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一个政府治理国家的根本,而它也作为一门学科被安排进了我国高等院校的专业中。由于法律的理论知识量较为庞大,且内容复杂,所以学生们在学习时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为了使学生们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需要教师们在开展法律教学工作时成为一名引导者,引导学生高效学习法律知识。随着我国国力越来越昌盛,教育业也在逐步发展,并对我国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能力和保障学生的学习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情况,教师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把培养学生放在首位,采取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开展课堂教学,以促进学生的学习效率,帮助他们全面发展。
当前我国法律领域的人才缺口较大,缺乏专业性人才。然而高职法律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为重,缺乏对于实践的应变能力,当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不知所措的现象,无法将理论知识合理运用到实际中来,由于当前还没有太多高职注意到这种缺陷,使得教师只顾一味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把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抛之脑后,忽略了教学过程中最基本的“学以致用”原则,这使得学生在结束高职的全部法律教学课程后仍未能了解法律知识的具体内涵,最终使学生不能成为法律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影响他们的前途。
高职法律教学的教师与学生之间往往是“传授者”“接受者”的关系,学生只能单方面的去接受教师在课堂上讲解的知识,使得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属于被动的状态,不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这种生硬死板的教学模式使得教师们只是为了完成教学目标而授课,忽略了最根本的以培养学生为主的主要目标,从而使得学生们只是单纯为应付学业考试而学习,不利于学生的发展。
当前我国高职院校仍采用传统模式下的教学手段去考核学生,即理论考试。这种考核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由于理论考试只是单纯考核了学生的理论掌握度,然而并没有运用到实际中来,从而使得我国高职院校大多数学生都只偏向于理论,实践能力的缺乏大大限制了他们的发展。高职法律教学的终极目标是不断给社会提供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然而当前的考核制度只能培养一些“纸上谈兵”的理论派人才,因此,高职院校应当对考核制度施以适当调整,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提高学生们的综合能力。
我国高职法律授课教师在课堂上为学生们展开法律教学的时候,往往以传授知识作为课堂的重点,关注点没有放在学生身上,而是放在了知识上,这就导致了教学过程忽略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然而随着教育业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观念。因此,教师应当与学生保持一定的接触,当学生遇到难以解决的学习难题时,教师可以及时为学生排忧解难,这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
我国高职法律教学应当将培养学生作为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是想要为社会输送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具备的综合性人才,那么高职法律教师就不能仅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去教导学生,而是应该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全方面提高自己,争取引导学生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可以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有效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教师可以通过开设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法律活动,增强学生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例如开设一些侦查课程,或者带领学生们进行司法鉴定等等,实践活动的展开不仅能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而且还会显著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案例教学指以再现生活中真实的案例,让学生们对于法律知识的运用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进而提高学生们的专业能力。同时,由于案例教学能使学生们直观的感受到案发现场的氛围,所以它可以在极大程度上使得学生能与教学内容融为一体,充分进入到课堂中来,学生们也能较为轻松的完成教学内容的学习。而案例教学与“以人为本”的结合则要求教师应当在案例教学中选取最贴合学生实际生活的案例,同时还要考虑学生们自身的能力水平,不能超纲,引导学生们积极思考与运用法律知识。教师也应当注意案例教学所选取的案例一定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不能凭借自己的主观喜好随意选择,这会阻碍教学进度,不利于法律教学工作有效展开。
高职法律教学任务驱动,指的是教师通过将教学目标划分为若干个部分,然后再根据每个部分制定相应的学习任务,交由学生完成,以此达到教学总目标的预期学习任务。高职法律教师在制定学习任务时,应当注意将“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融入到学习任务当中,综合考虑学生的各个特点,然后展开针对性任务分配,这样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成长,有利于帮助学生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使得他们对于未来的规划更清晰明确,在学生出现困难时要及时给予明确的指导。教师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司法鉴定能力,让他们根据自身的特点合理安排时间,以便能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我国高职法律教学仍处于不断改革中,若是想要更好更快发展,那就需要我国高职教师不断的努力,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将这个理念落实到教学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保证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进而达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为社会培养理论与实践能力具备的综合性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