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变化

2018-12-07 12:48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光束机动车货车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周 玮

GB 7258 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主要分析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相关内容的变化。

1 人工检验部分

1.1 唯一性认定检查部分

(1)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2017年版的4.1.1 ,2012年版的4.1.1)。

(2)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识要求(2017年版的表1,2012年版的表1)。

(3)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 500 kg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2017年版的 4.1.3,2012年版的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或等于200 mm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4)修改了轮边电动机、轮载电动机的标识要求(见4.1.4,2012年版的4.1.4)。

(5)修改了具有电控单元(ECU)的汽车,应能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车型范围和读取要求(2017年版的4.1.5,2012年版的4.1.5)。

(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kg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0 000 kg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2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2017年版4. 1.8)。

(7)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2017年版4. 1.9)。

(8)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控单元(ECU)等记载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2017年版4.1.10)。

1.2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部分

(1)修改了警用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大于或等于800 mL或电动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或等于40 kW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2017年版表2的注a,2012年版的表2)。

(2)修改了乘客室内部宽度、驾驶室(区)内部宽度的说明(2017年版4.4.2.1的注、4.4.4.1的注,2012年版的4.5.2.1、4.5.4.1)。

(3)增加了座垫宽、座垫深的说明(2017年版4.4.2.2的注4、注5),旅居车和部分乘用车设置有后向座椅、侧向座椅时的核载要求(2017年版4.4.2.3、4.4.2.4),修改了旅居车核定乘员数要求(2017年版4.4.2.5,2012年版的4.5.2.3)。

(4)增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或等于 56人的要求(2017年版4.4.3.5)。

(5)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 9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或等于3人的要求(2017年版4.4.4.5),修改了摩托车核定乘坐人数要求(2017年版4.4.5.1,2012年版的4.5.5.1)。

(6)修改了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使乘客(如轮椅乘坐者)乘坐设施的载客汽车、装备有担架的救护车等用于载运特定乘客的汽车的核载要求(2017年版4.4.6.1 ,2012年版的4.5.6.1)。

(7)修改了纯电动汽车的比功率要求(2017年版4.5,2012年版的4.6)。

(8)修改了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0.9的乘用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消防车和前轮距小于或等于460 mm的正三轮摩托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2017年版4.6.1、4.6.3、4.6.4,2012年版的4.7.1、4.7.3)。

(9)增加了客车车底行李箱净高的要求(2017年版11.2.5)。

(10)増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要求(2017年版11.2.9)。

(11)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2017年版11.3.6~11.3.12)。

1.3 车辆外观检查部分

(1)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2017年版4.7.1、4.7.6,2012年版的4.8.1、4.8.6)。

(2)修改了放大的号牌号码的喷涂/粘贴/放置要求及载客汽车的外观喷涂、行李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要求(2017年版4.7.7、4.7.8,2012年版的4.8.7、4.8.8)。

(3)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 km/h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2017年版4.7.11)。

(4)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査要求(2017年版4.9、4.10,2012年版的4.10、4.11)。

(5)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2017年版4.12,2012年版的4.13)。

(6)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2017年版4.13,2012年版的4.14、附录 A)。

(7)增加了乘用车列车的特殊要求(2017年版4.16)。

(8)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2017年版4.17.1)。

(9)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2017年版7.7.1,2012年版的7.7.1)。

(10)增加了车长大于9 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2017年版7.8.1)。

(1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2017年版7.8.5 )。

(12)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2017年版7.2.15)。

(13)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2017年版8.1.2 ,2012年版的8.1.2)。

(14)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2017年版8.4.1、8.4.2,2012年版的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2017年版8.4.1)。

(15)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2017年版8.4.5,2012年版的8.4.5)。

(16)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 30036的规定的要求(2017年版8.5.1.2)。

(17)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2017年版8.5.1.4)。

(18)增加了乘用车、专用校车喇叭在车钥匙取下及车门锁止时在车内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2017年版8.6.1)。

(19)修改了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要求(2017年版11.2.1,2012年版的11.2.1)。

(20)增加了部分公路客车车内随行物品存放区的要求(2017年版11.2.8)。

(21)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1.3.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2017年版11.3.4,2012年版的11.3.4)。

