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视角下的P2P网贷模式分析

2018-12-07 15:21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19期
关键词:监管信息

伍 彬

(中共衡阳市委党校、衡阳行政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8)

一、现状透视

(一)野蛮生长

2007年,P2P飘洋过海来到中国,我国第一家P2P公司——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不过由于当时大众对P2P的认可度并不高,所以在其后的几年里,涉足P2P行业的创业者不多。直到2013年,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的迅速崛起,P2P开始进入野蛮生长期。

1.平台数量激增。根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联合发布的数据:2007年P2P平台数量为1家,2010年为10家,2011年为60家,2012年为216家,2013年为892家,2014年为1 942家,2015年为3 858家,2016年为5 877家,截至2017年6月达到5 909家。特别是2013年以来,P2P平台数量呈现出一种井喷的态势。

2.参与人数飙升。2013年网贷行业参与人数为20.9万人,2014年为109.3万人,2015年为376.5万人,2016年为615.8万人,网贷行业人数快速飙升。截至2017年6月,网贷行业参与人数达到804.3万人,刷新了历史最高值。

3.成交金额暴涨。2011年网贷成交量为31亿元;2012年为212亿元;2013年为1 058亿元;2014年为2 528亿元;2015年为9 823亿元;2016年为20 636亿元,2017年前6个月成交量就高达13 954亿元。从历史累计成交金额来看,第一个万亿出现是在2015年的10月份,用时超过8年;第二个万亿元出现在2016年5月,用时7个月;第三个万亿元出现在2016年11月,用时6个月;第四个万亿元出现在2017年3月,用时4个月。截至 2017年6月底,P2P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48 245亿元。按照目前的增长态势,到2017年底,预计历史累计成交额或将超过6万亿元。

(二)乱象丛生

虽然P2P带来令人侧目的“鲶鱼效应”,并爆发出蓬勃向上的生命力,但在野蛮生长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

1.虚假标的。在正常情形下,P2P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仅提供交易信息并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参与借贷。但以 e租宝为代表的众多国内P2P平台却虚设融资项目借款,将投资者的资金存入自身的账户或打入关联账户中,最终达到对资金的自贷自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融”,这已经踩到了非法集资的红线。

2.虚假担保。在我国 P2P行业中,多数平台为吸引用户投资,消除投资者对资金安全的顾虑,采取自身担保和引入担保企业等方式,这种貌似是为投资者提供周密的资金安全保护,实则因涉嫌虚假担保而无法履行担保义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目前P2P平台的平均注册资金为2 316万元,以其作为担保是不现实的。即使有足够的资金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旦平台发生风险时,平台会依法自保而不会承担担保责任。至于引入担保企业,在面对数十亿甚至数百亿的成交资金来说,也起不到担保作用,一旦出现大面积坏账,会产生巨大的投资风险。

3.虚假宣传。目前很多P2P公司为了迅速扩大业务,不惜花重金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借助媒体、名人为其信用背书,塑造“高大上”的公司形象以售其奸。这种虚假宣传往往极具欺骗性,投资者容易深陷其精心编织地“财富谎言”中而不能自拔,于是争先恐后地把钱往里投,生怕错过发财的机会,甚至将到期的本金连同利息继续往里砸,陶醉于纸面富贵,最终一个个被“套牢”,许多人血本无归。

二、成因剖析

(一)法律法规缺失

1.无准入门槛。在P2P行业,无准入门槛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P2P平台至今没有自己的资金门槛,在工商部门注册备案时,虽不允许进行信贷经营备案,但是可以通过登记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方式避开信贷业务要求,获得工商牌照。并且,互联网IP地址信息备案也相当容易,不仅备案登记简单,而且没有场地经营限制。即使发生了像e租宝这样的恶性事件,监管部门紧急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仍延续不设门槛的备案制,在业内引起很大争议。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而有特殊要求,导致没有任何金融背景的企业争相涌入这一行业,造成整个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2.无行业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P2P行业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这些法律法规大多是20世纪90年代发布的,明显滞后于P2P行业的发展,造成经营边界和信息边界模糊不清,一些民间借贷主体,如典当行、投资公司、财富公司、地下钱庄甚至是金融传销公司借机“穿上马甲”,以P2P的名义掩盖其非法业务,越界越规经营现象严重。

