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雅筠,华中师范大学
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又是国家行使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因此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重要的意义,国籍冲突又可以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本文仅研究消极冲突。
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即由于各国国籍法对于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规定相异而导致的自然人的无国籍状态。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有一国国籍,然而国籍法本质上是国内法,各国国情不同且有权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设立不同的法律规定,实质均以本国利益出发。自然人无国籍意味着失去了外交保护,同时对居住国而言也增加了管理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隐患。对于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国际公法旨在维持国际社会稳定发展,因而彻底防止和消除自然人无国籍的情况,为自然人确定一个国籍,通过各种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实现“国籍唯一原则”。国际私法则旨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在承认自然人无国籍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可以替代“国籍”的属人法连结点,从而确定唯一的准据法,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实现“准据法唯一原则”,不必终止自然人无国籍的状态。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可分为三类情况:一是生来无国籍;二是原来有国籍后来因为身份变更或者政治上的原因而变得无国籍;三是究竟是何国籍无法查明。传统的解决方法是以住所地为连结点,住所地国家法律视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或者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自然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的,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如南斯拉夫;有的国家则要求当事人归化法院地国籍,适用法院地法,如捷克斯洛伐克;亦有国家规定径自适用法院地法,如土耳其。
此外,对于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有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由受案法院的法官裁量决定。如1951年《伊拉克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在无国籍或重复国籍情况下,由法院决定应适用的法律。”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上述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条约关于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穷尽一切办法”的思想,尽量尊重当事人既有的生活习俗和法律认知,比较妥善地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使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承认和执行,具有一定合理性。
就传统上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方法和主张而言,以“住所地”、“居所地”、“法院地”等连结点替代“国籍”作为属人法连结点,实质上已将属人管辖转化为属地管辖,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应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更大程度上发挥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因此,应考虑通过引入新的属人法连结点,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
基于国籍是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应考虑属人特征来调节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能力等,因而将父母作为解决消极国籍冲突的新连结点。因为绝大多数自然人无国籍的情况都可以归因为父母,而当事人无国籍或者无住所并不等同于父母无国籍、无住所,并且大部分自然人通常知晓其父母的国籍和住所地。可以考虑的主张如下:
当事人现在无国籍的,应考察其过去是否有国籍,进而适用其过去国籍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事人过去也是无国籍人或其过去有国籍却无法查明时,则可以将其父亲或母亲的国籍视为其国籍,从而适用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若当事人和其父母均没有国籍,则可适用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准据法;若当事人无住所,则适用当事人父亲或母亲住所所在地法为准据法;若当事人和其父母均无住所,则适用当事人的居所所在国法律;若当事人及其父母均无居所,则应考察当事人实际滞留地,若当事人实际滞留地不能确定,可以适用其父亲或母亲实际滞留所在地的法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以上方法均无法适用,则可以采取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对其进行询问,或者可要求当事人归化为法院地国国民,从而使法院地法得以适用。
任何法律冲突的最根本、有效的解决办法无疑是统一各国立法,国籍法也不例外。然而在短时间内,基本不可能完成。因此在缺少国际统一国籍立法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可以确立共同的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基本原则,继而逐步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问题。具体基本原则如下:
首先,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解决自然人消极国籍冲突的首要原则。无论将当事人住所地还是居所地、实际滞留地、法院地等作为连结点,都是基于“密切联系”的考量。事实上,自然人的国籍国法一般是与其实际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无国籍则只能“退而求其次”,将与当事人实际生活中联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解决自然人消极国籍冲突的第二原则。一方面,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因为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意味着当事人在任一国的法律上都“不存在”,使其常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非因当事人自身而产生的国籍消极冲突,应当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当然,当事人通过选择国籍和属人法规避法律的除外。
最后,将当事人父母的国籍或者住所等作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辅助连结点,即在当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外国国籍或者没有任何国籍时,一次以其父母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方作为其人身关系的准据法,并将其定为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第三原则。