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经济振兴战略,加强衡水农业保险补贴问题的研究

2018-12-07 16:02周艳丽刘媛媛宫红岩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新商务周刊 2018年8期
关键词:衡水市财政补贴保险公司

文/周艳丽 刘媛媛 宫红岩,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衡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1 前言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是国家为了扶持农业保险发展而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提供的资金支持,包括对投保人的保费补贴、经营机构费用补贴和再保险保费补贴三部分。了解衡水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和衡水市落实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主要做法。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提高农业抗灾减灾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服务农业现代化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以上情况研究完善衡水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建议。

2 完善衡水市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建议

2.1 强化和扩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来说,应该结合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牵头制作一些具有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应该利用各种可以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办法,对农业保险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志愿者较大积极性进行调动,使他们到农户身边对农业保险进行宣传和倡导,开展更多的农业保险相关的知识讲座以及知识下乡活动,充分阐述农业保险投保的重要性。另外,还应该把农业保险的惠农政策告知农户,进而对农户的参保积极性进行充分调动,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投保氛围。

2.2 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利用率

第一,要严格管理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资金,对于每笔补贴的资金具体的应用数量,应用在什么地方,到底可以给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多大的效用等问题都要进行合理的梳理和利用。另外,农业保险公司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循市场原则,进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促进企业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升,进而促进保险公司本身运行效率的提升。要强化保费补贴资金监管,使得政府补贴资金可以更为公开透明应用到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当中,提升农户群体对农业保险的信心和信任感。同时也使得农业保险公司的行为得以规范,进而起到监管和震慑的效果。第二,要把握行政支持的力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三方参与运行的保险体制,所以政府在完善支持和监督职能的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更为灵活的进行自主经营权,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将农业保险市场化。这不但对于农业保险的推广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农业保险自身发展也具有较大的推动。

2.3 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的项目,创新农业保险险种

因为受到衡水的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当前的制约,以及衡水市各乡镇间农业发展具有的不均衡等方面的影响,需要衡水市农业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险种进行不断的创新,进而使更多的特色农业可以很好地加入到农业保险的行列中来。从当前来看,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将对特色农业产业、特色农业产品开展保险保费财政奖补试点,对省内具有各地特色的农业产业和列入国家名优特色目录的农业产品进行补贴。

2.4 强化监管,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要强化监管,构建农业保险的长效机制。精准明确的监管和农业保险能否稳定健康经营和运行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构建责任明确的监管机制必不可少。首先,衡水市政府部门应该对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做到有效精确的管理,并对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基金的流向和账面金额进行监管,确保账目明细。其次,要求农业保险公司依据监管机制对政府补贴进行正确的使用,使政府对保费的补贴可以真正的用在实处。

2.5 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服务和保障功能

首先,在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方面,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全力支持和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建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把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关注民生、服务“三农”的重大战略举措,通过持续不断地大力推进,使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险保障。其次,应该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强化与各级政府的互动合作,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性农险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为支持三农事业发展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再次,应该积极发展特色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模式创新,满足广大“三农”对农业保险的不同层次需求。

2.6 加强立法,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能够健康发展

首先,法律始终是最具强制力的约束手段,同样在农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进行约束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构建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可以使农业保险的经营与发展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可以在问题出现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对相关组织和相关人员进行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农业保险能够健康公正的发展。另外,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使农业保险运行当不同职能分配更加的明确,构建起适宜发展的长效机制,强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合理化发展的有效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可以使得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更为深化,使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调控更具有效力,与农业保险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协同发展原则相符。

其次,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险种,应当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3 总结

全面深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从保物化成本向保全成本、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衍化;增加农业保险覆盖品种,将尽可能多的农林牧渔品种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通盘考虑农业保险的作用,切实解决规划和现实脱节的问题。强化乡村振兴战略保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农业保险补贴法制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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