(二)监管失位乏力

1.监管缺位与监管错位并存。一方面,P2P平台从事的网络借贷业务本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理应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但迄今为止,银监会并未承担起P2P行业的监管责任,导致P2P行业真正的监管主体缺位。另一方面,由于P2P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还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因此,P2P公司大多以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并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工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这就形成了监管错位。

2.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辨。目前,由于P2P平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并非金融机构。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P2P平台的数据系统不能同银行征信系统对接。也就是说,既不能从银行征信系统中获取借款人、投资人等相关方的信息,同时P2P平台上的信息无法也体现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信息孤岛”弱化了对借款人及P2P平台的约束和监管。因此,借款人和P2P平台就可以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选择性地进行信息公开和报送,导致信息严重失真而使相关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资金合谋。

3.第三方资金托管名存实亡。在P2P行业,资金都是由平台进行管理,极易被挪用。在经历了数场“跑路”风波之后,多家P2P平台宣称投资者的资金皆由第三方托管。其实,所谓的第三方资金托管,只是P2P行业一场花钱买“增信”的包装游戏,往往只托不管,资金的实际控制权仍然由平台掌控,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资金隔离。

(三)人心浮躁扭曲

1.经营者心无所戒。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7年6月有3 795家问题平台,占累计平台总数的64.2%,这些平台的经营者都存在着短期套现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圈钱”。他们利用投资者逐利的心理和风险意识淡薄,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所谓的“零风险、高收益”进行饥饿营销,让一些投资者掉进其精心设计的“财富陷阱”中,而且在资本的驱使与人性的贪婪下,力求骗大钱、骗快钱。

2.从业者出卖良知。作为P2P平台的员工,为了能拿到高薪,必须完成平台超乎寻常的拉单任务。而要完成这些任务,他们往往不惜出卖良知,先以高息承诺拉亲戚、朋友入单,进而游说同事、同学、同乡,通过“病毒式”营销尽其所能地搭上自己所有的人脉。

3.投资者利令智昏。投资者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明知骗局,存侥幸心理,不相信自己是最后一棒,希望得手后尽快脱手,结果赚了,就收不了手,入戏太深,一直连环投下去,直到东窗事发,套住了;第二种,不识骗局,受高利诱惑,倾其所有地把钱往里投,生怕错过发财的机会;第三种,从众心理,即便是意识到风险,但是看着几十万人跟自己同处一个阵营,也就心安理得了。

(四)媒体追捧误导

“e租宝”之所以知名度这么高,增长这么快,其中不乏媒体的追捧和误导。否则,它是难以得逞的。

1.盲目追捧。进入21世纪,媒体所面临的是一个全球化的竞争格局。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争客户、争市场的媒体大战风起云涌,为了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一些媒体主动出击,争相与大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对大客户提出的要求有求必应,对其追捧更是不遗余力。

2.广告误导。一些媒体本着“有奶便是娘”,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而不顾,一切向钱看,擅自降低广告审核标准。甚至明知广告有虚假也视而不见,助其“粉墨登场”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路径探索

在乱象不止且愈演愈烈之下,2016年14个部委强势启动了专项整治,这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但是专项整治往往带有运动式监管的特点,容易陷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怪圈。因此,建立长效机制尤为重要。

(一)完善法律法规

1.提高准入门槛。P2P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其准入条件虽不像设立金融机构那般严苛,但也不至于像设立普通公司那么宽泛。因此,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在注册资本、发起人资质、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及技术条件等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提高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同时,根据目前发展的需要,建议在地方金融办统一设立P2P服务中心,负责P2P平台的准入审查。

2.制定行业标准。201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宽泛地规定了倡导性内容,体现了政府坚持适度监管、保护金融创新的良好初衷,但终究缺乏强制力。因此,应在整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采取民商分立的思路,制定单行法律法规。例如制定《P2P网络信贷法》,对P2P平台的设立标准、组织标准、运营标准、信息披露标准、风险提示及预警标准等方面做出详细性规定,以严格的标准规范其发展。

