经济厂商的定价无法遵循边际成本定价原理,因而这些行业的价格也通常受到政府部门的管制。
(二)平台经济
“平台经济”的概念来源于学术界对银行卡支付系统、大型超市、报纸黄页等行业的研究。欧盟2005年开始对欧洲银行业零售支付业务进行调查,认为欧洲银行业缺少竞争导致了业务收费过高,并特别指出“银行卡交换费”缺少经济依据。在此前后出现大量有关银行卡支付系统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共同之处在于将银行卡的运作方式抽象为双边市场,并将银行卡网络看做一个平台。相关研究在解释银行卡的定价模式时应用了双边市场理论中的“交叉网络外部性”这一核心概念,即在同一个网络当中接入多组具有供需关系的用户,如使用POS机的卖家和刷卡消费的消费者就是支付网络中不同组的用户,一边用户使用此网络或服务的效用取决于被需求方用户的规模,即使用POS机的卖家规模越大,消费者刷卡的范围就越广,持卡效用就越高,平台也可能定制更高的价格。Evans[8]开创性地将平台分为市场创造型、受众创造型和需求协调型三类,为平台行为、市场效率等后续研究提供了经典思路。
吴汉洪和孟剑[9]归纳了双边市场的特征,强调了由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的非对称定价、赢者通吃的现象。也正是由于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价格表现出非显性成本定价、用户规模经济的特征,用户规模的增加使得用户获得的效用增加,提高了其支付意愿并使平台实现了收益递增。市场上存在单一平台时,只要有一边用户的加入,平台就可以实现多边的协调形成一个庞大的组织,但当市场中存在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时,平台只有在用户规模上具备优势,才可能在竞争中获胜[10]。当然,也正是由于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在差异化程度不大的市场当中,寡头竞争通常是不稳定的。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
从厂商的角度出发,互联网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存在两个方面的主要区别:一是由生产的规模经济到用户的规模经济,二是由边际成本递减到边际收益递增。
传统网络经济中厂商更关心生产的规模经济,因而会尽可能提高产量。具有规模经济特征的网络经济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要着重考虑生产规模,企业最优的生产行为是在市场需求的范围内尽可能多地生产,生产的规模越大,其单位成本就越低,可以获得的利润就越多,交通网络、通信业、城市管网等行业就具有这样的特征,提供越多的服务数量,平均成本就越低。因此,在价格受到规制的情形下,成本递减促进了厂商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张。
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厂商则更关心用户的规模经济。厂商的固定投入是支持平台运行的硬件设备,其中大部分设备都不具有特定的资产专用性,可以快速部署。平台运行的边际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而影响平台定价水平的主导因素不再是生产的规模经济,而转变为平台连接的用户规模大小。大规模的用户可以产生较高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给每个用户带来更高的使用效用,进而用户会提高支付意愿,同样拥有更多用户的平台也将在平台竞争中更具优势,因而平台在定价决策中关心的首要问题是用户的获取和留存,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平台厂商的竞争大多是围绕如何获得更多的用户而进行。曲创等[11]的研究表明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对用户需求的开发和引导策略是其不同于传统网络经济的关键。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基于互联网络的平台将交易规则和服务功能集成于手机应用程序当中,是一种数字化的产品。数字化产品的特征是批量生产成本极低,平台只要关注于自己的信息处理和运算能力即可。手机的应用形成一种“注意力经济”,源生于用户的需求也可能受到平台策略的直接影响,这一点是传统的网络经济难以实现的。移动互联网与手机的普及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催化剂,极大地提高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普及性及增长速度。
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经历了从效仿到自主创新,从落后到领先的快速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内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备、智能手机使用的普及、互联网接入用户的庞大规模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用户规模经济主导的网络平台产业中,国内的用户规模成为支撑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发展的关键要素。
