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然然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2)
自保是风险自留的重要方式,是对风险进行财务管理的重要方法。现阶段,建立自保基金、在经营成本中摊入损失、成立专业自保公司为企业风险自留的重要方法。其中,成立专业自保公司具有一定特殊性,是风险自留中一种高级形式。
就目前来看,铁路保价、中石化安保基金、邮政保价、交通运输行业车辆安全统筹基金为四种重要类型。除此之外,在部分地区,一些单位会对该单位非营运小车提取自保基金,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经营方法可以完成管理工作,让自保得以实现,但其普遍存在分散度高、规模小的特点。
在规模上,很难准确预测自保基金。现阶段,根据总公司所属企业,可以对最大中石化安保基金参股、控股、股份制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原值4%完成自提工作。而邮政保价、铁路保价自身属于邮政内部、铁路内部主要财务,并不能对相关资料信息予以获取,无法对其规模进行精准预测[1]。
现阶段,我国自保基金的监管工作规范程度依然不佳,其风险相对较大,在保险领域中,保险运作原理和自保基金运作原理基本一致。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自保基金并不会得到保监会科学监管的情况。当前,国家邮政局需要对邮政保价进行管理监督、铁道部需要对铁路保价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交通安全的统筹主管也并未完全明确化,交通运输企业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自行确定。此类自保基金在自保业务范畴之内,但监管部门业务管理及行政管理存在一定缺陷,这对于风险控制存在一定不利影响。以中海油自保公司为例,海洋石油开发保险为特殊风险保险,具有高风险、高价值、高技术的特点。现阶段,该公司除此保险业务以外,还承担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火灾及自然灾害保险等。同时,在业务承担中充分发挥了中海油集团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平衡保险成本、降低保险成本的作用。
在2002年,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曾做出明确表示,即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规则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相关承诺,研究制定行业自保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在2000年,我国香港成立了中海油自保公司,在2002年获得批准后得到正式营业。1982—1995年,中海油总公司综合赔付率是35.5%,当时我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均赔付率是55.7%,之后,中海油总公司利用招标方式进行参保,其保费支出得到有效降低。同时,其综合赔付率为60.5%,与保险公司同期企业财产保险赔付率为持平状态,赔付率提升,但中海油依然具有较高利润率,这也促使中海油总公司开始考虑成立自保公司。在成立自保公司后,2004—2009年,其财产保险毛保费收入占全香港财产损失保险业务份额9%,财产损失保险业务市场份额在香港连续六年中排名第一,经过十年的发展,在2010年,该自保公司总承保价值已经达到313亿美元。自保公司的成立让中海油集团成功控制风险、分散风险,并起到了降低保险成本的重要作用。中海油总公司的自保公司发展成功案例也势必会推动内地自保公司的成立和发展。
在2006年,在我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需要对监管予以加强和改善,对风险进行化解防范,对行业自保形式进行规范,对企业及行业自保保险行为进行有效整顿。
在2009年,我国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将保险公司组织形式规定予以删除,让专业自保公司一道重要法律障碍得到清除。
在2011年,我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业的“十二五”规划,在此规划中,点明了需要对自保公司进行试点设立,以让市场组织形式得到进一步丰富,表明我国证监会开始鼓励自保公司发展。
在2013年,中国保监会所印发的《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得到正式实施。此《通知》是对我国自保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规范文件,其实施代表了我国在政策环境中对保险市场进行创新改革的重要方法,可以让自保公司监管、发展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在《通知》中,明确规定筹建与开业为自保公司设立两大主要阶段,在筹建过程中,需要对母公司潜在业务规模、风险情况、运作模式以及当前保险业务划分进行重点审查;在开业过程中,自保公司不必将保险服务提供给社会公众,可以让信息系统财务要求、业务要求得到简化。在自保公司业务范围上,《通知》明确规定为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员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以及财产风险。
在2013年,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公司(我国内地第一家自保公司)正式开业,在2015年,我国保监会副主席在第二届自保公司发展与监管国际研讨会中表示,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同年已经被筹备完成。同时,还表示需要继续发布相关政策,对自保公司发展予以支持,对承保范围进行扩大,让监管环境宽松度得到提升。