(二)强化行业监管

P2P属于金融创新,需要探索、允许试错,但并不意味着放纵失察。因此,必须强化监管。

1.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由谁管”“管什么”是做好 P2P行业监管的第一步。由于P2P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内容呈现跨地区、跨行业、交叉复合的特点。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地方金融办监管为辅,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体系。在具体管理上,可以授权地方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在监管内容上,由银监会负责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工信部负责对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安全监管和案件侦破,网信办负责对P2P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工商局负责P2P平台的注册登记和报备,商务部负责对P2P平台进行抽检,地方金融办负责本辖区P2P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及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等。

2.强化信息披露。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拘束性,使得平台提供的信息真伪难辩,这也是P2P平台监管的一大难题。美国P2P监管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交易委员会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出台了《公平信用报告法》。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首先,应借鉴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制定《P2P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减少P2P平台与监管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建立与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的P2P信息共享平台。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P2P平台应每天上报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和平台经营情况,信息共享平台对上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和风险评估定级,并把相应的结果发布在共享平台上供全社会监督和使用。最后,建立惩处机制。对虚报、漏报信息的行为进行集中曝光,并根据违规程度分别采取降低信用评级、进入黑名单、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制裁,提高违规成本,净化信息环境。

3.严格资金托管。监管机关除明确规定P2P平台不得对资金自贷自用外,还必须制定资金存管制度,禁止虚假托管。目前,在我国的金融市场,银行无论是在资质、增信,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比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优势,能够有效地实现资金的隔离,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因此,应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明确将银行作为P2P平台的资金存管机构,并推行银行存管模式。

(三)增强三种意识

1.增强经营者的规则意识。经营者之所以心无所戒,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规则意识。而规则意识的提升,恰恰不仅仅是缺乏法律,因为再好的法律它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总会有盲区,缺乏的是在法律盲区时人们所应当拥有的一份契约与道义。契约精神源于基督教,道义精神源于儒家文化。因此,经营者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学习基督教的契约文化和儒家的道义文化,以契约精神和道德约束来增强规则意识。

2.增强从业者的道德意识。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言:“市场经济就是道德经济。”作为P2P行业的从业者,在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后,应理性地对待自己的工作任务。如果因为公司的违规经营而让投资者蒙受巨大的风险,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坚守最基本的道德底线,留住自己的良知,敢于检举和揭发,别让骗局伤害更多的人。

3.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追寻利益,是每个投资者的天性,但我们也要深刻地认识到,资本可以是善良的天使,也可以变成嗜血的魔鬼。因此,作为投资者一定要加强金融素养,提高“财商”,学会辨别是非优劣,杜绝盲从。具体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拿闲钱投资。拿那些即使损失了也不会影响我们生活的钱去投资,卖房卖车,投上全部身家只为盈利的投资理财方式无疑是一种赌博。二是在熟悉的行业投资。任何一种投资都伴随着风险,所以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熟悉的行业,有相应的行业知识储备,会做出基本的行情判断。三是要有风控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被那些所谓的零风险、高收益的宣传用语所蒙蔽。在投资前,要对所投项目进行详细的分析,对风险收益了然于胸;在投资时,要采取分散投资和期限搭配的策略,“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投资后,要保全证据,以便在发生风险时有效维权。

(四)规范广告宣传

虚假广告宣传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进行规范。

1.增强法规意识。加强对媒体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尤其是《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严把广告审查关,筑起堵住虚假广告的第一道防线。

2.强化追溯问责。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利用广告为违规违法活动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要进行追溯问责。首先,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其次,要对所有涉事的人员按照责任程度,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要对因广告损失的一方承担不同程度的连带责任;最后,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取消其广告经营权,并以虚假广告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总之,P2P平台作为开辟理财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种新的网络借贷模式,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不容忽视。但P2P平台在野蛮生长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时,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P2P平台、媒体以及投资者自身。只有在这些方面系统推进,综合发力,才会迎来P2P行业发展的春天。

猜你喜欢
监管信息
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
数字监管 既能“看病”也能“开方”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订阅信息
烟草专卖内管委派制对县级局内部监管的思考
展会信息
监管交通
信息
健康信息
健康信息(九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