(22)增加了旅居车的乘客门要求(2017年版11.5.2)。

(23)修改了乘客门开启的要求、车长大于9 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乘客门数量要求(2017年版11.5.4,2012年版的11.5.4)。

(24)修改了汽车车窗采用安全玻璃类型的表述(2017年版11.5.6,2012年版的11.5.6)。

(25)修改了部分汽车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要求(2017年版11.5.7,2012年版的11.5.7)。

(26)增加了客车、旅居车、专项作业车乘坐区的两侧应设置车窗的要求(2017年版11.5.8)。

(27)增加了电动天窗的相关要求(2017年版11.5.9)。

(28)增加了使用遥控钥匙的汽车的特殊要求(2017年版11.5.10)。

(29)增加了所有乘员座椅及其布置应能保证就坐乘客的乘坐空间的要求(2017年版11.6.2)。

(30)修改了车长小于6 m的乘用车、旅居车的座椅布置要求(2017年版11.6.3,2012年版的11.6.3)。

(31)删除了客车车组人员座椅若为折叠座椅时的相关要求(2012年版的11.6.5)。

(32)增加了客车(乘坐人数小于20 人的专用客车除外)踏步区域不应设置座椅、乘客通道内不应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座椅、应急门引道处座椅布置和测量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安装供站立乘客用的护栏、扶手等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1.6.5)。

(33)增加了客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最后—排座椅除外)的要求(2017年版1 1.6.6)。

(34)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2017年版11.9)。

(35)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2017年版11.10.1)。

(3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2017年版12.1.1,2012年版的12.1.1)。

(37)修改了应装备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2017年版12.1.2 ,2012年版的12.1.2)。

(38)增加了折叠座椅、座垫或靠背的相关要求(见12.1.4)。

(39)修改了应装备驾驶人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的车辆类型和功能要求(2017年版12.1.5 ,2012 年版的12.1.5)。

(40)增加了部分载客汽车应装备能有效固定轮椅、担架的安全带或其他约束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2.1.7)。

(4 0)修改了间接视野要求(2 0 1 7年版12.2.1、12.2.2、12.2.3,2012年版的12.2.1、12.2.2、12.2.3)。

(42)增加了自学用车应安装有符合规定的辅助后视镜的要求(2017年版12.2.6)。

(43)增加了客车应设置与其乘坐人数相匹配数量的乘客门、应急窗的要求(2017年版12.4.1.1)。

(44)修改了撤离舱口的设置要求(2017年版12.4.1.2,2012年版的12.4.1.2)。

(45)增加了客车不应安装其他固定、锁止应急门的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2.4.2.5)。

(46)修改了应急窗的面积要求(2017年版12.4.3.1,2012年版的12.4.3.1)。

(47)修改了应急窗的开启方式要求(见12.4.3.2,2012年版的12.4.3.2)。

(48)修改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窗的要求(2017年版12.4.3.3,2012年版的12.4.3.2)。

(49)増加了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应急出口要求和自动破窗功能要求(2017年版12.4.3.4)。

(50)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2017年版12.4.4.1)。

(5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2017年版12.5.1)。

(52)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2017年版12.6.1,2012年版的12.6.1)。

(53)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2017年版12.6.4)。

(54)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2017年版12.6.12)。

(55)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2017年版12.7.2)。

(56)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2017年版12.7.4)。

(57)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2017年版12.8)。

(58)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2017年版12.9.3,2012年版的12.8.3)。

(59)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2.11.3,2012年版的12.10.3)。

(60)增加了旅居车应在前后部设置保险杠,在前风窗玻璃上装有除雾、除霜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12.15.3、12.15.4)。

(61)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2017年版12.15.7,2012年版的12.13.7)。

1.4 车辆安全装置检查部分

(1)増加了部分客车应装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2017年版4.17.3)。

(2)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要求,在用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4.17.7)。

(3)增加了对采用了主被动安全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的机动车的特殊规定(2017年版4.17.8)。

(4)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2017年版7.2.12,2012年版的7.2.11)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2017年版7.2.12)。

(5)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2017年版7.2.13)。

(6)增加了自学用车的行车制动应装备有副制动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7.2.14)。

(7)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2017年版7.3.5)。

(8)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2017年版7.5.1,2012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7.5.2)。