(一)从模式效仿到创新领先
互联网技术与现实需求的结合催生了很多新型企业,虽然在初期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落后于国外,但近年随着网络规模的迅速扩张,网络平台企业也紧跟国外企业的步伐在不同领域开疆拓土,通信、搜索、购物、社交等众多行业出现了一批优秀的企业。
中国互联网公司虽然诞生略晚于美国,但得益于国内经济体量庞大、网络发达、政策宽松,互联网公司在成长和规模上大多实现了赶超,并在实践中实现着由效仿学习到自主创新的转变。2016年网络购物市场中,亚马逊拥有1.35亿用户,交易额3 850亿美元,Ebay拥有1.67亿用户,交易额840亿美元,同期京东拥有用户2.27亿,交易额6 582亿美元,淘宝网拥有4.93亿用户,交易额30 920亿美元;网约车市场中,优步的年订单为20亿,滴滴则有70亿;互联网支付市场中,PayPal拥有用户1.97亿,交易额3 450亿美元,支付宝拥有用户6亿,交易额达30 000亿美元;互联网通信市场中,MSN与ICQ已经退出市场,而QQ与微信则分别拥有8.61亿与9.38亿活跃用户。在这些数据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国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成为各自行业的主导者,在体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近年来中国的互联网环境同样催生出自主创新型的平台企业,如摩拜、ofo、美团外卖、百度外卖等网络平台企业,不同于社交等虚拟服务,这类平台实现了网络平台与线下实体经济的有机融合。以上事实表明,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进入了自主创新的阶段并已成为行业的领导者,这与中国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优势密不可分。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中国优势
1.用户规模与劳动力优势
庞大的用户基础是平台厂商获得高额利润的关键。平台经济的发展需要以庞大的用户群体为基础,平台带给用户的价值也取决于平台用户基础的大小,因而相对于欧美市场,中国的互联网平台用户体量巨大,平台在用户积累和成长阶段拥有更大优势。
巨大的用户数量能够充分提升并释放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红利。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互联网普及率54.3%,同期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手机上网使用率为96.3%;手机用户规模近五年来不断上升,应用场景不断丰富。2017年6月移动支付的用户规模达5.02亿,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的总人口,约4.63亿网民线下消费时会使用手机进行支付,共享单车的用户规模也达到了1.06亿,充分表明人口规模和用户基础是互联网平台经济繁荣的基石。
平台经济的繁荣还需要多个实体环节的支持,以物流快递行业为例,国家邮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快递企业超过21 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2016年快递投递数量超过300亿件,连续5年年均增长率超过50%。阿里研究院发布的《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研究报告》显示5成以上站点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在2 001—4 000元人民币之间,年龄多为20—30岁,平均工作时长8小时,旺季甚至超过12个小时,劳动者流动性平均水平为1年。从劳动力成本上看,同期中国快递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只有美国同行业工资水平的30%。在巨大劳动力市场的支持下,中国的物流快递业获得了“性价比”极高的青壮年劳动力。
2.发达的基础设施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除了需要劳动力的支持,还需要通讯、交通等多个环节的支持。在国家的信息化战略推动下,中国通信业在过去5年中经历了快速的发展,为互联网平台经济提供了技术保证。以关键的通信业为例,工信部2017年发布的《通信运营业务统计公报》显示,宽带基础设施中宽带接入端口达6.90亿,“光进铜退”的趋势更加明显,移动基站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移动基站总数达559万个,其中4G基站263万。近5年来电信移动流量与互联网接入业务的收入比重不断提高,2016年已经占到电信业务收入的36.4%。同时,移动宽带用户在移动用户中的渗透率达71.2%,4G网络接入用户数量已经达到7.70亿户,移动互联网流量户月均772M,移动通信已经进入了高速网络时期。同时以高铁为代表的陆运交通网络不断完善,不仅是一线二线城市的交通网络,“村村通”等工程的实施惠及了更多乡村地区,“淘宝村”的出现无不受益于基础设施的完善。
