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郑雪 编辑/韩英彤
交单行应根据信用证具体条款的内容,准确判断单据寄送地址,以避免错寄单据导致退单或延迟回款等情况的发生。
寄单条款是信用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更是开证行给交单行的重要指示。通常情况下,信用证会使用“FORWORD TO”“MAIL TO”等词汇明确规定单据应该寄送至何处。但有时,信用证中的寄单条款并不清晰,如有的信用证中未明确表明单据的寄送地址,有的信用证中则含有多个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此时,交单行如何正确选择寄单地址,将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能否及时提货、受益人能否尽早收到款项。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探讨交单行寄单地址的选择问题。
5月16日,交单行C银行收到一笔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交单。开证行为A银行,转通知行为B银行,B银行未加具保兑。信用证42栏位中显示期限为SIGHT(即期),信用证47栏位中有如下条款要求:B银行将对装船日后180天的远期期限进行贴现,并即期支付受益人款项,期间利息由申请人承担。信用证78栏位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如下:请将单据两次寄送到A银行。同时,信用证中未提供B银行的地址。
5月16日,C银行按信用证78栏位中的寄单指示将单据寄送至A银行。5月23日,C银行收到A银行的退单电文:“根据信用证47栏位中的指示,B银行将贴现并即期支付受益人款项,所以我行已将单据退回,请将单据直接寄往B银行。”
5月31日,C银行在收到开证行A银行退回的单据后,将单据寄至B银行。6月8日,B银行付款。
开证行为H银行,指定银行为J银行,信用证47栏位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如下:DOCUMENTS TO BE SENT IN ONE LOT TO OUR ADDRESS BY DHL TO: BANK H.(请将单据通过DHL一次寄送到H银行。)信用证78栏位中有如下条款要求:BANK J HOLDS SPECIAL INST RUCT IONS REGA RDING DOCU MENT DISP OSA LAND REIM BURS EMENT OF THIS LC.(J银行持有信用证项下关于单据处理以及偿付的特殊指示。)
指定银行K银行转通知了一笔信用证。信用证47栏位中就MES SAGEF ROMB ANKKTO SECOND ADVIS ING BANK(K银行给第二通知行的信息)给出如下指示:
+UNLESS OR OTHERWISESTIPULATED,BANKK TRANSMI TSANDA DVISEST HISCRED ITINMT710 WITHOUT MODIFICAITON ON THEORIGINAL MT700.(除非另有声明,K银行通过MT710转通知该笔信用证,未对原MT700做修改。)
+WHENP RESENTI NGOF DOCUMENTS TO BANK K PLEASE INCLUDE THE ORIGINAL ADVICE OF CREDIT, ORIGINAL ADVICE OF AMENDMENT, IF ANY. IF NO ORIGINAL ADVICE OF CREDIT IS PRESENTED ALONG WITH THE DOCUMENTS, THE PRESENTING BANK IS REQUIRED TO INDICATE ON THEIR COVER SCHEDULE CERTIFYING THAT THEY HAD ENDORSED THE CREDIT FOR THE DRAWING AMOUNT.(当单据提交至K银行时,请提供信用证正本、修改正本〔如有〕。如果信用证正本没有随单据一同提交,交单行需在面函中证明已经在信用证上进行了背批。)
+DOCUMEN TSMUST BEPRE SENT ED TOTHE BELO WPROV IDED ADDRESS ONLY:BANK K AT….(单据仅寄往下述地址:K银行……)
开证行为M银行,指定银行为M银行的上海分行。信用证4 7栏位中关于寄单地址的指示如下:DOC UMENT STOBE DESPA TCHED TO BANK M IN ONE LOT BY DHL COURIER.(请将单据通过DHL一次寄往M银行。)
案例1中,信用证42栏位显示期限为SIGHT(即期),即为即期信用证,而信用证47栏位中却要求B银行做贴现。可以看出,信用证的期限前后是不一致的。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并未规定B银行为指定银行,同时,信用证其他要求中仅表明B银行将向受益人即期支付款项,而并未指示交单行将单据寄送B银行。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先询问受益人是否有融资需求,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做出寄单地址的判断。如果受益人有融资需求,则建议将单据寄送至B银行;如果受益人没有融资需求,则可以将单据直接寄送开证行,以缩短寄单时间,便于申请人尽早提货。当转通知行在转通知信用证时未能按其需求完整变更信用证相关指示时,交单行应深入理解信用证含义及转通知行的意图,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决定寄单地址的选择。
