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婚姻家庭编要点述评

2018-12-07 21:41
活力 2018年21期
关键词: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

(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哈尔滨 150090)

民法典编纂工作2015年第五次正式启动以来一直受到舆论高度关注。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 (草案)提请审议。分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组成,共计1034条,全面完善了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其中,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修改了部分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整理要点述评如下。

一、修改结婚的条件与无效条款

1.疾病不再是结婚禁止性条件,增加婚姻无效情形。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第八百三十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伪造、编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登记,婚姻无效。为遏制利用伪造、编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二、完善离婚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离婚冷静期”的时间为1个月。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草案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实施家暴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一条兜底条款,将有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三、重新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草案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损害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就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也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草案第八百四十二条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四、关于亲子关系可诉性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相比现行的婚姻法、收养法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草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五、关于收养的新规定更加符合伦理、人性

1.被收养人的条件放宽。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的条件更加符合伦理常情。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须夫妻共同收养。草案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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