3.完备的制造业基础
虽然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尚落后于欧美国家,但基础制造业的完备为互联网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提供了必要条件。2015年出现的共享单车成为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自主创新的代表,摩拜与ofo成为目前共享单车市场上的两大厂商,2017年7月全国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已经超过1 600万辆。在不到两年时间内生产出如此数量庞大同时配备卫星定位系统的自行车、手机移动端等,是一项系统庞大并涵盖了高、中、低端制造业的工程,这样的事情只能发生在被称为“世界制造工厂”的中国。在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型的道路上,大型工程、复杂工程、系统工程等都会成为中国制造的宝贵经验,这也是互联网平台经济虚实结合的关键支撑。
(一)外部性
外部性的存在会降低资源配置效率。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存在两类外部性:首先是平台内部用户之间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其次是平台经济本身给社会带来的外部性。第一类外部性将在平台内自行解决,由平台厂商与两边用户之间协调。平台在定价决策时会将总体外部性水平充分体现在价格当中,一个理性的平台当会设置尽可能高的价格以实现平台内交叉网络外部性带来的收益,因而不需要监管机构干预。第二类外部性平台则不一定有动机去调节,典型代表为共享单车对城市公共资源的过度占用。数量庞大的单车本身会占据城市公共空间,使用者随意停放也可能阻碍正常的交通。对此交通部联合多部门于2017年8月2日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共享单车的商业行为。
(二)假冒伪劣与信息质量
搜索引擎、电商平台、外卖平台之类的互联网平台处于用户信息的匹配环节,其本身并不生产或需要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而是对供给与需求信息进行整合匹配。平台对信息的匹配机制构成了平台内部的“有形的手”,如何判断消费者的需求、如何识别生产者的供给、如何将两者进行匹配是平台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也是平台的价值所在。但无论匹配机制与算法是什么,当存在竞价行为时和用户之间的认知鸿沟时,在逐利性的驱使下非中立性平台将难以避免“劣币现象”的发生。这一问题一直困扰着国内最大的C2C平台淘宝,在美国贸易代表署2016年发布的“负面市场”清单中,淘宝网因假货治理问题再次被列入其中。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由虚假信息带来一系列事件显然已经超过了短期内可以忍受的范围。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平台自身与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
(三)反垄断
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性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反垄断。现实中已在多个产业出现了市场高度集中的情况,如中国的搜索引擎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网约车市场等。在高集中度市场中出现问题时,“是否是垄断造成的?”已经成为惯性思维,但互联网平台经济本身的特性使得基于传统单边市场的反垄断和经济学框架尚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滥用市场势力、平台合并的效应判定、新型价格歧视和平台补贴行为。
第一,对于平台市场势力的认定尚无规范的方法,曲创和刘重阳[12]的研究表明平台厂商的市场势力与传统厂商具有明显的差别,市场份额等传统方式可能带来很大的偏差。第二,对于滥用市场势力的判定也没有公认的标准。天猫和京东是中国两大网购平台,当平台提出“卖家二选一”的排他性协议时,显然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的自由交易原则,单归属的平台策略同时可能明显地削弱平台间竞争,损害市场竞争[13],但又难以界定这种行为的具体法律裁量。同时即使在一定的交易协议下卖方选择了某一个平台,那么这种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尚无现实案例可循,也没有明确的研究结果。对于平台合并的反竞争效应,吴汉洪和周孝[14]认为平台横向并购及由此造成的市场集中度提高能够增进社会总福利,或至少一边用户的福利。第三,互联网平台厂商的价格歧视和算法共谋行为,这在现实中极为重要也颇为广泛。依托大数据的价格歧视行为与传统的价格歧视行为存在本质的差别,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个性化的服务本质上将市场特别是买方市场分成了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截断消费者的搜寻行为,买者可能在某种路径依赖的惯性下无选择地购买服务,网络效应很容易导致一家独大的局面,供给与需求可能同时失去竞争性,而平台成为唯一的“知情者”,当这个“知情者”对每一种商品向特定用户进行拍卖时,通常语境下的市场可能已经不存在了。