案例2中,J银行转通知信用证时,往往会在信用证中加入“BANK J HOLDS SPECIAL INSTRUCTIONS REG ARDI NGDO CUME NTD ISPO SAL AND REIMBURSEMENT OF THIS LC”等类似条款。信用证中虽规定J银行为指定银行,但并未表明J银行所承担的职能且未指示单据必须寄送J银行。此时,在充分和受益人沟通的情况下,可以将单据直接寄送开证行,以简化寄单步骤,缩短回款时间。
案例3中,条款包含“MUST”“ONLY”等字样,意味着单据应寄送至K银行,即当信用证中明确指示单据应寄送某银行时,应按照信用证指示操作。
案例4中,信用证的开证行和指定银行为同一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行。对于此类信用证,当单据寄送指定银行并由指定银行转寄开证行时,可以降低开证行退单等风险。但因寄单环节较多,产生的费用也较高。作为交单行,应充分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告知其利弊。当受益人选择寄单指定银行时,应告知受益人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当受益人选择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时,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
通过上述四个案例可以看出,单据寄送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分别有不同的优缺点,因而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于寄单地址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寄单地址的选择判断需要根据信用证的条款详细进行分析。
交单行将单据寄送至指定银行的优点在于,大多数情况下,指定银行与交单行在地理位置上距离较近,多在同一国家,因而当交单期临近时,交单行将单据寄送至指定银行可以使单据尽早到达效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迟交单不符点的产生;此外,当信用证中规定指定银行会向受益人提供融资服务时,只有将单据寄送至指定银行才能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其缺点有二:一是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后,指定银行需审核单据后再寄送单据至开证行,可能会延长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二是单据寄往指定银行后,会增加指定银行审单、寄单等环节,进而可能产生相应费用。
交单行将单据寄送至开证行的优点如下:一是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可以减少单据寄送的中间环节,降低交单成本;二是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可以使开证行能够尽早收到单据,申请人能够尽早提货,避免货物滞港等情况的发生。其缺点在于,对于效地在指定银行所在国的信用证,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时,信用证效地随之转移到开证行,当效期临近时,可能会产生过效期的不符点;此外,如果信用证中明确表明开证行不进行单据审核,并规定了其他审单银行,此时将单据直接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可能会退单。
单据优先寄往指定银行,主要适用以下情况:一是如信用证中明确表明由指定银行提供融资业务时,建议优先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以便受益人获得指定银行的融资,提前收到款项。二是如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指定银行代替开证行负责单据的审核,即指定银行具有审单职能时,建议优先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三是保兑信用证中,如指定银行为保兑行时,如果单据相符,建议优先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保兑行),以便受益人获得指定银行提供的保兑。四是临近交单期且单证相符,同时指定银行距离交单行较近时,建议优先将单据寄往指定银行,以降低寄单开证行可能产生的过交单期的风险。
单据优先寄往开证行,主要适用一些银行作为转通知行时,出于某种原因而在转通知信用证中将其自身作为指定银行,同时在信用证附加条款中加入“HOLD SPECIAL INST RUCTIONS REG ARDING DOCUM ENTDI SPOSAL(该银行负责单据的处理)”等类似语句的情况。此时,如果没有其他特别指示,建议将单据寄送开证行,避免开证行收单延迟。
综上,信用证的条款各有不同,在选择寄单地址时,需根据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分析后做出判断。交单行应该仔细研读信用证条款,充分理解开证行及转通知行的意图,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优的寄单地址,并从专业的角度为受益人提供寄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