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婷
摘 要:平等和自由是人类文明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两大基础价值,与秩序相并列构成了法理学中的三大基本价值。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平等与自由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较量从未停止。主要从美国、法国和中国三个不同社会和历史文化背景的国家出发,思考“平等与自由,孰先孰后?”的命题是否成立?
关键词:平等;自由;外在先后;内在统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32.075
平等与自由是近代民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衡量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尽管平等和自由相伴而生、形影不离,但是在两者关系问题上仍一直存在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较量。
1 平等与自由的解释
所谓平等,最广泛的意义是指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在现代社会中,平等是所有生命要求在社会上的平等政治主张,也是所有生命应平等地得到社会的保障,也就是说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应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相同的权利,这就包括了法律权利平等、政治权利平等、公民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以及文化权利平等等等。在法理学上,平等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双重纬度。形式平等是指平等对待、程序正义和权利平等,以政治平等为表征。实质平等是指财富和收入的平等分配,以经济平等为表征。这些不同的解释其实都来源于早期西方社会哲学家提出的不同的平等主张。例如,在17世纪,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从遗传学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看待人类社会关系,他的人类平等观念包含在其主张的反神学伦理的人性论当中。但是他的平等观念是朴素的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仅仅是指人们具有伤害其相邻人和为了自保想拿什么就拿什么的能力,被他称为“自然权利”。随着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平等思想被卢梭等哲学思想家加以丰富和发展。他在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的基础上,强调自由和平等,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于财产的私有。到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在美国的政治思想领域中也随之出现了一些著名的代表人物,他们对平等和正义的关系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自由和平等实际上存在着矛盾。约翰·罗尔斯作为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提出了两大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这也是其正义论中的核心主张,试图调和主张自由主义的右派和平等主义的左派。至此,关于平等与自由的较量得以延续。
所谓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指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相信自己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而在法学学术界,对自由概念的理解不尽相同。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对自由进行了解释,他说在一个国家(在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地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他所认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是以法律为界限的自由,如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可见,孟德斯鸠心目中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非绝对的自由。“自由”( Liberta )一词起源于古拉丁语,它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与“解放”同义。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从古希腊民治政治开始,到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再到18世纪启蒙运动,自由最终成为资产阶级革命反封建的主要思想基础而得到了广泛地宣扬。至今自由被作为现代民主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价值而被高度重视。
2 平等与自由的外在先后
平等与自由作为人类思想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经历了形影不离到相互分离的过程。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早期,“自由、平等”总是被作为口号而大肆宣扬。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资产阶级对这些口号的实践,人们发现自由和平等两者之间实际上是存在矛盾的。由此,平等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成为近现代哲学家们一直不断探索的问题。关于平等和自由的关系问题,即谁先谁后,谁轻谁重?其实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外在解释。对此,笔者仅基于美国、法国和中国的不同社会背景和文化来展开论证。
在美国,其外在表现是,自由先于平等。美国作为联邦共和国制的资产阶级国家,从国家独立以来就十分重视自由。例如,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斐逊指出,国家所需做的是保证公民追求幸福的自由,而非直接保障幸福。1789年《权利法案》第一条的内容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这也成为了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一条内容。1941年罗斯福在国会大厦前的演讲中,提出了“四项自由”(The Four Freedoms)理论,其适用范围不仅仅在一个国家之内,而是上升到全球范围之内。罗斯福认为,在世界的任何地方,就个人而言,人人都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经济和生活的自由,就国家而言,任何国家有不受武力侵犯的自由。此外,“三权分立”制度也是美国重视和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体现。独立的司法和立法机构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成为公民多项自由权利的坚固保证。
在法国,其外在表现是,平等先于自由。法国从典型的封建等级国家转变为共和制国家,重要的思想支撑就是平等思想。从大革命前的法国政治和经济结构来看,寻求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平等是法国人民共同的愿望。为了实现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卢梭、孟德斯鸠以及梅叶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重要的理论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这些思想包括了,卢梭主张的“人人生而平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孟德斯鸠主张的法律平等和税收平等,以及梅叶主张的彻底消除政治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社会。这些思想最终都被列入1789年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權宣言》中,“在权力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和“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成为第一条和第六条的内容被明确下来。此后,1792年9月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建立,平等及大众利益成为共和国的原则。尽管第一共和国被拿破仑帝国所取代,但是平等思想并没有中断,1807年拿破仑颁布的《民法典》以民法的角度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进一步确立了人权平等的原则。至今,法国仍然在为实现男女平等而不断地努力。
在中国,同法国一样,平等先于自由。中国经历了两千多的封建时期,其封建等级观念同法国一样根深蒂固,特权思想浓厚,不平等的现象十分严重。鸦片战争爆发以后,中国经历了一段殖民统治时期,外来的侵略使得国内毫无人权、平等和自由存在的空间,这就为人们追求平等和自由生长提供了土壤,经过知识分子的用心灌溉和工人、农民的辛勤培育,这颗种子逐渐长成参天大树,为我们今天的法治国家和社会的建设遮风挡雨。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是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的前提和保障。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暂时无法保持平衡的状态。因此,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上,平等都是我们目前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平等也是国家法治建设所遵循的重要原则。相反,自由被提及的概率就相对小了很多。
3 平等与自由的内在統一
虽然对平等和自由的外在重视程度在美国、法国和中国有所不同,但是两者的内在统一性不应因此而受到质疑。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自由和平等的观念蕴含在古典契约论之中,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古典契约论思想家认为,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两者存在内在统一性。如果说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天性,那么实现平等就是人类理性的要求。卢梭认为,人类在政治上不自由的根源在于财产的私有,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不平等的出现,因为不平等,所以不自由。洛克对此却持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财产私有权是一定意义上的自由权,私人占有财产并不是对自由的侵犯。前者强调平等主义的自由观,后者强调公民权利的自由观。罗尔斯在综合了洛克和卢梭关于平等自由的思想,创新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正义理论。他的正义论旨在通过两大正义原则(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具有平等倾向的分配原则)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自由。因此,自由和平等作为政治哲学领域的两大核心理念,是紧密相连的。
从法学角度来看,平等和自由是法的两大基础价值。卓泽源教授曾经对法的自由下过定义,他认为法的自由是指一定社会中人们受到法保障或得到法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法与自由的关系表现在,自由是现代法的时代精神,是法的目的,而自由的范围需要法来确定,自由的实现需要法来保障。法所追求的平等价值包括了理想中的平等和现实中的平等。理想中的法的平等不仅仅指执法和守法上的平等,还包括了立法内的全面平等,具有全面性和指导性。现实中的法的平等是相对意义上的平等,是指立法之外的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自由和法紧密相连,自由作为法的重要价值,如若没有平等来做保证,不自由将会取代自由。因此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平等是自由的前提。
4 结语
平等和自由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强调自由还是强调平等?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是在内在统一的前提条件下,平等优先还是自由优先?该命题成立与否就值得深思!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人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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