我国在自保公司的法律定位上,依然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虽然在政策上已经表明我国对于自保公司发展的支持,并在香港、内地有自保公司成立,但是自保公司法律依据依然不足,且最低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注册地等规定依然不够明确。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中,依然会选择构建商业保险公司的方法来让变相自保得以实现。同时,在境外成立自保公司中,办理程序规定、批准程序规定都有可能让大公司发展自保带来影响,让自保公司发展及监管出现问题。对此,需要我国积极吸收国际发达国家自保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1.企业风险分散效果不佳。自保公司主要承担母公司和子公司相关风险,与传统商业保险公司相比,自保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单位相对较多。如果企业规模不足,那么企业风险就无法得到有效分散,进而让自保目的难以实现。与此同时,可能会因此产生较大财务困难[2]。
2.企业资金实力不足。利用风险自留风险管理方法,需要对企业资金实力进行详细考虑,自保公司是风险自留高级方法,在成立自保公司时,需要保证集团公司(母公司)财务能力足够,可以对相关风险带来损失予以承受。
3.企业风险管理经验意识不足。在企业风险管理中,构建专业自保公司时,从筹建到运营中的每一环节都需要对大量资金进行有效投入。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各个环节的运作中均需具有一定经验、较高操作技能水平的专业人员投入其中,如果企业自身风险管理经验相对缺乏,那么其自保公司成本投入相对较高,就会在投保商业保险的比较中难以取得明显优势。
在自保公司的构建过程中,企业需要具备对损失进行预测的能力,依照大数法则,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对损失发生概率进行有效预测。现阶段,因为有限数量的可保单位,自保公司并不能在损失预测中充分使用大数法则,需要在风险管理中利用历史损失数据,这会让企业风险管理技术要求得到提升,也可能让损失数据积累、统计的受依赖性程度得到提高。就目前来看,我国企业普遍并没有较高的长期风险管理意识,这也可能会对企业风险预测能力造成影响。
特殊风险主要包含航空保险、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在此类非寿险业的业务范围拓宽过程中,可以充分参考全球特殊风险保险承保的相关经验。但是,特殊风险的风险评估困难与承保实力不够的问题是无法通过单纯的学习经验而解决的。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提升机构与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度,需要针对特殊风险类型而融入此行业专家。同时,需要对数据库构建与维护投资力度予以加大,如赛事保险机构就需要和新闻媒体构建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除此之外,还需要构建业内的定期交流机制,这可以让该领域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为提升自身承保能力,需要行业内部展开积极合作,需要保证特殊风险业务的保险人数量,以此来分散风险于更广范围之内。在资本市场和保险交互渠道中,需要积极创新巨灾证券、保险池等有关机制,让更多资金投入到特殊风险的承保工作中。而对于及农业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来说,此类风险和大范围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可以对公共财政的投入予以积极争取。
在我国国内企业中,普遍已经具有较强的自保需求。在过去,因为政策环境的限制,很多国内企业都不能对专业自保公司进行有效组建,而组建自保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利用自保基金方法来让自保得以实现。在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后,部分外资保险公司、中资公司开始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此类公司需要对此保险业务予以承担,这种方法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变相自保,这也表明我国国内公司自保诉求已经得到明显提升,而这种诉求的提升势必会推动我国国内自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3]。
为让保费支出、保费投资得到有效节约,为让资金收益得到增大,我国国内企业会采取“自保”方式。在经济利益上,与合资保险公司、自保基金相比,专业自保公司的优势更为明显,这也为自保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在此过程中,专业自保公司需要从当前不够规范向着规范转变,从不够专业向着专业转变,以让自身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实现进一步发展[4]。
在未来发展中,为让自保公司风险管控水平得到提升,国内企业可能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成特殊风险保险产品的设计工作。企业为让现金流得到改善,可能会向保险金公司进行投保,但是出险至得到保险赔偿金的时间相对较长,可能会对企业及时周转资金造成影响。对此,需要自保公司解决这一问题,设计特殊风险保险产品,其灵活性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公司,对于企业内部消化风险具有有利影响,可以让企业风险准备支出得到减少[5]。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国内自保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多种政策环境有利于国内自保的发展,但法律不够完善、企业规模限制及特殊风险评估困难等问题会影响其自保发展,需要对其实施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在未来发展中,笔者认为,其公司自保诉求的提升会推动自保业务进一步发展,保险公司需要针对自保公司发展特点及趋势制定发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