第四,互联网平台的价格补贴行为,双边市场中的确存在可以合理解释的“补贴行为”,但并非现实中通常意义的“烧钱补贴”。双边市场理论对平台定价的解释中,非中立定价存在补贴是基于用户之间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差异,但这样的均衡价格产生于一般的效用假定或市场需求假定,即消费者以知情者的身份做出利已性的决策行为。而现实中的价格补贴则更多地产生于消费者不知情商品或服务特性时,平台为推广服务而在事前支付或承诺支付给消费者的费用,具有一定的“诱导”性质,其后果将是通过大量前期支付行为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诱发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这样的推广行为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又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其后果可能会很严重。
完全竞争如同经济学的灯塔,刻画了资源配置的最优方式,然而次优理论也指出在不能完全满足完全竞争所需的市场条件时,单一条件的改进并不一定能改善总体资源配置的效率[15],既然无法推定出明确结果,就不能贸然对其进行反垄断或反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认识与监管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应当持续关注并积累经验,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治理原则,笔者认为可归纳为三点:以规范平台经济行为为总体导向,以网络平台厂商为核心对象,以用户权益为价值判定标准。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搜索类平台对厂商产品质量劣化的作用机制研究”(71773064);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学术繁荣计划
作者简介:曲 创(1974-),男,山东烟台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产业经济、平台经济、反垄断与竞争政策研究。E-mail:qc@sdu.edu.cn。刘重阳(1991-),男,山西大同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网络经济、反垄断研究。E-mail:lcy918lcy@163.com。
钟鸿钧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上海 200083)
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全球经济面临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如何重塑经济增长。2005—2014年,全球最发达经济体的增长率长期停滞不前,急需要寻找一个新的经济增长驱动力量。互联网在中国经历了20年的快速发展之后,已经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特别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在中国已经相当发达。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数据,2016年中国境内活跃的手机上网码号数量达12.47亿。得益于中国特殊的市场规模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消费互联网市场发展迅速,代表性的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社交及游戏公司腾讯,这两个公司以市值计均进入全球财富五百强的前十位。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是中国的互联网红利是否已经消失,传统产业的互联网转型是否会带来新的增长机会?人工智能最近这几年发展迅速。2017年中国的人工智能(AI)投资仅次于美国,成为投资热点,政府也不断推出鼓励和支持政策。这种变化引发业界和学界的思考,是不是会出现新的驱动经济增长的力量?这个力量如果能够驱动经济增长,对于整个社会的改变会有哪些影响?
1999年,美国微软的创始人盖茨有一个非常有名的论断:商业新法则就是“互联网会改变一切”。从他提出这个论断到现在已近二十年,可以看到,电影、阅读、新闻等商业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另一方面,还有很多东西没有发生变化,如航空发动机的数据获取,1960年和2015年的方式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很多产业,如海关报关等,也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今天,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人工智能对于社会将有多大影响?