(9)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2017年版7.9.5)。

(10)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2017年版8.6.5,2012年版的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2017年版8.6.5)。

(11)增加了乘用车应配备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或车载视频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8.6.6 )。

(12)增加了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kg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8.6.7)。

(13)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9.2.4)。

(14)修改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的超速报警功能要求(2017年版10.5.1,2012年版的10.5.1)。

(15)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2017年版10.5.2)。

(16)修改了应具有限速功能或配备限速装置的载客汽车范围(2017年版10.5.3 ,2012年版的 10.5.3)。

(17)增加了加气量大于或等于375 L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2017年版12.6.8)。

(18)修改了客车灭火装置的配置要求(2017年版12.10.2,2012年版的12.9.2、12.9.3)。

(19)增加了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纯电动客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电池箱安全防护的特殊要求(2017年版12.10.3)。

(20)增加了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的性能要求(2017年版12.10.4)。

(21)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2017年版12.11.4、12.11.5)。

(22)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2017年版12.12.1,2012年版的12.11.1)。

(23)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2017年版12.12.2,2012年版的12.11.2)。

(24)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2017年版12.12.4)。

(25)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2017年版12.13)。

(26)増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1件反光背心及车长大于或等于6 m的客车和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货车应装备至少2个停车楔的要求(2017年版12.15.2)。

(27)修改了发动机室应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的阻燃性能应达到 GB 8410规定的 A级的要求的客车的类型(2017年版11.7.2,2012年版的11.7.2)。

(28)增加了旅居车应装备灭火器的要求(2017年版12.15.8)。

1.5 车辆底盘动态检验部分

(1)增加了车高大于或等3.7 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要求(2017年版4.17.4)。

(2)増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 26774的要求(2017年版4.17.5)。

(3)增加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2017年版4.17.6)。

(4)增加了纯电动汽车的电机系统应运转平稳的要求(2017年版5.4)。

(5)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2017年版7.2.10)。

(6)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2017年版8.3.1,2012年版的8.3.1)。

(7)修改了机动车装备的仪表内容显示的要求(2017年版8.6.3,2012年版的8.6.3)。

(8)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2017年版10.2.1 ,2012年版的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2017年版10.2.1)。

(9)修改了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通过改变电动机旋转方向实现前进和倒车2个行驶方向转换的操作安全要求(2017年版10.2.4,2012年版的10.2.4)。

1.6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部分

(1)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2017年版7.2.6)。

(2)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2017年版7.2.7)。

(3)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2017年版9.4)。

2 仪器设备检验部分

2.1 行车制动空载后轴制动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制动率与轴荷的百分比≥55%(满载状态下测试时应大于45%);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总质量≤3 500 kg 的其他汽车时和乘用车一样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轴制动率。

2.2 行车制动空载整车制动率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其他汽车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60%;《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增加了:对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50%的补充说明。

2.3 前照灯远光光束中心上下偏移量

修改了前照灯远光束照射位置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 0.85H~0. 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在空载状态下,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其发光强度最大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应不高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高度值为H)以上10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远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0.2H的直线。

2.4 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位置

修改了前照灯近光束照射位置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高度,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在空载状态下,汽车、摩托车前照灯前照灯远光光束照射在在距离10 m的屏幕上,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垂直方向位置,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基准中心,下同)高度小于或等于1 000 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5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00 mm的直线;对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高度大于或等于1 000 mm的机动车,应不高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100 mm的直线且不低于近光光束透光面中心所在水平面以下350 mm的直线。

2.5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制动距离法)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了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9.5 m,满载检验制动距离应≤10.5 m,试验通道宽度为3.0 m。《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制动距离为≤9.0 m,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为≤10 m,试验通道宽度为3.0 m(对车宽大于2.55 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为“车宽+0.5 m”)。

2.6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性能(MFDD法)

修改了乘用车列车的制动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以及部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试验通道宽度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5.0 m/s2,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4.5 m/s2,试验通道宽度为3.0 m;《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规定乘用车列车空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5.4 m/s2,载检验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应≥5.0 m/s2,试验通道宽度为3.0 m(对车宽大于2.55 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为“车宽+0.5 m”)。

2.7 路试检验驻车制动性能(坡道法)

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中规定: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大于或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时间应大于或等于5 min。《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中改为“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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