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卫
沧州水利勘测设计院 河北沧州 061000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对防洪造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主要表现在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相关规划中有需安排实施的规划工程,而项目的建设将对规划工程的实施造成施工困难、难以实施等影响,如:所在河段规划需扩挖、堤防需加固,而跨河桥梁的桥墩位于规划开挖断面或堤身加固断面中,从而影响河道开挖或堤防加固施工等。
包括施工期和正常运行期的影响,施工期主要为临时施工设施对行洪的影响,该影响主要表现在汛期,对不能完全避开汛期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影响显得尤为重要;正常运行期,只要建设项目需占用河道部分断面,就不可避免的会对河道的行洪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水位壅高、流态紊乱、行洪或排涝能力降低等。
主要是建设项目的施工可能会对所在河段的堤防、护坡、护岸等现有水利设施造成一定的损坏或临时拆除等。
一般对内河而言,建设项目对河势的影响相对较小,不太容易造成河势的变化;而对河势摆动不定、流态较为复杂的大江大河影响较大。
主要是建设项目对现有防汛道路造成阻碍或跨堤建筑物、构筑物与堤顶之间的净空高度对堤防交通、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主要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对附近的水文站、取水口、水闸、泵站、码头、桥梁等是否造成影响。
针对上述建设项目造成的影响,须采取一定的防治和补救措施才能将建设项目对防洪造成的影响消除或降低。根据参与的一些洪评报告及影响补偿方案专项设计工作,总结提出以下防治与补救措施设计中需重视和注意的要点,重点是对补救措施中的“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1]。
防治措施的重点是根据相关水利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计或布置要求业主重新调整或优化设计方案,如:对行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对现有堤防、护岸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期安排等提出调整意见;对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施工方案及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通过调整相关方案将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尽可能降低。
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可避免的会对河道的防洪、管理等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补救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对今后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采取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在河段的水利规划项目(如堤防加固、河道疏浚等)的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对堤防、护坡、护岸等现有水利设施造成影响的,可通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予以保护或实施完成后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的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对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可通过岸坡防护工程的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对防汛抢险有影响的,可通过另辟满足防汛要求的通道的补救措施消除影响;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可通过互相协调消除影响。上述影响均能通过简单明了的补救措施予以消除,而因占用河道断面对河道行洪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往往是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时的关键,是审查专家关注的焦点。占用河道断面对行洪造成的影响必须采取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措施[2]。在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拟定时,应注意和重视以下问题:
(1)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设计时不能将“等效替代”理解为“等面积替代”。一般业主或部分设计人员往往认为占用了多少面积就补偿多少面积,采取将建设项目处河底挖深或扩挖的方案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往往是无效的。根据桥墩等建筑物阻水计算结果可知,桥墩处水位将壅高且上下游存在一定长度的壅水曲线,要达到“等效替代”的效果,必须依据水文水力计算成果,在建设项目处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扩挖河道消除壅水影响。
(2)若建设项目所在河段不具备补偿条件时,可选择附近相邻河道替代,这样才能使补偿方案合理可行、效果明显,达到“等效替代”的目的。
(3)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方案需与上下游河道保持平顺衔接,设置一定长度的过渡段,这样才能使水流平顺,确保工程安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基础产业投资不断加大,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越来越多,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中应提出合理可行、效果明显的防治与补救措施,这样才能既有效保护好河道、堤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能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