笔者将从产业竞争和战略的角度来讨论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会如何重塑中国经济的问题。主要讨论三个问题:一是人工智能和互联网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是否有可能提高经济的长期增长水平?二是产业互联网将如何影响产业竞争的格局?它对整个经济增长有什么样的影响?三是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如何影响产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是否会导致产业的平台化?这种平台型的组织又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会大幅度提升生产力。而且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会提升要素配置的效率,进而提升生产率。因此,可以乐观看待长期经济增长率。平台和组件的模式会影响一切组织和经济形态。平台会影响国家的竞争、城市的演变和产业转型。一切组织都会向平台化的方向发展。
经济的长期增长主要是来自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除了科技(包括人工智能)的进步,还包括管理效率和要素错配这两个问题带来的影响。大量的数据都表明,经济的长期增长率一直在下降。无论是20世纪80、90年代还是千禧年后,整个世界的GDP增长一直在下降。Gordon[16]提出,美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将继续下台阶。Gordon研究了美国过去150年的经济发展史,认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倒U型的特征。美国经济大约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起飞,到20世纪50年代达到顶点,之后逐步下降。Gordon的一个略为意外的发现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增长表现非常普通,特别是创新的步伐和技术进步带来的增长并没有惠及到更多人。
为什么现在大家如此关心人工智能的发展?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希望能够找到提升经济增长新的关键要素,希望找到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这是大时代的背景。
人工智能是否会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生产率,对中国同样非常重要。一是因为目前对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源泉的解读有很多误区。很多人认为中国经济增长来自于投资的驱动,由于投资占比已经很高,且投资回报率逐步降低,所以中国经济增长必然下行。二是人工智能对组织生产活动的要素配置会有影响。如果人工智能可以提升要素配置效率,那经济增长的潜力也会提高。
Zhu[17]的研究表明,与很多人想象的不同,中国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于效率的提升,而不是来自于投资的增加。虽然投资的增加是经济增长很重要的一部分,但最主要的增长还是来自于经济效率的提升。根据这一研究,1978—2007年,在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中,有70%是来自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这一结论非常重要,意味着中国长期经济增长仍然有非常大的空间。这是因为在经历了40年的高速增长后,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仍然只有美国的20%多。这表明通过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来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空间非常大。这就是为什么人工智能和新的经济增长动力如此重要的根本原因。
由此,需要一个坚实的支持经济增长的微观理论基础来对当前的经济形势进行解释和指导。人工智能可以看做是广义的机器自动化。在经典的索罗模型中,可以借助一个简单的增长模型来讨论人工智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参考Zeira[18]的经济增长模型,经济增长实际上可以看成一个抽象的生产函数。一个国家的产出是由生产力、资本和劳动共同决定的。也就是,Y=AF(K,L)。这里的K可以看做是人工智能的投入,或者说自动化。根据这一模型,可以推导出一个重要的结论:经济增长速度与自动化比例正相关,即自动化提升会增加长期的增长。此外,自动化比例的提升意味着资本在总产出中的占比提高。这个简单的模型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含义:一是人工智能在理论上有可能会带来经济的持续增长。根据模型,经济增速为gY=gA/(1-a),a代表经济自动化的比例。也就是说,人工智能比例的提升,会带来经济增速的持续提高。这实际上就是从经济学上定义的奇点。这里的所谓奇点,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就是持续的超高增速。二是资本和劳动在产出中的占比关乎收入的分配及平等和长期的社会稳定。资本占比提升和劳动的占比越来越低意味着贫富差距会增加。资本家成为人工智能的投资者和获益者,而普通的工人则可能成为受害者。
对于人工智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在给出确定结论前,可以简要回顾一下历史。关于人工智能的争论其实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信息技术一出现,大家就在讨论这个问题。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人》的说法是,计算机不会提升生产力。Zachary[19]认为,数据过载限制了生产率的提高。而信息技术对生产率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但1996—1999年,美国私人部门的年均增长率达到2.8%,是1980—1995年间的两倍。这段时期可以明显看到信息技术带来的生产力的提升。人工智能鼻祖和行为经济学鼻祖西蒙也认为计算机和自动化会推动生产力的持续提升,但可能不是加速的提升。加速就是前面提到的奇点,即人工智能应当会持续提升生产率。业界的研究也支持这一判断。埃森哲的研究表明,美国生产率的增长受益于人工智能,到了2030年可以实现翻倍,意味着全球的经济增长可能会重新进入高速增长的状态,全球经济将进入新的增长周期。
经济增长的源泉无外乎生产率的增长、资本投入的增加或是劳动人口的增长。如何理解抽象的增长模型中人工智能会导致长期的总经济增长?一是从资本的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投资会产生很多不会折旧的资产,甚至还会增值,这是因为人工智能有学习能力,这与传统的资本完全不同。二是从劳动力的角度,人工智能与人工之间的替代关系和互补关系同时存在。在国民经济的很多部门,人工智能会逐渐替代人工,但在其他很多部门,人工智能与人工之间是互补的。而且人工智能的出现有可能意味着人们会接受更多的教育,从而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升。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可以参考信息技术对生产率的影响。1996—1999年,是美国信息技术、互联网开始发展的时期。这段时期,美国全要素生产率年均增长2.8%,是1980—1995年的两倍。这一数据表明人工智能这种新的技术会使得生产力有大幅度提升。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1850—1910年,蒸汽机驱动的经济增长是0.3%,而第三次工业革命也就是信息技术驱动的经济增长是0.6%。有估算认为,人工智能驱动的经济增长在0.8%—1.4%。虽然这个数字还难以确认,但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人工智能对整个经济效率的提升有非常大的帮助。
除了人工智能直接带来的经济增长,还有两个与人工智能间接相关并会提升经济增长的原因。一是来自于管理和组织效率的提升,这个是在微观层面上的。Bloom和Van Reenen[20]等的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的企业管理水平差别很大。美国、日本、德国名列前茅,中国则仍然处在一个非常低的水平上。这意味着中国是在如此低的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取得40年的高速增长。如果中国能够借鉴国际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提升组织管理效率,就可以大幅提升经济增长水平。二是要素错配问题。提升经济增长的另外一种方式是改善要素错配。要素错配会导致经济效率损失,如果中国能够改善经济要素的配置效率,就可以提升经济效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Hsieh和Klenow[21]的研究表明,与理想状况相比,中国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可以超过100%。即使是与美国的实际水平相比,中国全要素生产率仍然会有3%—50%的提升,这表明如果中国能够改善要素配置,经济增长的潜力就会持续提升。总体来讲,跨部门、跨行业的生产率都存在差别。一个国家的企业生产率越集中,表示企业之间的生产效率越接近,越分散则表示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有差别。中国企业的生产效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中国消费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证明了提升要素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阻碍要素配置效率方面有几个重要的调整成本,包括企业所有权和政治关联、大量的非正式部门等。但人工智能的发展会导致这些非正式部门的快速消失。这就是为什么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出现会改善要素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在消费互联网中,已经出现的代表性企业有美国的谷歌、苹果、脸书、亚马逊,中国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但产业互联网还正在发展中,目前还看不到明确的巨头。美国的通用电气是在产业互联网方面转型最坚定的企业,但目前仍然没有看到非常明显的竞争优势。
什么是产业互联网?笔者的定义是,产业互联网是通过互联网来重构产业的价值链和创造新的价值,而不是简单地在互联网上加一个东西,其范围其实是非常广泛的。
需要正确理解产业互联网与通常所讲的“互联网+”或“+互联网”的区别。以婚介市场为例,婚介市场是一个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大市场。简单的“互联网+”就是把婚介搬到网上去,即国内很多婚恋网站的模式。这种做法只是把线下的婚介搬到线上。其目标是尽可能多地促进互动。但美国有一家与众不同的婚恋匹配的网站,叫做eHarmony。如果想要成为该网站的会员,需要花4个小时做心理学专家仔细设计的250道问题。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剔除哪些不是严肃找婚恋对象的用户,有效提升匹配效率。这里的核心就是进行价值链的重构。整个网站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给用户提供严肃、有效的匹配。这种做法完全改变了婚恋网站的商业模式和治理方式,这就是产业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区别。
产业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巨大。通用电气的估值是32万亿美元,占美国GDP的46%。根据思科的估计,到2020年,美国公司的利润通过产业互联网可以增长21%。虽然目前中国市场上没有明确的产业互联网巨头,但可以期待产业互联网会为中国带来同样的巨变。
革命性的新产品或新服务一定会出现,类似于苹果创造新的市场,或是特斯拉改变世界汽车产业的方式。特斯拉的意义在于其完全颠覆了一个产业。电动车并不是新东西,爱迪生是最早看到电动车前途的。但真正驱动汽车产业大发展的是福特的T型车和汽车能源的使用方式。特斯拉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汽车产业的两个根本性改变:自动驾驶系统和充电电池系统。这就是为什么特斯拉的市值会超过传统的汽车巨头通用汽车。特斯拉试图做的是成为汽车产业的微软和英特尔的结合体。
新的应用效率可能会降低成本,提升满意度和安全性。因为在整个生产、服务领域,都会有非常大的改变。提到工业物联网,如果效率的提升会带来整个产值的增加,那么无论是航空、电力、健康、铁路,还是石油、天然气,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对上述产业的改变都会非常大。
今天全球十大公司很多都是平台型公司,包括谷歌、苹果、阿里巴巴、腾讯等。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会影响到很多层面,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城市以及各个产业。人工智能的出现会加剧这个过程的演变。以PC产业的演变为例,传统计算机产业的典型代表是早期具有垂直整合结构的IBM,即计算机的所有零部件都由自己生产。但今天的计算机产业是一个非常碎片化的产业,由极少数的关键玩家主导,如芯片由因特尔主导,操作系统则由微软主导,其他的部件则由标准化配件提供商生产。计算机产业从垂直整合结构演变为分散水平结构,意味着这个产业的利润被少数平台型公司获取,其他公司只能赚非常薄的利润。这是非常重要的演变趋势,PC产业的演变,将来有可能会在很多产业中复制。任何一个行业,如果像PC产业一样演变,那就意味着产业里绝大部分公司只能退化成一个提供标准化组件并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普通公司,而主导产业演变的平台型公司则将领导整个产业并获取绝大部分的蛋糕,如智能手机平台苹果、搜索平台谷歌、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和社交平台腾讯。平台型组织的演变会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三个趋势:
第一个趋势是平台化后,产业的合作与融合更加明显。一些提供单一功能或服务的企业存在通过其独特服务渗透到其他产业进行平台覆盖的可能。产业的分散化意味着核心的主导公司可能会通过技术来颠覆传统产业。如在汽车产业,传统的主导公司是通用、福特、奔驰等汽车制造商,但在自动驾驶和新能源时代,谷歌和特斯拉可能通过其全新的驾驶技术或充电技术颠覆传统产业。新兴的科技公司也有可能通过智能手术技能来颠覆传统的医疗产业。
第二个重要的趋势是人工智能的基础设施能够促进增长,包括硬件、数据。庞大的数据会使大公司的优势加强。平台的演变会影响一切经济形态和组织形态,意味着平台的模式将主导一切,平台型的国家会出现。未来,美国和中国将会成为全球经济的超级两强,其他国家则会成为全球政治和经济上的组件和配角。人工智能会使得中美两国在资本、技术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强化。而平台型城市会使得人才和资本的规模效应更强,更集中在大城市。深圳就是非常典型的平台城市。
第三个趋势是平台型产业的普遍化。现在还没有看到人工智能这个产业里出现非常典型的突出玩家,但将来一定会有某个公司提供主导机器的操作系统。这个产业一定会产生一个领导性的企业,类似于微软的超级平台。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在人工智能方面的投入会非常多,并进一步导致国家间的强弱分化。
本文主要讨论了三个问题:人工智能和互联网能否带来新的经济增长?产业互联网将如何影响产业竞争的格局,它对整个经济增长有什么样的影响?平台型组织的演变会对社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无论是历史的数据还是理论分析都表明,可以适度乐观地看待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对经济的影响。人们有理由相信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会大幅度提升生产力,并推动长期经济增长。同时,笔者认为,平台加组件的模式会横扫一切组织形态,包括国家、城市和产业,整个社会都会全面向平台化发展。产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会加速中美成为全球的两个超级政治和经济平台,全球的城市会越来越规模化,平台型城市会越来越多。所有的产业都会向平台型结构转型,每一个产业都可能会由极少数平台型企业加上无数的组件型参与企业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